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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航空保險之歷史與種類

第四節 航空保險之種類

隨著航空保險歷史之演進,航空保險亦加以細分種類,但其前提需係屬航空 保險,因此應先就航空保險之定義加以探討,若符合者,才屬航空保險範疇。有 認為航空保險者,航空器自離開地面起飛開始,至著陸為止之期間,面臨各種危 險,航空運輸業者無不希望這些危險均能獲得充分之保障,而航空保險便係專為 承保有關航空器之危險而設計,航空保險所承保之標的,包括有形之財物、無形 之利益或責任之性質38。但其定義仍有些許問題,蓋因在機體保險中,承保之範 圍可再分為主危險和附屬危險,主危險當然係指飛行中之危險,但其另承保附屬 危險,包括滑行中、地面停留中及水上停泊中,而非僅限飛行中。故航空保險者 要全面性加以定義,應係指承保有關航空器所面臨之各種航空危險之保險39。但 此一定義仍屬不完備,只偏重於有關機體財產利益之部分,因此筆者以為航空保 險之定義可參考我國海商法海上保險有關保險標的之規定,定義為:航空保險 者,承保與飛航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利益。一方面使航空保險之範圍不受 拘束,凡與飛航有關之危險均可加以投保,另一方面亦重申航空保險為財產保險 之本質。

至於航空保險的種類,則需視保險需求者而定。飛機因製造、所有、使用、

維護等產生種種關係,若從飛機本身來看,則需要航空保險之人為飛機製造商、

所有人、修護人、機場營運人與機棚管理人,若擴大視野從飛機使用所產生的種

36 欲購買第二層保險,需先購買第一層保險,第一層保險是保險之基本保額,若欲再向上擴大 保額,則需再加買第二層保險,而保險費之計算,則是第一層保險之保險費加上第二層保險之 保險費,合計後之數額才是真正的保險費。

37 凌鳳儀、韓振華、林光,〈美國 911 事件後航空保險之危機管理〉,前揭(註 27)文,頁 74~

83。

38 謝淑芬,《客運學--航空客運與票務》,頁 103(1995 年 3 月二版)。

39 陳思吟,《航空運送人責任與保險問題研究》,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頁 96(2003 年 6 月)。

種關係來看,則需要航空保險之人尚包括飛機的使用人與貨物所有人,因此航空 保險亦應孕出各種不同的保險形態,以符合不同被保險人之需求,包括飛機本身 的機體保險,貨主對運輸貨物所為的貨物保險,及因飛機製造、使用或維護所產 生的責任保險,而責任保險又可分為運送人責任保險、對其他第三人的責任保 險、機場責任保險、機棚管理人責任保險及飛機產品責任保險。而本文亦就各項 航空保險種類作一簡介。

一、機體保險

機體保險大致而言是被設計為保護被保險之航空公司,以針對航空公司所屬 飛機機體物理上毀損滅失所受之損害。包括飛機機體本身、引擎和其他零件。機 體保險之承保範圍也是一個融資人最為關心之處。常見的機體保險承保範圍是保 護被保險人投保之飛機,因失火、竊盜或相撞等保單涵蓋事項,所致飛機機體之 毀損滅失40,而使被保險人可獲得補償。

二、貨物保險

貨物保險在此處應係指貨物運輸保險,而貨物運輸保險(transit insurance),

乃係提供貨物所有人對於貨物自一地至另一地運輸中所有之損失,由保險人負責 補償之保險41。海上保險是各種保險起源最早的,經過數百年發展已發展出十分 健全的體系,因此其他種類的運輸保險在大體上亦皆承繼其精神與制度,所以即 使係航空運輸保險,在基本上亦係以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為其範例42。其所適 用 條 款 為 一 九 八 二 年 協 會 航 空 貨 物 保 險 條 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R)),第一條即開宗明義指出除下列二、三、四條之規定以外,本

40 ROD D. MARGO, Aspects of Insurance in Aviation Finance, JOURNALOF A LAW AND COMMERCE, 62 J. AIR L. & COM. 441(1996)

41 袁宗蔚,《保險學》,頁 529(1998 年 7 月增訂 34 版)。

42 此可觀一九八二年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之內容和協會貨物保險 條款航空條款部分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R)之內容即可得知。

保險承保被保險標的物一切滅失或毀損之責任43。而第二條係一般的不保條款 (General Exclusions Clauses),第三條係戰爭危險(兵險)不保條款(War Exclusions Clauses),第四條係罷工不保條款(Strikes Exclusions Clauses)。其餘條款則係保險 期間(DURATION)、索賠事項(CLAIMS)、保險契約之利益(BENEFIT)、損害防 阻(MINIMISING LOSSES)、避免延滯(AVOIDANCE OF DELAY)和英國法律及 實務之適用(LAW AND PRACTICE)44,其亦和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之內容大抵相同。

三、貨物責任保險

航空貨物責任保險(Aviation Cargo Liability Insurance),係保險人於被保險人 運送在其照管下之貨物,因毀損、滅失或遲延,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損失的保險。

航空運送人對載運他人貨物所致毀損、滅失或遲延,或郵件之損毀、滅失之賠償 責任,標準航空保險單中通常不予承保。倫敦市場係使用「航空運送人貨物責任 及全險保險單」(The Airline Freight Legal Liability and All Risks Policy),承保了 貨物責任險與貨物全險。航空貨物責任保險又稱運送人航空運送保險,亦稱空運 貨物賠償責任保險45;承保條件多為一切險,承保範圍以運送人簽發之提單所承 運之貨物於運輸途中發生損失,依法應由運送人負賠償責任之損失為限。至於滯 延責任46如經保險人同意亦可加費承保47

43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R):1. This insurance covers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except as provided in Clauses 2,3 and 4 below.

44 英國法律可分為三個法域,即英格蘭法、愛爾蘭法和北愛爾蘭法,而本文所稱之英國法,均 係指英格蘭法。

45 陳思吟,《航空運送人責任與保險問題研究》,前揭(註 39)書,頁 130。

46 因為航空公司通常會利用運送契約條款約定不賠償遲延之損失,但若有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 公約(會稱為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係因公約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訂於蒙特利爾,

此即為一般將「統一國際航空運送某些規則之公約」(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簡稱為「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之原因。)之適用

(遲延責任規定於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第十九條 :「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 延誤引起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為了避免 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承運人不對因延誤 引起的損失承擔責任」),仍需予以賠償,當然亦可透過加保解決此一問題。

47 陳雲中,《保險學》,頁 376~377(2003 年 3 月五版二刷)。

四、乘客暨行李責任保險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passenger liability insurance),係補償被保險人(航空乘客 運送人)於持有客票之乘客乘坐或上下航空器時,或於飛行運送過程中,因意外 事故發生而導致乘客體傷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損失的保險。一般航空保 險單中,將乘客行李的運送亦納入乘客責任,於是航空乘客責任保險係承保航空 事業經營者對其運送乘客及乘客行李造成損失之賠償責任,但不包括機師與機組 員之行李在內,此種保險佔所有航空保險之絕大比例48。勞依茲保險市場所公布 的倫敦航空標準保單(LONDON AIRCRAFT INSURANCE POLICY),為目前最廣 被使用的國際航空險保單。其中關於航空乘客責任保險部分,規定於該保單第三 部分49

五、對其他第三人之責任保險

航空第三者責任保險(aviation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係補償被保險 人,因其航空器本身或自航空器墜落之物體(falling objects),導致第三者體傷、

死亡、或財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損失之保險。本保險之被保險人係航空器之使 用人。使用人將可能因發生航空危險事故,對第三者應負法定賠償責任之損失,

以投保本保險之方式轉嫁給保險人承擔。保險人予被保險人之補償,限於被保險 航空器於飛行中,因危險事故發生導致第三者體傷、死亡、或財損,被保險人依 法應負賠償責任之損失,但為被保險航空器所運送之乘客或貨物之損害,則不在 承保範圍內。保險人予被保險人補償之金額,係以被保險人對被害第三者支付的 補償金額為依據,但不超過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最高補償限額,而此限額有對每一 位被害人的傷亡,每一意外事故的傷亡,每一意外事故財損總額,以及保險期間

48 陳思吟,《航空運送人責任與保險問題研究》,前揭(註 39)書,頁 110。

49 第一條規定:「保險人將補償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依法應負補償責任,而為補償時,其被保 險人所遭受之所有損失(包括訴訟費用):

(a)乘客上下或乘坐被保險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導致之身體傷害(不論是否死亡)及 (b)乘客行李及個人物品,因被保險航空器之意外事故而遭致毀損或滅失。」

內所負傷亡及財損之總額等四方面的限制50。依倫敦航空標準保單,第三者責任 保險係規定在第二部分51

六、機場責任保險

機場責任保險係補償被保險人,就機場之使用,導致第三者體傷、死亡、或 財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損失之保險。本保險之被保險人係飛機場所有人及經營 人。其常生並重要的危險為:①降落地區(landing area);②空中交通指揮(aerial traffic direction),包括 A.標誌,B.機場燈光(airport lighting);③公眾之指揮與控 制(direction & control of the rublic);④ 瓦斯與汽油之供應(sale of gas and oil)52

勞依茲保險市場有一張飛機場所有人及經營人責任保險單(Airport Owners and Operators Liability Insurance Policy, 48FLY00001),適用對象包括航空站、飛 機場、飛行場、及軍用航空基地等在內,內容上分成三個部分,第三部分承保飛

Bodily injury or property damage

(a) in or about the premise specified in the Schedule, as a direct result of the services granted by the Insured

(b) elsewhere in the course of any work or of the performance of any duties carried out by the Insured or his employe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business or operations specified in the Schedule.

caused by the fault or negligence of the Insured or any of his employees engaged in the Insured’s business or by any defect in the Insured’s premises, ways, works, machinery or plant used in the

caused by the fault or negligence of the Insured or any of his employees engaged in the Insured’s business or by any defect in the Insured’s premises, ways, works, machinery or plant used in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