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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考量臺灣位處板塊活絡地帶且極端氣候導致都市連鎖性災害事件頻傳,為有 效都市防災建置,並解決海砂屋重建困境,須有強制力的執行政策及明確的執行 態度。因此,針對「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及其相關 配套規定或政策內容之問題進行修正建議,以作為臺北市海砂屋重建推動依據,

相關建議如下:

壹、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修正建議

彙整前節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之修正架構、現行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 築物之相關規定及擬建議修正制度或政策之對照表,詳表 6-1。

貳、 研究建議

臺北市海砂屋重建制度係因涉及不同重建法令及住戶型態,其面臨的困境或 仍有差異,本研究受限於時間、人力及物力下,僅能就三個案例作為探討整體臺 北市海砂屋現況執行困境之依據,無可避免仍會有部分型態差異問題,無法一一 予以分析和建議。綜合上述之本研究結果,茲提供未來相關議題研究建議:

一、現行可依照「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臺北市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及「都市更新條例」辦理臺北市海砂屋重 建作業,建議可以更多之重建實例個案,深入探討其引用其他相關建築重建 法令下的關鍵影響因素,並以量化分析法研究已完成重建之海砂屋個案的成 功因素。

二、臺北市目前未列管的海砂屋,應是現行海砂屋管理制度上的最大課題,本研 究建議臺北市政府應透過普查,彙整統計此類型海砂屋,並依氯離子及潛在 危險程度分級,建立應優先推動重建之順序,同時輔以「公辦重建」及「輔 導自主重建」的方式來加速作業;惟海砂屋重建作業如何搭配整體都市防災 計畫及落實建築管理,此有賴於政府提高其執行的效能與競爭力,未來相關 研究可深入探討及擬定整體都市重建作業。

三、因「臺北市政府辦理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規則」草案於 108 年 3 月 20 日公告,其修正後對整體重建影響程度尚無法評估,建議可深入研究 該制度修正後的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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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 主題 臺北市現行規定 現況執行問題 擬建議修正制度/政策 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4 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 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經管理委 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二次協調後,應以書面催告該不願參與 者是否仍不願意參與重建,如於催告之日起 2 個月內仍不 願參與重建或未回覆,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或參加 重建之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市府主管機關辦理協調,主管 機關應於申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協調,如經市府協調未 果,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 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出讓之對價,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估價公會擇三家共 同查估評定之,且以三家均值為最終出讓價格。

未完成或申請報備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如屬須拆除重建 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得準用本條規定並訴請法院 裁定。

推動 執行

拆除 重建

無,僅有都市更新推動中心,但以都市更 新重建案為主。

為有效並迅速解決海砂屋重建作業,公辦重建政策如下:

1. 都更推動中心針對海砂屋進行公辦重建執行計畫,並成 立專責海砂屋重建作業之「海砂屋重建推動小組」: 藉以推動海砂屋重建政策及確認政府主導重建個案作 業,執行機關應以當責態度作業,且每年定期檢討作業 績效及修正執行政策。

2. 政府主導海砂屋重建時:

得以都市更新方式執行重建作業,如以「臺北市高氯離 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辦理公辦重建時,

亦得準用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至第 21 條規定及其相關 規定。

6-11

建立政府公 辦重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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