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經費援助與便宜供與

第一節 經費援助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經費援助與便宜供與

第一節 經費援助

第一項 「經費援助」的意義

日本勞動組合法7 條 3 款規定:「雇主不得為以下諸款所揭之行為。三、支 配或介入勞工組成或運作工會,或就工會營運上經費之支付為經營管理上的援助。

但並不妨害雇主允許勞工在工作時間中不損失時間或工資與雇主進行協議或交 涉。又,將雇主實際上用於厚生基金或為了防止經濟上之不幸、意外、或者救濟 支出之福利或其他基金之捐贈,及最小限度面積之工會事務所的提供加以除外。」

其中所謂「就工會營運上經費之支付為經營管理上的援助」一般被稱為「經費援 助」之不當勞動行為,而屬於同款前段「支配介入」的一種下位類型。並且,依 同法2 條但書 2 款,受經費援助之工會由於不具自主性,不符勞動組合法上工會 的要件,僅為憲法上工會,而不受勞動組合法相關規定保護,無向勞動委員會申 請救濟的資格。

上述經費援助禁止規定之立法旨趣在於工會自主性之維持、御用工會化之避 免。蓋工會的自主性與獨立性為工會實現其存在目的所不可或缺,而工會經營管 理乃至於財政上的負擔本應由工會自理,若反而轉由利害相反、處於對立面的雇 主來負擔,恐會損及工會的自主性與獨立性,進而使工會有被雇主御用化的可能,

故從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目的看來,將經費援助作為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加 以明文禁止應為適當215

雖經費援助禁止規定的設置本身在理論上應無爭議,但其實在日本並無法單 純從不當勞動行為的法理去加以理解,蓋此規定內容的形成有其當初時空環境下 的特殊背景與背後的政治意圖。詳言之,二戰之後數年間日本的工會運動蓬勃發 展,並以企業內工會為主要組織型態,當時日本的勞資關係中普遍承認工會專從 者(專職會務人員)的工資照領、工作時間內的工會活動甚至罷工之際的工資照 給等對工會的支援,此種現今較難接受的援助行為在當初卻頗為根深蒂固,而形 成勞資間的勞動習慣。然而不久後由於國際情勢變化(美蘇對立、中國赤化), 佔領日本的美軍轉變政策,不再繼續提倡工會運動,反而欲抑制工會運動,資方

215 岸井(下),112 頁;本多,『不当労働行為と組合活動』,89 頁;西谷、道幸、中窪編,118 頁(奧山明良執筆);市毛景吉,「組合活動と賃金--経費援助・便宜供与の法律問題」,季刊労 働法63 号(1967 年 3 月),124 頁。

4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便趁此機會聯合政府,以「無工作、無報酬」為口號欲積極收回原本退讓的「失 土」,最後終於在昭和24 年(1949 年)通過修法,以確保工會自主性之美名將 勞動組合法第7 條 3 款修為如今的內容216

第二項 「經費援助」的認定

勞動組合法第7 條 3 款但書就經費援助明文了三個例外,分別是 ○1 勞工在 工作時間中不損失時間或工資與雇主進行協議或交涉、○2 雇主對工會厚生基金或 互助、福利等基金之捐贈、○3 最小限度面積之工會事務所的提供。此時問題在於,

除了法所明文的三個例外以外,是否其他任何的便利提供或者贊助皆該當經費援 助?亦即此處的三個例外究竟是列舉規定或者例示規定?此涉及如何解釋經費 援助之認定基準,就此,可大略分為「形式說」與「實質說」兩種立場。

第一款 「形式說」

採「形式說」者認為,經費援助之禁止規定有其獨立意義,因為接受雇主經 營管理上之援助本身就隱含有喪失自主性的危險(即使接受援助當下保有自主性,

但可能產生依賴而於將來某時點會喪失自主性),故只要不是很輕微的經費上援 助,除非符合但書例外,否則就應該廣泛地認定成立不當勞動行為,而不問雇主 的意圖如何與工會是否確有喪失自主性的危險217。若依此說,則在籍專從218者 的給薪、就勞時間內工會活動與罷工的工資照給、工會會務處理的出差費或日支 費等,皆不問其對工會自主性有如何的影響,一律成立成立不當勞動行為。

第二款 「實質說」

採「實質說」者認為,即使形式上該當經費援助,但只要工會無喪失自主性 乃至於喪失自主性的明顯危險,就應該否定成立不當勞動行為。詳言之,經費援 助本不過是支配介入的一種型態,其禁止規定僅為注意規定,是否成立此一不當 勞動行為仍要判斷工會是否喪失自主性乃至於客觀上雇主是否有不當勞動行為 意思,不應從形式上機械式的判斷。且雇主對工會提供的便利或者經費上支援也 可能是工會強力運作下的成果乃至於勞資雙方協商後對此達成團體協約等合意,

日本勞資關係上又普遍存在各種援助的慣例,若限制經費援助之不當勞動行為的 例外僅有條文所示的三種,顯不妥當,故應認為該條文的例外僅為例示規定,實 際上是否該當經費援助仍應實質判斷。如此一來,例如雇主以「罷工解決金」的

216 立法變遷過程詳參本多,『不当労働行為と組合活動』,89~96 頁。

217 山口,100 頁;石井,475 頁。

218 所謂「在籍專從」乃指工會幹部雖保留企業員工身分但專門從事工會會務工作。

5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名義發給勞工相當於罷工期間的薪水,此皆不該經費援助的不當勞動行為219。 另有指出在日本工會的組織型態與工會活動的現況下,的確不得不採取「實 質說」,但考量對等且健全的勞資關係之促進、團結權保障的勞資間對等實現,

仍不應過於輕易地認定經費援助的例外。故在是否該當經費援助之不當勞動行為 的判斷上,應就該當經費援助行為的內容與性質、經費援助的程度(例如金額多 寡)、實施該援助的前因後果等加以考量,嚴格地進行判斷220。此屬於強調應嚴 格判斷下的「實質說」。

第三款 小結

此處「形式說」為少數學說與行政解釋所採,其中行政解釋的部分嚴格且機 械式地按照條文文義操作,甚至已達到忽略立法意旨所謂「工會自主性的確保」

之程度,無怪乎所謂「工會自主性的確保」此一立法意旨被認為只不過是表面上 的理由,真正的目的還是在於抑制工會運動,破除向來對企業內工會提供大量便 宜供與、經費援助的勞動習慣221

在如此背景下,「實質說」終究乃多數學說與判決實務所採,此論點也為check off(代扣會費)、就勞時間內工會活動的容忍、企業內工會活動所需設施的提供 等便宜供與留下了法律面上的一線生機,而不會被當作經費援助之不當勞動行 為222。但該修法及行政機關的解釋令等確實對當初風起雲湧的工會運動有所抑制,

至少表面上不再有專從者的工資照領、罷工之際的工資照給等情形,然就勞時間 內的工會活動則仍然大多不扣工資,會務所、布告欄等設施利用以及代扣會費之 措施也多有繼續進行之例223

至於不當勞動行為的相關問題上,其實真正受到經費援助的工會本身難以想 像其會請求救濟,故比較會產生爭議者多乃因為雇主僅對一方工會提供經費援助 所導致的工會間差別待遇問題,例如對第二工會出錢寄送文宣、出錢辦會員大會 等,蓋此時對他方工會而言,容易評價雇主成立支配介入224

219 外尾,290、291 頁;西谷,204 頁;片岡、村中,292 頁;岸井(下),115 頁;菊池、林,

142~145 頁;野村、沼田、青木、橫井編,165 頁(本多淳亮執筆);島田信義,「支配介入」,

載於:『大系第 4 卷』,114 頁;市毛景吉,「組合活動と賃金--経費援助・便宜供与の法律問題」,

季刊労働法63 号(1967 年 3 月),125 頁;窪田隼人,「労働組合の自主性と便宜供与」,季刊 労働法76 号(1970 年 6 月),27~30 頁。

220 西谷、道幸、中窪編,119 頁(奧山明良執筆)。

221 此處行政解釋的分析與批評詳參本多,『不当労働行為と組合活動』,97~106 頁。

222 片岡、村中,292 頁。

223 岸井(下),113 頁;堺鉱二郎,「便宜供与慣行の破棄」,載於:『現代講座第 8 卷』,155 頁。

224 西谷,204 頁;島田信義,「支配介入」,載於:『大系第 4 卷』,114、115 頁。

5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此外,本次以工會自主性之名所進行的修法內容,不只形式上使經費援助成 立不當勞動行為,實際結果也讓雇主得以此為由拒絕工會所提出的便宜供與相關 要求,或者是中止原本基於勞動習慣進行中的便宜供與。此種雇主拒絕或中止便 宜供與的問題,隨著1950 年代末期至 1960 年代日本是否要批准 ILO87 號公約的 討論中,所謂勞資關係上「自主運作、相互不介入」原則的提倡,以及當時企業 再造、經濟發展的方針,更加劇烈225。就此等便宜供與的拒絕或中止是否該當不 當勞動行為,詳後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