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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

隨著現今社會經濟環境之改變,平均國民所得提高,國民所得之提高使民眾 價值意識改變,國民價值意識的改變反映在對時間價值的重視、高品質服務水準 的需求及休閒需求的增加。反映在國內航線方面,由於目前地面運輸系統惡化,

空中交通成為最佳選擇。反映在國際航線方面,由於國人休閒時間的增加,也愈 來愈重視旅遊與休閒活動,出國觀光以追求「高品質旅遊服務」蔚為時尚。加上 高科技產業興起,其產品特點為體積小、附加價值高,且由於高科技產品的技術 更新快速,產品在市場的生命週期日趨短縮,因此,需要更快、更有效率地利用 空運把貨物運到市場上,加速航空貨運的發展。且新型航機的航程遠且酬載大、

飛航管制技術不斷提昇和飛機製造技術的改良,更使社會大眾或公司行號已習慣 於快速便捷之空中交通。此皆造成航空產業的蓬勃發展。

台灣在地理上四面環海,與中國大陸相隔台灣海峽約 145 公里,北距日本約 1,040 公里,西南離香港約 544 公里,南與菲律賓相距約 320 公里,位於東亞與 西太平洋的交通樞紐上,地理位置可謂十分適中。再根據美國聯邦航空總署

(FAA)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的預測顯示,亞太空運市場成長迅速之 迅速,可望於二○一○年佔全球空運市場之二分之一以上。在資源欠缺之我國,

唯有透過對外貿易始可發展我國經濟,對外貿易之發展更建基在運輸產業上,因 此發展亞太空運轉運中心更屬我國之優勢與機會。但亞太鄰近地區機場間的競 爭,諸如日本東京成田機場、關西機場、新加坡樟宜機場、中國上海機場、香港 赤臘角機場、泰國曼谷機場、韓國金浦機場等無不在擴建航站設備,爭取領先地 位。此當然造成我國之威脅,但其只屬航空產業發展之一部分。航空產業欲永續 發展而達建立亞太空運轉運中心之目標,不僅需在硬體上不斷加強,飛航安全保

護之落實、飛航服務品質之提升、空運管理制度之健全、專業人才之培育和相關 法制之建立,都將產生牽一髮而動全身之結果1

風險(risk)迄今未有一定之定義,統計學家和經濟學家將風險與變異相銜接 而描述之,根據此一觀點,我們通常把風險界定為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間的相對 變化。因此,當預期結果存有若干種可能且實際結果也不能預知時,則有風險的 存在2。隨著航空產業的蓬勃發展,產生了許多的航空風險,而只要係風險則需 加以處理,風險之處理即稱為風險管理。風險管理之機制有許多種,保險即屬其 中一環。航空產業之發展既伴隨著航空風險,而保險又是航空風險管理的重要一 環,因此殊值重視。我國有關航空保險之部分,大多使用英國定型化保單約款,

在條款之解釋方面,英國法制及其實務運作與我國之法制必有所差異,比較我國 法制之優劣得失,及如何修改以符合國際趨勢,誠屬可探討之處。

第二節 研究方法

就世界航空保險市場而言,英國一向執世界之牛耳,即使未在倫敦保險市場 加以保險,亦常以倫敦保險市場為再保險,因此倫敦保險市場已成為世界保險業 和再保險業的中心。此亦造成英國之法制與實務見解為世界各國普遍所採用,而 有準則性之效果。且定型化保單約款中,常規定以英國法為爭議發生時之準據 法。綜上所述,探究航空保險時,本文擬先透過理論研究方法,對英國法制與實 務見解作深入之剖析,加上英國法制與實務見解已多明文規定於定型化保單條款 中,因此瞭解保單條款之內容亦屬理論研究之一環。接著再以比較研究方法,比 較外國法制或國際公約、國際慣例與我國法制之差異,分析出當中的異同。最後

1 參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出版之民航政策白皮書,2000 年 1 月出版,

造訪時間:2008 年 3 月 18 日。

2 HAROLD D.SKIPPER,賴麗華編譯,《風險管理國際觀--並論保險產業定位》,頁 6(2004 年 7 月 初版一刷)。

使用歸納研究方法,歸納出我國法制之優劣得失,希圖借鏡外國法制,以強化我 國法制不足之處。

第三節 研究範圍

隨著航空保險歷史之演進,航空保險亦加以細分種類,可分為機體保險、貨 物保險、貨物責任保險、乘客暨行李責任保險、對第三人之責任保險、機場責任 保險、機棚管理人責任保險及飛機產品責任保險。本文只擬就機體保險部分探討 之。以英國之法制與實務見解為主軸,輔以美國之法制與實務見解,或國際公約 與國際慣例,並參考現行實務上常用之定型化保單條款,以瞭解現行航空機體保 險實務之操作。就定型化保單條款部分,係以倫敦航空標準保單為主軸,並輔以 勞依茲航空機體保單美國條款為補充,並就重要之航空保單或航空保險批單亦做 一討論,以求完整解析。最後與我國現行法制加以比較,就我國法制有缺失之處,

嘗試以增修方式加以改進之。

第四節 研究資源

外國法制方面,因為英美本為判例法系國家,所以成文法典不多,需以其實 務見解為研究主軸。保險方面,航空保險係由海上保險發展而來,而英國海上保 險集大成者之著作即 1906 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當中更可說是英國數百年來為海 上強權所累積之海上保險實務見解的精華,當然具有重要之參考價值。航空保險 雖係由海上保險發展而來,在制度上和理論發展上有許多相同之處,但兩者之間 仍存有許多本質上之差異,因此 1906 年海上保險法亦只可做為參考之用。就航 空保險而言,仍須以實務見解為主軸,但該精華已多明文規定於保單條款中,不 同的保單條款或保險批單都象徵著不同之保險精神,當中的條款更反映出不同保

險應注意之事項,當然可謂實務精華之明文化,研究各種保單條款和保險批單,

更是重要的研究資源。且航空保險多涉及國際事務,自需與國際接軌,因此國際 公約和國際慣例自亦有參考之價值。

我國法制方面,因我國為成文法系國家,因此研究方面自需以成文法規為研 究主軸,以各種法規之基本理論、我國法院之實務見解,配合我國之明文規定,

自可得到一個保險運作之整體概念。加上我國各領域之學者就相關議題所發表之 著作或文獻,作小範圍之深入探討,更可使問題點愈加清晰可見。

第五節 研究目的

就法制之建立方面,世界上航空立法之類型大概有航空公法型、航空私法 型、公私法混合型、航空運送法型(包括對地上第三者所造成之損害)、航空運 送契約型、社會主義空法等3。我國方面,因航空產業所面臨之問題,可分為私 法爭議和行政上事務,我國之民用航空法從第一條之立法精神,規定為「為保障 飛航安全,健全民航制度,符合國際民用航空標準法則,促進民用航空之發展,

特制定本法。」則可看出屬較偏向航空行政方面之立法,且觀諸全文,只有第九 章賠償責任部分屬私法之規定,但只偏向於各種之賠償責任規定,亦仍屬不足。

我國為民商合一之國家,就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基本規範係明文規定在民 法中,再以個別之商事法規規範不同屬性之商事行為,就民法本身而言,對於不 同領域之商事行為,常只具有補充之性質,主要之規範仍以個別之商事法規為 主。就航空保險而言,我國之商事法規,大概只有保險法和海商法可規範,就保 險法而言,其為保險行為之根本大法,類似民法一般具有準則法律之性質,其中 陸空保險之規定僅有五條,且非專對航空保險而定,或亦有重要之參考價值,但 就法規之完整性而言,則嚴重不足。就海商法而言,其法規名稱即已明白表示係

3 野上鐵夫,《空商法論》,一版,頁 314~316(1984 年)。

以海上之商事行為為規範之主體,雖其中第七章有就海上保險為規定,但若欲適 用在航空保險,亦只可類推適用之,且航空保險雖由海上保險而來,但仍存在許 多本質上之差異,是否可類推適用亦宜斟酌。

我國既為成文法系國家,就航空私法上之行為,仍以有個別之商事法規明文 規定為妥。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應訂立一部獨立之「空商法」(包括航空保險法),

以完整規範航空商事行為,類似海商法一般具有整體性與獨立性。誠如野上鐵夫 教授所言:「空商法理論的、實證的、體系的構成,不論是國內或是國際上皆未 曾見到。空法或航空法的概說書固然為數不少,但在足以與具有壯大體系「海商 法」學匹敵的「空商法」這個的構想上,卻是從未有人嘗試過。」4日本與我國 同為四面環海之國家,亦十分仰賴對外貿易之發展,因此自可為我國之借鏡。在 我國倚賴對外貿易方面,航空產業本為我國之重要基石,建立一部獨立有完整體 系之法規,更可明確規範航空商事行為。但因空商法涵蓋所有航空商事行為在 內,包括定義規定、運送方式、責任形成、救助範圍和保險規範等等,體系十分 龐大且整部法典需非常完整,所以空商法之制訂只屬本文之遠程目的。從此遠程 之目的,可細分出許多之個別單元,本論文係專對航空機體保險為論述,在體系 上只屬其中一個單元,於比較外國法制與航空機體保險實務運作後,就航空機體

以完整規範航空商事行為,類似海商法一般具有整體性與獨立性。誠如野上鐵夫 教授所言:「空商法理論的、實證的、體系的構成,不論是國內或是國際上皆未 曾見到。空法或航空法的概說書固然為數不少,但在足以與具有壯大體系「海商 法」學匹敵的「空商法」這個的構想上,卻是從未有人嘗試過。」4日本與我國 同為四面環海之國家,亦十分仰賴對外貿易之發展,因此自可為我國之借鏡。在 我國倚賴對外貿易方面,航空產業本為我國之重要基石,建立一部獨立有完整體 系之法規,更可明確規範航空商事行為。但因空商法涵蓋所有航空商事行為在 內,包括定義規定、運送方式、責任形成、救助範圍和保險規範等等,體系十分 龐大且整部法典需非常完整,所以空商法之制訂只屬本文之遠程目的。從此遠程 之目的,可細分出許多之個別單元,本論文係專對航空機體保險為論述,在體系 上只屬其中一個單元,於比較外國法制與航空機體保險實務運作後,就航空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