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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語

三、 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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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容,然當然地將便宜供與解為雇主的義務是困難的,故基本上雇主有是否同 意便宜供與之請求的自由裁量權,工會並不能當然地請求雇主提供。此時,工會 得要求雇主便宜供與,需以勞資間自由交涉後基於團體協約等合意,或雙方已形 成勞動習慣後,賦予工會此種權利為必要234

二、 少數說見解

少數說認為,工會雖以自主營運、自籌經費為原則,然實際上工會有所困難 之場合,由雇主給予一定的援助,此應為團結權保障下雇主團結承認義務的內容 之一。而雇主雖依團結承認義務而接著有在一定範圍內對工會為便宜供與的義務,

然此義務僅為抽象的存在,具體而言要如何的提供便利措施基本上應由勞資間的 合意乃至於勞動習慣來加以制度化。故工會雖非當然得向雇主請求便宜措施的提 供,但是在該便宜供與在對工會的維持、運作是不可或缺,且對雇主並無太大負 擔而得加以提供的情況下,雇主拒絕提供在客觀上係抱持有積極侵害團結權的意 思,此時雇主的拒不提供可能成立不當勞動行為甚至進而侵權行為。特別是企業 內有複數工會存在之場合,雇主對一方為便宜供與卻對他方拒絕,將會成立支配 介入,勞動委員會也可能作出命雇主出借工會事務所等積極行為之命令235

三、 實務見解

法院實務上亦同通說見解,代表性的案例如日産自動車(組合事務所)事件236, 針對雇主拒絕出借工會會務所,最高法院的判旨表示:「工會對企業設施之利用,

本應透過團體協商等與雇主達成合意以進行使用,雇主並無當然應將企業設施之 一部借予工會作為會務所等使用之義務,原則上是否出借可說是委由雇主自由決 定。」此外,又例如三菱重工長崎造船所事件237中,最高法院針對在籍專從亦 表示工會並非當然得請求,雇主是否同意在籍專從乃雇主的自由。

從而,在通說及實務見解下,勞資雙方未能就便宜供與達成合意,雇主對工 會請求便宜供與加以拒絕的場合並不逕成立支配介入。例如在JR東日本(千葉 動労組合掲示版等)事件238中,雇主以未締結團體協約為理由,不提供工會布告 欄等,中勞委即否定本案不當勞動行為之成立。

西、渡辺、中嶋,445、446 頁;塚本,293頁;山口,305 頁;辻村昌昭,「企業内・外の組合 活動」,載於:『講座 21 世紀第 8 卷』,144 頁。

234 西谷、道幸、中窪編,119、120 頁(奧山明良執筆)。

235 西谷,54、267、268 頁。

236 最二小判昭 62.5.8,労判 496 号 6 頁。

237 最一小判昭 48.11.8,労判 190 号 29 頁。

238 中労委命令平 17.12.7,命令集 133 集 168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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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便宜供與的差別待遇與「中立保持義務」

然而即使如通說、法院實務採取雇主無便宜供與義務之見解,亦須注意「中 立保持義務」違反之問題。蓋一般認為雇主的「中立保持義務」不僅限於團體協 商之場面,而是所有的場合皆應如此239。從而即使認為雇主無便宜供與的義務,

但在企業內有複數工會併存之情形下,因為雇主負有所謂「中立保持義務」,故 若對一方工會為便宜供與同時卻拒絕另一方,在無合理理由下,會被評價為使工 會弱化的行為,成立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240

就複數工會間便宜供與上的差別待遇,實務見解可參見日産自動車(組合事 務所)事件241:「雇主之中立保持義務於工會會務所等便宜供與場合也無不同,

會務所等對工會而言具工會活動上重要意義,若雇主一方面對某工會貸與,另一 方面卻對其他工會拒絕一切貸與,於如此差別待遇不存在合理理由下,可推認其 有弱化工會之意圖,該當勞組法 7 條 3 款的支配介入。」此外,本判決尚對此之 合理理由如何判斷加以補充:「就合理的理由存在與否,非僅對雇主所表明的拒 絕理由表面上抽象地檢討,而是必須就雇主貸與一方工會之經過與其間條件設定 的有無、內容以及對他方團體協商之經過、內容以及企業設施的狀況、拒絕出借 對該工會的影響等各種情事綜合考察加以判斷。」

就工會間差別待遇的合理理由存在與否,當然係由雇主方面負擔舉證責任,

參實務上各判決意旨,可知此處應綜合考量各種情事,並就雇主的主張進行實質、

具體的考察。詳言之,因雇主通常會以各種看似正當的理由隱藏其反工會的意圖 與目第,故絕對不應僅就雇主主張的理由進行表面上抽象性的觀察,而應參考雇 主向來的態度、勞資關係實態、該工會間差別待遇行為所具有的意義、對工會的 影響等各種情事才為正確242

後續在日本チバガイギー事件 243中,雇主對併存的兩個工會提出相同的貸 與條件,因其中一工會拒絕接受該條件而未出借佈告欄的場合,法院認為此案件 中的條件尚非「正常的工會終究無法接受的不合理條件」,故認定不成立不當勞 動行為。學說上雖有對本案雇主所提出之條件是否真的非不合理提出質疑244,但 大抵上仍可看出日本チバガイギー事件中,法院的判斷模式乃接續先前日産自動 車(組合事務所)事件中的見解,即雖雇主對複數工會間為便宜供與上的差別待

239 日產自動車(残業拒否)事件,最三小判昭 60.4.23,労判 450 号 23 頁。

240 土田,342、343、421 頁;菅野,787 頁;角田、毛塚、脇田,380 頁(脇田滋執筆)。

241 最二小判昭 62.5.8,労判 496 号 6 頁。

242 宮里,226 頁。

243 最二小判平 1.1.19,労判 533 号 7 頁。

244 道幸,『ルール』,1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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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但此時仍要判斷是否有合理理由(本案中是否有合理理由的關鍵因素即是雇 主對併存工會間所提的貸與條件是否為「正常的工會終究無法接受的不合理條 件」),僅無合理理由的工會間差別待遇方會被認定成立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

第三款 小結

理論上工會是否對雇主有便宜供與的請求權與雇主的拒絕提供是否成立支 配介入,此二者是不同層次之問題,是否成立不當勞動行為的判斷上應不用完全 受到雇主是否有具體便宜供與的義務影響。換言之,若雇主已有具體提供的義務 而拒不提供當然很容易判斷成立不當勞動行為,但即使雇主尚未與工會依合意或 形成勞動習慣來賦予工會此種權利而使雇主負義務(或者依少數說之說法,尚未 以合意乃至於勞動習慣來對雇主的便宜供與義務加以具體化),也非必不成立不 當勞動行為,前述違反中立保持義務的情形即為顯例。具體判斷上,參考少數說 之見解,可認為在該便宜供與在對工會的維持、運作是不可或缺,且對雇主並無 太大負擔而得加以提供的情況,雇主若仍拒絕則可推認其有打壓工會的意圖,而 評價為支配介入。

最後,若雇主的拒絕便宜供與因為違反「中立保持義務」等情形而被認為成 立支配介入,在司法救濟上,雖並不因此使工會在私法上產生得積極向雇主請求 便宜供與的請求權245,民事法院頂多以侵權行為為由命雇主為損害賠償。但在行 政救濟上,勞動委員會得綜合考量諸般情事,作出命雇主出借工會事務所等積極 行為之命令,此點亦已受到法院之承認246,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本不必如同民事 裁判般判斷權利之存在與否,即使工會方無請求權此種私法上的權利存在,仍可 能對其救濟247

第三項 中止便宜供與與支配介入 第一款 前言

如前所述,便宜供與通常係基於勞資雙方間形成的勞動習慣或者基於雙方的 合意(特別是團體協約)來進行,若雇主在已提供相關便利措施後卻中止該便宜 供與,即發生是否成立支配介入之問題。

首先,若勞資雙方透過團體協約約定了便宜供與之提供,則雇主若直接違反

245 針對工會會務所,日本航空沖繩支店事件,那覇地裁昭 51.4.14,労民集 27 巻 2 号 212 頁。

246 此可參照前述日産自動車(組合事務所)事件,最二小判昭62.5.8,労判 496 号 6 頁。

247 山口浩一郎,「便宜供与の廃止――三菱重工長崎造船所事件」,載於:『百選(五版)』,153 頁;西谷、道幸、中窪編,120 頁(奧山明良執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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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約中止便宜供與,除了違反團體協約部分一般認為得進行司法救濟外,就不當 勞動行為的成立上,雖違反協約並非當然逕成立不當勞動行為,但因破壞協商成 果且使工會在協商上的立場限於不安,在檢討雇主該違反協約行為是否為弱化工 會行為或帶有反工會的意圖後,不可否認通常也容易認定成立支配介入的不當勞 動行為248。又團體協約的場合會產生爭議的尚有雇主解約、協約失效後中止(拒 絕更新協約)的情形,此種情形若也完全任由雇主為之,對長期依賴協約而獲得 雇主的工會而言,容易產生突襲而對工會運作造成阻礙。

至於勞資雙方就便宜供與若已形成勞動習慣,在承認雇主並無便宜供與的義 務之前提下,就法律上的分析而言,乍看之下會認為,既然本無作為義務,則作 為之後的中止應無任何違法性問題可言。然而,即使沒有義務存在,此種長時間 繼續並且使工會方已對之產生期待的狀況,任由雇主單方面地中止,對營造健全 的勞資關係應非適當249。且既然勞資雙方已經了解事實上的情況而仍長期反覆 的維持,基於勞資自治及勞資關係安定的觀點,一般而言應該要尊重這種勞資間 自主形成的行為準則,而不許雇主完全自由地廢棄長久以來的勞動習慣250

基於上述,學說、實務上認為對於便宜供與的廢止應該加上一些緩衝的法理 便被提出。

第二款 實務見解觀察

由於日本實務上已累積不少相關案例形成一定的法理可供依循,以下便以法

由於日本實務上已累積不少相關案例形成一定的法理可供依循,以下便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