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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座談分析
(一) 因磁磚或混凝土剝蝕而曾造成公共危險者。
(二) 位於高潛勢液化區且屋齡達 30 年以上,並經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同意 申請氯離子鑑定比例達 50%以上之建物。
(三) 經列管『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達 5 年以上仍未補強者,或曾列管 但已解除列管達 10 年以上者。
四、 經鑑定並列管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於公告列管日至解除列管日或 拆除前,皆不可申請辦理商業登記及室內裝修許可,並於列管公告時併同 通知經濟部管理的國營水電事業,禁止列管中建物之水電等能源增裝申 請。
参、臺北市政府為解決重建的集體行動困境之海砂屋推動執行政策
考量原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之母法並未授權地方政府可以降低重建同意 比例,參與者普遍認為並建議:政府應推動海砂屋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 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轉軌都更重建機制及準用公寓大廈條例法令,以達有效解 決困境。另參與者均認為臺北市政府於推動及執行海砂屋政策時,亦應加強政 府積極主動執行態度及所有權人參與之廣度及深度。針對政府積極態度及強制 力方面,除建議以都更推動中心主動輔導海砂屋社區外,並對較無法重建之海 砂屋主動辦理公辦重建,並可以招選專業團隊,帶入專業經驗及資金,以降低 政府行政執行難度。面對爭議或不同意戶之協調,政府亦應主動當公正第三方 盡速解決,且訂定一定期限內強制執行之魄力,在強制與輔導的雙管齊下,方 能有效重建,提升居住環境安全及增進公共利益。針對增加所有權人參與之廣 度及深度,除政府可以針對重建項目公開資訊,並辦理重建之教育研習及諮詢 輔導工作站,另輔導重建的核心應以社區整體營造並強化安全意識及成本觀念,
以導正少部分所有權人對於重建議題之錯誤觀念。
肆、臺北市政府海砂屋重建獎勵罰則機制是否具選擇性誘因之規範
參與者多數認同應以鼓勵取代裁罰,且認為應有紅蘿蔔及棍子併行,惟針 對裁罰方式建議不僅是以罰鍰方式,亦可沿用地方制度法之行政罰方式,藉以 多元裁罰方式,增加所有權人的負向選擇誘因成本,以達重建意願度提升,進 而提升居住環境安全。獲參與者過半數認同的獎勵罰則機制之建議增修條文如 下:
一、 重建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免徵地價稅:依建築法規定開工之日起,至核發使用執照之日止。由起 造人申請主管機關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後,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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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二)減半徵收地價稅及房屋稅二年:
地價稅:自核發使用執照日之次年起算。
房屋稅:自核發使用執照日之次月起算,如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 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由起造人檢附重建後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並註明是否為重 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 請辦理。
(三)減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於重建後第一次移轉時。由起造人檢附重建後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 人名冊,並註明是否為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二、 於申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重建前一年有居住事實者,且其符合住宅法 第四條第二項之經濟、社會弱勢者身分者,因其所居住建築計畫拆除或遷 移致無屋可居住者,於建築物遷除或遷移前,可向主管機關申請社會住宅 或租金補貼等協助。
三、 主管機關應就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重建涉及之相關法令、融資管道及爭 議事項提供諮詢服務或必要協助。對於因無資力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
應由主管機關主動協助其依法律扶助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或其他 相關法令規定申(聲)請法律扶助或訴訟救助。
四、 金融機構為提供參與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重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重建所 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金融主管機 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前項放款之最高額度。
五、 經裁罰基準第三階段之裁罰後仍未停用者,得依行政執行規定以直接強制 方式斷絕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六、 如未於期限內辦理補強或停止使用或自行拆除者,主管機關將再行通知主 管稅捐稽徵機關取消減免房屋稅優惠。
另外容積獎勵差異化之議題雖未獲過半數參與者認同,其主要係因多數認 為應刪除「逾期一定期限後逐年遞減 5%容積」並且應強化加速時程之容積獎勵,
以達提高參與意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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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座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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