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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相關問題之探討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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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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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論文. 政 治 大. 立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相關問題之探討 ‧. ‧ 國. 學. n 研. 究. er. io. sit. y. Nat. al. i n U. C e n林俊堯 生 h: gchi. v. 指 導 教 授 : 賴宗裕 博士.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八 年 六 月. DOI:10.6814/NCCU201900645.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NCCU201900645.

(3) 謝. 誌. 感謝恩師賴宗裕教授於研究期間不辭辛勞的悉心指導,無論是在研究方向的 啟蒙、研究架構建立或是論文寫作修辭,鈞惠我良多,其深厚的學養與教學上的 嚴謹態度,更令我在學習及研究過程中有很大的啟發。教育之恩當銘記於心,誠 摯致上感謝。 論文口試過程,感謝張璠教授及蘇瑛敏教授於百忙之中,撥冗審閱並給予諸 多寶貴建議,使本論文得以更臻完備,特此致謝。 同時要感謝中信學長、金桂學姊在期初、期末報告中皆給予精闢且務實的評 論,並時時關心與鼓舞我在學問研究上的堅持。此外,感謝雲龍學長、靖雅學姊、. 治 政 大 同窗情誼倍感珍惜。同時也由衷感謝中華工程公司同事淑靜,無論是在論文資料 立 蒐集及文書格式上的協助外,更主動給予許多研究主題方面的資訊,使本論文得. 宥稜、伊凡、一哲等許多同學好友,在課堂與論文寫作過程中相互扶持與鼓勵,. ‧ 國. 學. 以順利進行。. 進入職場多年,有幸重拾書本進入地政學系的最高學術殿堂,感謝所有支持. ‧. 與勉勵我的師長、職場上的長官、親友及同學們,一路走來對我的付出、關懷與. n. al. er. io. sit. y. Nat. 包容,謹以此短文,致上感激與感謝。. Ch. v ni. 俊堯. 謹誌於. i U e n g c h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碩士在職專班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DOI:10.6814/NCCU201900645.

(4) 摘. 要. 我國於民國 70 年至 80 年間,砂石業者在河川砂石短缺之下,大量引用海砂 做為興建房屋所需材料,即俗稱「海砂屋」。但因海砂中含有高量氯離子,對於 建物結構中的鋼筋具腐蝕性,嚴重影響建築物使用人的生命安全及財產保障。近 年來海砂屋之混凝土塊剝落與崩塌所造成災害之新聞時有所見,有鑑於此,海砂 屋重建問題已獲政府主管機關重視,陸續推動相關法令之整併及建立輔導機制; 但在臺北市政府所公告列管須拆除重建之 49 處海砂屋社區中,卻仍有 42 處無法 順利於公告應停止使用之期限內有效進行重建作業,可見其存在相關問題,而更 大的隱憂是存有許多未經自主鑑定及未申請列管的潛在海砂屋。 目前海砂屋重建行為多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除了是政府推動的政策外,亦. 政 治 大 海砂屋或都市更新重建皆具有集體行動之特質,因此,本研究參考海砂屋重建及 立 都市更新之相關文獻與研究,分析現行法令制度、推動政策、重建獎助誘因及罰 可藉此申請更多元之重建獎勵,以加速海砂屋之重建效率及減少災害之發生。而. ‧ 國. 學. 責制度,並以 Olson 的集體行動理論為基礎,探討搭便車之集體行動困境,分析 利害關係人間彼此集體行動基礎及相對關係,以建構海砂屋重建機制及相關配套. ‧. 措施。. y. Nat. 為了深入瞭解海砂屋重建所面臨課題,本研究以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實際案例. sit. 進行個案訪談與研究分析,歸納影響海砂屋重建之 12 項關鍵因素,其中包含須. al. er. io. 仰賴具強制力的政策外,並存在應簡化行政程序、擴大獎助措施、差異化獎勵等. n. v i n Ch 應調整方向,並從 管理制度、推動執行及獎勵罰則機制等三大面向,分別針對 「臺 engchi U 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提出 9 項、「臺北市都市更新自 因素。同時以焦點團體座談討論之研究方法,探討「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之. 治條例」提出 1 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出 2 項等相關條款之修正建議,另 在相關推動政策上,提出了 3 項政策之建議方向,以提供臺北市政府制定海砂屋 重建制度及參與重建者之參考,期能解決海砂屋重建執行之困境,達到健全都市 防災作業與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 關鍵詞:海砂屋、重建、集體行動理論、焦點團體座談、獎勵罰則機制. DOI:10.6814/NCCU201900645.

(5)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內容.................................................................................... 1-6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1-7.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 2-1 第一節 海砂屋重建相關文獻............................................................................ 2-2 第二節 理論基礎.............................................................................................. 2-18. 政 治 大. 第三章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案例之探討分析. 立. 第一節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現況之探討 ............................................................ 3-1. ‧ 國. 學. 第二節 研究個案背景說明 ................................................................................ 3-6 第三節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關鍵影響因素之探討... ....................................... 3-18. ‧. 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座談分析. y. Nat. 第一節 研究設計 ................................................................................................ 4-1. sit. 第二節 座談分析 ................................................................................................ 4-6. n. al 第五章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之研擬 Ch. engchi. er. io. 第三節 綜合分析 .............................................................................................. 4-23. i n U. v. 第一節 建立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目標 ........................................................ 5-1 第二節 建立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架構 ........................................................ 5-4 第三節 臺北市海砂屋相關法令之修正方向 .................................................. 5-12.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 6-1 第二節 建議 ........................................................................................................ 6-8. 參考文獻............................................................................................... 參-1 附錄....................................................................................................... 附-1. I. DOI:10.6814/NCCU201900645.

(6) 目錄. 圖目錄 圖 1-1:研究流程圖 ..................................................................................................1-9 圖 3-1:海砂屋都更案執行統計圖 ......................................................................... 3-1 圖 3-2:海砂屋輔導團之任務與目標 ..................................................................... 3-3 圖 3-3:延壽國宅區位分布圖 ................................................................................. 3-6 圖 3-4:延壽國宅海砂屋六區重建執行區位圖 ..................................................... 3-8 圖 3-5:新隆國宅區位圖 ......................................................................................... 3-9 圖 3-6:南港成功新城社區區位圖 ....................................................................... 3-10. 政 治 大. 圖 4-1:焦點團體座談流程圖 ................................................................................. 4-3. 立. 圖 4-2:焦點團體座談會位置圖 ............................................................................. 4-4. ‧ 國. 學. 圖 5-1: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修正建議方向之架構 ........................................5-11.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II. DOI:10.6814/NCCU201900645.

(7)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相關問題之探討. 表目錄 表 1-1:臺北市歷年列管海砂屋已拆除清冊彙整 ..................................................1-3 表 2-1:海砂屋重建適用之相關法令彙整表 ..........................................................2-4 表 2-2:臺北市海砂屋罰鍰制度彙整表 ................................................................2-13 表 2-3:都市更新重建相關應用理論彙整表 ........................................................2-15 表 3-1:列管須拆除重建之海砂屋社區申請都市更新執行進度一覽表 ..............3-2 表 3-2:海砂屋輔導團輔導案件清冊彙整表 ..........................................................3-3 表 3-3:新增列管須拆除重建之非公有海砂屋社區清冊 ......................................3-4. 政 治 大. 表 3-4:列管須拆除重建之市有海砂屋建築物清冊 ..............................................3-5. 立. 表 3-5:臺北市延壽國宅海砂屋重建個案執行一覽表 ..........................................3-7. ‧ 國. 學. 表 3-6: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個案資料彙整表 ........................................................ 3-11 表 4-1:焦點團體座談會參與者基本資料表 ..........................................................4-2. ‧. 表 4-2:焦點團體座談會地點、參與人數與場次分配表 ......................................4-2. y. Nat. sit. 表 4-3: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臺北市危險. n. al. er. io. 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及都市更新條例重建差異比較表 ……...4-19. i n U. v. 表 5-1: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相關法令制度 ..........................................5-4. Ch. engchi. 表 5-2: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相關執行法令制度 ..............................................5-5 表 6-1: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之相關規定及擬修正做法之對照表 ......6-9. III. DOI:10.6814/NCCU201900645.

(8) 目錄.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IV. DOI:10.6814/NCCU201900645.

(9)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相關問題之探討.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我國於民國60年起因應經濟發展及住宅政策,政府積極推動各項工程建設, 除政府大量興建國民住宅外,民間ㄧ般住宅建築也快速成長,導致於民國70年至 80年間,砂石業者在河川砂石短缺之下,大量引用海砂做為建築用混凝土所需材 料。因海砂中含有高量氯離子,對於建物結構中的鋼筋具腐蝕影響,其極易造成 混凝土塊剝落及倒塌1-1,嚴重影響使用人的生命安全及財產保障,即俗稱「海砂 屋」。臺北市為我國首善之都,建築物密度為全國之冠,且為六都中唯一將所列. 政 治 大. 管之海砂屋公告於政府資訊平台,並於民國86年訂定「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 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又於民國99年訂定「臺北市政府辦理高氯離子混凝土. 立. 建築物善後處理準則」。現經臺北市政府列管之市有建築物共有12處,其中經判. ‧ 國. 學. 定屬應拆除重建者共有7處,另公告列管非公有之海砂屋建物計58處,戶數計 2,732戶,其中僅9處鑑定結果為「可加勁補強」,其餘49處皆列管為「須拆除重 建」1-2,其中部分社區雖已進入都市更新程序,後續是否能順利整合進行重建尚. ‧. 待觀察,但卻有多數社區迄今未見發起重建共識。. Nat. sit. y. 此外,臺北市存在許多經鑑定為海砂屋卻未公告列管的社區,如臺北市松山. io. er. 區延壽國宅共有709戶於民國89年鑑定為海砂屋1- 3 ,其雖經補強後暫予解除列 管,但建築物仍存在持續侵蝕頹壞之現象;同時也存在許多未經鑑定列管的疑似. n. al. i n U. v. 海砂屋 ,如臺北市中正區屬同一地號的新隆國宅與大孝大樓,其中僅大孝大樓於. Ch. engchi. 民國97年經自主鑑定屬海砂屋後申請重建,而高達550戶的新隆國宅早已出現外 牆損壞嚴重及多處鋼筋外露的情形,雖社區住戶自主整合推動都更重建多年,迄 今仍有近1/4的住戶未表達同意重建,另因社區未主動將海砂屋鑑定結果通報主 管單位,故非為臺北市府所公告列管之海砂屋1-4。根據臺北市建管處列管資料, 民國70年至75年所興建共51處國宅共有9處國宅曾被列管為海砂屋1-5,惟海砂屋. 1-1. 林維明、黃兆龍、彭耀南、吳鶯榮(1996:93-101)針對海砂屋調查及分析,發現海砂對混凝土 劣化及鋼筋腐蝕之影響性。 1-2 參見「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列管清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統計截至民國 108 年 4 月 3 日,取用日期:民國 108 年 4 月 22 日,https://dba.gov.taipei→宣導專區→海砂屋→列 管清冊及相關法令專區。 1-3 參見民國 104 年 6 月 15 日「自由時報」,延壽國宅海砂屋又傳水泥塊砸落,取用日期:民國 107 年 2 月 5 日,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889486。 1-4 參見新隆社區第 9 屆第 2 次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會議紀錄,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1-5 參見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自由時報」,新隆國宅海砂屋都更盼適用容積獎勵舊制,取用日 期:民國 107 年 2 月 5 日,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507055。. 1-1. DOI:10.6814/NCCU201900645.

(10) 第一章 緒論. 必須依據檢測規定辦理,再自主通報主管單位後方為列管並公告,因此存在著許 多所有權人不願配合檢測之實例1-6。臺北市建管處表示現存海砂屋實際數量恐高 於政府列管公告的數量1-7,且工業技術研究院也指出,依海砂開採量推估,全國 的海砂屋估計約有30萬至50萬戶(王順治,2005:16)。 相較於海砂屋,地震災損建物辦理的相關計畫及政策相對較完善,如因應921 地震及0206高雄美濃地震造成的人命傷亡與財產損失,行政院於105年核定安家 固園計畫1- 8,此計 畫係針對國內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不足問題進行預防及補助作 業,提供安檢作業補助政策,以增強老舊建築物安檢誘因,並彙整老舊建物安檢 結果,發揮大數據功效,作為耐震防災對策制定之依據。但對於海砂屋安檢機制 及實際情況卻仍需由所有權人自行自費申請檢驗,且未有ㄧ實際數據統計平台, 導致目前實際海砂屋現況往往無法掌握;雖於「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 政 治 大 管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未依限停止使用罰鍰處分裁罰基準」,旨在 立 賞罰並濟的制度下,推動海砂屋基地重建的可行性及時效進度,以降低人民身家. 後處理自治條例」明訂重建時給予容積獎勵,並於107年7月重新修訂「臺北市列. ‧ 國. 學. 財產之危害,但法令制度是否完善,仍應視推動成果而定。海砂屋重建過程與都 更類似,在有關的獎勵制度下亦需集體行動才能達成重建目標,然從目前推動成. ‧. 果看來,海砂屋雖涉及公共安全之憂慮,但是公共利益與私有財產權之折衝與建 立重建共識之課題,目前的法令政策似仍無法有效且積極解決重建共識中集體行. sit. y. Nat. 動的困境。. er. io. 現行對於海砂屋重建行為的相關法令除上述之規定外,亦可歸納有「公寓大. al. n. v i n Ch 安全的建築物皆有強制拆遷的規定。如同時申請都市更新,於核准公告實施後, engchi U 對於不願拆遷者,亦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請求公權力之強 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等,對於有危害公共. 制代為拆除,但自文林苑事件後,也引發適法性與合憲性之爭議。而「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係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命區分所 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如此,未設有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組織者,則須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籌組管委會,又經其訴訟程序方可命不同意重建之所有權 人強制出讓,所耗費之時間恐不及海砂屋重建之急迫性。另依建築法辦理拆遷 者,須為再經判定程序而認為應拆除重建且不宜補強之海砂屋,而未適用公告列 管屬應加勁補強的海砂屋,同時對主管機關強制拆除之職責未明定期限,此等規. 1-6. 參見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民視新聞」,釘 子 戶 拒 測 海 砂 屋 住 戶 嗆 : 要 死 一 起 死 , 取用 日期:民國 107 年 2 月 5 日,https://news.ftv.com.tw/news/detail/2017C01L07M1。 1-7 同 1-5。 1-8 105 年 4 月 29 日行政院核定「安家固園計畫」內容包括耐震評估補強與土壤液化處理。. 1-2. DOI:10.6814/NCCU201900645.

(11)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相關問題之探討. 範是否符合公共安全之精神,亦值得商榷。 海砂屋以都市更新方式申請重建時,除可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申請容積獎勵外,亦得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以104年臺 北市政府核准「延壽國宅I區海砂屋都市更新案」,其容積獎勵總計即超過法定 容積的2倍以上。然雙重獎勵機制下,迄今海砂屋申請或完成都市更新重建者仍 為數有限,依臺北市建管處統計資料,自民國84年迄今24年來屬市府所列管海砂 屋已完成拆除重建個案總計40處1,765戶1-9,由表1-1得知,計有16處共1,180戶係 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並於民國103年有逐年增加之趨勢;而新北市政府所列管 的62處海砂屋中,也僅8處已辦理拆除1-10。由此可知,海砂屋辦理重建者的比例 及效率皆不高,因此,內政部106年5月公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 例」1-11,臺北市政府也祭出相關政策,積極成立「海砂屋都更專業輔導團」 ,希. 政 治 大 屋社區製作「更新重建評估報告書」,為輔導個案評估都更之容積獎勵、產權分 立 析、可行性評估,以及提供相關法令諮詢,但該輔導政策仍無法促進實質整合權 望藉此協助全體住戶同意改建。有關「海砂屋都更專業輔導團」主要係協助海砂. ‧ 國. 學. 益分配、化解財產權主張與公共安全之衝突問題等相關關鍵核心議題。 表 1-1:臺北市歷年列管海砂屋已拆除清冊彙整 戶數. ‧. 解除列管 重建方式 年度. 列管地址/社區名. Nat. 1 士林區 至善路二段 421 巷 21 號. y. 編號 使用執照 75-0637. 2. 70-0628. 3. 69-1338. 16 士林區 文昌公寓. 4. 73-0659. 10 北投區 中央北路 4 段 218 號、220 號. 5. 79-0538. 26 信義區 首都福星大樓. 6. 73-0391. 10 士林區 重慶北路 4 段 49 巷 10 弄 2、4 號. 7. 70-0807. 福港街 262 巷 19 號、通河東街 15 士林區 一段 45 號 47 號. 8. 75-0909. 59 中正區 南海名園大廈. 都市更新. 9. 75-0398. 53 信義區 晶宮大廈. 都市更新. 10. 74-0593. 11. 73-1739. sit. 1. io. n. al. er. 125 士林區 福林家園社區. Ch. engchi. i n U. v. 99 年度前. 9 大安區 大安路一段 52 巷 12 號 266 南港區 修德國宅. 都市更新. 1-9. 參見「臺北市歷年列管海砂屋已拆除或補強完竣清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 108 年 3 月 22 日,取用日期:民國 108 年 4 月 22 日,https://dba.gov.taipei→宣導專區→海砂屋→ 列管清冊及相關法令專區。 1-10 參見民國 107 年 2 月 27 日「聯合新聞網」,老屋重建/北市掛零 新北拆八件海砂屋,取用日 期:民國 108 年 2 月 5 日,https://udn.com/news/story/11319/3001851。 1-1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民國 106 年 5 月 10 日公告,立法目的係為加速危險及 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 1-3. DOI:10.6814/NCCU201900645.

(12) 第一章 緒論. 戶數. 解除列管 重建方式 年度. 列管地址/社區名 中央北路 4 段 18 巷 37 弄 10 號 及 30 巷 20 號. 12. 70-0705. 10 北投區. 13 14. 76-0918 79-0269. 15. 84-0590. 90 內湖區 聯邦合家歡吉祥區 42 中山區 朱崙街之中興華廈 79 信義區 基隆路 2 段 149 號. 16. 73-0628. 17. 71-0004. 18. 75-1072. 19. 73-0519. 20. 81-0352. 21. 70-1103. 22. 76-0790. 23. 70-2126. 24. 78-0855. 25. 66-0781. 26. 74-1287. 27. 077-0121. 28. 81-0329. 29. 76-0919. 30. 76-0919. 31. 072-0489. 32. 074-0676. 33. 073-0023. 34. 81-0330. 35. 70-1047. 36. 071-1631. 37. 077-0430. 38. 070-0900. 39. 069-1857. 40. 74-1199. 99 年 99 年. 22 內湖區 內湖路之白金翰大廈 1 士林區 承德路 4 段 1 巷 25 號 5 內湖區 內湖路 2 段 179 巷 50-2 號. 102 年. 35 士林區 天母北路之鳳凰華廈 30 松山區 延壽國宅 M 區 20 士林區 福華路 2、4、6、8 號. 103 年. 政 治 大. ‧ 國. 學. 1 士林區 德行西路 15、17 號 97 大同區 重慶北路 3 段 347 號大龍國宅. 都市更新. 104 年. 105 年. n. er. io. sit. Nat. 都市更新. v. 19 大安區 敦化南路 348、348-1、350 號 77 大安區 旭翔彩虹 20 內湖區 金龍路 219~225(單)號. Ch. engchi. i n U. 8 大同區 太原路 13 之 1 號 5 北投區 知行路 1 巷 24 號 1 北投區 立德路 120 巷 25 號. 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 106 年. 85 松山區 延壽國宅 K 區 10 南港區 南港路 2 段 284、286 號 22 士林區 芝山鑽石大樓. 19 中正區. 公辦都更. 辛亥路 1 段 2~12-2(雙)號及汀州 路 3 段 57~61(單)號等全棟. 10 松山區 延壽國宅 O 區 110 內湖區 聯邦合家歡【富貴A】(雙號) 140 內湖區 聯邦合家歡【富貴B】(單號). al. 都市更新. ‧. 102 中正區. 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 20 內湖區 聯邦合家歡如意區 67 松山區 饒河街之松園大廈 28 士林區 士東路 91 巷 1、1-1、1-2、1-3 號. 立. 都市更新. 101 年. y. 編號 使用執照. 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 107 年. 愛國東路 100 號等之新隆國宅大 孝大樓. 合計 1,765 資料來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及本研究整理。. 共 16 處. 綜上所述,海砂屋重建問題已獲政府及地方機關高度重視,惟現仍存在為數 1-4. DOI:10.6814/NCCU201900645.

(13)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相關問題之探討. 眾多的海砂屋無法順利進行重建,是否應提高獎勵措施誘因、建構更完善的裁罰 機制,並訂定具有強制力的法令政策以解決海砂屋重建現況之集體行動困境 (Olson,1971:2)?然海砂屋辦理重建的急迫性是必要的,且從目前海砂屋社區的 重建推動歷程來看,在相關獎勵容積、居民自主參與及凝聚共識、遴選優質實施 者等成功重建因素考量下,仍需耗費大量的時間成本。為解決海砂屋重建問題, 對於現行相關法令制度是否有檢討調整之處,以使海砂屋重建制度更具執行績 效,為本研究之主要動機。. 貳、研究目的 基於前述之研究動機,本研究期達成以下之目的,藉此提供產業執行及政府. 政 治 大 一、 探討影響海砂屋所有權人參與重建意願之因素,藉此了解法令制度面向之 立 不足,以改善現行推動之障礙,進而加速海砂屋重建時效及維護居住安全。 未來修訂海砂屋重建機制之參考:. ‧ 國. 學. 二、 研擬修正現行海砂屋相關法令制度,建構完整之執行管理機制,以期健全 都市防災機能及增進公共利益。.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5. DOI:10.6814/NCCU201900645.

(14)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內容 壹、研究範圍 茲針對本研究進行分析探討時,所需界定之範圍說明如下: 一、 空間範圍 以臺北市現公告列管、已解除列管、未為列管之三種態樣海砂屋為研究 範圍,係因除經主管機關已列管之海砂屋外,曾列管經解除後及未公告列管 之海砂屋社區,亦存有更多的潛在數量及隱藏安全風險。 二、 對象範圍 以臺北市延壽國宅、新隆國宅、南港成功新城社區等三處海砂屋為研究. 治 政 現列管之態樣,且皆推動海砂屋重建議題多年,並位處臺北市精華地區,足 大 為研究對象主體。 立. 對象,係因該等社區戶數共高達1,300戶以上,分屬已解除列管、未列管、. ‧ 國. 學. 貳、研究內容. ‧. 依據前述研究動機與目的,本研究內容分為:. y. Nat. 一、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io. sit. 廣泛蒐集現行海砂屋及都市更新重建相關法制面、執行面及獎罰機制文. n. al. er. 獻,另以集體行動理論架構本研究海砂屋重建制度,作為本研究的依據。. Ch. i n U. 二、臺北市海砂屋社區推動都市更新重建實績案例探討. engchi. v. 綜合彙整分析臺北市延壽國宅、新隆國宅社區、南港區住宅社區之實績 案例,探討海砂屋重建之關鍵影響因素,並提出綜合討論。 三、焦點團體訪談及個別訪談 本研究目的係探討海砂屋重建法令制度之修正方向,因此,根據相關文 獻彙整及個案分析與居民訪談結果編製焦點座談議題,邀請具專業背景之專 家、學者進行焦點團體座談,藉由參與者深入座談之結果,分析對海砂屋重 建制度核心問題之看法。 四、建構海砂重建法令制度修正方向及內容 本研究結合焦點團體座談及個案訪談之建議,建構海砂屋重建制度修正 方向及內容,希冀在海砂屋建物損害及建物每況愈下的情形,藉由本研究成 果為海砂屋重建法令制度提供修正之參考方向。 1-6. DOI:10.6814/NCCU201900645.

(15)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相關問題之探討.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壹、研究方法 本研究為質化研究,結合個案研究法、焦點團體法探討海砂屋重建制度修正 方向及內容。. 一、個案研究法 個案研究法是質化研究方法的ㄧ種,Stake(1981:31-39)表示個案研究 法具有歸納性、多重資料、描述性、獨特性及啟發性的五大特性。研究者可 於探討特定情境下,運用豐富多樣的資料來源,進行全面式的深度探討,並 利用特定個案之情境脈絡,推論出研究的現象本質(林淑馨,2010:286)。. 政 治 大 北市海砂屋之案例,歸納並彙整海砂屋重建關鍵因素及需克服之課題,作為 立. 為了深入瞭解海砂屋制度對重建成功的影響,本研究利用個案研究法分析臺 本研究撰擬海砂屋重建制度訪談討論議題之參考。. ‧ 國. 學. 二、焦點團體法. ‧. 焦點團體法(Focus Groups)是依據團體訪談衍生的ㄧ種質化研究,焦點. y. Nat. 團體訪談(Focus Groups Interview)聚集具有同質性背景的訪談參與者,藉由. sit. 團體成員中的互動過程,激勵彼此思考,在不同成員的經驗及想法交流激盪. er. io. 下,取得更豐富的研究主題資料。焦點團體訪談增加團體成員的互動及討. al. v i n 務之感受或意見(林淑馨,2010:255)。本研究所探討之議題涉及法令制度 Ch U i e h n c g 之專業性,需要熟悉此議題相關專家學者之專業意見。因此,本研究將先建 n. 論,研究者透過蒐集這些互動的討論內容,瞭解人們對特定議題、產品或服. 立預擬法令制度之修正內容,再邀請具相關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以焦點 團體座談會方式做深入探討,以做為修正研究內容之參考。. 1-7. DOI:10.6814/NCCU201900645.

(16) 第一章 緒論. 貳、研究流程 本研究共可分為六章,第一章依據海砂屋重建困境的現況產生研究動機與目 的,並藉由界定研究範圍及內容確立研究方向;第二章彙整海砂屋重建制度及都 市更新重建制度相關文獻,並探討現有法令制度、重建獎助誘因及罰責制度,說 明本研究與既有研究之關聯,並以相關理論架構本研究海砂屋重建制度觀點,作 為本研究的依據;第三章先綜合彙整分析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現況,並以實績 案例綜合分析臺北市海砂屋重建之關鍵影響因素;第四章進行焦點團體座談;第 五章就座談分析結果,建構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修正方向及內容;最後以第六 章歸納結論並提出建議。本研究流程如下圖:.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8. DOI:10.6814/NCCU201900645.

(17)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相關問題之探討. 研究流程. 研究章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研究範圍與內容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集體行動理論. 海砂屋重建相關文獻.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現況之探討. 學. ‧ 國. 政 治 大 第三章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現況及 研究個案背景說明 立 案例之探討. 重建關鍵影響因素之探討. ‧. 研究設計. sit. y. Nat. 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座談分析. n. al. Ch. engchi. 研擬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目標及架構. er. io. 焦點團體座談及結果分析. i n U. v. 第五章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 之研擬. 研擬臺北市海砂屋相關法令修正之方向.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圖 1-1: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9. DOI:10.6814/NCCU201900645.

(18) 第一章 緒論.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10. DOI:10.6814/NCCU201900645.

(19)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相關問題之探討.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海砂屋之議題至今存在已久,但相關研究及文獻中,以研究海砂於建築之 利用、高氯離子混凝土鑑定工程、海砂屋買賣瑕疵爭議. 2-1. 、海砂屋估價議題等. 為多,極少以海砂屋重建議題及其制度做為探討主題;近年來頻傳各類天然災 害及地震引發的建築物傾毀之重大災難. 2-2. ,而海砂屋屬高危險性建築物,其重. 建作業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且重建行為係屬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之一,如「都市 更新條例」第六條:「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 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 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因戰爭、地震、火災、水 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以及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等情形者。直. 政 治 大 訂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另「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合法建 立.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擬. ‧ 國. 學. 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害及本市高氯 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輻射污染建築物,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應立 即拆除或應予修繕補強者,經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均在十分之八以. ‧. 上,並其土地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在十分之八以上同意者,或更. y. Nat. 新單元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者,得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 sit. 準及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限制」。由此可知,海砂屋重建行為以都市更新方式辦. al. er. io. 理,除了是政府推動的政策外,同時也可藉此申請更多元之重建獎勵,以加速海. n. 砂屋之重建效率及減少災害之發生。. Ch. engchi. i n U. v. 本研究第一節首先以海砂屋重建及都市更新相關文獻進行回顧及分析,並彙 整現行法令及過去相關研究之結果。第二節探討有關集體行動理論相關文獻,了. 2-1. 海砂屋所造成房屋的瑕疵,並因此減損其房屋原有價值,依據民法第 359 條之物之瑕疵擔保規 定,可依其情況而要求減少買賣價金或解除買賣契約,但解除契約須以不造成顯失公平方可 主張,且亦得由法院依據每一個案事實(影響建築物結構及居住安全程度),再以衡量認定該海 砂屋瑕疵得否解除契約。 2-2 重大地震事件彙整:1999 年的 921 南投集集大地震,芮氏規模 7.3 級,造成 51,711 棟房屋全 毀及 2,415 人死亡,後續修法提高建築物及公共設施的耐震力規範,且依地區特性規範不同耐 震標準。2016 年 2 月 6 日高雄美濃大地震,芮氏規模 6.6 級,造成維冠金龍大樓等 10 棟房屋 倒塌及 117 人死亡,促使政府針對全臺進行土壤液化調查,並訂定公開查詢作業,土壤液化首 度列入災害項目。2018 年 2 月 6 日花蓮地震,芮氏規模 6 級,造成雲門翠堤等 4 棟房屋倒塌 及 17 人死亡,促使政府對全臺 199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領得建照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 1,000 平 方公尺以上供公眾使用的私有建物與 6 層樓以上建築推動「建物快篩」 、 「耐震評估」 、 「重建補 強」 、「階段性補強」、 「金融協助」等相關補助及協助措施,以有效改善結構有問題之建物。. 2-1. DOI:10.6814/NCCU201900645.

(20)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解海砂屋重建時,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2-3之集體行動行為,是否會因個體理性 與自利的搭便車(free rider)行為而產生「集體行動的困境」2-4,重建整合的困境 是否可應用選擇性誘因(selective incentives)2-5及相關理論讓個體克服自私的誘因 以達成集體相互利益結果(Ahn and Ostrom, 2002:12-14)。綜合分析並深入闡釋, 以找出解決海砂屋重建之最佳策略,使成為本研究後續建構海砂屋重建制度修正 之基礎。. 第一節. 海砂屋重建相關文獻. 當海砂屋建物隨著屋齡老化及都市氣候變遷,氯離子會更加速腐蝕鋼筋並使 混凝土嚴重傾朽崩塌,此必然對建物之結構及耐震能力產生影響甚或已無法支撐. 治 政 大 序、拆除法令依據、重建獎勵及補助方案、重建財務執行作業、建築履約保證、 立 區分所有權人重建共識與財產權及公共利益等相關問題及技術瓶頸,為有效推動 天然災害的挑戰,然因海砂屋重建之推動作業牽涉相當廣泛,不僅涉及鑑定程. ‧ 國. 學. 除必須仰賴健全的法令制度外,亦須相關參與者之間的協調及配合,更應該了解 重建的目的不在於獲取最大的利益,而是為了居民自身的居住安全及公共安全, 2-6. 。然而因在缺乏與時俱進的法令制度及獎勵誘因下,所有權人. ‧. 避免造成損傷. 會因擔心重建的資金來源及重建後的高稅賦負擔,而遲遲無法完成重建作業。此. sit. y. Nat. 外,即使絕大多數的所有權人同意,但只要有一個所有權人不同意,在政府無法 有強制力的執行政策及明確的執行態度時,所有參與者因而日漸對海砂屋重建作. io. n. al. er. 業退縮。經彙整相關文獻及研究資料,其中又以法令制度、推動執行、獎罰制度 等三大面向與本研究極具相關,相關探討如下:. 壹、 法令制度面. Ch. engchi. i n U. v. 海砂屋之相關法令沿革,始於民國 84 年臺灣省政府所草擬之「臺灣省高氯 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及相關補助措施. 2-7. ,後因修憲精省之因素而. 2-3. 都市更新利害關係人含政府官員、都更意見戶、都更贊成戶、建商、媒體傳播及社會團體(李 育頷,2014:3)。 2-4 Olson(1971:43)引用經濟學中公共財之論點,認為集體所追求的公共財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 理性的個人認為是否參與對公共財整體並無差別,在這種搭便車的心態下,所導致個人的理 性行為及集體行動不理性之矛盾。 2-5 Olson(1971:49-52)認為公共財無法排除不參與者的享用,為提高成員的參與度降低行動困 境,進而提出選擇性誘因,即提供參與者利益而排除不參與者的分享。正向誘因為提供參與 者利益,負向誘因為增加不參與者成本。 2-6 參見民國 106 年 9 月 30 日「中央社」,海砂屋危害公共安全,重建刻不容緩,取用日期: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0930/2617166。 2-7 參閱北縣工務期刊第 15 期,民國 91 年 8 月。. 2-2. DOI:10.6814/NCCU201900645.

(21)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相關問題之探討. 未將草案落實;另於民國 89 年內政部以 89 內營字第 8985285 號函,建議各縣(市) 政府參考省府擬訂之辦法草案自行研訂法令,故各縣(市)政府即開始依其權責 制定自治條例或辦法. 2-8. ,以規範混凝土中之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標準之建築物. 2-9. 。現各縣市海砂屋重建係以自訂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為. 法令基準,並依循「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都市更新條例」及「都 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重建作業,詳表 2-1。其中臺北市自 86 年訂立「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後續因應相關作業 訂定相關子法及行政命令,惟法令彼此間相互競合或已不合時宜,致使建物所 有權人辦理海砂屋重建的困擾甚或裹足不前,也因海砂屋重建法令的不完善及 利害關係人之間欠缺互信基礎,使重建之路多年來原地踏步。為有效解決臺北 市內海砂屋建物的重建困擾,且因應制度的演進是隨著時間與空間在改變. 政 治 大. (Edwards and Steins, 1998:347-350),臺北市政府於民國 105 年依據海砂屋鑑 定、列管、拆除及重建的管理四大周期,對原法規進行修正、整併後,依序發. 立. 布「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原則手冊」、「臺北市列管須拆除重建高. ‧ 國. 學. 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未依限停止使用罰鍰處分裁罰基準」、「臺北市高氯離子混 凝土建築物拆除重建或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補助費用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政府. ‧. 辦理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準則」,明確訂定海砂屋鑑定依據、不同使 用類別建物未依規定重建之罰則、相關拆除及修繕補助及容積獎勵等,期能促. sit. y. Nat. 使「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能早日更新重建,然因海砂屋居民從鑑定到重建的疑 慮,往往需經過長期整合,一旦整合時間拉長,又將面臨公告超過五年後,容積. io. er. 獎勵逐年遞減的困境,且目前「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 al. n. v i n Ch 機制,造成重建後持有成本之提高,此等因素皆是海砂屋居民重建面臨之困擾。 engchi U 例」亦僅針對列管建物有房屋稅減免,未對重建後新建物的稅賦有所減免之配套. 2-8. 各縣(市)政府制定彙整如下: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民國 86 年 8 月 25 日。臺北縣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民國 89 年 3 月 28 日。宜蘭縣高 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民國 89 年 7 月 19 日。澎湖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 築物善後處理辦法,民國 90 年 4 月 13 日。基隆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 例,民國 90 年 9 月 9 日。臺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民國 90 年 10 月 9 日。臺東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苗栗縣高氯 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花蓮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 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民國 98 年 5 月 11 日。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新北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實施要點,民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桃園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2-9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 83 年 7 月 22 日修訂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之國家標準,其第 19 節中新拌混凝土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規定,鋼筋混凝土須小於 0.6kg/m3,並於表 10 特別 註明:「超過 0.3 kg/m3 至 0.6kg/m3 時,鋼筋須作防蝕處理」 ;於民國 87 年 6 月 25 日修訂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之國家標準,鋼筋混凝土構件之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須小於 0.3kg/m3,因建築物之混凝土中,含有超過國家容許標準時,易造成鋼筋腐蝕而影響結 構安全,再依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準值,認定必須加勁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者。. 2-3. DOI:10.6814/NCCU201900645.

(22)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表 2-1:海砂屋重建適用之相關法令彙整表 序號. 法令依據. 說明 目前各縣市政府依據 84 年之「臺灣省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 建築物善後處理」草案,訂定各縣市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善 後處理自治條例、處理要點或處理辦法,內容主要訂定適 高氯離子混凝土 1 用建築物之範圍、鑑定標準、拆除重建容積獎勵及重建作 建築物善後處理 業規定等內容。另各縣市再依其推動政策訂立相關作業規 定及補助辦法,如臺北市有鑑定原則手冊、罰鍰處分裁罰 基準、補助費用作業要點及處理準則等。 明訂建物所有權人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 安全之義務(§77),且對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建築物必須立 2 建築法 即拆除(§78),另主管建築機關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 物,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81)。 有關公寓大廈之重建,如其建物屬嚴重毀損並有危害公共 安全之虞者,不受限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 人等相關權利人同意(§13),且如有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 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公寓大廈 3 管理條例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 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4),並於判決確 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22)。 明定因建築物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 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等,主 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6),另因戰爭、地震、火災、 4 都市更新條例 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或為避免重大災害之 發生等情形者,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為更新 地區(§7),並依法給予相關容積獎勵(§65)。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 都市危險及老舊 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 5 建築物加速重建 建物(§3),於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之同意(§5),可向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作業,並依法給 條例 予相關重建容積獎勵(§6)。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若建築物經鑑定屬「須拆除重建」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物時,因建築法規定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負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之義務 故所有權人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重建之程序. 2-11. 2-10. ,. ,若所有權人持續「不作為」時,. 其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者,得強制拆除之. 2-12. 。但縱有前述. 2-10.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建築法第七十八條: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八十三條 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一、第十六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二、因實施都市計畫或拓 闢道路等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築物。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 之建築物。四、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或由 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建築物。 2-12 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 2-11. 2-4. DOI:10.6814/NCCU201900645.

(23)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相關問題之探討. 法令之依據,經本研究查詢,臺北市於民國 106 年 12 月以前,僅有「天母鳳凰 華廈」及「聯邦合家歡富貴區」社區,係依據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以公權力介 入完成拆除作業之海砂屋社區個案,但該唯二個案確也耗經長期之整合及行政 程序,方可依現行法令執行。如何調整法令規定,以協助更有效率的推動,並 且擴大可適用於全數之海砂屋,實為執政單位之重要課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時,又因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重建的 規定十分簡略,如遇不同意重建之區分所有權人,得依條例中第 13 條、第 14 條 及第 22 條第二項提起訴訟,惟即使取得訴訟確定判決後,仍會產生無法遷讓及 拆除問題(黃虹霞,2012:66),且如何出讓產權,其產權應由誰或又該是誰可受 讓取得,目前仍無實際案例可依循,故訴訟結果亦僅是徒具形式而已。另因涉及 重建費用分擔及重建分配等個人權益,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有落實程序保. 政 治 大 除面臨法治層面影響,亦有重建費用之籌措、重建建築物容積率及重建遷居問題 立 等影響重建成敗之重要因素(廖國宏,2005:166)。. 障並提高計畫執行嚴謹性的必要,故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行海砂屋重建,. ‧ 國. 學. 而於民國 87 年「都市更新條例」發布實施後,因提供額外的都市更新容積 獎勵 2-13及稅賦補貼 2-14,使私部門參與重建逐年增加,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統計 2-15. ‧. 及本研究彙整. ,海砂屋近年來重建方式又以都市更新方式為多,以都市更新. y. Nat. 探討的學術研究相當廣泛,其不僅有容積獎勵及獎助機制、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sit. 參與都市更新意願及影響都更推動成效的關鍵影響因素等,亦不乏針對都市更新. er. io. 制度的探討。而都市更新法制本身所衍生之交易成本、決策權力結構變遷及都市. al. n. v i n Ch 司與組織的出現等,皆是促成臺灣都市更新法制變遷與變遷路徑原因之一(吳彩 engchi U 珠,2002:84-86)。從民國 87 年以來已歷經九次「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惟鑒 更新相關行為者反擊潛能強弱、都市更新相關補充性質法制之變遷、都市更新公. 於臺灣環境變遷及公民意識的發展,現行「都市更新條例」仍面臨諸多困境,其 中缺乏政府、居民及實施者間的三方協商及談判制度建立,導致少數綁架多數或 少數存有嚴重被「剝奪感」 ,更是為都更埋下爭議的導火線。然「都市更新條例」 涉及層面相當廣泛,故其修法作業須歷經多方研討及會商,但因部分危險及老舊 物,應通知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 之。 2-13.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並訂 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2-14.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更新期間無法使用土地 者免予地價稅及房屋稅,更新後二年內並減半徵收;另為獎勵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分配之 所有權人,其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 2-15. 本研究表 1-1。. 2-5. DOI:10.6814/NCCU201900645.

(24)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建物已越趨無承受災害的能力,為避免潛在災害的風險,內政部於民國 106 年 5 月公告先予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針對都市計畫範圍內 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 2-16. ,提供老舊房屋耐震能力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檢驗補. 貼、重建容積獎勵及重建後稅賦補貼,以加速都市危險建物重建作業,改善居住 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惟因該條例規定須由所有權人自行辦理申 請且須取得全體同意. 2-17. ,故無同於都市更新面臨所謂「釘子戶」的執行困境,. 但此制度是否為「產權單純」的個案量身打造,而無具體落實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政策,皆有進一步檢討之空間 2-18。因此,於民國 106 年 11 月行政院將「都市更 新條例」第九次修正草案交付立法院審議,並於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頒布實施, 本次修法主要有八大面向檢討修正. 2-19. ,以求更符合憲法所要求之正當行政程. 序,強化政府主導都市更新能量,維護公產權益,簡化行政程序及擴大 奬助措施,. 政 治 大 說明實施都市更新的政策方向主要是基於都市. 同時解決實務執行爭議,以加速都市更新推動。. 立. 「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 2- 20. 整體的公共利益考量,又公共利益為許多個人利益的集成,若無法指出那些人受. ‧ 國. 學. 益,就沒有所謂公共利益存在(丁致成,1997:32),但自 2012 年文林苑都更強 拆事件. 2-21. 發生以來,社會媒體輿論、學者專家、相關專業人士及利益團體等開 ,其與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及居住遷移自由權是否有其「競合」. y. Nat. 2-16. 2-22. sit. 憲爭議. ‧. 始探討「都市更新條例」中所謂之「公共利益」,並引發「都市更新條例」的違. n. al. er. io.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 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三、屋齡三十 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 置昇降設備者。 2-17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五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 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2-18 參見民國 106 年 6 月 1 日「風傳媒」,劉昌坪觀點: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 反思,取用日期:民國 107 年 2 月 5 日,http://www.storm.mg/article/275017。 2-19 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次修正之八大面向分別為「增強都更信任」、「連結都市計畫」、「精進 爭議處理」、「簡明都更程序」、「強化政府主導」、「協助更新整合」、「擴大金融參與」、 「保障民眾權益」 。 2-20 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 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21 文林苑都更強拆事件,因基地內所有權人之一被納入都市更新案內,於核定本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後,所有權人向北市府和內政部分別提出「權利價值異議」和「不服都更行政處分」二 項訴願,但皆被駁回。北市府於民國 101 年 3 月 28 日依執行法院判決進行拆除,然此拆除作 業後續引發社會運動。 2-22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七○九號及釋字第七二五號,分別針對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及 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其中前者指出更新條例中事業概要之同意 比例過低,顯未盡國家保護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憲法上義務,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 程序,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並針對計畫程序中人民參與方式,規 定主管機關應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 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方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 Ch. engchi. i n U. v. 2-6. DOI:10.6814/NCCU201900645.

(25)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相關問題之探討. 關係;而憲法第二十三條明述對於財產權的保障,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時,對 人民權益是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所載之增進公共利益是否同於都市更新的「公 共利益」,多方見解無法達成一致. 2-23. ,是故目前仍始終存在不確定性的法律概. 念,也導致公權力執行不彰;前司法院大法官吳庚(2005:112)亦表示,公共利益 非執政者、立法者或官僚體系本身之利益,而是經由複雜交互影響過程而形成的 理想整合狀態,故公共利益的判斷不能任憑國家機關之主觀,而應以透過客觀且 公開討論形成共識為準,否則公共利益將持續產生憲法之相關人權爭議而無從解 決。因此權利人之參與是否有效進行,將是都市更新事業推動順利之重要關鍵因 素,也可以避免於執行階段發生嚴重衝突與抗爭(龔福來,2013:2-6)。就目前都 市更新制度的公共利益難以體現,主要可歸納於資訊不對稱、缺乏整體規劃、法 規仍有缺失、參與機制不健全等(吳鎮宇,2015:148-149)。都市更新屬公共行政. 政 治 大. 作業一環,故公共行政人員應建立公民間信任與合作關係,依Peters以現代公共 治理觀點來探討公共利益,其認為公共利益為政府由上而下產生,且公共行政人. 立. 員皆是促成公共利益的主要關鍵角色,並將其治理模式歸納為四種,分別為市場. ‧ 國. 學. 模式、參與模式、彈性模式與鬆綁模式 2-24 (Peters, 1996:19-20)。因公共利益並 不僅是「質」與「量」間之衡量,如何將都市更新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於各階段作. ‧. 業程序,透過「憲法所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並輔以「比例原則」的運用,才 能對於公共利益持續的維護其「程序上」與「實質上」正當性基礎(張凱傑,2016:. sit. y. Nat. 95)。另除了正當行政程序作業外,納入參與機制及建立相關補償配套措施,以. io. er. 保障少數人因為公共利益所損及之權益,此將是探討都市更新之重要課題。 海砂屋重建及都市更新重建皆具高度的公共利益性,但卻也涉及權利人財產. n. al. i n U. v. 權及居住自由保障之衝突議題、公部門為達到土地的合理利用並企求開發過程的. Ch. engchi. 公平性、私部門則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及確保資金的回收(張友怡,1998:2-11), 由於三者角色差異形成都市更新事業主要參與者各自立場考量與相互影響關係. 自由之意旨。後者指出經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係基於對相關機關調整規範權限之尊 重,並考量解釋客體之性質、影響層面及修改法令所須時程等因素,避免因違憲法令立即失 效,造成法規真空狀態或法秩序驟然發生重大衝擊,並為促使主管機關審慎周延立法,以符 合本院解釋意旨,然並不影響宣告法令違憲之本質。 2-23 因我國憲法對財產權保護領域,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未有一定之見解,有「所有權人」、「財 產存續狀態」、「行使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等,依據釋字第五九六號及釋字第四五四號 解釋,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非不得以 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或居住自由予以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 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24 市場模式之結構屬分權化及市場競爭化,以利公私部門合作,公民可以自由選擇所欲的服務; 參與模式則主要強調基層公民參與,讓第一線公務人員有獨立決策的能力;彈性模式則是破 除組織僵化進而增加行政效率,減少的成本即為公共利益;鬆綁模式主要靠政府的積極作為 來促成公共利益(吳鎮宇,2015:45)。. 2-7. DOI:10.6814/NCCU201900645.

(26)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林育全,2006:3-1),故針對不同類型的個案,將如何兼顧公共利益與相關權利 人之權益,並達到降低重建之交易成本. 2-25. 及公權力得以有效執行之目標,此將. 是海砂屋重建的一大考驗。另有關寇斯理論. 2-26. 的交易成本不僅運用於私法領域. 的財產權制定,亦可運用於公法領域中,並以新制度經濟學之觀點,富有經濟效 率之法律制度,不僅能夠協助經濟發展,更能讓社會資源之運用達到最大化(許 惠峰,2012:1)。 反觀亦處在環太平洋地震帶的日本,其都市再開發係以 1969 年制定的「都 市再開發法」為基準核心,此法主要建構完善的都市再開發制度依據,又因應不 同的目的及實際需求,訂立多種特別法 權利. 2-28. 2- 27. ,並對不參加重建者亦明訂確保相關. 。日本的都市再開發制度的規劃不僅完整也與時俱進,日本都市再開發. 成功案例確有相當成效並達到防災成果,足以作為我國海砂屋重建及都市更新制. 政 治 大 政策疏漏邁向政策承當,妥適結合都更與防災並建置優質聽證或民主參與的工具 立 (邱靖鈜,2014:254),並建立對同意戶、不同意戶、實施者及公部門等皆公平 度借鏡學習. 2-29.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我國「都市更新條例」的政策也應轉型從. ‧ 國. 學. 合理並嚴謹的制度,且制度應具備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激勵機制、消除外部效果、 創造合作條件、切合實際需求及化解衝突問題等六大項功能(呂宗盈、林建元, 重建所面臨的各種困境,使制度能發揮成效並永續執行。. er. io. sit. y. Nat. 2-25. ‧. 2002:157),以求為經濟最大效用下產生之制度,此方能有效解決海砂屋或都更. 交易成本:邊泰明(2003:29)引用 Dahlman 於 1979 年依照寇斯所定義之交易成本,將交易成 本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蒐尋及諮詢成本(search and information cost),第二類是協商及決策成 本(bargaining and decision cost),第三類為監督及執行成本(policing and enforcement cost)。 2-26 寇斯理論:強調交易成本在市場上扮演著足以影響交易成立與否之重要角色,因此當市場上 存在過高交易成本時,政府應以公權力措施降低交易成本,而立法者在初始配置權利時,則 應謹慎配置權利,避免因過高之交易成本,阻礙交易之成立,進而影響經濟之發展(Coase, 1960:1-44;許惠峰,2012:1)。 2-27 日本於 1995 年訂定「建築物耐震改修促進法」,針對建物進行耐震評估,無法補強者則應予 拆除,於 2013 年為因應災害帶來的損傷,再次修訂此法,若基於耐震而須重建者或其所管行 政廳另有認定者,可放寬其現行的容積率及建蔽率。為防範都市密集且巷弄狹小的市街區內 因大規模地震引發災害,1997 年制定「密集市街地防災整備促進法」於 2002 年制定「都市 再 生 特 別 措 置 法 」,用以強化都市競爭力及環境品質提升之都市重大策略地區再發展之需 求。除於 1962 年訂定的「區分所有法」,並於 2002 年再訂定「加速公寓大廈重建法」,明 訂公寓大廈應重建的認定客觀標準及多數決依據,並確立不參與重建者之相關權利義務。 2-28 針對不參加重建者的區分所有權,可由贊成重建決議者或依該決議同意指定第三人,請求以 時價讓售價,以保障對於不參加者之權益,且為避免讓售成為重建的工具,自重建決議日起 二年內,未開始興建作業時,被請求讓售的區分所有權人得以請求買回。 2-29 日本都市再開發成功案例,如日本橋周邊地區、東京車站丸之內地區、晴空塔周邊地區、橫 濱港灣開發、六本目都市更新開發案例、筑波研究學園都市新市鎮開發、淺草地區傳統街區 暨古蹟開發保存等案例,不僅讓都市的土地多元化使用,建構友善的活動及環境系統,亦兼 具保留歷史特色,此不僅有效進行都市景觀環境及防災的規劃,並帶動都市經濟再次繁榮(白 仁德,2016:6-20)。. n. al. Ch. engchi. i n U. v. 2-8. DOI:10.6814/NCCU201900645.

(27)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相關問題之探討. 貳、 推動執行面 海砂屋的重建推動乃基於災害排除之必要,政府有積極介入的責任,而海砂 屋重建不論是否以都市更新方式進行執行,因涉及各權利人之利益,若有所爭 議,如可藉由公部門的整合協調,使其協調結果相對具公信力,則有助於效率之 提昇,所以政府的角色就不僅是針對制度面加以訂定,亦需要積極介入協助整合 協調作業,以解決執行的困境。如何讓海砂屋重建之參與者不再汲汲於精算所謂 的利益及價值,進而重視危險建築物居住安全及老舊社區等亟待解決之問題,並 降低所有權人對重建整合的不信任,且解決居民對建物老舊危險或對窳陋程度感 受不同的意見,可以第三方客觀專業檢查結果,促使居民了解自家房屋安全性, 對建物劣化程度有所體認,此將加速居民間意見整合,以達到提升房屋品質及增. 政 治 大. 進公共安全效果(廖珮君、江穎慧、張金鶚,2017:61-62)。且若屬於自主重建的 個案,其居民將身處重建基金貸款與租金壓力之下,政府如何提供相對有利的貸. 立. 款機制將是自組重建的一大關鍵,金融業者也表示,都市更新不只是政府在法規. ‧ 國. 學. 方面須予以協助,金融機構也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如何效法日本建立創新的 不動產管理處分信託及不動產證券化信託等信託機制來幫助都市更新,且為讓都 市得以永續發展,我國政府更應促使金融機構加入重建作業的行列。. ‧. 而海砂屋重建亦如同都市更新一樣,皆面臨少數牽制多數情形嚴重之重要課. Nat. sit. y. 題,導致土地及建物相關權利人與實施者彼此不信任與不合作關係,進而影響整. io. er. 合工作推展與進度,以拖延時間方式來獲得策略性的利益行為(李金桂,2008: 6-4;蔡春龍,2011:5-1),所以當因少數堅持者之市場保留價格愈大,將導致開. n. al. Ch. i n U. v. 發規模愈小,整體社會福利損失則會愈大(邊泰明,2003),也因此當建物所有權. engchi. 人數越多,都將對都市更新推動成效有顯著的負向關係(王耀星,2012:57)。而 影響民眾參與都市更新整建意願,亦受到同社區或鄰里住戶的影響(張維茹, 2011:82),故海砂屋重建及都市更新的整合都與社區總體營造有著密不可分的 關聯性。而都市更新因信任危機而產生整合困境時,將嚴重影響更新事業的推動 並增加交易成本(楊博仁,2016:20),因信任的存在可免除過多的契約降低交易 成本,甚至是解決集體行動困境的關鍵(Ostrom and Ahn, 2003:5)。另因整合過 程,開發者與土地所有權人間資訊不對稱,使開發者負擔交易成本提高,進而影 響土地整合最適規模,故都市更新交易過程所衍生的交易成本,勢必會影響更新 單元的規模(Munch,1976:495),因此有效提升資訊透明度對都市更新實施者報 酬(實施者效益)、審議期間(整體效益)與更新後價值低估幅度(地主效益)等皆有所 助益(沈文才,2012:99)。. 2-9. DOI:10.6814/NCCU201900645.

(28)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我國六直轄市目前對於海砂屋重建皆訂有不同之執行策略. 2-30. ,如新北市政. 府除建立都更產業媒合平台 2-31,並新訂「新北市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2-32, 於條例公告實施的二年內,針對應重建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物比照簡易都更作 業,提供免審議之定額容積、放寬法令限制與拆遷安置租金及稅賦補貼配套作 業,希望藉此解決都市更新審議程序的時效性、法令侷限、興建期租金壓力及新 建物高持有稅的壓力,以達到提升居住環境安全及防止都市重大災害發生。桃園 市政府則對於須重建之海砂屋提供財務協助,如龜山區金山社區及光峰社區,考 量其重建前期規劃資金財務壓力,協助爭取中央都市更新經費補助,另為加速該 個案推動期程及提供居民重建誘因,透過桃市都委會審議通過,首度透過公告劃 定為更新地區. 2-33. ,其不僅降低此二處海砂屋之事業計畫送件的同意比率門檻,. 並於海砂屋重建容積獎勵 30%外,另再予提供增額 10%容積獎勵以增加其重建. 政 治 大. 誘因。臺南市政府針對安平二期國宅海砂屋,除同桃園市政府模式,積極向內政 部營建署申請重建補助及以都更方式協助爭取較高的容積率外,並積極協助引入. 立. 可承作之廠商,以求海砂屋國宅能順利重建。而首都臺北市政府卻有別於其他縣. ‧ 國. 學. 市推出獎罰並濟的執行策略,於 106 年除成立「海砂屋都更專業輔導團」及訂定 審查時程的「快軌機制」外,另訂「臺北市列管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 ‧. 物未依限停止使用罰鍰處分裁罰基準」,針對已列管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但仍未 依規定停止使用者,進行三階段罰鍰裁處或以行政執行法規定直接強制斷絕營業. sit. y. Nat. 所必須之水電,目的除限定居民有其重建的義務,亦希望透過裁罰而使居民更加 速進行重建作業。同時,希望藉由專業團隊進入海砂屋社區,提供更公開透明的. io. er. 重建資訊及輔導居民凝聚共識,並鼓勵居民若以都市更新方式執行重建時,其同. al. n. v i n Ch 於北市 168 專案,以快速專案的方式辦理相關作業,且政府會積極協助召開公辦 engchi U. 意比率達 90%,就可優先排入北市都更審議委員會,讓海砂屋都更審查時程類同 協調會,協助讓全體海砂屋住戶同意重建。. 綜合上述可知,部分地方政府對於推動海砂屋重建的執行皆有不同的作法, 2-30. 參見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聯合報」,新北、桃園、台南鼓勵海砂屋重建,取用日期:107 年 2 月 5 日,https://udn.com/news/story/7266/2751803。 2-31 新北市政府建立都更媒合,鍊結產業關係,協助有需求的社區媒合建築經理公司、營造廠或 銀行等,目前已有 9 家建築經理公司及公會、5 家營造廠及 11 家銀行與市府共同簽署合作意 象書,有助於提供自力都更者,更優質的資金及技術支援,資料來源:新北市防災型都市更 新行動方案說明。 2-32 新北市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107 年 3 月 21 日公告,於二年內申請整建維護建物,補助整 建或維護費用之 75%並以 1,000 萬元為限;於條例公告二年內申請重建者,得以原建蔽率及 原開挖率新建,另其獎勵容積為 50%且免經審議,並提供租金補助一年及新建後二年內其地 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 2-33 參見「桃園市政府-最新消息」 ,桃市鼓勵海砂屋都更。公告劃定金山、光峰社區及集賢大樓 二處都更地區,金山社區申請更新補助計畫書已於 105 年 12 月 30 日經內政部核定在案(內 授營更字第 1050817677 號函) ;集賢社區大樓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已於 105 年公開展覽。. 2-10. DOI:10.6814/NCCU201900645.

(29)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相關問題之探討. 惟媒體指出依據相關資料顯示臺北市海砂屋的重建進度緩慢. 2-34. ,且臺北市建管. 處亦表示重建進度之最大問題在於「住戶整合」。由此可見,目前雖訂有現行的 相關法令配套,但在執行推動面向仍無法有效實質進展及協助整合,且海砂屋屬 全國性議題,如能綜整各地方政府現行制度之優缺點,中央政府訂定相關統合性 法令,並擔負起相關監督之責,以加速海砂屋重建推動,降低公共危險與提昇公 共利益。臺灣都市更新改革沒有捷徑,不能單靠訂立新法或是修訂「都市更新條 例」,來期望都更效益產生重大改變,臺北市政府於公私協力改革都更效能論壇 2-35. 提出唯有透過正當化都市更新目標、公私部門共同協力、政府職能到位及都. 更過程中的各方權益扶助與維護四方面進行,方能有效解決都更重建效能之問 題。. 參、 獎勵與罰責機制. 學. ‧ 國. 政 治 大 由於海砂屋及都市更新重建係為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並進而減少災害,達 立 到都市永續發展,經臺北市都更處統計資訊,近年來都更申請案件數較為降低, 經濟誘因不足為主要因素,因實施者沒有足夠之利潤不會進場協商及開發(王澤 文,2017:1),故為促使海砂重建加速,利用獎勵或懲罰的方式引導,以誘因改 2-36. ,以達到海砂屋及都市更新重建的公共政策能具成效,將. ‧. 變個人行為的結果. 個人意圖投資獲利的範圍能延伸到公共領域雙贏的局面(Stone,1988:213-215)。. Nat. sit. y. 而根據臺北市實施都市更新的經驗來看,都市更新實施者之所以願意耗費大量人. io. er. 力物力來申辦都市更新,除了是要以都市更新方式來排除複雜產權及公有土地之 開發整合行為外,更重要是為了透過都市更新審議而取得容積獎勵,而政府之所. n. al. Ch. i n U. v. 以同意給予更新者容積獎勵,則是著眼在透過都市更新來改善地區環境品質,然. engchi. 政府提供容積獎勵時,仍必須以環境容受力的負擔作為主要的考量因素,才能達 成都市更新改善地區環境品質的目標(張義權,2001:22)。且依據國外長年施行 2-34. 參見民國 107 年 2 月 7 日「聯合新聞網」,1 棟也沒拆,列管海砂屋,北市重建牛步。臺北市 列管須拆除重建海砂屋共計 46 件,至今仍 1 棟未拆,且尚有 15 件未進入都更程序。臺北市 建管處表示,目前海砂屋拆除重建,最高可享有 30%容積獎勵,最大問題在於住戶整合,今 年 將 持 續 輔 導 另 外 10 件 海 砂 屋 , 取 用 日 期 : 民 國 107 年 2 月 24 日 , https:// udn.com/news/story/11322/2974727。 2-35 臺北市政府於公私協力改革都更效能論壇中,提出以下改革四大面向:第一面向為正當化都 市更新目標,其主要透過都市更新調整地區機能、營造安全與健康居住環境,以及發展經濟 並提昇都市競爭力。第二面向為公私部門需要共同協力,意旨需要公私資源整合,並對都更 事業實施,營造正面鼓勵社會氛圍以及跨部門、全流程的作業協力。第三面向為政府職能必 須到位,要求政府行政效能必須強化,公辦與民辦都更一起併行,並調整政府部門態度對應 都更效能,轉被動為主動。第四面向為都更過程各方權益扶助與維護,主要創設都更法律扶 助機制,保護參與都更事業實施過程任何一方,當局者依法作為卻遭受法律提告時,能獲得 第三方公平合理的法律辯護與法律協助(資料來源:公私協力論壇簡報,2018)。 2-36 Stone(1988)研究表示,使用誘因時必須界定清楚三個主體,其分別為實施者、目標者與誘因 本身。. 2-11. DOI:10.6814/NCCU201900645.

(30)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容積獎勵的經驗,以單一政策的角度設計獎勵機制已無法達到成效,國外逐漸將 容積獎勵機制的設計層面擴大到由整體都市的角度切入,同時以「人、事、時、 地、物」的觀點,更細緻化的界定吸引對象的特質,並精準的依照優先順序來分 配每項政策的獎勵容積額度,製造出誘因差異性,才能確實的達到個別政策的遠 景(楊少瑜,2007:6-4)。而不動產開發所使用的獎勵性都市政策又相對較為複雜, 其分別有容積獎勵、稅賦減免、費用補貼或減免、金融資金協助、實質建設配合、 協助取得用地等(黃崑山,1998;楊少瑜,2007:2-8~2-11)。而針對政府為提高 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事業參與都市更新的意願,在都市更新制度提供多項獎勵措 施,其中以建築容積獎勵及租稅減免二項政策工具成效最佳(莊慧貞,2015:1-2)。 有關我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目前獎勵制度並未以整體區域發展為前 提,而以個案式的容積獎勵為誘因,以增加樓地板面積來回饋建商與居民以提高. 政 治 大 新案現況的開發面積多數都是以小區塊面積為主,而並非以大面積的市鎮更新開 立 發為目標(吳侑澄,2008:1-2)。考量容積獎勵因屬為公共財,且都市更新之目的. 都市更新的參與,而忽略了整體環境品質提升及各地區的空間差異性,且目前更. ‧ 國. 學. 在於提升環境品質,故應以不影響都市環境品質的前提下,有適度的增加空間, 並應依不同地區發展係數訂定建築容積獎勵標準與額度(林佑璘,2003:5-5;劉. ‧. 佳其,2009:142-146),另在考量公共利益的情況之下,建議現行都市更新獎勵 內容與多寡依照分期分區發展而有所區別,以提供更多元的公共利益給社會大眾. y. Nat. sit. 享受並因地制宜提供滿足需求的公益設施,且建議多興闢財源,以提供公辦都更. er. io. 的可能性,實際掌握可以回饋多少公共利益給都市本身(楊少中,2008:6-4~6-5)。. al. n. v i n Ch 有權人,然實際執行強制拆除案例有限,目前僅有臺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列管 engchi U 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未依限停止使用罰鍰處分裁罰基準」 ,如 有關罰責機制,各縣市政府多以限期拆除或得強制拆除之規定限制海砂屋所 2-37. 表 2-2 所示。經限期拆除或停止使用而逾期者,得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且為更積極加速重建執行進度,臺北市政府於民國 107 年針對列管須重建的海砂屋,針對不同處分對象分三階段不同程度的裁罰作業, 其中又以重建最大課題的營業所有權人加以更嚴格規定,罰鍰一次即為六萬元, 限期停止使用時間一個月,且營業使用者經三次罰鍰仍持續營業者,依行政規定 處建物所有權人怠金十萬元並命其一個月履行,屆時不履行將依行政規定斷絕所 必須水電或其他能源,其他未依規定停止使用的住戶,最高可開罰四萬元,逾期 未停止使用每六個月可連續開罰;若停止使用戶數達全幢之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 2-37.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1 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 1073422980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2-12. DOI:10.6814/NCCU20190064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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