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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英式航空機體定型化約款之解釋與適用

第一節 保險標的

所謂航空機體保險即係就飛機機體本身所為的保險,我國民用航空法以「航 空器」(Aircraft)表示飛機,並採用概括定義,第二條中即稱航空器指任何藉 空氣之反作用力258,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 物,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雖包括飛艇259、熱氣球260,但主要以飛機為對象。

飛機的外部結構, 主要包括:

一、機身(fuselage)

乃飛機之主體,分成三個部分,即機鼻(nose section)、前機身(forward fuselage section)及後機身(aft fuselage section)。為適應空中飛行,機身設計 都成橢圓形,前後部分較小,減少阻力,中間部分較大,適合載運客貨。機身上 下及前後分節,每節距離一英吋,劃分如地球的經緯度,方便確認位置及書面作 業。前後之節數自機首起算,往後節數越大。上下節數以飛機中心線起算,往上 下延伸。

二、機翼(wing)

是使機身漂浮的主要部分,若固定在機身上面,稱為定翼飛機(fixed wing aircraft),若可轉動而不固定在機身上面的稱為旋翼飛機(rotor wing aircraft),

258 飛機的升力來自依本身前進時行經固定機翼(翅膀)的氣流所產生,旋翼機(或俗稱的直昇 機)則利用「旋翼」的圓周運動產生升力,改變旋翼的運動即能改變其飛行狀態。滑翔機本 身不具有動力,需靠外力拖曳運動後再利用長長的翅膀產生升力,然後順著地表的上升氣流

「御風而行」;前述三種航空器都比空氣要重,升力來源可以由「白努利定律」解釋之。氣球 或飛艇則比空氣要輕,完全利用阿基米德的「浮力原理」浮於空中,「飛機」、「直昇機」、「滑 翔機」、「氣球」或「飛艇」都屬於航空器。參照民用航空局網站,民航機的操作與性能,造 訪時間:2008.01.24。

259 飛艇屬飛機,而非船舶。參 Polpen Shipping Co Ltd v. Commercial Union Assurance Co Ltd [1943]

1 All ER 162, 165, per Atkinson J. .

260 最高法院 83 年台上字第 779 號判決,認為以繫留繩固定,在原地作升降之熱氣球為民用航空 法第二條第一款所指航空器。

即直昇機。它頂上的巨大螺旋槳算是機翼的一部份。定翼飛機的機翼也是主要儲 放燃料之處,以節為識別單位,自機身中央起算,往兩邊延伸。

三、尾部(empennage)

具有穩定飛行作用,垂直高起的部分稱為垂直安定面(vertical stabilizer),

這是固定在機身上的部分,此外還有一塊可以左右擺動的部分,稱為方向舵

(rudder)。與機翼一樣兩邊水平突出之部分為水平安定面(horizontal stabilizer)。 水平安定面後端各有一片可以上下活動的部分,稱為升降舵(elevator)。方向 舵、升降舵與機翼後端之副翼、襟翼是飛機可以活動及操縱飛行、轉變、起降的 部分,合稱為操縱面(control surfaces)。

四、發動機(engine)

乃飛機的主要動力部分,可分為活塞發動機(piston engine)與渦輪發動機

(turbine engine)。一般來說,後者馬力較大,速度較快,適合現代大型客貨飛 機作長遠飛行。活塞發動機需加裝推進器(propeller),藉其轉動,壓迫空氣向 後,使飛機前進。渦輪發動機分為渦輪螺旋槳發動機(turbofan),及渦輪噴射 發動機(turbojet)。前者需裝置螺旋槳,後者則將空氣壓縮,向後排出,產生 推力。

五、起落架(landing gear)

是支撐飛機重量、滑行及起飛降落的部分。起落架形狀與飛機起落方式有直 接關係。定翼機需藉助滑行起飛,起落架附有輪子261,直昇機可不必滑行起飛,

則起落架可不裝輪子,稱為 high-skiel。有時為方便停留水上,另有架上加裝浮 桶,稱為 floatation。水上飛機和水陸兩用飛機的機身在設計上完全像船舶,適合 水上漂浮、停留及快速滑行。

261 就被保險之標的而言,亦包括輪子上之輪箍。參 Brown v. Zurich General Accident and Liability Ins Co Ltd [1954] 2 Lloyd’s Rep 243 (motor vehicle).

前面介紹的是飛機外部基本結構,至於內部結構及設備則隨飛機型式、設 計、用途而有不同。有些尚加裝特種設備,例如林務單位的飛機常附有照相設備。

在保險單對飛機的定義方面,可由勞依茲航空機體保單美國條款的定義去瞭解,

「本保險單所稱飛機指飛機結構、發動機、推進器、螺旋槳及本保險單開始生效 時,已構成飛機機體中一部份之器材,包括非更換修理之附件。」。在此定義中,

飛機結構 airframe 包括機身、機翼及尾部。propeller 指定翼飛機上所使用的推進 器。rotor 指直昇機的螺旋槳。appliances 指保險單開始生效時,已在飛機上的一 切設備,包括固定及非固定設備,以及飛機出場時製造廠規定的標準配備及因應 飛航業務需要的特殊設備。惟機上攜帶修理更換用的備份零件(spare parts)係屬預 先準備性質,不視為飛機的一部份,不包括在內。消耗性材料例如燃油(fuel)、

機油(oil)、機上供應旅客的食物、餐具、器皿等,定義及保險單之其他條款部 分未特別指明,在燃油部分,因定義中包括附件(prats detached),而附件是可 以單獨拿開的,只要不屬備用性質都應包括在內,何況燃油更是飛機具備飛行能 力之要件,因此似可包括在內。但原則上不應包括在內。因為油料屬消耗性物品,

今日長途大型飛機攜帶量長達數十噸,遇有事故,實際消耗多少,甚難計算。而 食物及餐具、器皿等物品,很容易移動及攜帶,不適於作為機體保險對象。當然 被保險人欲加保這些物品,自可與保險人商量,並在保單上註明。有關飛機器材 及設備,前項定義指一切設備,範圍稍嫌太廣,實務上填寫要保書時,不需列出 標準配備,因為每架飛機都有部零件手冊(aircraft illustrated parts catalog),載 明機上裝有何種廠牌、料號器材及設備,必要時都可查出,因此只需列出特殊設 備即可262

大型航空公司,動輒擁有上百架飛機,明細表中載不勝載,因此可依照保險 單附加條款(ADDITIONS AND DELETIONS(Applicable to Hulls only), AVN 17A)263,而承保被保險人所有,以及或者所操作之全部飛機(All aircraft owned

262 李甘棠,〈論飛機機體保險〉,《產險季刊》,41 期,頁 105~106(1981 年 12 月)。

263 依該附加條款第一項規定:在本保險單有效期限內,被保險人新購或新參加營運,與本保險

and/or operated by the Insured),若要知道飛機的詳細資料,可查要保或續保時所 提供的明細表,以及航空公司定期寄給保險公司之更新資料。

其所安裝之發動機通常係在同一份保單被承保,然而發動機可能被從原航空 機拆卸,而裝置至另一航空機上(特別是在商業運輸),所以發動機之承保可能 係就個別之發動機加以承保或就集團之發動機加以承保。且因發動機常發生故 障,所以保單用語通常會將此列為不保項目,除非發動機故障係因吸進外在事物 所引起。當然若因發動機故障所引起之航空機或其零件進一步損失,保險人自需 負責264。需注意者,此處所指發動機異物吸入係指異物吸入所造成突然之損壞歸 因於單一有紀錄之事件而言,若飛機之損壞係歸因於吸入石頭、砂礫、塵土、沙 子、冰塊或任何腐蝕性或摩擦性物質或其他能使發動機漸進的、累積的損壞影響 者,視為無可避免之損耗(wear and tear),此為除外不保項目之一。且附帶一提者,

發動機吸入異物所造成損失之自負額,一般均高於飛行滑行之自負額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