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綜合討論
綜上所述,現有文獻強調貪污對社會的嚴重負面影響,表明了單一的廉政機 制或措施是無法有效防止貪污的發生,突顯了建立和衡量廉政體系之重要性。當 前台灣情況足以驗證以上經驗,雖然近年來在政府的重視、社會各界的支持下,
社會整體清廉程度有所提升,但是當前各機構或部門之廉政功能仍存在些許不足 之處,各機構或部門在廉政治理上的合作還亟待加強,尤其是政府、企業和社會 之間的配合與協作,故而導致貪污案件仍時有發生,整體清廉程度尚有提升空間。
對此,已有相當研究關注并提出相關建議以提升台灣廉政治理水帄,但是,遺憾 的是,當前多數廉政相關文獻所切入著重的焦點仍多僅尌單一廉政要素,提出的 改革建議往往缺乏整體意識,並且儘管國際學術界在構建和衡量廉政體系時強調 政府部門以外其他部門的作用,但是台灣學者在建構廉政評鑒標準時仍多局限於 對政府部門以及公務人員的清廉程度進行評估。的確,政府部門是廉政體系建設 的重點,但是正如多數學者所強調的,廉政體系的建構與健全不能單純依賴政府 部門的努力與治理,還需要政府部門以外其他部門或機構的共却努力,因此也需 要衡量非政府部門或機構的廉政作用。
然而,觀察台灣現有宏觀層面的廉政指標,如「清廉印象指數」、「行賄指數」、
「全球貪腐趨勢指數」、「政府國防廉政指數」和「臺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 可以發現現有指標存在三點不足,致使無法全面瞭解台灣廉政體系的建設情況,
分別為:第一,當前指標多只測量政府部門的清廉程度,即對各類公務人員貪腐 情況進行測量,對於却樣是廉政治理重要組成部分的非政府部門的清廉程度則鮮 少進行測量;第二,當前指標多僅調查非公務員的廉政認知,對於相當熟悉政府 機構運作情形的公務員的廉政認知則鮮少進行調查;第三,這些指標僅評估了各 部門或機構的清廉程度,但是廉政體系的完善不僅需要各部門或機構保持高度的 清廉,還需要各部門或機構承擔各自的反貪責任,故反貪效果也應是評估台灣廉 政體系的重要維度,而當前研究較少對各部門或機構的反貪效果進行評估。
並且,在社會菁英與一般民眾廉政評價比較研究部分,當前文獻通常都使用
「清廉印象指數」來代表社會菁英的廉政評價,但是該指數僅能代表國際知識菁 英和經濟菁英的意見,因此存在兩點不足:第一,該指標所包含的社會菁英類型 不夠廣,社會菁英的類型眾多,不僅包含知識菁英和經濟菁英,還應包含政治菁 英、媒體菁英和非營利組織菁英;第二,該指標更多指的是國際社會菁英的觀點,
儘管受評測國家或地區的部分知識菁英和經濟菁英也可能參與其中,但是由於其 中包含了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社會菁英廉政評價,致使在對比社會菁英與一般民眾 的廉政評價時尌無法排除其他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和文化氛圍的影響。以上兩 點不足,都可能造成社會菁英和一般民眾廉政評價比較研究的偏差。
綜上,鑒於現有文獻表明單一的廉政機制或措施無法有效反貪,需要建立並 衡量包含政府類廉政支柱(立法機構、行政主管、司法機構等),還包含非政府類 廉政支柱(政黨、媒體、公民社會和企業)在內的廉政體系。而當前台灣相關文 獻和衡量指標多以外部顧客(民眾、企業經紀人和專家學者)的角度對政府部門、
特別是對各類公務人員貪腐情況之測量,因而較為缺乏對內部顧客(公務人員)
主觀廉政評價的觀察,較為缺乏對非政府類廉政支柱之清廉程度的衡量,較為缺
乏對各類廉政支柱之反貪效果的評價。故為了彌補這些不足,本文將以「國家廉 政體系」架構為基礎,運用社會菁英視角,從宏觀層面評估台灣整體清廉程度、
以及各機構或部門之清廉程度和反貪效果,從而全面瞭解當前台灣廉政體系的建 設情況。並且透過對比本研究成果與「臺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結果,研究 一般民眾與社會菁英的廉政評價是否存在差異。最後,在整合本研究成果與現有 文獻的基礎上,藉由「國家廉政體系」架構,提出健全台灣廉政體系的政策建議,
以期完善台灣廉政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