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文獻回顧
溫特在 1994 年〈集體身分形塑(Collective Identity Formation)〉一文中,針 對身分對行為者利益與行為的影響做出論述,指出新現實主義與新自由主義在 討論行為者間合作行為時,僅討論議價問題,卻忽視內因的偏好(tastes)等問 題,導致分析上頗受侷限。溫特於此篇文章中對身分的討論,強調利益與行為 的重要性:無論是著眼於單一國家構成上所談及外因(exogenous)之「整體身 分(corporate identity)」,抑或是溫特所欲討論、存在於多國系統(states system)
間的內因(endogenous)之「社會身分」(social identity),身分均具有替行為者 設定利益(defining interests)與促使行為者採取行為(taking actions)的重要功 能,二者均在「社會集體身分」(social collective identity)形成過程中發揮作用
(Wendt, 1994:365)。鑒此,以「國家身分」作為行為者的界定標準,或不失為 一種合理的定義方式。
「利益」與「行為」此二要項,已然是實證主義理論討論國家時的兩大主 旋律,主流理論大致同意國家能依據其利益排序來產出行為。而依照溫特
(1994:365)先有「社會結構」、再有「社會集體身分」、最終界定「利益」與產 出「行為」的因果鏈來看,群體行為的缺乏與共同利益的模糊,或可以反映出 該群體在社會集體身分上的薄弱。若國家確為社會集體身分所構成,則倘作為 國家之群體其社會集體身分薄弱,或正意味該群體作為單一行為者的特性實亦 薄弱。故筆者認為,在本研究所欲探討的戰略賽局命題內,以社會集體身分強 弱程度界定群體是否有於賽局內擔任行為者之資格,應尚稱合適。此種定義量 尺是具相對性的光譜式量尺,如何判定特定群體落於光譜上何點,宜以其利益 與行為的「集體性」與「獨立性」來判定。
在此基礎上,溫特以例舉而非窮盡的方式提出的三種可形塑行為者集體身
分的外因機制:結構系絡、系統過程與策略實務(1994:388-391),本研究即循 此設計分析框架。
溫特繼而在 1999 年《國際政治的社會理論(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一書中,於國家中心論的前提下,依循「結構系絡」機制當中互為主 體性的概念,提出了國際政治無政府狀態可能存在的三種無政府文化:「霍布斯 文化」、「洛克文化」與「康德文化」,三者雖均為無政府文化,但行為者間互動 模式存在巨大差異。溫特又對三種無政府文化的內化程度進行細分,依據行為 者對無政府文化的內化程度,由淺至深將行為者遵守無政府文化的原因分類為
「強迫」、「利益」與「威脅」等三個等級(Wendt, 1999:254)。
然而,針對此套論述,仍存在著尚未填補的空白處:
其一,依然抱持國家中心論的溫特,卻對國家的定義保留了彈性空間,言 明其理論對國家的定義為必要與現實主義雷同。
其二,溫特的論述並未說明行為者如何在不同無政府文化間移轉,亦未解 釋無政府文化的內化程度會對無政府文化的轉移造成何種影響。
其三,溫特的論述著重在合作關係的產生,較少論及反向的合作瓦解問題。
其四,溫特僅將集體身分代表的觀念層面重要性上升至與權力所屬的物質 層面對等的地位,卻未提及集體身分與權力之間是否存在關聯。
壹、國家中心主義與傳統國家界定
筆者就實證主義理論對國家的定義進行回顧。根據馬丁‧蕭(Martin Shaw)
所言,國際關係理論主流學派中對國家的定義存在一固定論點,即國家係整合 為一之主體(one-integrated subject),為國際體系中相互競爭之單一行為者(Shaw, 1994:1-9)。此種定義雖明確但簡略,且將國家的行為模式固定在「競爭」的關
係上,有其侷限性。筆者因此借用巴里‧布山(Barry Buzan)1991 年《人民、
國家與恐懼(People, States and Fear)》一書中所提出同樣基於社會建構理論思維 的「國家模型(state-model)」理論,指出國家存在「觀念(idea)」、「物質基礎
(physical base)」與「機構(institutional expression)」等三種要素,三者間任缺 一項,國家就不復存在(Buzan, 1991:60, 70, 82)。
溫特主張國家中心論,強調其社會建構理論以「國家」作為主要行為者,一 切討論聚焦於國家層級上。溫特認為,國際社會的能動者即國家,非政府組織雖 然在國際社會中活動能力漸強,但其並非國際社會之主體成員,充其量僅為國際 結構當中的填充物,故不將渠等列入討論(Wendt, 1992:424)。
然而,溫特對其所謂的「國家」定義為何,並沒有給予一個明確的界定。惟 溫特在主張國家中心論的同時,強調其所謂的「國家」未必等同於現實主義所言 的國家,依據對國家本質的不同定義,亦可建構出不同樣貌的國際結構與運作思 維(Wendt, 1992:424)。因此,筆者試採取一套以「國家集體身分」為主軸的行為 者判定門檻,以適用於本研究所指涉的戰略賽局中。
檢視實證主義理論關於國家之基本理解,大致如是:國家涉及四個要素,
分別是異化、集中化、對於領土範圍之權力行使以及對特定領域具行使權威的 獨占權力。長久以來,國家已被化約為國家領土集體(national territory),國家 係「基於法律及外交目的所形成之人民所組成領土組織,作為國際體系合法對 等成員」,另「其為組織人民參與國際體系之工具」,構成國家中心論之理論典 範及國際實踐型態(Shaw, 1994:1-9)。
惟在國際戰略賽局的場域中,某幾種行為者是否可將其視為國家(或具有 類似國家性質的行為者),便值得討論,諸如:交戰團體、受統治民族、反政府 人群。這些群體多半不具所謂「領土組織」的特性,即使偶然有之,並且滿足
「異化、集中化、對於領土範圍之權力行使以及對特定領域具行使權威的獨占
權力」這四項要素,也顯然難以被國際體系接納為「國際體系合法對等成員」。 在此門檻下,領域跨越多國、具有獨立武裝與治理組織的庫德族(Kurd)未必 足以跨過實證主義對國家的定義門檻;征戰西亞多年、影響力遍及全球的 DAESH(又稱 IS 或伊斯蘭國)可能無法被「完整地」納入討論;對國家身分、
國家利益之認知與政府截然不同,同時具有廣大群眾支持的特定國內團體與主 張(諸如共產主義、女性主義、環保團體、反戰團體等),也必須與其所在國共 同被視為單一行為者。
貳、藉由以集體身分為中心的視角觀察行為者
如果站在以人類「身分」為核心的觀點,上述群體在國際關係中被忽視的 情形,顯然是有悖於現實經驗的。尤其在戰略賽局系統中,不將此類群體視為 行為者來討論,更將直接致使觀察者無法掌握問題根本。依據加爾通的《戰爭 系統》一書,地位處於國家中心(center)之外的國內邊陲(periphery)地區與 人群等,反而是各類型戰爭發生的熱點所在(Galtung, 1980:179-186)。若是在現 實主義基於物質基礎的討論框架下,前述群體均不會被視為國際結構中的重要 行為者,現實主義者大可將此類群體掃出國際政治的討論框架。
而溫特的理論作為一種以身分(identity)為討論核心的論述,若將此類群 體置之不理,或者囫圇吞棗地視其為單一國家的構成部分,此種以「國家」為 基本單元的國際社會進行討論,在溫特以「身分」為出發點的立論底下,不免 略顯尷尬,並將造成理論對現實世界解釋力降低。譬如:對於南蘇丹、索馬利 亞此種國內整合度低落的國家,應如何適當地討論其與它國所共處的無政府文 化與內化程度為何?或許可以只討論該國執政當局、優勢族群與它國間之互為 主體關係,但一旦觸及必須審慎估量「權力(power)」分佈的戰略格局問題,
此種理論上的簡化便將使其對個別案例的解釋能力與預測能力大幅降低。
溫特並未對國家定義給出明確界定,反倒給予「國家」一詞較為開放的定 義空間,此套理論工具的使用者可依問題意識需要賦予更多元化的定義。而社 會建構理論所思考的問題之一,即包含「國家是否可能由集體身分所生」此一 問句。基此,本研究得以在合乎溫特理論核心價值的前提下,試設一較為合理 的行為者定義。
筆者兼採加爾通所提出的「中心」與「邊陲」概念,使用在對社會建構理 論的闡述上,裨利將兼具布山所提國家三要素的非主權國家行為者依情況涵納 入理論適用範疇。而布山對於「觀念」、「物質基礎」與「機構」三者連動關係 的陳述,亦同時有利於處理前述溫特論述空白處的第四項。
參、集體身分的戰略意義
前述溫特論述空白處的第二點與第三點,筆者擬借助前述溫特於 1994 年發 表的〈集體身分形塑與國際國家〉一文作為理論工具,透過對歷史案例的經驗 歸納得出解答,並佐以簡單的賽局理論作為析論工具,歸結各情境下的行為者 決策原因。
除上述文獻外,查其它國內外既有研究,亦無針對溫特三種無政府文化的 轉移關係以及集體身分的逆向解構問題進行討論者。蓋溫特社會建構理論被提 出的原始本意,即是探討國家間合作以及世界國家形成的可能性,自然較少於 戰略與衝突層面的是用與討論。而其他建構主義學者如江憶恩(Iain Johnston)
與卡贊斯坦(Peter J. Katzenstein)等針對戰略領域的著述,但多聚焦於戰略文化 上,強調不同文化建構所造成的戰略思維差異,少見通論性的戰略論述。基此,
本研究所針對領域,應尚存有開拓空間與開拓價值。
在 布 山 的 國 家 模 型 當 中 , 布 山 提 出 以 國 家 內 部 整 合 程 度
(integration/disintegration)來作為「強國(strong state)/弱國(weak state)」
的一種判別標準,並以一種三角形模型來呈現其對整合程度的定義,該模型即 是由前述的概念、機構與物質基礎等三項因素所共組。布山指出,三項要素之 中只要有其中一項貧弱或欠缺,國家就不復存在;其中,布山(1991:65, 70, 82)
的一種判別標準,並以一種三角形模型來呈現其對整合程度的定義,該模型即 是由前述的概念、機構與物質基礎等三項因素所共組。布山指出,三項要素之 中只要有其中一項貧弱或欠缺,國家就不復存在;其中,布山(1991:65, 70,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