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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語

三、 意思不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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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造成工會弱化之虞,就推定該當支配介入,由雇主舉證其無支配介入意思或 有為該當行為的正當理由175

三、 意思不要說

此說認為支配介入此一不當勞動行為之成立,並不以雇主存有支配介入的意 思為成立要件。

首先,立於7 條各款全面意思不要說之立場者有指出,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 目的並非如同民刑事爭訟般追究雇主的責任,而是以向勞動委員會的行政救濟作 為救濟方法,故應採意思不要說,就不當勞動行為的成立,雇主內心的意思並非 問題,應解為客觀上有因果關係存在即為已足176

類似見解認為,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目的並非規制雇主反工會的意思,而是 要確立集體勞資關係秩序,故應無必要證明具體、個別的反工會意思。並且,一 般性的反工會或嫌惡工會的情感也無必要證明,只要證明雇主對不利益待遇的原 因有所認識即可177

此種全面採取意思不要說者,大致上乃從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目的以及其行 政救濟的特殊性著眼。

詳言之,就目的而言,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並非意在規制該不當勞動行為意思,

而是規制該雇主的行為本身,且此制度也無欲追究雇主的責任,並不因此處罰雇 主,而係為向將來回復、形成集體勞資關係秩序所創設,故不當勞動行為的成立 應毋庸要求不當勞動行為意思。且在個案的調查與審問過程中使勞方舉證雇主反 工會的情感等,反而有害將來集體勞資關係的安定化,有違制度目的178

就行政救濟的特殊性而言,此制度並非以法院,而是以專門性的勞動委員會 作為救濟機關,由勞動委員會認定是否成立不當勞動行為,並發布相應的救濟命 令,此本與法院所進行的司法救濟不同,在不當勞動行意思的討論上本毋庸受民 事法理拘束之必要。且此處行政救濟要求簡易、迅速與彈性,若以證明相關意思 為必要,將導致事件處理的遲延,有違制度本旨179

相較於上述在勞動組合法第7 條全面反對要求不當勞動行為意思的見解,也

175 西谷,199 頁。

176 石川吉右衛門,『労働組合法』(有斐閣,1990 年 9 月),294、297 頁。

177 道幸,『行政救済法理』,81 頁。

178 道幸,『行政救済法理』,82 頁;小宮文人,「不当労働行為の認定基準」,載於:『講座 21 世紀第 8 卷』,91、92 頁。

179 道幸,『行政救済法理』,82 頁;小宮文人,「不当労働行為の認定基準」,載於:『講座 21 世紀第 8 卷』,90~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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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說主要係針對支配介入此一不當勞動行為類型,主張不必支配介入意思。其 認為支配介入此一不當勞動行為乃欲排除雇主對團結權的侵害,只要雇主客觀上 有支配介入之事實(對團結權有侵害的危險),即成立不當勞動行為,雇主有無 具體的反工會意圖之存在原則上非支配介入的成立要件。例外在款待工會會員或 提供金錢等無法單純地僅以客觀事實就判斷是否成立支配介入之場合,仍須有不 當勞動行為意思,不過此時應由雇主證明其無反工會意圖180

既然客觀上雇主的行為本身就可成立支配介入之不當勞動行為,則應無庸如 不利益待遇的場合考慮不當勞動行為意思之問題。雖有基於過失責任的原則採取 意思必要說者,但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乃源自憲法28 條,意在除去雇主對團結權 之侵害,進而保障勞工自主性的工會活動,則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責任乃因此一 制度的要求而產生之勞動法上特殊的責任,實無必要過度固執於個人主義下的過 失責任原則181

另外,雖有採取區分說的見解認為應將雇主的支配介入行為區分為兩種,一 為對工會的組成、內部運作等雇主本不得干涉的領域支配介入者,另一為在團結 權與雇主設施管理權、業務命令權重疊的領域為支配介入者,在後者的領域才要 檢討雇主主觀的意思。但其實在後者的場合,縱使採取意思不要說而不檢討意思 之問題,只要該行為屬弱化工會、對工會自主決定造成影響等有害正常的集體勞 資關係之行為,則無特殊情事下,仍應成立支配介入。並且,雖雇主的行為不一 定都可解為具有弱化工會的性格,但從正常的集體勞資關係秩序看來,也多有應 肯定成立支配介入的情形,例如勞資間向來皆有許可工會利用設施的慣例,雇主 卻突然不許可工會利用企業內設施進行工會活動182

第二款 實務見解

法院實務上對於支配介入的成立究竟是否需要支配介入意思作為要件並形 成無統一的見解。

最高法院在1950 年代曾經就雇主的言論是否成立支配介入,在著名的山岡 内燃機事件183中發表過相關意旨:「由於該當發言被認定客觀上包含對工會活動 的非難及以工會活動為由的不利益待遇之暗示,既然已有對工會運作造成影響的

180 塚本,247、248 頁;野村平爾,『労働法講話』(日本評論社,1963 年 5 月),341 頁;島田 信義,「支配介入」,載於:『大系第 4 卷』,101、102 頁;古西信夫,「支配介入」,載於古西 信夫編,『不当労働行為の判例と実務―古西信夫教授還暦記念論集』(ありえす書房,1992 年 11 月),170 頁。

181 本多等,66、67 頁(片岡昇執筆)。

182 小宮文人,「不当労働行為の認定基準」,載於:『講座 21 世紀第 8 卷』,98、99 頁。

183 最二小判昭 29.5.28,民集 8 巻 5 号 99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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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即使發言者對此並無主觀的認識或目的,仍應解為成立勞動組合法第 7 條 3 款所謂對工會運作的介入始為相當。」

上述最高法院判旨所謂「即使發言者對此並無主觀的認識或目的」,究竟應 如何解讀,在學說上由於立場的不同,成了各說各話的局面。持意思不要說者主 張,由該段用語可知最高法院也認同支配介入的成立不需要以支配介入意思的存 在作為要件;相反地,持意思必要說者則認為,最高法院判旨仍以意思必要說作 為前提,只是在該事件中,由雇主的發言本身就可當然地推定雇主有支配介入意 思,有此推定意思後,自無必要另行舉證雇主有何主觀目的或反工會意圖 184。從 而可知,此處最高法院判旨雖是一個重要論點,但並未平息學說上支配介入意思 必要或不要的論爭。

或許由於最高法院所表示的見解不夠明確,下級審判決在山岡内燃機事件之 後,見解也依然分歧185

第三項 支配介入意思之內容

關於前述支配介入的意思必要與否之爭議,目前學說上似乎多數採取意思必 要說,亦即支配介入的成立需以雇主某種意思作為成立要件,但實際上對於此處 的意思究竟是何種意思,或者說要求到什麼樣的程度,學說上其實也見解不一。

有必要先確認者為,一般認為在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下,傳統市民法上所謂故 意或過失此種主觀意思要件並非必要。不當勞動行為此種新型態的違法行為不同 於傳統市民法上的違法行為,其制度目的在於透過禁止雇主為不當勞動行為,並 排除團結權侵害的違法狀態,以形成公正勞資關係秩序,其行政救濟制度本質上 也非在追究雇主的民刑事責任,故雇主所為的不當勞動行為之違法性來自於其違 反不當勞動行為禁止義務, 此違法行為的成立與否關鍵在於義務的違反與否,

而不必如同民事侵權行為般檢討故意或過失此種主觀要件186

確認支配介入意思之內涵與傳統市民法上故意或過失的概念應脫鉤後,接下 來的問題便是採取意思必要說下,此處支配介入意思的內容為何。就此一問題,

有寬嚴不同的兩種見解,其內容類似於在勞動組合法第 7 條 1 款不利益待遇之成 立上,所謂「主觀要件說」與「客觀要件說」之對立187

184 此處學說議論參自中窪裕也,「支配介入と不当労働行為意思――山岡内燃機事件」,載於:『百 選(五版)』,161 頁。

185 傾向意思必要說者如三井生命事件,東京地判昭 33.11.28,労民集 8 巻 6 号 1003 頁等;傾向 意思不要說者如井笠鉄道事件,東京地判昭44.6.28,労民集 20 巻 3 号 665 頁等。

186 岸井(下),150、151 頁;外尾,221 頁;西谷、道幸、中窪編,115 頁(奧山明良執筆)。

187 此部分可參張義德,「論日本勞動組合法第7 條第 1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意思--從行政救濟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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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較為嚴格的見解認為,要成立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必須要雇主有 反工會「意圖」乃至於「動機」188。蓋雇主的該當行為可能是外觀上「中性的行 為」,例如解僱或者是言論等支配介入行為,若要在法律上非難該行為,除對於 行為的認識外,尚須行為中內含雇主的反工會「意圖」乃至於「動機」。從而,

此處的支配介入意思,其作用在於將一個外觀上「中性的行為」染上不當勞動行 為的色彩,其內容則有認為係對結果發生的意欲(不論是積極的惡意或消極的容 忍)189,也有認為因為支配介入不要求侵害團結權之結果的發生,故只要對不當 干涉工會組織、運作之行為有意圖即可,不需要對現實上弱化工會的結果有所認 識、意欲 190。也有特別強調反工會動機者,認為意圖的產生來自於動機,雇主若 存有反工會的動機,而以該違法動機作為原因作出行為,則應將該行為評價為不 當勞動行為191

較寬鬆的見解則認為,支配介入的意思不必達到「意圖」弱化工會、防礙工 會組織運作之程度,只要「認識」到該行為可能產生弱化工會、防礙工會組織運 作的結果即可192。蓋考量不當勞動行為此一新型態違法行為的特質,可知支配介 入的成立並不需要採取與傳統民事侵權行為相同的主觀要件,所謂「意圖」、「動

較寬鬆的見解則認為,支配介入的意思不必達到「意圖」弱化工會、防礙工 會組織運作之程度,只要「認識」到該行為可能產生弱化工會、防礙工會組織運 作的結果即可192。蓋考量不當勞動行為此一新型態違法行為的特質,可知支配介 入的成立並不需要採取與傳統民事侵權行為相同的主觀要件,所謂「意圖」、「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