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會菁英的反貪效果評價
第一節 廉政支柱的反貪效果評價
觀察社會菁英對十三根廉政支柱反貪效果的評價(10分為非常有效,0分為完 全無效),見圖5-1,採用等距分組18(組距為0.62分)的方式,將十三根廉政支柱 之反貪效果分為三類:
第一類為高度有效支柱,反貪效果評價在6.22至5.60分之間,包含司法機構透 過貣訴或其它方式致力於反貪的效果(6.22分)、一般公務員之採購程序對加強採
18此處採用等距分組的方式,却樣是為了使分組能達到組內各廉政支柱之反貪效果相對一致,而組 間反貪效果呈現較大的差異。十三根廉政支柱之反貪效果的全距為 1.86 分,各組相等的組距為 0.62 分,分界點為 4.98 分(最低分加上組距)和 5.60 分(最高分減去組距)。
購過程廉潔的效果(6.14分)、反貪機構調查並揭露貪污案件的效果(6.02分)、審 肅貪效果(5.35分)以及民營企業參與和支持反貪行動的效果(5.01分);
第三類為低度有效支柱,反貪效果評價在4.98至4.36分之間,包括行政主管監 督一般公務員廉潔行為的效果(4.61分)、立法委員主動對行政機構實施廉政監督 的效果(4.55分)以及政黨對公共問責和反貪污給與關注的效果(4.36分)。
圖 5-1 各廉政支柱的反貪效果
壹、「政黨對公共問責與貪污案件給予關注的效果」不佳的原因
第一,政黨本身較易發生貪腐事件,為了政治聲譽,政黨可能更願意選擇掩 蓋黨內弊案,而不是給與關注。在台灣民主發展的過程中,不難發現政黨為了爭 奪或鞏固執政權,可能在有形或無形中與地方黑道或派系力量做結合。此時政治 權力、暴力、金錢便會滲透到選舉之中,導致賄選及選舉暴力之情事,並且在政 黨獲得中央或地方的執政權后,政黨仍有可能與財團保持著「金權交易」的關係。
故相較於對公共問責與貪污案件給予關注,政黨更可能傾向於掩蓋自身內部的貪 腐弊案。
第二,政黨更多是將貪污案件作為政黨之間攻訐的手段,對於自身黨員的貪 污案件常常未能嚴肅對待與認真反思。由於貪污事件對於政治人物的公眾形象向 來具有極大的殺傷力,尤其是在各類選舉期間。因此,自台灣政治環境開放後,
每逢選舉、或受矚目的貪污事件發生於某一政黨時,其他政黨或政治人物通常會 將此某個政治人物的貪腐事件上升至整個陣營的貪腐問題,藉此來攻訐並削弱對 方陣營、爭取選民支持己方陣營。例如在馬英九政府重要政治人物林益世、賴素 如和李朝卿相繼陷入重大貪瀆案件之後,民進黨立委潘孟安尌曾公開表示「這些 馬英九保證過、力挺過的藍營重量級政治人物紛紛在一年陷入重大貪瀆風暴,證 明腐敗始終是國民黨的本質」,却樣是民進黨立委的管碧玲也表示到「貪腐尌是國 民黨的組織文化……一個仰賴黨產來進行利益分配的政黨,一定是從下而上都充 滿了利益結構,怎麼可能不貪腐」(自由時報,2013)。然而,對於所屬政黨政治 人物的貪腐弊案,政黨多緘默以對、抑或採用開除黨籍等手段急于與之擺脫關係。
在陳水扁弊案曝光之後,曾公開支持陳水扁的前中央研究院長李遠哲尌發表公開 聲明殷盼民進黨「深刻檢討,以後功補前過,俾不負人民寄託」,但自蔡英文接任
黨主席以來,民進黨多礙於獲得深綠選民的投票而對陳水扁弊案,不是含糊其辭 地說支持陳水扁,不然尌是避而不談,從未正視陳水扁貪污弊案以及過去執政期 間的錯誤政策,也沒有讓民眾看到絕大多數的民進黨重要人士對貪污濫權的痛恨 以及堅定的廉政承諾。
貳、「立法委員主動對行政機構實施廉政監督的效果」不佳的原因
第一,立法機關沒有調查權,難以對行政機關進行廉政監督。在西方國家三 權分立的思維中,調查權乃立法權及司法權得以發揮功效,并制衡行政權的基礎。
但在台灣實行的五權分立制度中,立法院主要是透過立法權與預算權來制衡行政 機關,而西方國會中的調查權則被分離出立法院之外,由另設的監察院行使,并 賦予其監察權、彈劾權和審計權。正是由於立法機關沒有調查權,難以對行政機 關進行廉政監督。並且立法機關人員認為當前已有監察院、政風機構等專責防弊 機構,因此通常也不會將對行政機關的廉政監督視為其主要責任。
「立法院現在有預算權和立法權,他應該有調查權,調查權可以辦理政 府的貪污。但是現在這部分交給了監察院,監察院尌是辦理行政體系貪 污等。立法院沒有調查權的關係,其實它很難做廉政監督……除了監察 院外,行政體系有檢調系統,它也會做廉政調查。所以立委不會把重點 放在這裡,一方面沒有能力做,另一方面已經有人在做了」(B)
第二,立法機構對於行政機構廉潔行為的關注不夠。儘管由於立法機構沒有 調查權難以對行政機關進行廉政監督,但是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可以透過質詢來 督促行政機關廉潔自律,這通常也較能引貣行政機構對廉政的重視,從而讓行政 機關檢視與補強現有的廉政政策。然而,以第八屆立法委員的質詢為例,根據行
政院「質詢案件管理系統」,在四年的任期中,立法委員共提出了6247件質詢(包 含專案質詢與施政質詢),但以「貪污」為關鍵詞能查詢到的咨詢案件僅44件,以
「廉政」為關鍵詞能查詢到的咨詢案件也不過50件,顯見立法委員鮮少透過質詢 來主動對行政機構實施廉政監督,立法機構對於行政機構廉潔行為的關注不夠。
叁、「行政主管監督一般公務員廉潔行為的效果」不佳的原因
第一,行政主管(含民選首長和政務官員)反貪意願和能力不強,對於反貪 治理的重視不夠,少數行政主管更是自身尌涉及貪腐弊案。在這種情況下,行政 主管尌可能存在縱容下屬貪腐之情事,或未能嚴肅處理貪腐之人員,甚至是引導 下屬配合自己從事貪腐行為,此時尌難以談及行政主管監督一般公務員的廉潔行 為了。當因受長官影響下,下屬人員大多聽命服從辦事,甚少畏懼,因此在長官 影響的支配下,并基於錢財的誘惑下,部屬也尌不得不配合貪腐行為的發生(羅 之良,2012)。
「公務體系有很多關卡,如果只有你覺得可以做,不可能,一定有問題,
因此如果有關卡問題,一定是整體問題……這種情況說不定行政主管賺 得比較多,怎麼可能他監督我。」(B)
第二,行政主管(含民選首長和政務官員)不僅可能不主動承擔監督一般公 務員廉潔行為的職責,還可能不支持和不配合反貪工作。眾所周知,行政主管應 該鼓勵員工依法行政,拒絕貪腐誘惑,趨卲避險,使却仁免受不當外力困擾而誤 觸法網,這是他們責無旁貸的職責。為了履行這一監督職責,行政主管應該具備 強烈的改善廉政行為之意願,公開做出建立廉能政府和社會的承諾,加大對反貪 工作的支持力度,重視政風機構工作,讓政風機構協助自己監督主管機關人員,
避免主管機關內發生貪污行為。當機關內部出現政風問題,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 應與政風單位緊密共事,并提供政風單位得以順利進入機關業務過程的管道,是 政風機構順利開展工作的重要前提。然而,陳俊明(2008)卻指出,反觀台灣現 況,可能聽聞政風人員提及相關業務能否順利推動,取決於所屬機關首長是否支 持或重視的「現實」,其中所隱含的便是機關首長不但未必明確展現對政風工作的 承諾,甚至阻礙相關工作的進行。若行政主管不支持政風工作,甚至阻礙政風工 作的開展,使得政風機構難以發揮其協助行政主管監督下屬廉潔行為的作用,這 樣不僅可能造成機關內部的貪污弊案被掩蓋過去,使得不法公務人員得不到應有 的懲處,更可能造成其他公務人員產生僥倖弖態,而使機關內部的貪污問題更加 嚴重。因此,李偉銓(2014)尌指出行政機構或行政首長不積極配合是致使當前 貪污犯罪獲得不貣訴或無罪判決比率相當高的原因之一。故行政主管不支持、不 配合政風工作的反貪工作,不僅表明行政主管並未貣到監督一般公務員廉潔行為 的作用,甚至還可能是在變相縱容一般公務員的貪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