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參、 小結

依據訪談結果歸納現行臺北市海砂屋重建作業存有12項影響重建之關鍵因 素,分別如下:

一、 因經費及意見整合等障礙,海砂屋住戶排斥自行辦理鑑定。

二、 對於具海砂屋特徵或安全疑慮之建物,政府未優先主動協助鑑定。

三、 因房價減損及重建不確定性之疑慮,住戶對於自主通報列管產生抗 性。

四、 列管中之海砂屋可持續使用,住戶消極於推動重建整合。

五、 未規範海砂屋起造人責任,無法請求損害賠償促其重建。

六、 對於不同意參與重建者,未設有協商及退場機制。

七、 重建同意門檻須達 100%,且未有強制重建之規定。

八、 重建容積獎勵未有差異化,無法有效鼓勵加速重建時程。

九、 重建後持有稅賦高,造成參與重建之潛在壓力。

十、 未有重建經濟誘因,無法驅動重建意願。

十一、 裁罰基準未有差異性且強度未因地制宜,對於特定建物無牽制效果。

十二、 現行獎罰機制矛盾,凸顯制度之不完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案例之探討分析

第三節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關鍵影響因素之探討

依據訪談結果之影響現行臺北市海砂屋重建作業關鍵因素,分別探討如下:

一、 海砂屋住戶自行辦理鑑定之抗性

現行「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中的鑑定制度仍 需由海砂屋住戶自行及自費申請檢驗,然而自行申請檢測已存在許多共識整合 問題,更遑論還須要自行負擔鑑定之費用,足可見其抗性之大,且海砂屋之鑑 定費用對部分無法負擔額外費用或屬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海砂屋住戶更有其資 金困難,故此皆導致臺北市政府主管機關對目前臺北市海砂屋實際數量無法掌 控及管理,不僅無法有效達到都市防災之效,亦潛藏著公共安全危機甚大。

二、 政府未針對特定建物優先主動鑑定

政府目前僅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 2項及第3項辦理強制鑑定作業,且須由已鑑定之部分所有權人向都發局申請協 助全幢(棟)鑑定作業,都發局才得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未辦理鑑定之所有權 人辦理鑑定。然就已出現磁磚及混凝土掉落之公共安全疑慮或於高潛勢液化區 之較具危險建物,如政府不能主動鑑定並將其列管,此將導致都市一旦遇到災 害時,其連鎖性效應之複合性災害事件將大範圍影響都市政經活動外,甚至是 都市居民之生命安全。

三、 海砂屋住戶自主通報市府之抗性

現況除存在著許多海砂屋住戶不願自行檢測外,亦有為避免於鑑定後,經 市府公告為海砂屋而資產減值之顧慮,因此多存在不主動通報地方政府列管之 實例。且海砂屋住戶不依實自主申報列管,除不受相關管理規定之約束外,政 府如無法以實質管理制度或推動政策對於疑似海砂屋者提高主動參與鑑定及列 管之意願,此將持續惡化海砂屋管理失控之現況。

四、 列管之海砂屋持續使用

臺北市海砂屋制度中針對列管之海砂屋並無明定使用內容限制,僅於99年 市府公告及107年通知各公會之函文載明,「針對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 費場所不可核准設立營業登記,並約束其應於6個月內停止使用,如仍未停止使 用得廢止該設立許可」。但列管之海砂屋僅就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之場所才具其風 險?其他非屬投保之營業場所就不須限制?此有待衡量。

五、 起造人未予究責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10條:「經鑑定為高 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其原相關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負之責任,都發局應依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移送相關懲戒委員會審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然建 築物的興建主要係為起造人、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共同行為,而監造人及承造人 於建築程序中係為受起造人之委託之關係,但現行法令卻未對起造人究責或設 有相關責任,實有違合理。

六、 針對不願參與者未有協商平台及退場機制

雖市府於106年成立「海砂屋都更專業輔導團」,希望輔導團針對列管中的 海砂屋社區能加速意見整合推動重建,惟該輔導團除時間有限外,亦僅就建築 基地現況調查及更新重建潛力分析,並製成海砂屋社區的《更新重建評估報告 書》,但不願參與者對輔導團所勾勒出的重建願景藍圖不滿意時,並未有一個公 權力的平台進行社區內的協商及退場機制,且考量海砂屋社區多為集合式區分 所有建物,市府如無法主動處理海砂屋爭議問題,建立協商平台,雖即使依照 都市更新方式進行重建作業,仍面臨計畫核定後之無法拆除困境,且該不願參 與者又會因應社會氛圍及媒體報導,將其形塑成「受害者」或多數決暴力下的

「犧牲品」,造成社會動盪且也無法解決海砂屋重建。

七、 重建同意門檻須達 100%

目前「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對於海砂屋重建 之同意比例規定為百分之百,而現臺北市政府所公告之海砂屋,多為集合式建 築物屬區分所有權形態,其高同意比例之重建門檻,易造成集體行動困境而為 推動上之障礙,且臺北市政府籌組的「海砂屋都更專業輔導團」僅就同意比例 未百分百之個案,將其輔導以都市更新方式進行重建,此雖可避免百分之百同 意比例之問題外,卻淪與一般老舊建物之都市更新案相同,需要進行較長的法 定及審議作業時程,無法快速解決具有居住安全疑慮之海砂屋重建議題。

八、 重建容積獎勵未有差異化

依照現行海砂屋重建之獎勵規定,係為不論基地規模及戶數多寡,其容積 獎勵皆為公告日起5年內,獎勵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30%,並於5年後逐 年折減獎勵容積5%,然容積獎勵應為推動海砂屋重建之最大誘因,但因無選擇 性誘因之差異性,恐導致基地規模較大及戶數較多之海砂屋基地,其因整合時 間拉長而被降低獎勵致無法重建之困境。

九、 重建後持有稅賦高

現行海砂屋制度僅於「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中有房屋稅減徵規定,然並未針對重建期間至重建後之稅賦明定減免規定,導 致海砂屋住戶如為避免重建後的高持有稅賦,就必須依照都市更新方式或危老 條例進行重建作業,方享有地價稅、契稅及土地增值稅減免,但海砂屋之重建 是為更健全都市防災機能及降低公共安全危害,其卻無法比照都市更新重建享 有稅賦減免,此為海砂屋重建推動效率差之主因。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案例之探討分析

十、 未有重建經濟誘因

部分海砂屋住戶因其經濟因素而無法負擔重建時的相關費用,且拆除重建 期間安置問題及重建資金困境除讓海砂屋住戶無法積極參與重建外,也因重建 的高額負擔,進而使其大幅降低重建意願,導致海砂屋重建速度遲遲無法加快。

十一、 裁罰基準未有差異性且強度未因地制宜

雖現「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8條明定對列管 屬須進行結構補強之海砂屋有所期限之約制,但因目前尚無未依規定補強之相 關裁罰規定,導致須補強之海砂屋因未補強而屋況持續惡化;即使現行法令有 針對經列管應限期拆除而未拆除者訂定裁罰基準,然因所執行之裁罰基準罰鍰 不具差異性,導致列管中須拆除的海砂屋若屬其罰鍰與房屋價值比例差距甚大 時,恐無法達到有效之牽制效果。

十二、 獎罰扞格

依照現行「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

凡經鑑定為海砂屋者,其重建前即享有減免房屋稅捐之獎助,但如該列管海砂 屋屬未依一定期限辦理補強者或未依期停用拆除正受裁罰者,卻仍持續有此房 屋稅減免獎助;另針對被裁罰者,如其後被迫拆除或遭強制拆除者,其仍可依 規定辦理申領拆除費用補助,此更是讓海砂屋重建之拿翹者更肆無忌憚地拖 延,此為海砂屋獎罰相互扞格之現況矛盾。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