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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目標

第五章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之研擬

第一節 建立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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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之研擬

海砂屋重建乃基於排除災害及維護居住安全之必要,政府有積極介入的責 任,雖臺北市政府於民國 105 年起為有效解決海砂屋重建困境,增修或整併相 關海砂屋規定,將海砂屋分為鑑定、列管、拆除及重建四大管理週期,然因海 砂屋從鑑定到重建,往往需經過長期整合,若依現行「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 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辦理重建作業,因需取得全體權利人同意,所以常 存有少數人之拿翹行為及搭便車心態因素,而造成整合困難及影響重建期程。

另法令制度上,又因不論其基地規模大小皆以齊頭式的 30%容積獎勵做為誘因,

且重建後新建物的稅賦未有減免配套機制,故海砂屋重建往往仍需搭配其他制 度如都市更新條例方能辦理重建作業。簡言之,若海砂屋重建制度僅是整併舊 規定制度或引用不同法令來執行重建,無通盤檢討整體「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 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及其相關配套規定或政策,此將持續陷入海砂屋 重建之集體行動困境,也無法快速推動海砂屋重建的執行,惟有正本清源的修 正「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及其相關配套規定或政 策,藉由制度途徑的規範,並搭配選擇性誘因之獎勵政策,進而影響社會途徑,

建立互信機制及凝聚重建共識,方能解決海砂屋重建問題,以達到提升居住品 質及增進公共安全。

本研究透過文獻、個案探討、訪談及研究結果分析,探討現行「臺北市高 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的問題,並透過專家焦點團體座談之 建議方向,研擬「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及其相關 配套規定或政策,本章內容包含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為目標,第二部分為架構,

第三部分為修正法令研擬,以求制度之嚴謹性,並達到降低災害之永續目的。

第一節 建立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目標

海砂屋重建一直是政府需解決的問題之一,但政府卻無法有效對海砂屋建 立平台管控,且現行的海砂屋鑑定機制仍需由海砂屋住戶自行自費申請檢驗,

導致目前實際現況往往無法掌握,又因海砂屋重建作業牽涉範圍相當廣泛,此 不僅涉及高氯離子鑑定程序,又包含列管維護、拆除法令依據、重建容積獎勵、

補助方案、重建財務執行作業等相關問題及技術瓶頸,為有效推動就必須仰賴 健全完整的海砂屋法令制度,然因目前臺北市海砂屋重建法令缺乏與時俱進的 完整法令制度及差異性獎勵誘因,若僅是依據「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海砂屋重建除需要百分百的同意比例外,將仍有重建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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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擬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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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及重建後的高稅賦負擔等問題,若同時以都市更新之方式申請海砂屋重建,

雖可避免百分百之高比例同意門檻及享有稅賦減免,但卻需與一般都市更新案 相同,需要進行冗長的法定及審議作業時程,亦無法有效解決相對較具有居住 安全疑慮之急需快速重建的海砂屋。

臺灣位處板塊活絡地帶且隨著全球氣候環境變遷,極端氣候導致都市連鎖 性災害事件頻傳,老舊建物顯有災害安全之憂,更何況海砂屋建物之居住危險 性。因此為有效完善都市防災,避免重大災害發生及增進公共利益,且為解決 海砂屋重建困境,須有強制力的執行政策及明確的執行態度,並搭配簡化的行 政程序、擴大獎助措施、差異化獎勵容積額度等,以增加執行彈性並解決實務 執行爭議,使海砂屋重建作業進程加速,讓所有參與重建之住戶因而對海砂屋 重建作業具信心且主動積極而非被動等待。因此,針對「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 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及其相關配套規定或政策內容之問題進行研擬,

除以此作為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的主要法源依據,並朝以下之目標進行:

壹、

提升居住環境安全

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政府於民國 106 年 1 月 11 日公告修正住宅法5-1

貳、

健全都市防災機能

,將提升居住品質載明於該法之第一條 立法目的項目中,由此可見提升居住品質的重要性,而提升居住品質又首 重於其居住環境之安全性,然海砂屋卻常常因其建物氯離子含量過高,產 生建物混凝土龜裂,嚴重甚至混凝土夾雜著鋼筋大片剝落,水泥塊落下砸 傷人的事件更是層出不窮。雖可以進行補強或加裝防護網、天花板等防護 措施,但仍無法減輕長期生活的恐懼,且一旦地震時又面臨房屋結構強度 不足而可能倒塌的危機;因此,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應比照內政部於 107 年宣布全面啟動全國性建築物耐震安檢及輔助重建補強措施,以「政府積 極維護居住環境安全,給市民打造一個安心居住的家」為目標,藉由「建 物快篩」及「重建補強」等多重行政管理方式督促早日改善,以維護居住 環境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由於都市的過度開發及都市活動頻繁,高強度與高密度的土地使用,

5-1 住宅法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7411號令制定公布共五十四條,

然為因應國內社會及經濟情勢快速變遷,並兼顧有效落實相關住宅政策及保障人民基本居住 權利,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全文計分八章,共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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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使自然環境更趨破壞,也因人為的因素導致更大範圍的災害,使都市 成為高風險地區並衍伸出連鎖性災害事件頻傳,而災害間確有其衍生與相 互影響之特性,導致受災嚴重地區呈現聚集之分布(黃怡靜,2011:77)。

考量臺北市之都市居住人口及建築物分布密集度為全台第一,其一旦災害 來臨時,除對整體政經及社會之影響,對人民生命安全將造成更嚴重威脅,

海砂屋建物有結構強度不足的倒塌風險疑慮,又因目前技術尚無法對災害 發生的時地準確預測,為因應都市潛在災害風險及降低都市連鎖性效應之 複合性災害事件,惟有加速高氯離子危險建築物之重建,以達完成都市防 災作業之災前減災及預警之效,健全都市防災機能。

參、

增進公共利益

為維護與保障公共利益,政府需要訂定相關法律規範,以維持公共秩 序及進行公共建設,達增加對公共利益的正面影響,故政府於 107 年 8 月 1 日設置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係為促進居住環境改善,提升都市機 能,增進公共利益,達到都市永續發展目標,但仍面臨誘因不足以及集體 行動困境等問題。因此如何有效推動海砂屋重建制度,除原條例之容積獎 勵及費用補助外,亦需搭配差異性誘因策略及稅賦減免之獎助作業,並針 對集體行動中搭便車者,給予較具差異性強度的罰則,以達改善居住環境 及促進社會全體的福祉。

肆、

落實建築管理

建築管理是在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為建築法5-2

5-2 建築法於中華民國 27 年 12 月 26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共四十七條,距今已逾八十年,其間 歷經十一次修正,最新修法為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5 日;然近年因我國社會經濟環境快速變 化,為求更加提升建築管理效能以因應相關災害,近期將再次增修部分條文導入第三方專業 團體辦理建築審查、施工勘驗與竣工查驗之落實三級品管,以達健全我國建築管理體制。

第一條所開宗明義揭櫫的立法旨意。而對於具公共安全疑慮的 海砂屋之管理,地方政府屬管理機關並為關鍵的地位,但卻僅扮演著被動 者的角色,無法實際掌握海砂屋之數量及加以控管,更遑論協助加速推動 海砂屋重建或補強,以降低危害及增進公共利益。若能通盤檢討現行海砂 屋管理相關法令規定,使其能建立落實建築安全之責任體制,建立因應不 同型態海砂屋之監督機制與獎罰規定,透過修訂相關海砂屋之法令,重整 現行有關規定之問題,建構完整高氯離子危險建築物重建管理制度,方得 以有效管控及發揮政府建築管理之實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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