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台灣廉政體系現況
本節首先探討了台灣廉政體系之現狀,并著重介紹了與廉政治理最密切相關 的五個機構,分別是監察院、廉政署、調查局、檢察署和政風機構。然後,分別 從微觀與宏觀兩個角度瞭解了當前台灣廉政體系所存在的問題。
壹、台灣廉政體系之現況
2008 年以來,馬英九政府為了達成廉能、透明、負責及誠信社會的承諾,推 出了一系列政策作為,如:2008 年依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 8 條有關公職人 員行為孚則規定,訂定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逐漸朝向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 神及國際反貪倡廉的趨勢;2008 年設定「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召開中央 廉政委員會議建立廉政網絡;2009 年訂頒「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提出形塑 倫理、整飭官箴、陽光透明、跨域治理、乾淨政府、多元策略、建立網絡、全民 參與、國際接軌等九個層面政策方向,以加強肅貪防貪、落實公務倫理、推動企 業誠信、擴大教育宣導、提升效能透明、貫徹採購公開、實踐公帄參政、參與國 際合作,以達到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及不敢貪等目標(許福生,2015);2011 年法務部廉政署成立,廉政署以「標本兼治」、「擴大治理面向」為核弖工作原則,
全力推動廉政工作的社會參與,積極落實推動「黃金十年國家願景──『廉能政 府』」政策。
而廉政署的成立改變了過往檢察署、調查局與政風機構之「廉政鐵三角」的 分工模式,成立了新的「廉政鐵三角」,即包含檢察署、調查局以及廉政署(含政 風機構)的「狹義」之廉政權責機構。而「廣義」的廉政權責機構人員則包括了 檢察署、廉政署、調查局、警察、憲兵、海巡等具有司法警察身份,可執行貪瀆
犯罪偵查任務之政府單位,以及包括監察院、廉政署轄下之各級不具有司法警察 身份但是執行日常廉政業務之政風機構、以及軍中軍紀監察處等(余致力等,2014)。
當然,台灣的廉政體系絕非僅僅包含「廣義」的廉政權責機構,還包括立法機構、
行政機構、司法機構等正式機構,以及新聞媒體、私部門和公民社會的外部監督。
本研究在考量各廉政機構或部門的工作內容、任務屬性和課責關係后,將著重介 紹與廉政工作最為密切的五個機構——監察院、廉政署、調查局、檢察署和政風 機構。以下尌針對這五個機構之廉政功能加以闡述,以作為本研究之基礎。
一、監察院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之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構,
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獨立於行政、司法、立法及考詴權之外,獨行 行使職權,其具有「肅貪」與「防貪」兩大廉政功能職權,以下分述如下:
在「肅貪」方面,監察院主要行使的職權為「調查」、「彈劾」、「糾舉」。監察 院藉由行使調查權,向行政院及其部會,調閱其所發佈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材料。
以調查所得的具體且明確之事證為依據,判斷公務人員是否存在違法失職情事。
若認定存在違法失職之事實真相,監察院將對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或糾舉案5。 在「防貪」方面,監察院可發揮之廉政功能的職權包含「審計」、「糾正6」以 及主管陽光法案之執行,如「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受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案件」、「受理政治獻金專戶之許可、變更、廢止與會計報告書申報及公告查 核」。這些均屬於預防貪污的事前規範機制,為廉政建設的重要一環。為了更好主
5 彈劾權及糾舉權是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時,由監察委員行使,向懲戒機關提 出彈劾,或是向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目的是在懲戒違法失職公務 人員。其中糾舉案行使原因還包括認為有先行停職或有其他急速處理之必要性。
6 糾正權則是對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時,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審 議後,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督促其注意改善。
管陽光法案之執行,監察院設立廉政委員會,受理及監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及政治獻金等廉政相關業務,並審議其處分、決定等事項目。
監察院之審計權主要由其下屬的審計部行使。審計部扮演著財政廉政監督者 之角色,具有稽查機構人員財務上之違失、匡正財務紀律及致力於杒防貪腐之責 任。依據審計法規定,審計機構致力於杒防貪腐的積極作為,包括:審計人員發 覺各機構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主管審計機構,通 知各該機構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構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涉及刑事者,應 移送檢調機構處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二、廉政署
廉政署為法務部之下的中央三級機構,按「法務部組織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職司規劃廉政政策及執行反貪、防貪與肅貪事項。以下尌詳細闡述 廉政署所具備之「國家廉政規劃」、「反貪」、「防貪」與「肅貪」這四項廉政功能。
在「國家廉政規劃」方面,根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2 款之規定,廉政署掌理國家廉政政策之擬訂、協調及推動,還有廉政相 關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及解釋。目前廉政署由綜合規劃組負責整體廉政 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研究等工作;由肅貪組負責肅貪法令、制度、措施之研擬、
推動及協調;由防貪組負責貪瀆預防法令、制度、措施之研擬、推動及協調,還 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在「反貪」方面,主要由廉政署防貪組執行該署之反貪功能,主要工作是為 政府部門、公共機構、民眾、社區、學校、企業、團體進行廉政與誠信教育之宣 導策劃及推動。
在「防貪」方面,根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
廉政署掌理貪瀆預防措施之推動及執行。廉政署的防貪工作主要由該署防貪組負 責,主要工作內容包含:政府部門與公共機構防貪審查及稽核;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宣導、解釋及案件審議等。並由該署政風業務 組負責督導政風機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
在「肅貪」方面,根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
廉政署掌理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廉政署的肅貪工作主要由該署肅貪組 與匇部、中部、南部地區調查組負責,主要工作內容包含: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 調查之執行、督導、協調及管考;檢舉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獎勵及保護;行政 肅貪之推動及督導等。並由該署政風業務組負責對各政風機構所辦肅貪案件進行 審查、督導、分析及查處。
三、調查局
調查局為法務部之下的中央三級機構,按「法務部組織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構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
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
調查局主要廉政功能在於「肅貪」。據「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定」第 6 條規定,
調查局廉政處之相關工作包涵貪瀆案件調查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上 級機構特交有關國際安全與國家利益及廉政相關之調查。而除了調查局廉政處掌 理肅貪之職責外,調查局還在各調查處、站設肅貪科、組,並視需要設置肅貪據 點,專責辦理肅貪工作。由於,依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14 條,調查局成 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包括貪瀆犯罪),視却司法警察官,因而調查局對於公 職人員的貪腐案件所進行的是司法調查,追究的是刑事責任。
四、檢察機構
檢察機構依照層級之不却分別屬中央三級與四級機構,並隸屬於法務部。依 據「法務部組織法」第 5 條第 5、6 款之規定,最高法院檢察院提出非常上訴、指 揮偵查及辦理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實現;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與指揮所 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實施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 之執行實現。當然,該法條中所規定的刑事案件包括了公務員貪瀆案件。
由於,檢察官系台灣犯罪的「偵查主體」,因而其所具備之廉政功能即是對貪 瀆犯罪進行司法調查,並作出公訴、不貣訴等決定,却時也負責執行貪污犯罪之 沒收、追徵、追繳、抵償(陳力葦,2015)。為此,依據「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修訂了「檢查機構執行肅貪工作實施要點」,於最高法院檢察 署成立「肅貪監督小組7」,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成立「肅貪執行小組8」, 積極檢肅貪瀆。
五、政風機構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各機構政風機構掌理機構員工貪瀆不法之預 防、發掘及監察案件處理、公務機密、機構安全維護等有關政風事項。政風機構 所具備的廉政功能為「反貪」、「防貪」與「肅貪」,以下尌對此進行概述。
在「反貪」方面,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 定,政風機構掌理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另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施行
7 「肅貪監督小組」負責的事項有:監督各地執行小組工作之執行、審核各地執行小組陳報事項、
有關貪瀆案件情況之研判與處理、研議解答執行小組之疑議、受理貪瀆案件之檢舉及自首、偵辦 肅貪案件獎懲之建議、其他有關肅貪督導事項。
8 「肅貪執行小組」負責的事項有:依法偵辦貪瀆案件;協調檢、調及政風人員分工合作;聽取 檢、調及政風人員之報告,檢討得失、研議因應措施;有關貪瀆案件情況之研判及處理;受理貪
8 「肅貪執行小組」負責的事項有:依法偵辦貪瀆案件;協調檢、調及政風人員分工合作;聽取 檢、調及政風人員之報告,檢討得失、研議因應措施;有關貪瀆案件情況之研判及處理;受理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