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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建立或修正臺北市海砂屋重建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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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座談分析

四、未超過半數且僅 1 位參與者認同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現況存有「未針對起造人 究責」1 項問題,參與者多數認為此項困境並非現況重建之主要困境,專家 C 認為 :「海砂屋多屬民國 84 年前之建物,若要針對該起造人加以究責,其 追蹤該起造人將耗時巨大,且對重建並無實質幫助」,專家 D 認為:「認同 追究相關責任,但因早期多屬一案公司,實有究責執行之困難,但法令制定 不是僅對之前,亦可以針對新建物之起造人加以規範,以儆效尤」,專家 E 認為:「對起造人究責可以分作公法及私法,又因公法對起造人的究責對重 建效率並無實質成效,且私法不論是消保法或者民法第 184 條,相關人等皆 須負擔損害賠償之責」。綜整而言,專家 B 補充建議:「針對已為海砂屋,

屋主移轉時隱匿不報予買方者,應有責任追溯期(20 年) 」。多數專家認為「未 針對起造人究責」並非造成臺北市海砂屋重建效率不彰之原因,且若要追究 起造人之責任將可以利用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等法令對起造人提出相關賠 償之責。

綜合參與者對於目前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之現存問題,共計有 9 項應優先 處理,並建議可依循「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規定補助自行鑑定費用,並 須搭配管理制度、推動政策及獎勵罰則機制的修正。所以專家 A 補充建議:「本 研究所提之對策,考量其可行性、可參考性及貢獻度,宜以其優先順序,分短、

中、長期階段執行相關配套」,方能有效解決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執行之問題。

貳、建立或修正臺北市海砂屋重建之管理制度

臺北市政府鑒於海砂屋重建的長期執行困境,於 105 年將海砂屋相關制度增 修及整併後,分為鑑定、列管、拆除及重建四大管理週期,但截至 108 年 3 月底 仍有 2,732 餘戶列管中,更甚仍有許多社區裹足不前或不願辦理鑑定作業。參與 者對討論議題「建立或修正臺北市海砂屋重建之管理制度」的問項,綜合各選項 統計情形及各參與者在焦點團體座談之口頭意見,參與者看法、建議及統計分述 如下:

一、 超過半數之 4 位參與者認同「經市府認定之鑑定機關(構)所出具正式『高氯 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書』者並向本市主管機關申報者,其鑑 定報告書皆納入建築管理系統,並依申請人檢附之單據予以全額補助」及「

經受申請鑑定費用補助或由市府協助辦理鑑定或市府主動鑑定者,其鑑定結 果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應列管公告並限期補強或停用拆除」2 項建 議增修之條文。專家A認同並建議:「目前『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 建條例』有針對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給予鑑定費用補助,可研擬此方式辦理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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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款申請作業」;專家C更進一步建議:「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鑑定方式已從 質性方式到量化,建議可將其量化鑑定方式納入」,而針對列管後的管理及 推動作業;專家B建議:「經鑑定且被列管之海砂屋,政府應加以輔導所有 權人辦理重建,就如同與其給他魚吃,不如教他如何釣魚;與其教他釣魚,

更應該讓他知道為什麼要釣魚?所以政府積極辦理時,不應該僅是單一的給 予協助或獎勵,應輔導並教育所有權人或海砂屋社區如何辦理重建,且加強 所有權人安全意識,強化辦理重建之目的並不僅是舊換新,更是安全保障」,

並補充說明:「海砂屋重建雖應由政府主動推動執行,但其重建責任也應包 含所有權人,因後續實際使用居住仍是所有權人,亦須導正重建不是不用錢 或任何費用都要政府支付之心態」。綜言之,多數參與者認同增訂給予鑑定 費用補助之制度,但仍應輔導並教育所有權人重建意願度、安全意識及當責 態度,方能有效降低所有權人對重建的相關抗性。

二、 超過半數之 3 位參與者認同「針對下列特定建物應優先由政府主動鑑定:(1) 因磁磚或混凝土剝蝕而曾造成公共危險者。(2)位於高潛勢液化區且屋齡達 30 年以上,並經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同意申請氯離子鑑定比例達 50%以上 之建物。(3)經列管『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達 5 年以上仍未補強者,或 曾列管但已解除列管達 10 年以上者」及「經鑑定並列管為高氯離子混凝土 建築物者,於公告列管日至解除列管日或拆除前,皆不可申請辦理商業登記 及室內裝修許可,並於列管公告時併同通知經濟部管理的國營水電事業,禁 止列管中建物之水電等能源增裝申請」2 項建議增修之條文。專家A認為 :「因 為外牆磁磚剝落涉及公共安全且屬公設部分,應由該管委會主動處理作業,

不適合再將其納入鑑定優先項目,且現行亦有針對外牆亦之拉皮補助政策,

不建議該項再仰賴政府辦理」;專家B認為:「政府態度影響執行成效,政府 應先主動推動並訂定相關規定,此才有辦法產生重建之成效」;專家D針對 政府主動鑑定制度認同並建議:「應由政府訂定並主動針對相對較危險建築 物辦理鑑定作業,因為公權力介入才能使相關執行產業加以重視,此不僅可 有效控管建築管理,且也可以帶動相關產業」;專家E更進一步建議:「針對 政府主動鑑定項目應該著重於疑似海砂屋項目,因磁磚脫落影響因素眾多,

且若將高潛勢液化區納入,亦有將鑑定範圍擴大而導致失焦之疑慮,建議可 再予以思考」。而針對列管後的海砂屋使用管理的強度,專家A建議 :「針對 須拆除重建且已屆停止使用期限者,就應予以斷水斷電,以降低重建執行困 境」;專家B則認為且建議:「經鑑定且被列管之海砂屋,應宜視實際情況循 序漸進限制,並建議制度宜保留彈性」;專家C認為 :「所有權人之安全意識 不足,若將生命價值加入,將比汲汲爭取的價值較高」;專家D認為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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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座談分析

應有相關強制作為,不然重建將遙遙無期」。依上開專家討論意見,多數同 意制定臺北市政府主動鑑定制度及降低列管之海砂屋持續使用規範,並針對 使用予以限制並加以輔導海砂屋風險觀念,以強化所有權人自主重建之觀 念。

三、 未超過半數且僅有 2 位參與者認同「經列管屬『須拆除重建』者,應於公告 日起 3 年拆除完竣,並依其建物使用性質差異訂定不同停用期限:(1)屬『臺 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所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者:應於公告日起 6 個月內停止使用,如仍未停用者,

除罰鍰外併同通知之目的事業及執行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2)屬『住宅』

者:應於公告日起 2 年內停止使用

四、 未超過半數且僅 1 位參與者認同「

」1 項建議增修之條文。專家A表示:「因 臺北市政府於 108 年 3 月 20 日公告『臺北市政府辦理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 物善後處理規則』草案,其中於第 5 條新將消費場所明訂 6 個月停止使用期 限,而其他場所限期 2 年停止使用,並於新公告草案中第 6 條將拆除期限從 3 年延長至 5 年,雖屬新公告草案,但與本研究建議方向一致,研究生亦可 將相關建議提供市政府,以完善制度」;專家B更進一步建議:「政府輔導海 砂屋社區重建,應訂定相關輔導進程,並由都更推動中心積極辦理海砂屋重 建作業」。簡言之,雖參與者同意比例未超過半數,此係因已有草案公告,

若再修正「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有重複之疑,

但超過半數參與者認同未限制使用將導致海砂屋所有權人對重建意願度無 法提升,其中又以店面及一樓所有權人為主要影響重建效率及推動重建之關 鍵因素,如讓店面或一樓所有權人屆期停用但仍持續營業,且又因多數所有 權人對安全意識的不足、低估災害發生機率或存有僥倖心態,故限制停用期 限規定有其必要性。

同一使用執照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 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 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且提出申請鑑定者,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協助辦理鑑定作業,並自鑑定或結構評估結果經本府核定或備查之日起,

結果屬建議辦理拆除重建或補強者,一年內須向本府申請既有建築物拆除、

整建或維護」及「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其原相關起造人、監 造人或承造人應負之責任,主管機關應依法移送相關懲戒委員會審議;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2 項建議增修之條文。專家C認為:「建 議仍應由所有權人自行辦理鑑定作業,再循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模式申請補助 費用,此方能加速鑑定數量及降低政府行政人力之壓力」;專家B更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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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由政府之都更推動中心或委任專業團隊進入,將相關需輔導重建社 區納入協助,並提供相關輔導作業,如建立諮詢輔導工作站」。對起造人的 究責部分,專家C認為 :「混凝土之氯離子含量規定係屬 84 年後建立檢驗規 定,海砂屋已成歷史共業下產品,不僅因已過 20 年多難以追究其原起造人 責任,更無法有效加速重建,應不予追究,避免造成對立」;專家D則認為:

「因為早期存有許多一案公司,雖說現今很難逐一追究,但將起造人納入『臺 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中並不僅限於追究過去的起

「因為早期存有許多一案公司,雖說現今很難逐一追究,但將起造人納入『臺 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中並不僅限於追究過去的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