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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語

二、 團體協約中「 check off」條款是否有規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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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雖也有違反同原則的可能,不過一來按照最高法院在済生会中央病院事件313 的見解,只要「check off」協定符合勞基法 24 條 1 項但書要件,則不生違反問 題;二來透過勞基法24 條的目的性解釋,雇主與會員間合意抵銷也有解為不違 反全額給付原則的可能314

其次,會費的收取方式本為工會及會員間的合意事項,採取「受領委任說」

下,若章程訂明以代扣會費方式收取,則即使會員無明示同意也會被一方強制,

此並非妥當,此外,因為受領委任契約是為工會利益而存在,未定委任期間時會 員也不可單方解約。反之,「支付委任說」的構造被認為較容易反映個別會員的 意思315

總之,在支付委任說的構造下,「check off」協定的三方法律關係應為 ○1E A會 員對工會的繳納會費義務、A2E A會員與雇主間的會費支付委任契約、A3EA工會與雇主 間的會費收取委任契約(工會賦予雇主代理受領會費的權限,雇主則對工會有交 付相當於會費金額的義務)315F316

二、團體協約中「 check off」條款是否有規範效力

對代扣會費的法律構造有以上基本認識後,或許由於雇主與工會的「check off」協定常可能兼具團體協約的性質(特別是若對於前述代扣會費是否適用勞 基法24 條採取肯定見解者,由於要符合 1 項但書要件必須與雇主締結書面協定,

故也容易符合勞動組合法14 條團體協約要式性的要求317),故對於會員同意的 必要與否及可否要求中止的問題,便有嘗試以團體協約的規範效力作為解決途徑 的討論。

就此,對於具備勞動基準法 24 條 1 項但書要件,且有團體協約之性質的

「check off」協定,エッソ石油事件中最高法院否定其具有規範效力的理由在於,

24 協定僅有免罰效力,而無支付委任的效力。

法院見解僅考量到24 協定的面向,對於「check off」條款的規範效力當然

313 最二小判平 1.12.11,労判 552 号 10 頁。

314 山川隆一,「チェック・オフをめぐる権利義務関係と不当労働行為--ネスレ日本霞ヶ浦工場 事件」,ジュリスト960 号(1990 年 7 月),86 頁;倉田聡,「チェック・オフ協定の協約理論--2つの高裁判決を素材に」,労働法律旬報1290 号(1992 年 6 月),33、34 頁;水町勇一郎,「組 合員によるチェック・オフ中止の申入の可否--エッソ石油事件」,日本労働法学会誌 85 号(1995 年5 月),162 頁。

315 倉田聡,「チェック・オフ協定の協約理論--2つの高裁判決を素材に」,労働法律旬報 1290 号(1992 年 6 月),34 頁。

316 中窪、野田、和田,138 頁;西谷、道幸、中窪編,203 頁(名古道功執筆)。

317 日本勞動組合法第 14 條:「關於工會與雇主或其團體間之勞動條件等的團體協約,乃以作成 書面並經兩當事人署明或記名蓋章而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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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只以24 協定的效力範圍加以解釋,實則此一問題原本就是團體協約自身效力 的問題,也應從團體協約中的「check off」條款本身是否具規範效力來加以檢討 318。 就此學說上提出不同見解如下述。

(一)規範效力肯定說

在工會與雇主的「check off」協定具有團體協約性質時,有認為就代扣會費 得解為該當勞動組合法第16 條所謂「關於勞工待遇的基準」,從而具有「規範效 力」。依此,工會內部有代扣會費的規定,然後工會代表勞工與雇主締結「check off」協定,此協定就可同時產生支付委任與收取委任的效果,雇主可依此從會 員勞工的工資中替工會代扣會費,個別會員勞工只要維持有會員身分,就不得違 反此處規範效力而要求雇主中止代扣會費319

另有從 24 協定的面向出發者認為,24 協定在某些場合下(例如,販賣部的 消費金額由工資扣除的協定),免個別勞工同意,只要扣除即可發生支付委任的 私法上法律效果,故此處「check off」協定的締結,應相同處理,亦即除了免罰 效力外,應尚可在雇主與個別會員勞工間發生支付委任的效果,而導出與上述見 解相同之結論320

反對見解的著眼點不外乎認為代扣會費乃係對個別會員勞工已發生的工資 債權加以處分,故應基於個別會員勞工同意方可為之。但代扣會費乃具保障工會 的機能,向來也多為團體協約中重要的一部分,且會員本有向工會繳納會費的義 務,由雇主代扣不過是收取會費的一種方式,對此問題若僅注意個別性工資預先 扣除的面向,而認為團體協約中就代扣會費的約定只有債法性效力,此種觀點應 非適當321

此外,雖有將代扣會費此種收費方式解為工會統制權範圍外的見解,但考量 繳納會費乃會員基本義務,且代扣會費此種收費方式有其便利性及普及性,解為 在工會統制權範圍外的見解應不足採322

318 鈴木隆,「チェック・オフ」,労働法律旬報1351・1352 号(1995 年 1 月),49 頁。

319 菅野,617、618 頁;下井,155 頁;荒木,499 頁;小西国友,「チェック・オフの法的構造」, 季刊労働法164 号(1992 年 8 月),135 頁

320 山口,308、309 頁。

321 荒木,499 頁;古川陽二,「チェック・オフ――エッソ石油事件」,載於:『百選(七版)』,

191 頁。

322 菅野,6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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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範效力否定說

此說則認為由雇主替工會代扣會費作為會費的一種支付方式,本即不過是工 會與會員間(工會內部)要決定的問題,並無欲變更雇主及勞工間的權利義務關 係而與勞動契約內容無關,無法該當作為規範效力發生對象的勞動組合法第16 條所謂「關於勞工待遇的基準」323,並且工會並無對勞工已發生的工資債權加以 處分之權限,欠缺發生規範效力的前提324。對於同樣採取否定說的エッソ石油事 件最高法院見解,由於對於團體協約規範效力向來有過度從寬解釋的傾向,本判 決可說是終於正確抓準團體協約與私法自治的關係,應給予正面評價325

即使是從 24 協定的面向出發,由於代扣會費的工資扣除並非決定工資數額 的問題,而是該工資作為已決定且已完全特定、具體化的個人權利,卻要從其中 扣除部分金額的問題,故應否定其發生規範效力326

雖有從「check off」的工會保障機能出發,對否定說加以質疑的見解,然而 工會本得直接向會員請求交付會費,也可能對拒絕代扣的會員以違反章程為由進 行統制處分,且在會員與雇主間就授權代扣會費的合意上,不妨允許特約限制勞 工撤回同意,此皆可化解重視「check off」的工會保障機能者的疑慮。另外,在 工會分裂、會員集團性退出工會的案例中,從雇主的角度要判斷勞工的會員資格 存在與否常有困難,亦即當勞工要求雇主中止代扣時,要求雇主判斷該勞工是否 尚受規範效力所及是不切實際的327。此時,若依實務見解則雇主是否知悉勞工 的會員資格或所屬工會並不重要,總之只要雇主受勞工通知,就應依該勞工的意 願中止代扣,則採取否定說對雇主而言似乎較為方便。

(三)小結

有指出,此處對於規範效力發生與否的爭論,理論上係代扣會費條款是否該

323 萬井、西谷編,79 頁(藤內和公執筆);水町勇一郎,「組合員によるチェック・オフ中止 の申入の可否--エッソ石油事件」,日本労働法学会誌 85 号(1995 年 5 月),164 頁;鈴木隆,

「チェック・オフと協約法理」,日本労働法学会誌 88 号(1996 年 10 月),226 頁。

324 東大(下),717 頁;本久洋一,「チェック・オフ協定の効力と使用者のチェック・オフ権 限の法的根拠--エッソ石油事件」,法律時報 67 巻 4 号(1995 年 4 月),105 頁。

325 花見忠,「チェック・オフ――エッソ石油事件」,載於:『百選(六版)』,169 頁。

326 浜田富士郎,「併存組合の組合員をも対象とした組合費のチェック・オフ,それら組合員 からのチェック・オフ組合費のチェックオフ協定当事組合への交付が不当労働行為にあたる場 合に,右チェック・オフ相当額を関係組合員個人にではなく当該併存組合に支払うように命ず る救済命令が違法とされた事例--ネスレ日本事件」,判例時報 1540 号(1995 年 11 月),224 頁。

327 本久洋一,「チェック・オフ協定の効力と使用者のチェック・オフ権限の法的根拠--エッ ソ石油事件」,法律時報 67 巻 4 号(1995 年 4 月),10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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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組法16 條的爭議,實質上則可能是對於工會統制權的範圍有不同考量導致 結論上的差異328。詳言之,會費的支付作為工會會員義務,不支付乃構成統制 違反無疑,但支付方式是否也當然在統制權的範圍內?認為會費的支付方式當然 也在工會統制權範圍內者可能會得出肯定說的結論;認為只有繳費是義務,方式 則可自由選擇者,可能就會得出否定說的結論。

實則,本文以為在統制權範圍的認定之外,學說上爭議此問題的更上位目的 應該是要在工會利益與會員個人意思的衝突上取得解決。亦即代扣會費的制度對 工會有其保障工會的機能已如前述,然而當會員表達反對代扣之意思時,究竟該 如何評價該會員之意思,方可合理解釋代扣會費的法律關係又不破壞工會的運作。

為了達成此一目的,規範效力便成了理論上一個可能的突破點,強調「check off」

保障工會的機能者或許採取了肯定見解,而較強調會員意思的重要性者或許就踩 了否定見解,形成此一爭論。

然而,基於以下兩點理由,本文認為如今繼續爭執有無規範效力已非關鍵。

首先,現實情況中工會與雇主間就代扣會費所締結的合意並非必然是團體協 約,故從規範效力的觀點著手並無法全面解決此處會員意思與工會利益衝突之問 題329

其次,若硬要在肯否說中擇一,本文認為要將從工資中由雇主替工會代扣會 費解為勞組法第16 條所謂「關於勞工待遇的基準」還是牽強了點,故傾向否定

其次,若硬要在肯否說中擇一,本文認為要將從工資中由雇主替工會代扣會 費解為勞組法第16 條所謂「關於勞工待遇的基準」還是牽強了點,故傾向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