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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之差異,以作為為何建議修正容積獎勵之依據」,並補充說明:「『臺北市 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去年修正僅放寬住 3 的高度比,
但是商業區並無,後院的深度比亦較危老嚴格,所以建議將影響重建選擇項 目皆併入討論及考量」。簡言之,參與者認同增訂容積獎勵之差異,惟「逐 年遞減」此項應予修正,另外針對未補強者處以罰鍰方式,參與者多數認為 應以降低裁罰或依據地方制度法改以不同行政罰則來取代罰鍰。
五、 未超過半數且僅有 1 位參與者認同臺北市海砂屋重建之獎勵罰則機制仍有「
主管機關得視建築物之評定現值及路段率調整其罰鍰正負 20%,不限於新台 幣 6 萬元以下」及「如經主管機關依裁罰基準給予罰鍰者,不得申領本補助 之相關費用
六、 另外針對獎勵罰則機制,專家 B 補充建議:「裁罰係屬不得已之執行手段,
未免對立實不該廣泛使用,但政府要積極介入輔導,並可利用公辦重建作業 及部份的強制力量,此方能有效促成重建」。另因海砂屋重建除面臨每戶屋 況損害程度不同,且存有未居住的所有權人不配合重建之困境,專家 B 補 充建議:「對於未有居住事實之所有權人,可予以較嚴厲之要求,或其同意 與否可不採計,並對於有積極配合的重建意願者,可給予適當差別待遇的優 惠策略」。
」2 項建議增修之條文,多數參與者認為無濟於事,且會造成對 立及行政作業困擾,故顯不適合再予以過多的裁罰制度。
綜合以上意見,參與者對臺北市政府海砂屋重建之獎勵罰則機制,多數認為 應增加獎勵並降低懲罰,來鼓勵海砂屋重建,因為過多的懲罰會造成更強烈的對 立,惟應修正現行獎勵罰責之機制,方能效解決臺北市海砂屋重建之獎勵罰責之 問題。
伍、其他意見
參與者針對前開議題討論後,針對目前臺北市海砂屋執行重建現況,超過半 數認為並提出還存有「政府積極態度及公權力不彰」及「所有權人需再輔導及教 育」等問題;另參與者於座談會上,藉由探討以「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善 後處理自治條例」申請重建且完成重建之海砂屋知名潤泰雙子星個案 4-10
4-10潤泰雙子星大樓:位於辛亥路及汀洲路口,土地面積約 562 坪,原為潤泰建設於民國 77 年 2 月取得使用執照,總興建建物 12 層 105 戶及 26 個停車位,共計 3,969 坪,於民國 101 年經自 主鑑定確認為海砂屋,經潤泰集團從 102 年 11 月至 103 年 12 月,共耗時 400 天整合溝通,
完成全數住戶同意重建,並於 104 年拆屋及 107 年 8 月完成新建物重建及交屋,新建物 15 層 地下二層 130 戶。
,其能 從經鑑定為海砂屋至重建完成僅 5 年,探究本案例得以迅速重建完成主要係因原 起造人之企業社會責任精神,且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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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座談分析
條例」規定以原建蔽率及原容積 30%之重建獎勵,讓住戶可以原面積及原方位換 回新屋,並提供改建期 3 年之租金補貼,大幅降低所有權人選配及出資之抗性,
方得迅速完成重建作業。目前臺北市海砂屋辦理重建作業時,可依循「臺北市高 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辦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辦理重建,惟其不論在基地條件、容積獎勵、
同意比例、實施方式、建築設計規定、補助費用及稅捐減免等皆不相同,如表 4-3。然目前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多以都市更新方式執行重建,探究實際原因除同 意比例不受限 100%門檻外,其容積獎勵可於都更獎勵上再增加海砂屋重建之容 積獎勵,並享有相關稅捐減免獎勵。雖都市更新執行可以解決上述海砂屋困境,
但卻面臨都市更新審查程序冗長、一樓店面或住宅無法分回原使用空間或因權利 變換價值認知落差導致之爭執困境,故目前仍有少數個案以「臺北市高氯離子混 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辦理重建,其主要係因該自治條例中不論使用分 區,皆可以 原建蔽率、原容積率辦理重建,且還有增額的原容積 30%獎勵,此使 一樓店面或住戶分回之疑慮得以解決,且降低住戶間對分配或價值認定差異之爭 議,達到圓滿重建之意旨。惟並非每一海砂屋都能達 100%同意,故以「臺北市 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辦理海砂屋重建仍為少數。而於民國 106 年頒布之「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探究其辨理流程雖較 都市更新重建辦理簡易,時程較為快速,但因須同意比例達 100%門檻、容積獎 勵額度不及都市更新方式,且亦無針對海砂屋鑑定給予鑑定補助費用,故雖其較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有稅捐及建物高度的放寬機 制,惟仍無法有效解決同意比例門檻、容積獎勵較低等主要課題之困。
綜上討論,本研究後續將以依照「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 治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為主,探討臺北市海砂 屋重建相關問題及其制度之建議修正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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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綜合分析
壹、現行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之問題
參與者過半數認同會產生「海砂屋住戶自行辦理鑑定之抗性」、「重建後持 有稅賦高」、「海砂屋住戶自主通報市府之抗性」、「針對不願參與者未有協商平 台及退場機制」、「政府未針對特定建物優先主動鑑定」、「列管之海砂屋持續使 用」、「重建同意門檻須達 100%」、「重建容積獎勵未有差異化」、「裁罰基準未 有差異性且強度未因地制宜」等 9 大優先應處理問題。總體而言,上開問題可 歸納為管理制度、推動執行及獎勵罰責機制等三個面向之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問 題。
另參與者一致認為:臺北市海砂屋重建作業除須仰賴政府積極態度及政策 外,也因強化民眾參與並導正其原觀念之誤差,惟此方能有效完成臺北市海砂 屋重建作業。然目前開發商與所有權人間之互信程度已降低,也因此導致許多 重建案在一開始整合階段就無法持續推動,為提高並重新培養雙方間之互信,
王宏文(2019:28)建議應以參與式治理5-11
貳、建立或修正臺北市海砂屋重建之管理制度
方式,讓民眾藉由深入參與,以建立 互信機制,且依據Newig, Challies, Jager, Kochskaemper, and Adzersen(2018:269) 將民眾參與分成三個層面,分別為參與之廣度、溝通與合作及對參與者之權力 下放,而如何落實民眾參與將是政府推動海砂屋重建政策之重要因素之一。
綜合參與者的意見,海砂屋重建之管理制度不應僅由住戶自發性鑑定及申 報列管,也不應全仰賴政府主動鑑定或提供補助,重點在於政府積極態度及住 戶對安全與風險意識的提升,以達健全都市防災機能及落實建築管理,獲參與 者過半數認同的管理制度之建議增修條文如下:
一、 經市府認定之鑑定機關(構)所出具正式「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結構安全 鑑定報告書」者並向本市申報者,其鑑定報告書皆由主管機關納入建築管 理系統,並依申請人檢附之單據予以全額補助。
二、 經受申請鑑定費用補助或由市府協助辦理鑑定或市府主動鑑定者,其鑑定 結果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應列管公告並限期補強或停用拆除。
三、 針對下列特定建物應優先由政府主動鑑定:
5-11 參與式治理係指公共決策的過程和結構,因其包含私部門、公民社會或其他廣大公眾,因
此必須透過不同程度的溝通、合作和授權他們都能參與決策過程(王宏文,20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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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座談分析
(一) 因磁磚或混凝土剝蝕而曾造成公共危險者。
(二) 位於高潛勢液化區且屋齡達 30 年以上,並經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同意 申請氯離子鑑定比例達 50%以上之建物。
(三) 經列管『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達 5 年以上仍未補強者,或曾列管 但已解除列管達 10 年以上者。
四、 經鑑定並列管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於公告列管日至解除列管日或 拆除前,皆不可申請辦理商業登記及室內裝修許可,並於列管公告時併同 通知經濟部管理的國營水電事業,禁止列管中建物之水電等能源增裝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