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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航空保險之本質與保險實務作業

第二節 航空保險之重要性

第一項 航空風險與航空保險

航空風險是指航空器在飛行中可能面臨的各種危險,包括飛行中、起飛、降 落、滑行乃至於停泊期間的危險,簡單的說,即是指與航空器有關之各種意外事 故的通稱。因此,無論是地面危險或空中危險均需獲得充分之保障,而航空保險 即專為承保有關航空器危險而設計的險種。不論個人或企業每天都必須面對無法 預知衡量的風險,風險雖是客觀的存在,但給人的感受卻是主觀的,風險感受會 依所處情況、承受者及評估者而有差異。航空公司必須做好風險管理之工作,才 能有效降低損失並避免無謂的人員傷亡。「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係指企 業單位對於各種潛在風險的認知、衡量,進而選擇適當處理方法加以控制、處理,

期以最低的「風險成本」(cost of risk),達成保障經營安全之目標。因此風險管 理不只是保險的概念,其主要有三個目標,首先,評估潛在風險,第二,利用風 險管理之技術,第三,組合成一個風險管理之計畫,而保險只是風險管理技術裡 風險轉移之一環,或是風險管理計畫之一環,但仍佔有其非常重要之地位88。而 站在航空公司財務的觀點,航空保險亦的確為最理想的風險管理工具。但若因投 保可獲致的損失填補,造成航空公司忽視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則保險反而可能成 為風險管理的一個缺口。因此,提高航空公司自負額的比率、提高保費、將出險 記錄不良的航空公司列為拒保對象,加上政府的處罰如取消航權分配權等,才能 引導航空公司自發性的積極從事安全管理之工作89

若再細分,則航空機體風險包括下列各種:

一、飛機的構造(construction of aircraft)

88 BRENT E.DYER,Risk Management and Its Application to Air Carrier Safety, 62 J. AIR L.&COM. 495-500(1996).

89 張有恆、林宜心,〈航空保險理論與實務之研究〉,前揭(註 7)文,頁 61~67。

飛機構造上的危險,其實很多,但在此只討論壓力艙(Presured Cabin)。天空 越高,空氣越稀薄,高度若超過 12,000 公尺,人類就會缺氧。現在飛機壓力艙 的內部,保持 8,000 公尺高的壓力,飛行的高度,保持在 35,000 公尺至 40,000 公尺之間,所以若壓力艙一旦壞掉,乘客和機員都會因缺氧而失去知覺,飛機也 就墜毀全損。而國內某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 737 客機,於民國 70 年 8 月 22 日在 苗栗三義鄉上空解體,110 人死亡,飛機全損。經過調查,是飛機貨艙載運海鮮,

鹽水腐鏽機身,壓力艙在高空漏氣而造成機身斷裂,這次失事原因的特殊性,已 列入國際空難的歷史中。在最近的案例中,華航波音 B737-800 飛機,於 2007 年 8 月 20 日在日本那霸機場落地後,經過九分鐘忽然起火燃燒,經證明係屬止 擋螺絲之鬆脫,而造成破壞油箱引起燃燒,雖只係一個螺絲出現問題,但亦屬飛 機構造本身之問題因素90

二、起飛和降落(take-off and landing)

這是二個危險的階段,出事率特別高,從時間上加以分析,合計起飛和降落 的時間,只佔全程時間之一小部分,但出事率卻很高,造成這個結果的可能原因 之一是在起飛和降落的階段,駕駛人最忙碌,要做的事情很多,因而容易患人為 的疏失。例如 85 年 4 月 5 號國華航空機號 B-12257 班機,進場時以目視及 GPS 尋找跑道,忽視高度速度,於馬祖北竿海面墜海,造成五人罹難,一人失蹤。或 87 年 2 月 16 日中華航空機號 B-1814 班機,航機進場高度過高,重飛時於中正 機場 5L 跑道外 300 公尺處墜毀,造成 202 人罹難91。且降落時若屬危害之天氣狀 況,例如雷擊、亂流、風切、積冰,則更易造成事故,根據波音公司統計資料,

1996 年到 2005 年,全球商用噴射客機,全毀之失事案例中,13%主要肇因跟天

90〈華航波音 B737-800 那霸機場事故全記錄〉,《Airway,世界民航雜誌》,123 期,頁 33~39

(2007 年 10 月)。

91 參照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國籍航空器固定翼機全毀失事事件統計表,造訪時間:2007 年 12 月 17 日。

氣有關,而對航空界而言,即使儀器降落系統(Insturment Landing System)92再 先進,一旦遇到危害天氣,仍不時有災難傳出,強化危害天氣警報系統偵測及預 報之準確性,是民航界另一個努力之方向93

三、地面的危險(ground risks)

機體有什麼地面的危險呢?大家想到的不外乎火災、颱風、地震、洪水等,

但下面的例子也是地面危險。

(一) 1980 年 2 月 27 日,國內某航空公司一架波音 707 客機,在馬尼拉機 場降落時,爆炸燃燒,晚上飛機停在機場,雇用護衛公司看管,但小 偷摸進機場,把護衛人員打死,機上可用的儀器,偷竊一空。

(二) 1990 年 10 月 2 日,中國大陸廈門航空公司一架波音 737 客機,被劫 持在廣州白雲機場降落,撞上也是中國大陸所有在地面上一架波音 707 客機和一架波音 757 客機,造成台灣人 31 人喪生,二架波音 707/757 客機被撞壞,是機體險地面上的危險。

(三) 1991 年 10 月 9 日,桃勤公司在中正機場,用拖車將西北航空公司的 一架波音 747 客機,從華航的棚場拖往登機門,撞上華航在棚場裡的 一架空中巴士,兩機的機翼和機頭受損,對這兩架飛機而言,都是地 面的危險。

另外,機場的位置亦屬重要。機場位置在飛機安全操控上有重要關係。每一 架飛機都有其最低要求的跑道長度,而此長度是由其起飛與降落所需之距離來決 定的。每一最低要求跑道長度,都是在飛機場位於海平面高度,而其跑道為華氏 五十九度恆溫的假定下推算出來的。隨著場地高度的提高或跑道溫度的增加,所

92 民航機降落,必須依靠儀器降落系統(ILS),這套系統包括左右定位台、滑降台、定位台、測 距儀、信標台。透過這些原件進行左右定位、下滑道定位、距離定位,在三度空間精確的訂出 飛機該走的航道與下滑道,引導飛機降到正常的落地區域。〈航空公司的夢魘危害天氣中降 落〉,《Airway,世界民航雜誌》,123 期,頁 23(2007 年 10 月)。

93〈航空公司的夢魘危害天氣中降落〉,前揭(註 92)文,頁 22~23。

要求的跑道長度也會隨著增加。舉例來說,高度增加一千英呎或溫度增加華氏十 五度,就會使最低跑道長度增加百分之十94

四、機員(air crew)及其他人為因素

小航空公司的機員,多數採用指名的機員,大航空公司的機員,則只要公司 當局同意即可。後者機員的素質、待遇訓練、管理都比較好。購買新機的時候,

機員通常由廠方代訓,屬購買合約的一部份。若為大航空公司之駕駛員,又有多 年飛行經驗,從保險之立場而言,係屬一個好的危險(Good Risk)。但若某航空公 司只有三架飛機,且機型都不同,從保險的立場而言,他們的駕駛員係屬壞的危 險(Bad Risk),不但調度困難,又會發生本能性的錯誤。在台灣開慣靠右邊走汽 車的人,到外國開左邊走的汽車,會發生本能性的錯誤。而其他人為因素則因為 各國之訓練及習慣本不同,在未完全統一之情形下,亦可能造成飛安之風險。其 中最為普遍者,為用語之問題。由於機師及塔台人員英文南腔北調,偶爾會出現 雞同鴨講的空中對話,成為飛安隱憂95,因此國際民航組織(ICAO)要求全球機 師及航管人員,在 2008 年 3 月 5 日前必須通過航空專業會話英文檢定,沒有通 過者,機師不得飛國際線,將被迫停飛或改飛國內線,航管人員則調偏遠機場服 務,減少使用英文機會,降低飛安風險96

五 、 被 保 險 人 的 合 約 權 利 與 義 務 (insured's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waivers, disclaimers, hold harmless agreements)

94 DONALD S.MALECKI and RONALD C.HORN and ERIC A.WIENING and JAMES H.DONALDSON原 著,楊誠對、薄慶容、陳瑞安、楊乃雄、徐培娜 譯述,《商業責任風險管理與保險[下冊]》,

初版,頁 131(1997 年 8 月)。

95 例如一個著名案例,在 1977 年 3 月 27 日在非洲摩洛哥西方外海 Tenerife 小島 Norte Los Rodeos 機場的兩架 B747 相撞意外,即是屬荷蘭語語法與英文語法不同所造成之意外,總計造成兩機 共 583 名人員死亡。〈要命的口誤〉,《Airway,世界民航雜誌》,121 期,頁 72~73(2007 年 8 月)。

96 〈空中對話雞同鴨講 ICAO 要求全球英檢統一〉,《Airway,世界民航雜誌》,123 期,頁 14~

15(2007 年 10 月)。

航空運輸業務是國際性的業務,但不管再大的航空公司,也不可能在每一個 站都有自己的分公司,自己的修護廠,所以外站的地勤服務,以及飛機的初級修 護,就要委託當地的大航空公司辦理。例如乘客行李的裝卸、乘客的飲食、飛機 的清潔、貨物的裝卸、甚至乘客的票務,這些都是地勤的服務。

一般而言,大航空公司總公司的所在地(Home Base),對過境的航空公司提 供地勤的服務,而且是互惠性的,例如台北的華航,在台北對香港的國泰,新加 坡的新航提供服務,而香港的國泰,在香港對台北的華航,新加坡的新航提供服 務等等。這種服務要簽訂地勤服務契約(Ground Handling Agreement),在合約中 彼此放棄因對方的過失(Negligence)所致之機體損壞的賠償請求權,因為這是國 際性的、互惠性的(即 IATA Standard Forms),保險人可以同意,但是有時候會更 進一步,連對方的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Gross Negligence or Wilful Misconduct)也 放棄了,這一點保險人就不同意了,特別是飛機修護合約(Maintenance Contract) 和飛機購買合約(Purchase Agreement),這種金額龐大,又包括產品責任(Products Liability)在內的合約,保險人是要加費的。倫敦航空標準保單中即不保被保險人 由合約承諾的責任或放棄的權利97。被保險人需將已經簽訂之合約,統統拿出 來,看保險人要不要加費,未簽的合約,先把草約寄一份予保險人,他們除了會 提出技術上建議外,還要決定需不需加費98

六、維修和停放

以飛機維修或停放之目的而管理及控制他人飛機或飛機設備者,亦有可能因 停放或維修之不當而造成飛機機體之損壞,甚而造成航空事故之發生,而有一定 之風險存在,例如飛機構造風險所舉之案例,雖屬飛機構造本身之風險,但所為 之改善建議仍以維修改善為主,其所為之改善建議為:1. 業者應確按廠商建議,

以飛機維修或停放之目的而管理及控制他人飛機或飛機設備者,亦有可能因 停放或維修之不當而造成飛機機體之損壞,甚而造成航空事故之發生,而有一定 之風險存在,例如飛機構造風險所舉之案例,雖屬飛機構造本身之風險,但所為 之改善建議仍以維修改善為主,其所為之改善建議為:1. 業者應確按廠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