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資料分析
第二節 社群媒體證據類型
一、 災難的發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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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社群媒體證據類型
本研究依據法律上的證據分類,區分新聞記者查證所需的證據類型。依此,
本節將整理新聞記者在災難的發生、救援、恢復重建等三階段,透過社群媒體獲 取之證據類型。
一、 災難的發生階段
災難有不可預知,且伴隨破壞力強與影響範圍難以預測的特性。因此,災難 爆發時,記者通常只是接獲消息,因而,需檢核災難發生消息是否屬實,以及確 認事發的經過與災情。根據根據訪談資料,電視記者會透過現場目擊者與當事人 在社群媒體的描述說明、照片與影片,以及平面媒體在社群媒體發佈的報導等證 據,迅速了解災難事件。
(一) 目擊者與當事人描述說明、照片與錄影直播
十位受訪的電視記者均表示,災難突發後,因為不明瞭事發狀況,但為了求 快,又要進行即時播報,故會經由現場目擊者與當事人在社群媒體上的描述說明,
上傳的現場照片與影片,確認事發經過與災難造成之衝擊。十位電視記者還會將 現場目擊者與當事人的描述、照片與影片,作為報導的證據,直接用於即時播報 的報導內容。如電視記者 G 說:
台南維冠那次,台北的長官根本不知道台南房子倒成一塌糊塗,總之就 是人在台北,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又是大半夜又很突然,所以是值 班長官看到「爆料公社」、「我是臺南人」,有網友 PO 照片跟影片說 有樓倒了,畫面真的就是一棟大摟躺在地上,留言串也是說聽到很大的 聲響超恐怖,才知道原來台南災情很慘,大概十分鐘後就趕快開棚,立 刻開地震特報,播報的內容就是用現場目擊者、當事人的影片、照片、
留言描述去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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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受訪的十位電視記者,會透過強調訊息來源為網友,並看圖說故事描 述網友拍攝的現場畫面,彌補第一時間查證之不足。如電視記者 A 與 E 都提及 會將現場目擊者與當事人對災難現場的描述,並加上「網友說」,如電視記者 A 說:「網友寫現場有大樓倒了,聽到一聲巨響,我就會重複同一句話,只是要說 是『網友說』的,然後截圖網友的 PO 文。」電視記者 C 也表示:「事發十分鐘 開棚,會直接播現場網友的影片,標註來源然後說從現場網友的畫面來看,或是
『網友說』現場怎樣。」電視記者 F 亦說:「按照網友的畫面描,根據現場網友 的照片、影片,可以看到房子都倒了,根據現場『網友說』,有人壓在裡面。」
再者,電視記者 A、D、F 與 I 等四人還會直接翻攝網友留言,而不講述尚未獲 官方證實的災難所致傷亡人數,填補即時報導之查證不足,如電視記者 D 說:
花蓮地震後,長官電話來講說五分鐘後連線,我還在家裡,根本沒有訊 息,太急迫了,不可能打給駐地、花蓮消防單位問,所以就是上臉書,
看「爆料公社」、「花蓮人」裡面目擊者拍的畫面跟說明哪邊倒塌了,
哪些街道有災情。像是一篇發文下面,也會有很多相關受災的網友,留 言自己家牆壁裂、東西碎一地,就也會翻攝。那我連線就是不會去講多 少人受困,而是講說根據現在現場目擊者、當事人的畫面跟留言,可以 看到大樓已呈現傾斜,還有人在呼救,有人家裡受害情況。(電視記者 D)
根據上述訪談可知,電視記者在災難發生階段,透過看圖說故事、強調訊息 來源為網友,以及拍攝網友留言等方式,彌補第一時間的查證之不足。對此,鄭 宇融(2014, 頁 91)發現平面記者報導即時新聞,在查證不足狀況之下,「為 求資訊正確無誤, 只好以看圖說故事將畫面描述成文字。」蕭伊貽(2011)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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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電視記者取用第三方影音內容,除了會以看圖說故事的方式描述畫面,或 拍攝網友留言,還會採用路人對畫面的看法轉移新聞重點,填補查證之不足。
另方面,受訪的十位電視記者皆認為,因為直播是直接錄製現場情況,未經 剪接,亦不可能是經過刪減的的錄影片段,故相較為社群媒體上的照片、影片與 留言描述,現場目擊者、當事人的直播錄影更可靠。如電視記者 C 說:「直播 完全沒有問題,因為就是當下直接拍給大家看,然後還一邊說現場狀況,是不可 能剪接或刪減的,就 OK。」電視記者 H 則表示:
因為直播就現在,就是現場目擊者或災民一邊走一邊說,畢竟任何人都 不可能創造一個土石流、淹水、樓倒的現場,所以沒問題,電視台就是 在畫面直接寫翻攝自、引用自誰誰誰,直接播出。像是花蓮地震,有網 友就是在現場開直播,那時候各家都用他的直播。
(二) 平面媒體報導與直播
在人力配置上,電視台與平面媒體不同。十位受訪者均表示,電視台的駐地 記者一縣市只有一位,但平面媒體的駐地人數較多,故受訪的十位電視記者均有 追蹤平面媒體的臉書粉絲專頁,尤其電視記者 J 強調:「一定要加 OOO(平面 媒體)的臉書粉專」,並說:「新聞中心在台北、台中、高雄,其他縣市就一個 駐地,要趕到災難現場,還要聯絡當地警消,沒那麼快有訊息。」電視記者 A 指出相較於電視台,平面媒體不僅駐地記者人數較多,每一位記者的採訪路線還 分得較細,人脈經營較深入,能迅速更新災難訊息,故電視記者 A 會參照平面 記者在社群媒體上的報導:
平面媒體分線是轄區制,跟地方的官方都很熟,交情夠深確認消息就很 快,所以像是 OOO(平面媒體)、OOO(平面媒體),這些平面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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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粉絲專頁,災難發生常不斷發佈「更新」、「最新」、「即時」的推 文。像是花蓮地震,我沒有值班,準備要睡了,但接到長官要求十分鐘 後連線的電話,就先掃了一下 OOO(平面媒體)的臉書粉專,確認災 情資訊,把平面報導的訊息,作為連線要講的內容(電視記者 A)
在產製報導方式,電視台基於畫面需求,通常記者必須立即前往現場拍攝。
相對地,平面記者未必需要畫面,只要完成災情的查核,將求證後的訊息寫成報 導即可發佈,故能夠即時統整資訊,因而電視記者會參考平面記者的訊息,並在 報導時不提及訊息來自平面記者。如電視記者 E 說:
平面的即時,可以先出一個快訊,但對我們來說,出手就是要有畫面,
所以平面一直問訊息,一直更新就可以。所以不只災難,電視一直都會 抄平面的,那也不可能會去註明是抄哪家平面,就是拿平面報的直接去 報。
電視記者 I 曾在淹水現場接獲公司的指令,而後依據平面記者在社群媒體發 佈的即時新聞,進行報導:
雙北暴雨轟炸,我到了有淹水的西門町,剛拍完,還在車上打稿。家裡 編輯台電話就來了,要連線,然後說希望把雙北有淹水的地區都講一下,
啊我只知道西門的狀況,那時候我就看 OOO(平面媒體)粉專的發文,
因為沒幾分鐘就一直疊訊息進去,說信義路有淹、新生南路也淹水、大 安森林附近也淹,畢竟平面只要確認災情就好,不用喬畫面,所以把各 地區災情非常快速整理,我就不停刷 OOO(平面媒體)的臉書粉專,
用 OOO(平面媒體)的訊息,完成電話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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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平面記者現在也在社群媒體進行直播。對此,十位受訪者中,電視記 者 A、B 與 J 等三人都曾將平面媒體的直播錄影作為證據。電視記者 A 與 J 報導 花蓮地震時,都將平面媒體的現場直播作為證據,進行連線報導。電視記者 B 指出平面記者平時在外工作,無需回公司作業,故直接前往災難現場速度較快,
能直接開手機在臉書進行現場直播:
平面記者就全部都撒在外面,之前新北市下暴雨,我看到臉書通知顯示 的蘋果現場直播,就是蘋果的記者已經在泰山直播,講說淹水淹到半個 輪胎高,那我就先趕快把這個災情訊息,出一條乾稿。(電視記者 B)
綜上所述,受訪的電視記者在災難發生階段,報導災難消息與災情,使用社 群媒體取得的證據,以非供述證據而論,有平面記者的報導與直播,以及現場目 擊者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照片、影片與直播。供述證據則有現場目擊者,以 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描述說明。
另外,電視記者運用不同證據時,會有不同的論述策略。當電視記者將平面 媒體在社群媒體發佈的報導與直播,直接作為災難報內容,並不會說明出處。而 現場目擊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照片、影片及直播,電視記者直接引用時,
會在畫面中加上網友的社群媒體帳號名稱,說明出處來源,並會表明為「網友拍 攝」,完成播報。至於現場目擊者,以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發佈的文字描述說 明,電視記者會強調該言論為「網友說」,並翻拍網友在社群媒體該篇文章或留 言,放於報導中強調訊息來源為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