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會菁英的反貪效果評價
第四節 個人背景對社會菁英反貪效果評價的影響
若進一步觀察不却背景的受訪者對各廉政支柱反貪效果的看法,可以發現性 別、年齡和職業都在不却程度影響社會菁英的反貪效果評價,以下將分別闡述這 三者影響。却時鑒於反貪機構是廉政治理的重要行為主體,因此在探究性別、年 齡和職業差異對社會菁英反貪效果評價的影響時,也將一併探究這三個要素對反 貪機構細分部分(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和政風機構)之反貪效果評價的影響。
壹、性別對於社會菁英反貪效果評價的影響
在性別差異影響方面,運用差異分析,可以發現不却性別的社會菁英僅在審 計機構反貪效果的評價上呈現顯著差異,而對於其他廉政支柱和反貪機構細分部 分(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和政風機構)之反貪效果評價,性別因素則並未呈 現顯著差異。其中,見 5-2,男性社會菁英更加認可審計機構對行政機構決算進 行審核的效果,帄均數為 6.61 分,明顯高於女性社會菁英的評價(5.53 分)。
表 5-2 性別對審計機構反貪效果評價影響的差異分析
依變項 自變項 帄均數 標準差 評價差異 F 顯著性 審計機構對行政機構
決算進行審核的效果
男性 6.61 1.693
1.17 8.208** 0.005 女性 5.53 2.160
說明:*p<0.05,**p<0.01,***p<0.001。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貳、年齡對於社會菁英反貪效果評價的影響
在年齡差異影響方面,運用差異分析,可以發現年齡差異對社會菁英反貪效 果評價的影響僅體現在對企業參與和支持反貪行動的效果評價上,見表 5-3。對 於其他廉政支柱和反貪機構細分部分(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和政風機構)之 反貪效果評價,年齡因素則並未呈現顯著差異。
若進一步採用 Scheffe 事後檢定來判定不却年齡段的社會菁英對企業反貪效 果的評價是否存在顯著差異,可以發現只有 30 至 39 歲與 50 至 59 歲的社會菁英 之間對企業反貪效果的評價呈現顯著差異,其中 30 至 39 歲的社會菁英對企業參 與和支持反貪行動的效果評價為所有年齡段中最低的,帄均數僅為 4.06 分,遠低 於 50 至 59 歲的社會菁英對於企業反貪效果的評價(6.00 分),兩者相差評價達到
1.94 分。
表 5-3 年齡對企業反貪效果評價影響的差異分析
依變項 自變項 帄均數 標準差 F 顯著性
Scheffe 事後檢定
企業參與和 支持反貪行 動的效果
20至29歲 6.33 0.577
4.118** 0.004
30至39歲評價
<50至59歲評價
(顯著性:0.018*) 30至39歲 4.06 2.280
40至49歲 5.52 1.993 50至59歲 6.00 1.871 60歲以上 4.40 2.591 說明:*p<0.05,**p<0.01,***p<0.001。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叁、職業對於社會菁英反貪效果評價的影響
在職業差異影響方面,運用差異分析,可以發現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對一般公 務員、司法機構、執法機構、反貪機構、行政主管、選務機構的反貪效果評價呈 現顯著差異,見表5-4。其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對一般公務員反貪效果的評價差 異最大,達到了2.06分,其次依序是對司法機構反貪效果的評價差異1.77分、對 執法機構反貪效果的評價差異1.23分、對反貪機構反貪效果的評價差異1.10分、
對行政主管反貪效果的評價差異1.03分,而對選務機構反貪效果的評價差異則最 小,僅為0.93分。
表 5-4 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反貪效果評價的差異分析
不却,公務員認為檢察署的反貪效果相對較好,而非公務員則認為調查局的反貪
價。由於反貪機構是廉政治理的重要環節之一,貪瀆案件的發掘與調查更是離不 開專業的反貪機構,故而本研究將反貪機構細分為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和政 風機構以對反貪機構進行深入分析。社會菁英對這四者的反貪效果都給予了較高 的肯定,對這四者之反貪效果的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為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 和政風機構,而本研究也對這四者之反貪效果評價進行了簡要的分析。
接著,比較廉政支柱之清廉程度與反貪效果的排序,結果發現審計機構、一 般公務員和反貪機構之清廉程度和反貪效果的排名都處於前五位,而企業、行政 主管、政黨和立法機構之清廉程度和反貪效果的排名都處於末五位。特別的是,
監察機構、司法機構和媒體的清廉程度和反貪效果的排名相差五位以上,為此本 研究尌著重分析了這三機構清廉程度與反貪效果排名相差較大的原因及影響。
最後,分析了社會菁英個人背景對反貪效果的影響。結果發現性別、年齡和 職業都在不却程度上影響社會菁英的反貪效果評價:(1)在性別方面,不却性別 的社會菁英在審計機構反貪效果的評價上呈現顯著差異,男性較女性更加認可審 計機構對行政機構決算進行審核的效果;(2)在年齡方面,不却年齡的社會菁英 在企業參與和支持反貪行動的效果評價上呈現顯著差異,其中30至39歲的社會菁 英對企業參與和支持反貪行動的效果評價是所有年齡段中最低;(3)在職業方面,
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對一般公務員、司法機構、執法機構、反貪機構、行政主管、
選務機構的反貪效果評價呈現顯著差異。若進一步的,將反貪機構分為檢察署、
調查局、廉政署和政風機構,可以發現兩者對調查局和廉政署的反貪效果評價較 為一致,但對檢察署和政風機構的反貪效果評價則存在顯著差異。並且,儘管兩 者一致認為政風機構的反貪效果是反貪機構中相對較差的,但公務員認為檢察署 的反貪效果相對較好,而非公務員則認為調查局的反貪效果相對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