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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英式航空機體定型化約款之解釋與適用

第三節 契約準據法

第一項 概論

準據法(applicable law)乃就特定涉外法律關係,依國際私法所指定應適用之 內、外國法律419。而契約之準據法,則需再區分為契約形式要件之準據法與契約 實質要件之準據法,契約形式要件之準據法亦即該法律行為之方式所應適用的法 律,契約實質要件之準據法,即債之關係的成立要件和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法律行為具有涉外成分時,其成立之形式要件應依何國法律而定,各國立法 例可說無不受「法則區別說」內「場所支配行為」原則之影響。蓋此一原則主要 即在指,法律行為之方式應依行為地法。惟各國立法例於採用此一原則時,其程 度上尚有出入;有絕對採行為地法主義者,有以行為地法為原則者,有以行為地 法為例外者。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條第一項420,即採以上行為地法為例 外之制。即法律行為之方式,原則上應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亦即指應 依法律行為之「實質」所應適用之法律或其「準據法」而言。其理由,蓋認為法 律行為之方式與實質表裡相依,關係密切。在通常情形下,法律行為方式依照其 實質所適用之法律,非但對行為人較為便利,即按諸法理亦本該如此。至於行為 之方式依照行為地法-即「場所支配行為」原則之適用-要屬例外情形,只可作 補充之規定421。日本法制亦同422

契約實質要件之準據法方面,契約之實質應包括契約成立之實質要件及因契 約成立而生債之效力兩部分。所謂契約成立之實質要件,係指當事人有行為能

419 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前揭(註 401)書,頁 236。

420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條第一項:「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 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

421 馬漢寶,《國際私法總論 各論》,前揭(註 399)書,頁 341~342。

422 依日本於二00六年六月新通過之法律適用通則法第十條第一項:「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法 律行為成立時所應適用之法(該法律行為後,應適用之法依前條規定有所變更時,該變更前 之法)。」第二項:「除前項規定外,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何佳芳,〈日本 新國際私法之契約準據法-兼論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其修正草案之相關條文〉,《月旦 法學》,152 期,頁 123(2008 年 1 月)。

力、契約內容適當及意思表示健全與合致423;而所謂因契約成立而生債之效力,

第二項 當事人意思自主

題所持態度為何,尚難窺探。而就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 定,未有限制字樣觀之,似宜解釋為,當事人對於選擇法律,具有完全之自由。

且就當事人意思自治之立法本旨,以及國際貿易之現狀以觀,亦應容許當事人,

在國際契約自由之原則下,任其自由選擇契約之適用法律,以促進國際間商務之 正常發展433

第三項 英國之規定

英國法院亦承認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若締約雙方有明示意思表示,或可從 契約周遭環境明顯推斷,則以其約定為契約之準據法;但無明示意思表示或無法 推斷時,法院將以與交易最密切且最有真實關連(closest and most real connection) 國家之法律為契約之準據法434。換言之,法院以三步驟判定契約準據法,即先探 求當事人明示之意思,再探求默示之意思,若兩者皆無,始替當事人推定他們之 意思。而實務上,並不對第二步驟和第三步驟加以分別,因為其結果相同,故英 國法院常從第一步驟直接跳至第三步驟435。且法院亦知,雖可以三步驟判定準據 法,但不可抹滅契約自由原則。因此,對於心裡及主觀上之因素,仍須給予至高 重視,使當事人有確定性及信任感,而把當事人意思擺在第一順位436

第四項 航空機體保險契約之準據法

依倫敦航空標準保單第四部份(C)第七條規定:「本保單需依照英國法解釋,

且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間任何之爭執和差異,需服從倫敦依據現行有效之仲裁法規

433 曾陳明汝,《國際私法原理(續集)-各論篇-》,頁 130~131(2003 年 6 月改訂再版)。

434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修正草案亦同此旨趣。

435 Amin Rasheed Shipping Co. v. Kuwait Insurance Co. [1984] A.C.50.

436 許岳弘,《船舶所有人運用防護與補償保險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保險研究所,頁 104~105

(1991)。

條款所為之仲裁。」契約準據法之選擇,不論係我國、英國或世界各國國際私法 之立法趨勢,主要皆係當事人意思自主決定優先,而此條款當然屬明示之意思表 示,所以若該保險發生紛爭,於準據法之選擇上,自以英國法為其適用之準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