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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團體座談會討論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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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臺北市海砂屋重建相關問題之探討」

焦點團體座談會討論議題

一、 前言

首先,感謝您在忙碌的工作中能撥空參與本次焦點團體座談會,您的參與是 很寶貴的資料及意見來源。本座談會的主題,是在探討臺北市海砂屋依循「臺北 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及其相關規定進行重建作業時,所 面臨之執行問題。

近年來不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對於危險建物皆施行相關法令與措施,以加速 推動危險建物的重建。內政部於 106 年 5 月公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條例1,臺北市政府也為解決海砂屋重建困境,積極成立「海砂屋都更專業輔導 團」,希望藉由輔導列管拆除重建社區,讓列管的海砂屋能進入都更程序;同時 對於同意比例達 90%者,就納入「都市更新快軌機制」,亦即優先排入都更審議 委員會,並召開公辦協調會,協助全體住戶同意都更,然海砂屋實質重建作業仍 持續未有成效,

本報告僅供學術研究使用,您的相關資料亦會加以保密,僅以匿名方式呈現 您的意見,敬請安心發揮您自己的想法。基於重視您的意見免於疏漏,因此也

本次座談會目的就是研商目前「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 後處理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之執行障礙,俾有效解決海砂屋 重建之集體行動困境。

會 在徵求您的同意後,進行座談會議現場的錄音

二、 臺北市海砂屋現況

,以便會後的整理。您的熱心參與 對臺北市海砂屋重建作業及落實建築管理之永續發展有極大助益,誠摯的謝謝 您。

海砂屋重建一直是臺北市政府需解決的問題之一,然因現行臺北市海砂屋重 建之相關執行規定2

1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民國 106 年 5 月 10 日公告,立法目的係為加速危險及老 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

之缺口,導致臺北市海砂屋仍持續產生以下困境:

2臺北市現行海砂屋執行規定分述如下:「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臺 北市政府辦理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準則」、「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原則 手冊」「臺北市列管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未依限停止使用罰鍰處分裁罰基準」「臺 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拆除重建或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補助費用作業要點」、「臺北市高氯 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報告文件審查及爭議處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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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1. 海砂屋住戶自行辦理鑑定之抗性

現行自治條例中的鑑定制度仍需由海砂屋住戶自行及自費申請檢驗,然 而自行申請檢測已存在許多共識整合問題,更遑論還須要自行負擔鑑定之費 用,足可想見其抗性之大,且海砂屋之鑑定費用對部分無法負擔額外費用或 屬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海砂屋住戶更有其資金困難,故此皆導致臺北市政府 主管機關對目前臺北市海砂屋實際數量無法掌控及管理,不僅無法有效達到 都市防災之效,亦潛藏著公共安全危機甚大。

2. 政府未針對特定建物優先主動鑑定

政府目前僅依自治條例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辦理強制鑑定作業,且還 須由已鑑定之部分所有權人向都發局申請協助全幢(棟)鑑定作業,都發局才得 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未辦理鑑定之所有權人辦理鑑定。然就已出現磁磚及 混凝土掉落之公共安全疑慮或於高潛勢液化區之較具危險建物,如政府不能 主動鑑定並將其列管,此將導致都市一旦遇到災害時,其連鎖性效應之複合 性災害事件將大範圍影響都市之政經活動外,甚至是都市居民之生命安全。

3. 海砂屋住戶自主通報市府之抗性

現況除存在著許多海砂屋住戶不願自行檢測外,亦有為避免於鑑定後,

經市府公告為海砂屋而資產減值之顧慮,因此多存在不主動通報地方政府列 管之實例,且海砂屋住戶不依實列管除不受相關管理規定之約束外,政府如 無法以實質管理制度或推動政策對於疑似海砂屋者提高主動參與鑑定及列管 之意願,此將持續惡化海砂屋管理失控之現況。

4. 列管之海砂屋持續使用

臺北市海砂屋制度中針對列管之海砂屋並無明定使用內容限制,僅於 99 年市府公告及 107 年通知各公會之函文載明,「針對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之消費場所不可核准設立營業登記,並約束其應於 6 個月內停止使用,如仍 未停止使用得廢止該設立許可」。但列管之海砂屋僅就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之場 所才具其風險?其他非屬投保之營業場所就不須限制?此有待衡量。

5. 起造人未予究責

自治條例第 10 條:「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其原相關監造 人或承造人應負之責任,都發局應依法移送相關懲戒委員會審議;其涉及刑 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然建築物的興建主要係為起造人、監造 人及承造人之共同行為,而監造人及承造人於建築程序中係為受起造人之委 託之關係,但現行法令卻未對起造人究責或設有相關責任,實有違合理。

6. 針對不願參與者未有協商平台及退場機制

雖市府於 106 年成立「海砂屋都更專業輔導團」,希望輔導團針對列管 中的海砂屋社區能加速意見整合推動重建,惟該輔導團現僅就建築基地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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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及更新重建潛力分析,並製成海砂屋社區的《更新重建評估報告書》,

但不願參與者對輔導團所勾勒出的重建願景藍圖不滿意時,並未有一個公權 力的平台進行社區內的協商及退場機制,且考量海砂屋社區多為集合式區分 所有建物,市府如無法主動處理海砂屋爭議問題,建立協商平台,雖即使依 照都市更新方式進行重建作業,仍面臨計畫核定後之無法拆除困境,且該不 願參與者又會因應社會氛圍及媒體報導,將其形塑成「受害者」或多數決暴 力下的「犧牲品」,造成社會動盪且也無法解決海砂屋重建。

7. 重建同意門檻須達 100%

目前自治條例對於海砂屋重建之同意比例規定為百分之百,而現臺北市 政府所公告之海砂屋,多為集合式建築物屬區分所有權形態,其高同意比例 之重建門檻,易造成集體行動困境而為推動上之障礙,且臺北市政府籌組的

「海砂屋都更專業輔導團」僅就同意比例未百分百之個案,將其輔導以都市 更新方式進行重建,此雖可避免百分之百同意比例之問題外,卻淪與一般老 舊建物之都市更新案相同,需要進行較長的法定及審議作業時程,無法快速 解決具有居住安全疑慮之海砂屋重建議題。

8. 重建容積獎勵未有差異化

依照現行海砂屋重建之獎勵規定,係為不論基地規模及戶數多寡,其容 積獎勵皆為公告日起 5 年內,獎勵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 30%,並於 5 年後逐年折減獎勵容積 5%,然容積獎勵應為推動海砂屋重建之最大誘因,但 因無選擇性誘因之差異性,恐導致基地規模較大及戶數較多之海砂屋基地,

其因整合時間拉長而被降低獎勵致無法重建之困境。

9. 重建後持有稅賦高

現行海砂屋制度僅於自治條例中有房屋稅減徵規定,然並未針對重建期 間至重建後之稅賦明定減免規定,導致海砂屋住戶如為避免重建後的高持有 稅賦,就必須依照都市更新方式或危老條例進行重建作業,方享有地價稅、

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賦減免,但海砂屋之重建是為更健全都市防災機能及降低 公共安全危害,其卻無法比照都市更新重建享有稅賦減免,此為海砂屋重建 推動效率差之主因。

10. 未有重建經濟誘因

部分海砂屋住戶因其經濟因素而無法負擔重建時的相關費用,且拆除重 建期間安置問題及重建資金困境除讓海砂屋住戶無法積極參與重建外,也因 重建的高額負擔,進而使其大幅降低重建意願,導致海砂屋重建速度遲遲無 法加快。

11. 裁罰基準未有差異性且強度未因地制宜

雖現自治條例第 8 條明定對列管屬須進行結構補強之海砂屋有所期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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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制,但因目前尚無未依規定補強之相關裁罰規定,導致須補強之海砂屋因 未補強而屋況持續惡化;即使現行法令有針對經列管應限期拆除而未拆除者 訂定裁罰基準,然因所執行之裁罰基準罰鍰不具差異性,導致列管中須拆除 的海砂屋若屬其罰鍰與房屋價值比例差距甚大時,恐無法達到有效之牽制效 果。

12. 獎罰競合

依照現行自治條例第 9 條規定,凡經鑑定為海砂屋者,其重建前即享有 減免房屋稅捐之獎助,但如該列管海砂屋屬未依一定期限辦理補強者或未依 期停用拆除正受裁罰者,卻仍持續有此房屋稅減免獎助;另針對被裁罰者,

如其後被迫拆除或遭強制拆除者,其仍可依規定辦理申領拆除費用補助,此 更是讓海砂屋重建之拿翹者更肆無忌憚地拖延,此為海砂屋獎罰競合之現況 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