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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芬蘭與波坦金案例:系統過程與策略實務的賽局應用

第三節、 攸關權力轉讓的戰略賽局

筆者認為,日俄戰爭中日方在歐俄地區採取的行動,與其視為煽動起芬蘭 人的反抗意識,不如描述成替互賴條件已然成熟的複數行為者牽起合作關係,

使得權力轉移的空間擴大,為日方既有的權力獲得更有戰略效益的配置區段。

日本對俄羅斯邊陲層級所進行最直接的權力挹注,當屬日俄戰爭期間於

1905 年發生的約翰‧葛拉夫頓號蒸氣船(SS John Grafton)事件。日方為資助希 力亞客士的芬蘭民族主義事業,購買了葛拉夫頓號蒸汽船與 1 萬 5500 把瑞士維 塔利步槍、250 萬發子彈、2500 把英軍用高即左輪手槍與多達 3 公噸的炸藥,

計劃運往芬蘭反俄阻織的大本營凱米(Kemi),途中卻因船隻超載而觸礁,為避 免武器落入俄國手中而選擇爆炸自沉(Futrell, 1963)。

日本此項決策,很顯然是基於自利而與其它行為者進行的合作。日、芬集 體行為的產生,就標誌著日、芬間一定程度集體身分與集體利益的存在。而日 本資助大量武器的目的,就是為強化芬蘭作為邊陲層級所持有的物質基礎。以 芬蘭在 1900 年代不滿 270 萬的人口(Statistics Finland, 2017)來說,日本的援助 已足以讓芬蘭總人口的 0.5%獲得良好武裝,構成沙俄在歐洲的一大困擾。對於 在戰爭中人力大量耗損且戰線膠著的日本而言,如果葛拉夫頓號的任務達成,

當然會為整體戰局帶來相當程度的助益。

然而,發起日俄戰爭的日本自身財力亦當吃緊,為何願意在歐洲耗費巨資 購入大量武器與蒸汽船以資助芬蘭獨立組織,實相當耐人尋味。筆者推論,芬 蘭遠離戰爭前線,且擁有可從事武裝的大量人口,並擁有配合日本作戰的意願,

卻缺乏武器裝備、不能對俄國發起有效的攻擊。因此,芬蘭雖然有潛在兵源,

卻不能對日俄戰爭的權力分佈結構造成影響,人口與地理位置優勢形同浪費。

倘若可以給予足量的武裝,芬蘭所持有的權力對日本而言就不會形同虛設。

筆者藉助數字進行假設:假定日本擁有的權力是 A 單位,芬蘭所擁有的權 力是 b 單位,但芬蘭至少需要擁有 b+a 單位的權力才能對俄國採取有效的攻擊。

在日本並未對芬蘭進行權力移轉的情形下,日、芬雙方能投入對俄作戰的權力,

只有日本所擁有的 A 單位;芬蘭所持有的 B 單位非但會浪費掉,甚至可能在日 後反為俄國所徵用,為日本帶來-b 單位的權力抵銷。最後,日方能發揮的權力 只剩下 A-b 單位。A、B、b 均大於 0,而 B 大於 A,A 大於 b。

在日本對芬蘭進行 a 單位的權力讓渡以後,日本擁有的權力下降到 A-b 單 位,芬蘭擁有的權力則達到了足以有效投入作戰的 b+a 單位,雙方可投入對俄 作戰的權力總量,因此上升到了(A-a)+(b+a)單位,亦即 A+b 單位,沒有權力被 浪費,芬蘭與日本所享有的權力加總可完整投入對抗俄國。藉此可瞭解日本援 助芬蘭武器的理性決策依據。僅就日、芬雙方在對沙俄戰事中的所持相對利益 差距,以賽局模型呈現如表 5-1。

表 5-1 日俄戰爭期間與日本援助芬蘭起義與否的賽局

資料來源:作者依據本文內容自製。

系統過程機制在瓦解敵方權力的方法上,重點不在於製造集體身分的裂 痕,而在於建立起本國與敵國邊陲層級/敵陣營邊陲國家的集體身分,使彼我 所處系統比起彼與敵國中心層級/敵陣營中心國家更為緊密,藉以在互賴、互 信且相互協調的系統中進行權力轉移。

日本與芬蘭的合作雖然因為技術上的問題而功敗垂成,卻豎立起了借助身 分來改變戰略權力結構的典範:中心層級的錯誤作法,引發其與邊陲層級之間 集體身分的破裂,並扮演了邊陲層級與敵國之「共同他者」,創造了雙方互賴的 基礎。

在日俄戰爭結束後,日、俄為確保各自在滿州的利益,雙方關係轉入洛克 式的無政府文化,共同他者角色的轉弱,使日本與芬蘭之間失去了互賴基礎,

日本 A 芬蘭 b

不資助 資助

不起義/起義失敗 日:A-b,芬:0 日:(A-b)-a,芬:0 起義 發生機率低 日: A-b,芬:b+a

芬蘭的獨立運動暫時沉寂了下來,希力亞客士也被迫逃離芬蘭。但在日後的兩 次世界大戰中,德國都依循系統過程的機制,試圖與占領區或俄控區的民族建 立基於互賴的合作關係,如:德意志第二帝國對俄國 1917 年革命後烏克蘭國的 扶持(Yekelchyk, 2007),第三帝國與占領區下烏克蘭人(Gregorovich, 1995)以 及克里米亞韃靼人(Nekrich, 1979:26)的合作,甚至將傘兵投送到蘇軍戰線後 方的高加索地區,欲與高加索的穆斯林民族合作(Dunlop, 1998)。

循此邏輯,筆者認為 DAESH(或稱 IS、伊斯蘭國)對全球穆斯林進行號召 的做法,也涉及這種與外國邊陲層級建立合作關係的作法。對於絕大多數穆斯 林而言,DAESH 與其並不存有互賴關係,單憑極其有限的共享知識並不足以建 立雙方合作關係;雙方共享知識之所以有限,是因為 DAESH 的反人道行為對多 數穆斯林而言違反了《可蘭經》的要求,但 DAESH 成員自認一切作為均合乎《可 蘭經》,由此顯見雙方在共享知識上的貧弱。但在非穆斯林國家生活、在社經地 位上處於弱勢的穆斯林群體,便與 DAESH 存有互賴關係,因為雙方均對非穆斯 林國家存在較深的敵視。在雙方取得聯繫並建立合作關係後,DAESH 透過系統 過程機制第二階段的價值合流,使非穆斯林國家與之建立合作關係的穆斯林接

受 DAESH 的價值,此時雙方才出現共享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