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證據類型
二、 非供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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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等所提供的評論,新聞工作者得以了解事件。因此,新聞工作者確認事件是否 屬實所需要獲取的供述證據,可以包括當事人與利害相關人、現場目擊者、轉述 聽聞者、官方單位等四者的描述說明,以及專家學者、一般網友等兩者的分析評 論等六種。
二、 非供述證據
在法律上,許福生(2014)指出,以物及文書本身之存在或其性質、狀態作 為證據,如以數字、文字等符號或圖形所記載的證明之書面與文件,屬於非供述 證據。隨著電腦資料、科技視聽等技術應運而生,即時通、電子郵件等對話紀錄、
錄音錄影等新型態證據出現,在法界引起討論。針對即時通、電子郵件、行動電 話簡訊等文字對話的訊息紀錄,過去曾有判例,最高法院指出經由電腦與行動電 話所儲存的文字對話訊息紀錄,是作為認定被告與他人之間關係親暱的證據,並 判定屬於非供述證據(李榮耕,2011)。關於照片與錄音錄影,我國實務判決以 及日本東京高等裁判均認定,因為分別是經由機器拍攝、顯影、沖洗之過程,以 及利用錄音、錄影等數位技術所反映、儲存與輸出的聲音與影像,本身是以科學、
機械之程序記載現場狀況或結果,是直接表徵事件現場與其情況之照片與錄音錄 影,並無牽涉知覺、記憶等問題,所以,照片與錄影錄音原則上被認定屬於非供 述證據的範疇(劉秋伶,2010,頁 82-87;吳冠霆,2012)。此外,當新聞媒體報 導成為證據時,在法界也引發爭辯,不過,我國實務判例中,曾就新聞媒體刊載 事件相關之報導,以作為證明事件確實發生之文書(趙永紝,2014 年 6 月 1 日),
針對新聞媒體之拍攝,我國法院則認為是透過科學、機械方式,記錄事件的現場 情況,將其認定為非供述證據(劉秋伶,2010,頁 87),故新聞媒體報導也可 被歸類於非供述證據。
基於大多數新聞事件發生的當下,新聞工作者很少在現場,Steve Buttry(2010)
提出新聞工作者查證的面向,不僅能與人交涉,還能透過尋求文件等線索來查核 事實,而且,隨著科技的進步,頻繁可見的錄影機、手機,都能夠為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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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可以確認事件一些細節的紀錄,如照片、影像。此外,蕭伊貽(2011)指出 新聞工作者經常參閱已經先行發佈之媒體同業的報導,因此,對於新聞工作者的 非供述證據,可以分為以下五種:
(一) 新聞媒體報導:針對新聞工作者交叉比對資料的方式,蕭伊貽(2011)
指出常見的類型之一,為新聞工作者透過媒體同業的報導以佐證事 件。換言之,新聞工作者查證時,常會參照其他媒體的報導以完成 資訊比對。根據新聞同業對於事件的報導,新聞工作者除了能夠確 認事實,也能從中獲取相關資訊,了解事件發展。這種新聞工作者 需要參閱其他新聞媒體報導之情形,尤其顯現在國際事件發生時,
由於新聞工作者無法立即前往現場,所以大多會先根據當地通訊社 或媒體所掌握的資料,確認事件。此外,趙敏雅(2018)與電視新 聞工作者訪談時,發現由於平面媒體可以長期追蹤新聞事件,致使 電視新聞工作有時會通過參照平面媒體報導,查核事件細節。
(二) 數據或文字報告:透過查找官方數據、文字紀錄、文件報告、名單 等文書資料,可以幫助新聞工作者確認或反駁消息,藉此查核事實
(Steve Buttry, 2010)。
(三) 文字訊息紀錄:行動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通訊軟體等,
經過行動電話或電腦儲存或輸出之文字對話的訊息紀錄,因為其存 在能夠認定事件是否確實發生等事實,所以也為證據(李榮耕,2011,
朱應翔、孫珮瑾,2015 年 1 月 29 日)。
(四) 照片:新聞工作者對於事件的情況與狀態,可以通過查找照片來確 認,如 2011 年日本地震以及地震中東地區的民眾抗議,新聞工作 者皆通過現場民眾所拍攝的照片,來查核現場與事件發展
(Schifferes, Newman, Thurman, Corney, Göker, & Martin, 2014)。
(五) 錄音或錄影:影像與錄音檔案,也可以幫助新聞工作者確認現場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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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Steve Buttry, 2010),如面對災難事件,新聞工作者往往 是發生之後,趕赴現場,通常掌握較少訊息,因此,藉由目擊、紀 錄器、監視器的影片音檔,能夠確認事件發生當下的經過
(Rauchfleisch et al., 2017;蕭伊貽,2011,頁 99)。
新聞工作者接獲消息時,往往事件已經發生,除了著手與人探問,取得可以 確認事實的描述說明之外,也能透過獲取文書報告,以及有關事件現場或是事件 發生當下的紀錄與檔案,即新聞媒體報導、數據或文字報告、文字訊息紀錄、照 片、錄音或錄影等五種非供述證據,來確認事實。
綜上所述,本研究將新聞記者查證所需的證據類型分為「供述證據」(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描述說明、現場目擊者的描述說明、轉述聽聞者的描述說明、
官方權責單位的描述說明、家學者的分析評論、一般網友的分析評論)及「非供 述證據」(新聞媒體報導、數據或文字報告、文字訊息紀錄、照片、錄音或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