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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案例之探討分析

跟住戶溝通說明,且有些住戶根本不願意支付,或者可以讓有意願辦 理重建之建商支付該筆鑑定費用,因為每區都一定會有屋主不願負擔 鑑定費的問題。

(三) 辦理自主鑑定是否會有多數人不願參與鑑定的情形?

四區主委皆表示:開始發起鑑定作業時,多數住戶不願意參與。延壽 國宅J區主委更表示:大部分的海砂屋是集合住宅,並不是每戶的屋況 都相同,那些屋內海砂透筋不明顯的住戶,就沒意願參與。新隆國宅 主委表示:即使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往往仍有未過半之隱憂。

南港社區主委表示:因為有費用及屋價減損的問題,所以極多數住戶 不願意參與或配合鑑定。

(四) 辦理自主鑑定為海砂屋後,是否會有如無法整合重建卻已影響房價的隱 憂? 社區住戶是否會對自主鑑定結果的可信度存疑?

四區主委皆表示:多數住戶不願意參與鑑定就是因為影響房價,且對 是否可完成重建存在很大的疑慮。延壽國宅I區主委表示:因為列管對 房價及貸款會有隱憂,故都希望解除列管,且不願參與者對原鑑定結 果亦有疑慮。延壽國宅J區主委表示:不論是自主鑑定或是政府鑑定,

不願參與者都可能對鑑定結果存疑,因為鑑定僅是抽樣檢測的。新隆 國宅主委表示:若鑑定是由專業技師公會辦理,其可信度就較高。

(五) 您認為如果由政府協助辦理鑑定作業,是否有助於改善鑑定之困境?

四區主委皆表示:由政府協助辦理鑑定作業對鑑定有極大正面幫助,

且也藉由政府評定結果之威信,降低並避免不參與者對鑑定結果質疑。

(六) 您認為在84.1.23前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發布前已申請 勘驗建物及國宅中,哪些建物應優先由政府主動鑑定:

(1) 因磁磚或混凝土剝蝕而曾造成公共危險者。

(2) 經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同意比例達 50%以上之建物。

(3) 經列管「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達 5 年以上仍未補強者。

(4) 曾列管並解除列管者達 10 年以上者。

(5) 於高潛勢液化區且屋齡達 30 年以上者。

四區主委皆表示此五項都應該由政府主動辦理鑑定,若要細分並選擇 時,四區主委依序認定為(1)>(3)>(4)>(2)>(5)、(3)>(1)>(4)>(2)>(5)、

(1)>(2)>(4)>(3)>(5)及(1)>(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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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有無「鑑定階段」的其他建議作法

延壽國宅I區主委表示:公部門應加強宣導鑑定及安全意識,並且應提 供鑑定補助費用,降低社區鑑定抗性。延壽國宅J區主委表示:因現行 法令未對海砂屋起造人有所責任之規範,且現列管的海砂屋中存有許 多政府所起造興建的國宅,所以起造人除應負擔鑑定費用外,更應負 有重建之責。新隆國宅主委則表示:其實都需要先遴選都市更新的實 施者,再由實施者主辦相關鑑定工作,不然住戶很難自行辦理。

二、 列管

(一) 你認為罰金對不願重建者是否有推動加速同意之效果?

延壽國宅I區主委表示:不一定,因為要分級分類才會有效果。

延壽國宅J區主委表示:罰金不重或不符合比例原則,此推動力量有限。

新隆國宅主委表示:罰金並不會加速同意效果,只會越多抗爭及爭端。

南港社區主委表示:現行罰金影響不大,因為目前裁罰太輕且並未依規 定時間內執行罰鍰。

(二) 你是否認同於裁處第三階段時,不論住宅或商鋪即應依照現行基準的備 註第7點執行斷水斷電的行政執行?

四區主委皆表示認同應該有斷水斷電的執行,且南港社區主委強調:應 不分店面及住宅全面斷水斷電,方可有利拆除作業之效率。

(三) 你認為是否應於被列管並公告為海砂屋時,即禁止辦理商業登記?

四區主委皆表示禁止辦理商業登記有助於後續重建執行,不然對其商業 價值又將產生認定及重建執行困擾。

(四) 你認為經鑑定後如屬可加勁補強者,是否應於5年內完成補強,或是幾 年內完成?

延壽國宅I區及J區主委皆認為應於2年內完成,且屬國宅者就應由政府 進行,如非屬國宅則應由住戶進行補強作業。新隆國宅及南港社區之主 委則主要認為:應於5年內完成,且由政府來進行補強,執行越快越好。

(五) 你是否認同加勁補強未於時間內補強者,也應給予罰鍰作業,且比照未 於時間內停止使用之罰則?

延壽國宅I區及J區認同未於期限內補強者,應比照給予罰鍰,南港社區 主委雖認同予以罰鍰,但認為應較須拆除重建社區之罰鍰輕,方符合差 異性,惟新隆國宅主委不認同未補強者給予罰鍰,此只會造成住戶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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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案例之探討分析

(六) 有無「列管階段」的其他建議作法

新隆國宅主委表示:有關限期停用而未停用之裁罰基準,對於同意與不 同意重建之所有權人,應有不同之裁罰基準。南港社區主委則表示,列 管資訊應更明確公告,除公告於當地區里辦公室外,亦應張貼明示於建 築物外觀處,以凸顯本社區須辦理海砂屋重建作業。

三、 拆除

(一) 你認為進行海砂屋重建,如有少數不同意者,是否會面臨無法強制拆除 的問題?

四區主委皆表示海砂屋重建面臨最大的困境就是不同意戶拆除作業的 執行,南港社區主委更強調:若沒有海砂屋專法的規定,一定會如同一 般都更改建,受到少數人堅持己見而面臨無法拆除重建之困境。

(二) 你認為是否應另訂海砂屋拆除專法,或於「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 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增修拆除作業事項內容,以解決海砂屋拆除重建 問題?

四區主委皆表示海砂屋重建應該訂定拆除專法,南港社區主委再次強 調,海砂屋的公安問題是時間越久屋況越差,因為氯離子導致鋼筋加速 腐蝕,故建議政府應該訂立專法或增修「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善後處理自治條例」,以求在根本上解決海砂屋的問題。

(三) 你認為依現行「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規 定,辦理重建同意比例須達100%的門檻是否過高?

四區主委皆表示現行海砂屋重建100%比例過高,應要參考都市更新重 建之同意比例規定。延壽國宅J區主委更強調:現行100%同意比例完全 不符合法律上一般的比例原則。

(四) 你認為如以「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申請海 砂屋重建時,如同意比例比照都更條例相關之規定是否更為合理?

四區主委皆表示就應比照都更條例的同意比例,海砂屋應比老舊公寓 更急需重建;延壽國宅J區主委則強調:現階段海砂屋申請都更劃定規 定也有80%的高門檻,此規定也與海砂屋有迫切重建的需要違背。

(五) 若以都更方式申請重建時,是否應於符合都更條例之同意比例規定時,

即應比照臺北市168快速通關專案,以減少冗長的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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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區主委皆表示就因為海砂屋比老舊公寓重建更急迫,所以一旦符合 比例門檻報核後,行政部門應該快速審查作業,以利重建速度;新隆 國宅主委則強調:除了加速海砂屋重建外,亦應以公辦方式進行,此 方有利加速時程之推動。

(六) 有無「拆除階段」的其他建議做法?

延壽國宅I區主委表示:在拆除前對於未同意戶的協調機制,應有別於 都更條例於公告搬遷日後為之,應予提前,並訂有明確的時程規定,

以利降低不確定性及加速重建。延壽國宅J區主委表示:海砂屋都更改 建權利變換經核定公告並協商四次後仍未果,政府應落實公權力強制 拆除,盡快重建才是真正的居住正義,讓人民住在有公安危機的海砂 屋是居住的不正義。經拆除執照核發即完成法定協商程序後,應明定6 個月內之拆除期限,若逾期者,則由政府強制拆除。新隆國宅主委則 表示:對於海砂屋,政府應以「輔導型公辦都更」的方式辦理,由政 府主導推動,並於前期即引入都更顧問輔導。另對於多數位於臺北市 住三土地分區上的海砂屋住宅社區,於改建後提高使用分區的強度,

開放讓2樓以上可以商業使用,以利1樓店面於改建後營業面積減少的 問題解決。南港社區主委表示:對於海砂屋重建,政府應有強拆之規 定,並且應排除訴訟的行政程序及訂有拆除費用之補助辦法。

四、 重建

(一) 依照社區不同的規模及人數型態,是否於5年內申辦有執行困難?執行 困難(集體行動困境)主要原因為何?

延壽國宅I區主委表示:執行困難的原因,如同一般都更案,就是會有 部分的人拿翹或為了要求不合理的利益而阻礙。延壽國宅J區主委認為 很難論五年是否有執行困難,端看屋況腐蝕情況及政府法定規定是否 有強制性。新隆國宅主委則表示:不同規模與戶數,當然要有所不同。

執行困難的原因主要就是會有少數人不同意。南港社區主委表示:困 難主要還是在於少數人對於改建及重建在認知上,就是要多要求其他 分配,希望能藉此獲取暴利,所以是不是五年不是重點。

(二) 是否認為重建時程之規定,應依照基地及人數規模而有所不同?如是,

你建議為何?

延壽國宅I區及新隆國宅主委皆認同應以面積規模及戶數規模共同考量 分級。然延壽國宅J區及南港社區主委則認為以面積為基準,不須再考 量人數,避免有虛灌人數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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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案例之探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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