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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資料分析

第二節 社群媒體證據類型

二、 災難的救援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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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平面記者現在也在社群媒體進行直播。對此,十位受訪者中,電視記 者 A、B 與 J 等三人都曾將平面媒體的直播錄影作為證據。電視記者 A 與 J 報導 花蓮地震時,都將平面媒體的現場直播作為證據,進行連線報導。電視記者 B 指出平面記者平時在外工作,無需回公司作業,故直接前往災難現場速度較快,

能直接開手機在臉書進行現場直播:

平面記者就全部都撒在外面,之前新北市下暴雨,我看到臉書通知顯示 的蘋果現場直播,就是蘋果的記者已經在泰山直播,講說淹水淹到半個 輪胎高,那我就先趕快把這個災情訊息,出一條乾稿。(電視記者 B)

綜上所述,受訪的電視記者在災難發生階段,報導災難消息與災情,使用社 群媒體取得的證據,以非供述證據而論,有平面記者的報導與直播,以及現場目 擊者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照片、影片與直播。供述證據則有現場目擊者,以 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描述說明。

另外,電視記者運用不同證據時,會有不同的論述策略。當電視記者將平面 媒體在社群媒體發佈的報導與直播,直接作為災難報內容,並不會說明出處。而 現場目擊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照片、影片及直播,電視記者直接引用時,

會在畫面中加上網友的社群媒體帳號名稱,說明出處來源,並會表明為「網友拍 攝」,完成播報。至於現場目擊者,以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發佈的文字描述說 明,電視記者會強調該言論為「網友說」,並翻拍網友在社群媒體該篇文章或留 言,放於報導中強調訊息來源為網友。

二、 災難的救援階段

災難造成衝擊,進而引發災情。此時,救難單位一接獲通報,即會派員前往 現場查看,並成立救災指揮站,統合災情與評估災害現場環境,決定救助的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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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及調度分工,讓執行救災救護的作業組正式展開行動(內政部消防署,2012,

頁 1209),故在災難救援的階段,記者會關注救災的進度。此外,本研究從訪 談資料發現,電視記者在救難期間,除了需更新救援行動,還會再確認第一時間 未注意的周邊災情,以及著重人情故事。為了求證上述災難新聞內容,受訪的電 視記者會使用社群媒體獲取官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描述說明、照片與影片,

及平面媒體的報導等,作為證據,完成報導。

(一) 官方的描述說明、照片與影片

救難隊進駐災難現場執行救援期間,記者需確認救援的進度,除了電視記者 C 會直接致電聯繫詢問熟識的官方單位,並經由人脈取得現場救難隊員聯絡方式。

另外九名受訪的電視記者,均會會關注官方在社群媒體的 PO 文,藉著官方的描 述說明,確認救災的情形。如電視記者 E 曾在報導颱風時,發現有些救難單位 會將救災細節,記錄在臉書,包括發佈傳出災情的時間、地點、前往災區救援的 分隊,以及救災經過的照片與影片,因而電視記者 E 只要聽聞當地出現災情時,

就會到救難單位在社群媒體的官方粉絲專頁,確認救援狀況:

「即時消防-新北市」、「新北消防發爾麵」都是官方粉絲專頁,都會 PO 出幾月幾號幾點幾分,災情在哪裡,出動分隊是誰跟救援情形,然 後還有 PO 在現場救援的照片或影片,就會用在報導,所以只要有颱風 來了,或是傳出新北市哪邊淹水,我就會到這兩個官方的粉專看。(電 視記者 E)

電視記者 J 指出如今救難隊員執勤時,均配戴 GoPro 跟密錄器,能夠完整拍 攝搜救的過程,因而電視記者 J 會主動搜尋救難隊的臉書粉絲專頁,經由官方上 傳的描述與影片,確認救援的細節,直接作為報導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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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難隊現在都會戴 GoPro 跟密錄器,出來後就會把救難過程的影片,

上傳到臉書粉專。花蓮那時候我人在現場,就是去看有哪些救難隊有來,

然後上臉書搜,像是「新竹消防局」就有 PO 影片,畫面就是救難隊在 倒得亂七八糟的房子裡面,嘗試各種角度進入去救人,然後描述說最後 怎麽救援成功。那就是照寫,影片直接用。(電視記者 J)

此外,因為災區支援救援的救難隊數量多,現場往往十分混亂。受訪的電視 記者還會從網友轉傳官方的訊息,獲知官方在社群媒體發佈救援貼文與影片,從 中掌握救災的細節並直接取用,完成報導。如電視記者 O 說:

現場大家進進出出,非常亂,我滑「爆料公社」,看到網友轉發某特搜 隊的貼文跟影片,是用密錄器記錄,說有找到陸客,但擔心破壞樑柱,

會造成大樓有瞬間倒塌的危險,只好先做標記,把大樓一層層拆除,之 後再進場徒手將大體挖出,因為轉發上面都會保留原 PO 是誰,我就直 接點進去那個特搜隊的粉專,按照上面的資訊寫,直接用影片。(電視 記者 O)

(二) 目擊者與當事人的描述說明、照片與錄影

在上一章的互動定向,本研究發現十位受訪者會將社群媒體的訊息,傳給 事發單位,迫使該單位出面回應救災進度。針對社群媒體的訊息,十位受訪記者 均表示,相較於目擊者與當事人對事件的描述,其上傳的照片與影片,更能讓事 發單位難以推託,勢必會回應與說明。如電視記者 B 說:

對某單位不利的事情,對方絕對不會認,我會先說臉書上網友都在說,

那他如果跟我說沒有啊,我接下來就是把影片或照片截圖,跟對方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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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沒有聽說,我傳給你看,這樣對方就不得不回應了。

電視記者 D 以暴雨導致桃園機場淹水為例,說明透過社群媒體上目擊者與 當事人的照片與影片,迫使起初不願正面回應的官方,必須出面說明救災的進 度:

桃機公司怎麼可能會跟記者說不好意思喔,我們因為下午瞬間暴雨所以 大淹水。既然桃機公司不告訴記者,那記者也就不會知道,都是在現場 的旅客把各種誇張淹水的照片、影片,上傳到社群媒體,一開始問桃機,

一定都是講了解調查中,我就說不用查,旅客就是拍到哪裡淹水了,我 可以給你看,那你們現在到底處理進度到哪裡,對方才回說現在出動了 多少大型抽水機。

從電視記者 B 與電視記者 D 的言論,可發現照片與影片等非供述證據,更 容易迫使對方回應救災行動。事實上,在刑法中,非供述證據是以物及文書之存 在或狀態為證,具有客觀性、某程度之不可代替性、長時間不會變易,以及無預 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評價之裁量較供術證據強(溫陽、關 偉,頁 101)。對此,新聞記者追查所使用的證據,亦為照片與影片等非供述證據 的強度,勝過描述說明等供述證據。

在救援階段,有時災難的影響仍持續發酵,故受訪的十位電視記者會使用社 群媒體取得當事人的訊息,追查周邊災情。除了會以當事人的描述說明為證之外,

更需要經由照片與影片,確認災情嚴重程度,此亦彰顯相較於供述證據,非供述 證據更強而有力,如以下電視記者 C 與 J 表示:

在貼文上,把時間、地點、事情發生經過,受災的細節講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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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會說服他,可不可拍一張照片或影片,就是我得要確定一下有多 慘。(電視記者 C)

到底多誇張、裂的有多嚴重,不會覺得災民會誇大,但容易有認知上的 不同,可能記者看過很多災難,有時候會覺得還好,但對災民來說,那 未必,所以需要看照片跟影片。(電視記者 J)

電視記者 J 進一步舉出曾以當事人在社群媒體描述受災情形,並上傳的照片 與影片佐證,報導周邊災情:

花蓮地震的時候,很多當地居民會在臉書 PO 出家裡受損的樣子,當時 七星潭社區的災民,講說家園都毀了,要爬窗才能進去房子裡,看災民 拍的照片跟影片,真的就是門窗整個變形,牆壁龜裂,地面隆起,非常 誇張,所以直接去現場報導。

對受訪的十位電視記者而言,當事人的照片與影片,也是在報導人物故事需 使用社群媒體獲取的證據。電視記者 C 直言:「故事終究都還是需要有照片或 影片去佐證。」電視記者 B 亦強調:「對我來說,照片影片就是一個印證,至 少要有一張相關照片。」因而,十位電視記者,均表示救援階段,會根據官方提 供的傷亡與失蹤名單,或在避難收容所跟災民聊天,抑或是聽聞家屬的描述,發 掘人物故事,進一步從社群媒體找尋當事人的照片與影片佐證。對此下列依序為 電視記者 A、C、E 與 B 報導災難報導人物故事時,都會再找出當事人社群媒體 的照片與影片,以證實相關描述屬實,完成人物故事報導:

中南部通常都會給失蹤者、傷者、死者的全名,這時候搜臉書就非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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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一定會有家屬在現場等救援結果,就跟家屬確認找到的臉書是不是 當事人再問一下受困者的是怎麼樣的人,喜好是什麼,像是說很開朗,

很愛去旅遊,那就會去看受困者的臉書上有沒有旅遊的照片、影片,有 就可以做故事。(電視記者 A)

災民中,有人說同棟住戶某某某是好人好事代表,因為是鄰居用講的嘛,

我會把某某某的名字拿去臉書上面搜尋,然後拿臉書給跟鄰居看,這個 人是不是就是他講的那個人。像好人好事獲獎這種光榮開心的事情,一 般人都會發文,或者是會有朋友主動在留言牆祝賀,所以我就開始直接 點留言版跟相片,從裡面去找,我曾經有找到某個人拍下去領好人好事

我會把某某某的名字拿去臉書上面搜尋,然後拿臉書給跟鄰居看,這個 人是不是就是他講的那個人。像好人好事獲獎這種光榮開心的事情,一 般人都會發文,或者是會有朋友主動在留言牆祝賀,所以我就開始直接 點留言版跟相片,從裡面去找,我曾經有找到某個人拍下去領好人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