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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無政府文化轉移、行為者拆合與戰略賽局

第一節、 以集體身分界定行為者

溫特舉出「整體身分」與「社會身分」等兩種身分的存在,指兩種身分可 共組為「社會集體身分」,並將帶來行為者間的集體利益與集體行為。溫特並舉 出「結構系絡」、「系統過程」與「策略實務」等三種集體身分建構的外因機制,

說明集體身分何以外因產生並內化(Wendt, 1994:365)。

在國際關係的場域上,除社會集體身分以外,仍須以該群體持有權力強弱 來判定其作為行為者的重要性高低,筆者以為此即溫特將國際組織排除於理論 討論核心之外的關鍵。該群體所持有權力多寡,以及其運用權力所產出的行為 在國家層級的觀察下是否具有意義,亦當作為國家定義的判別標準之一。

而作為討論國際社會的理論,群體必須要有與它群進行有意義互動的能 力,方具被列入討論的價值。故在對外的社會關係上,群體對外行為是否足以 在個別議題中對整體結構產生影響的能力與意願,是一大判定標準。

壹、本研究界定行為者的判準

續前所述,筆者認為凡群體身為兼具社會集體身分、互構能力與權力的獨 立行為者,即大抵具備於國際政治層級中作為行為者被討論的價值。故於本研 究定義下,只要群體滿足於上三條件,筆者便姑且將其視為在身分(identity)

與權力(power)上均具備國家能力(ability as a state)的單一行為者討論。在此 標準下,國際政府間組織(IGO)顯然不能被視為國家,因其不具有獨立於它國 而自存的利益設定與行為產出;非政府組織(NGO)雖然可能存有獨立於它國 的利益設定,但其所持權力通常十分有限,無法產出在國家層級下有意義的獨 立行為,多半只能透過號召與呼籲來施展影響力,顯不能視其為國家。惟大型 企業與大型跨國企業確實可能在單一議題中完全滿足上述條件,因此循本研究 定義,在極端情況下的特定案例當中,企業或可允許被視為合理行為者看待之;

但此種情形不容易達成,因為企業所能握有的群眾基礎通常較為有限,且在國 際政治場域上難以形成一致性的身分立場。

筆者將上述條件與對應案例整理於下表:

表 2-1 以集體身分設定行為者作為國家的標準 1980:179-186)。邊陲往往會具備有別於國家中心的利益排序與身分認知,但通 常欠缺採取獨力行為的意願或能力,或者在國際議題上仍服膺於國家中心的意 志,故不應視其具備社會國家之地位;反之,則應於個案中以國家看待之。

在此判斷標準下,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德國與法國各自的國內工運團體,

因其未能做出有別於國家中心參戰行為的獨立行為(如:拒絕參與戰爭、串聯 跨國無產階級革命等)。渠等身分上仍視敵國為對手,利益上認為敵國對自身威

脅更甚於階級剝削,行為上配合國家作戰,因此不能視為具備立社會國家身分 的群體;但俄羅斯帝國底下的社會革命黨(Socialist Revolutionary Party)、俄國 社會民主工黨(Russian Social Democratic Labour Party)3及其支持者與武裝組織 便有別於此,其於身分上不視敵國為主要敵人,利益上認為對自身安全的威脅 來自剝削階級而非外國,行為上反對作戰且發動武裝革命(Hildermeier, 1978),

因此可視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為有別於沙俄的獨立行為者。

貳、行為者的可重組與可分裂特性

從表 2-1 的標準來看,意識彼此矛盾、行為實質對抗但未必走向暴力衝突的 複數國內群體(參戰政府與反戰示威者、資本主義政府與共產黨控制區、殖民 政府與受號召參與非暴力反抗的群眾),與被國際普遍承認的分裂國家(如南北 越、南北韓、東西德)相較,實際上存在許多共通性,只是程度強弱差別而已,

前者與後者並沒有一個非常明確臨界線,主要區別僅在於外國人如何看待此類 群體(同樣分治,兩韓被普遍視為兩個國家,南、北賽普勒斯被普遍視為同一 個國家;菲律賓共產黨的控制區不被視為一個政權,不合作運動時期英政府無 法有效控制的印度群眾仍被視為英國臣民)。由此可見,在集體身分論述中對國 家的定義上,誠有需要採取一套靈活且具鑑別度與案例適用性的定義標準。

鑒於以上可發現,單一國家國內秩序與複數國家/分裂國家之間的轉換,是 一個涉及身分、利益與行為等多重變項的過程,而非一線判然。布山的國家模型 理論指出,國家存在觀念、物質基礎與機構等三種要素,三者間任缺一項,國家 就不復存在,如圖 2-1 所示。其中,觀念即指涉到溫特所述的身分。如果作為觀念 的身分強弱可以影響國家存在的表現強弱,則身分的裂合與行為者的裂合便存在

3 俄國社會民主工黨自 1903 年起分裂為所謂「布爾什維克(Bolsheviks)」與「孟什維克

(Mensheviks)」兩大派別。

邏輯上的關聯性。而群體在脫離與其它行為者共組的國內秩序以前,其作為行為 者的存在表現,則借用加爾通《戰爭系統》所描繪的中心(center)與邊陲(periphery)

關係描述之,如表 2-2。

圖 2-1 巴里‧布山的國家模型

引用來源:Buzan, Barry, 1991. People, states and fear: An Agenda fo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Studies in the Post-Cold War Era, London: Harv ester Wheatsheaf, 65.

圖 2-2 約翰‧加爾通的中心-邊陲模型

引用來源:Galtung, John, 1980. “The War System.” The True Worlds,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79-186.

實證主義所談的國家,是一種類似古典化學當中「原子」的概念,係不可拆 解的最小單元體,在國家以下的事物一概無討論必要;惟若社會建構主義認為國

家本身是被建構出來的集體身分,而國家又可以建構出更大的集體身分,那就必 須假設國家底下的次級群體集體身分與國家以上的跨國集體身分,具有某些相同 的本質,一如類似於「分子」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