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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臺北市政府海砂屋重建獎勵罰則機制是否具選擇性誘因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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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座談分析

住戶的安全意識不足,若將生命價值加入,將有效提高重建意願,故須由 政府加以宣導及輔導教育住戶有關海砂屋安全性教育」;然專家 D 則認為:

「政府應以公共安全為前提,針對不同意戶者應訂定相關執行政策,並由 公權力介入,甚或制定公權力之強制限期拆除規定」;專家 B 進一步建議:

「海砂屋重建除須給棒子亦需要給予紅蘿蔔,所以若政府辦理公辦重建時,

建議政府可視該基地實際情況給予特殊容積獎勵及賦稅獎勵,俾利外部力 量協助加速推動」;專家 E 建議補充說明:「若海砂屋重建面臨無法取得百 分百同意時,建議轉軌至都更條例,並可依都更條例第 7 條申請政府迅行 劃定更新地區。但如若仍需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 治條例』辦理重建時,建議可考量納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3 條及第

14 條之運用」,並補充說明:「不論是以何種方式執行重建作業,皆可適用

建築法第 81 條應納入可運用依據」。

綜合以上意見,參與者普偏認同臺北市政府推動執行海砂屋重建作業,惟因 自治條例的位階問題,所以建議應以政府推動政策為主,如公辦重建或轉軌都市 更新執行,另亦須重新教育所有權人的重建教育觀念,強制與輔導雙管齊下進行,

此為執行重建之務實政策。

肆、臺北市政府海砂屋重建獎勵罰則機制是否具選擇性誘因之規範

政府不論是在都市更新重建容積獎勵、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甚或是 為解決工業地缺地問題之「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4-9

一、針對獎勵罰則機制,參與者全數同意建議再予增訂條文內容分別為「

,皆是利用擴大容積獎 勵項目及授權定額容積獎勵額度予地方政府得依地方自治自訂標準,以提高地方 辦理重建或吸引目標產業進駐誘因。同樣的,為了提高所有權人與投資事業參與 都市更新的意願,在都市更新制度提供多項獎勵措施,其中以建築容積獎勵及租 稅減免二項政策工具成效最佳(莊慧貞,2015:1-2)。參與者對討論議題中「臺北 市政府海砂屋重建獎勵罰則機制是否具選擇性誘因之規範」的問項,綜合各選項 統計情形及各參與者在焦點團體座談之口頭意見,參與者看法、建議及統計分述 如下:

4-9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透過都市計畫工業區容積奬勵方式,加速工業區的更新與立體化發 展,並導引企業新增投資、投入能源管理,不僅有助於短時間內提供都市型產業用地、增加土 地使用坪效及因應創新產業發展之時效需求,亦有利促進產業創新及節能,帶動國內外廠商加 速投資台灣,資料來源:經濟能源農業處。

重建單 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1)免徵地價稅:依建築法規 定開工之日起,至核發使用執照之日止。由起造人申請主管機關認定重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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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後,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2)減半徵收地 價稅及房屋稅二年:地價稅:自核發使用執照日之次年起算。房屋稅:自核 發使用執照日之次月起算,如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 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由起造人檢附重建後全體土地及建 築物所有權人名冊,並註明是否為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相關證 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3)減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百分之 四十:於重建後第一次移轉時。由起造人檢附重建後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 權人名冊,並註明是否為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於申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重建前一年 有居住事實者,且其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經濟、社會弱勢者身分者,

因其所居住建築計畫拆除或遷移致無屋可居住者,於建築物拆除或遷移前,

可向主管機關申請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及「主管機關應就高氯離子 混凝土建築物重建涉及之相關法令、融資管道及爭議事項提供諮詢服務或必 要協助。對於因無資力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應由主管機關主動協助其 依法律扶助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法律扶助 或訴訟救助

二、超過半數之 4 位參與者認同「

」等 3 項。專家B認為:「房屋稅及地價稅皆屬地方稅收,可利 用『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加以制定,但其實影 響最嚴重的是新建物的房屋稅,建議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可允以海砂屋重建護 者,其新建物房屋稅可以比照舊房屋課徵,以達加速重建,且以舊房屋課徵 僅是未增加房屋稅總稅收,但並無減少」,專家C表示 :「海砂屋重建帶動相 關執行產業效能,此將增加政府稅收,故實際辦理重建後仍屬增加稅收」,

並補充說:「除了節稅及減稅外,也應包含貸款並將此設定返還壓力降低,

此也有效降低所有權人資金壓力」;專家D表示 :「海砂屋重建除須要有參與 意願外,仍須有能力及資金,許多相對地段較不佳之處,就須仰賴政府協助,

方能辦理重建」;專家E認為:「重建後持有稅賦是否增加或很高,建議以前 後比較表分析,且土地增值稅部分是否納入可再加以探討;另外就土地增值 稅部分,應以所有權人移轉部分土地給開發商之階段予以減徵,此方能有強 化所有權人參與意願度」,專家E進一步說明:「因母法未針對重建後訂定稅 賦優惠,是否可於『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訂定 相關稅賦減免,請再考量討論」。綜言之,全數參與者認同增訂稅賦減免及 相關救濟扶助制度,以有效提高所有權人的重建意願,達到加速重建效率。

金融機構為提供參與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重 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經主管機 關核定發布實施重建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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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座談分析

之限制。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前項放款之最高額度

三、超過半數之 3 位參與者認同臺北市海砂屋重建之獎勵罰則機制仍有「

」 1 項建議增修之條文。專家A認為:「所提建議尚須考量銀行法規定及金融機 構配合度及可行性,否則應建議納入相關法律之修法」。

經裁罰 基準第三階段之裁罰後仍未停用者,得依行政執行規定以直接強制方式斷絕 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及「如未於期限內辦理補強或停止使用 或自行拆除者,主管機關將再行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取消減免房屋稅優惠

四、未超過半數且僅有 2 位參與者認同臺北市海砂屋重建之獎勵罰則機制仍有「

」2 項建議增修之條文,專家A認為:「現行規定已有裁罰基準,不建議在予以 加重,應以鼓勵替代過重懲罰」,專家C表示 :「裁罰機制應適宜,因過重裁 罰將更加速塑造對立」,專家 E說明 :「建議將『建築法』第 81 條引入本研究 之裁罰機制內,且可參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除了罰鍰外,仍有其他 性質之行政罰規定,如停業或吊扣執照等,建議不要僅是單一罰鍰解決」。

綜言之,雖部分參與者仍建議應以鼓勵代替懲罰,但多數參與者仍認為應有 紅蘿蔔及棍子,惟針對裁罰方式可以再予討論,而不僅是罰鍰處理,因此,

本研究認為可將裁罰內容更加明確且多元化,並應保留適宜的裁罰的規定方 為務實之作法。

列管須拆除之建築物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 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列管日起應於一定期限內申請重 建者給予容積獎勵,逾期未申請重建者,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每年減 少 5%,折減後之放寬總額以不低於 10%為原則。前述一定期限內詳整合時 程表,並於公告之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者,每提前一年則提高容積獎勵 5%,

最高獎勵上限為 50%」及「主管機關依規定通知所有權人應補強或防蝕處理 者,屆期仍未完成補強或未申請展延者,依據『臺北市列管須拆除重建高氯 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未依限停止使用罰鍰處分裁罰基準』之規定予以罰鍰」2 項建議增修之條文,專家A表示:「如果獎勵因整合年限延長而又逐年降低 容積獎勵,將促使其更無法重建,應刪除『逐年遞減容積獎勵』,並增列時 程獎勵,以鼓勵加速完成重建者」,專家B表示:「執行單位或開發商若能利 用獎勵之增額容積支付興建費用甚或創價賺取利潤,亦可解決政府之海砂屋 重建困境」,並補充說明:「裁罰係不得已之手段,針對未補強之海砂屋社區,

應納入輔導」,專家E認為:「認同重建獎勵應有差異化,建議可以更細化探 討並比較若以危老、都更及『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 例』等不同方式執行重建,其獎勵容積、獎助及建築設計如高度比、後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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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之差異,以作為為何建議修正容積獎勵之依據」,並補充說明:「『臺北市 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去年修正僅放寬住 3 的高度比,

但是商業區並無,後院的深度比亦較危老嚴格,所以建議將影響重建選擇項 目皆併入討論及考量」。簡言之,參與者認同增訂容積獎勵之差異,惟「逐

但是商業區並無,後院的深度比亦較危老嚴格,所以建議將影響重建選擇項 目皆併入討論及考量」。簡言之,參與者認同增訂容積獎勵之差異,惟「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