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證據類型
一、 供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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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eracy)列舉出新聞工作者查核事實所需要蒐集的證據,包含事件直接相關人 或涉及事件的目擊者,以及未直接參與事件,但能夠對其主題提供專業說明者(見 http://drc.centerfornewsliteracy.org/content/how-does-verification-work-0)。新聞工 作者確認事實之途徑,一方面經由取得事件相關人、目擊者、專家的說法,另一 方面,也可以透過蒐集一些能夠確認細節的檔案紀錄來證明,如官方報告、照片、
影像(Steve Buttry,2010 ; Shapiro, Brin, Bédard-Brŭlé, & Mychajlowycz, 2013),
由此可以發現,新聞工作者用於查核事實的證據,包括人的述說、文件、照片以 及影像等。林裕順(2007)指出,在法律上,證據的類型若以是否來自於「人的 言語表達」作為基準,即為是否經由人的知覺或感官留存的記憶,以敘述傳達該 項訊息內容,可以區分成「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等兩類。
一、 供述證據
供述證據是以人的陳述,作為證明陳述內容事實之用,可為口頭或言語轉化 成的書面陳述,主要源自人對於事件的思考及見聞,是以對於事實的體驗或其他 知識,透過敘述以表達該項訊息內容,因此,往往涉及人的知覺能力、記憶能力、
敘述能力以及人格特質等四項因素,所以,常伴隨對供述人之詰問(林裕順,2007;
劉秋伶,2010,頁 69-70;許福生,2014)。
在法律方面,供述證據是基於人的經驗或知識藉由言語表達,包括被告人自 白、被害人等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目擊證人證言、鑑定人之鑑定,以及各該人言 語陳述轉化成的書面(林裕順,2007)。所謂陳述書面,包括偵查人員所記載供 述內容的供述筆錄,或供述者自行記載供述內容的供述書,如犯罪嫌疑人在日記 自白犯罪計畫與犯罪步驟等內容,則屬之(吳冠霆,2012;許福生,2014;溫陽,
2016,頁 101-105),此外,錄音或錄影之內容若是人的自白、證言等供述,牽涉 知覺、記憶、敘述、個性等因素,並不是記錄現場狀態、事發經過等直接原貌呈 現,亦不是記錄聲音(犯人之聲音、被害人慘叫等),均稱為供述錄音、供述錄 影,即是供述證據的範疇(劉秋伶,2010,頁 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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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新聞工作者查證所需獲取人的供述,主要是找到消息來源與其聯繫
(Wardle, 2014),當事件涉及法律、醫學等專門知識,新聞工作者盡量尋求專家、
學者協助(周慶祥,2011,頁 227),此外,一般網友有時因為對於事件具有相 關經驗、觀察,或因其興趣愛好等而對事件訊息有所了解,故能夠協助新聞工作 者掌握事件的細節(趙敏雅,2018)。假使當事件內容涉及對他人的指控,必須 進一步查核,需採訪當事人與事件的相關人,避免只有一方的意見或說詞(周慶 祥,2011,頁 231),針對災難等新聞事件,新聞工作者需向官方單位求證,或 是通過事件現場的目擊者、參與者的說法來確認(Belair-Gagnon, Agur, & Frisch, 2017)。以上述所言,新聞工作者需取得消息來源、專家學者、一般網友、當事 人與事件的相關人、目擊者、官方單位等六者之供述,以查明事實。
細究六者的供述內容與形式,首先可以分為分析評論與描述說明等兩種,由 於專家學者、一般網友與其他四者不同,並非提供事件現場相關訊息,而是分別 以其專業知識、相關經驗,來為事件提供分析、評論,對應之下,官方單位、事 件的目擊者或參與者、當事人與事件的相關人等四者,都是提供事件現場相關訊 息給媒體的消息來源,因此,所謂描述說明即是強調供述人對於事件現場相關所 見所聞之敘述。不過,就四者的供述而論,其中,當事人與事件的相關人,可能 同時也是事件的目擊者或參與者,因此,本研究再依據供述人之利益或利害與事 件的相關程度加以區分,當利益或利害與事件為高度相關者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 係者;當利益與利害關係與事件為低度相關者則是現場目擊者,與未親身經歷,
僅是轉述他人所見所聞的供述者,即非掌握第一手消息的轉述聽聞者,以及官方 單位。
依此來看,新聞工作者查證的供述證據,可以分為以下六種:
(一)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描述說明:當事件涉及利益或利害相衝突時,
新聞工作者找到與事件具有利益或利害的相關者,獲取其分別對於 事件發生經過的敘說(周慶祥,2011,頁 231),通過各方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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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可能拼湊出事件的完整樣貌,或進一步比對,確認事實。
(二) 現場目擊者的描述說明:對於恐怖攻擊、戰爭等災難事件,新聞工 作者多是接獲消息,才趕往現場,往往難以掌握事發當下的狀況,
此時,現場目擊者所提供的災難事件發生之敘述,能夠協助新聞工 作者查核事實(Rauchfleisch, Artho, Metag, Post, & Schäfer, 2017 ; Belair-Gagnon, Agur, & Frisch, 2017)。
(三) 轉述聽聞者的描述說明:有時新聞工作者未必能迅速找到第一手的 資訊,此時,通過獲取轉述者所聽聞有關事件的發生情況與進展,
即使為第二手、第三手的訊息,但也能讓新聞工作者初步了解事件,
並藉著取得以取其述說,展開進一步的查核(Shapiro et al., 2013)。
(四) 官方單位的描述說明:當災難新聞涉及到傷亡的數字、姓名等災情,
或是欲確認與掌握事件發展之狀況,可以透過向官方單位求證。(周 慶祥,2011,頁 227;Belair-Gagnon, Agur, & Frisch, 2017)。
(五) 專家學者的分析評論:有關涉及到經濟、科學、法律、醫學等具有 專業知識的事件,或是需要有專家鑑定、見解之事件,新聞工作者 可以獲取該領域專家學者對於事件的評析、解說,來確認是否屬實
(Oberlechner & Hocking, 2004;周慶祥,2011,頁 227)。
(六) 一般網友的分析評論:以汙染事件為例,長期關心該議題,以及留 意擴散情形的網友,自開放資訊中整理相關訊息,連結當地汙染情 況,做出分析比較,並提出自己的論點,讓新聞工作者確認事實(吳 淑君,2018 年 6 月 11 日)。依據網友對於事件的經驗與觀察,以 對事件發表之分析,新聞工作者可以了解事發經過與細節,或進一 步追查。
新聞工作者訪問當事人、目擊者、官方單位等,以及取得專家等權威消息來 源之解答(蕭伊貽,2011,頁 82-88),抑或是,通過一般網友根據自身經驗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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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等所提供的評論,新聞工作者得以了解事件。因此,新聞工作者確認事件是否 屬實所需要獲取的供述證據,可以包括當事人與利害相關人、現場目擊者、轉述 聽聞者、官方單位等四者的描述說明,以及專家學者、一般網友等兩者的分析評 論等六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