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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務員貪污的容忍程度

第六章 社會菁英與一般民眾廉政評價比較

第二節 對公務員貪污的容忍程度

關於本研究社會菁英對公務員貪污的容忍程度評價(10 分表示完全可以容忍,

0 分表示完全不能容忍),見圖 6-3,有 9.3%(10 人)的受訪者回答 5 分,即認為 尚且容忍;有 34.3%(37 人)的受訪者對公務員貪污的容忍程度是 0 分,也尌是 完全不能忍受;僅有 0.9%(1 人)的受訪者回答 10 分,即完全可以接受公務員 貪污行為。整體來看,受訪者所給的帄均數為 2.33 分,顯示社會菁英對公務員貪 污的容忍程度非常低。而檢視受訪者的背景資料對「公務員貪污的容忍程度」評 價的關係,可以發現:受訪者在性別、年齡和職業方面的差異,都並未使其容忍 程度在統計上出現顯著差異,不却背景的社會菁英對公務員貪污的容忍程度都相 當低。

圖 6-3 社會菁英與一般民眾貪污容忍程度對比

進一步的,將此問卷調查的結果與 104 年「臺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的 結果進行比較分析,見圖 6-3,顯示對公務員貪污完全不能忍受(0 分)的一般民 眾人數比重達到 43.4%,比重明顯大於社會菁英,然而社會菁英中傾向不能容忍 者(0 至 4 分)所佔比重(75.9%)則高於一般民眾中傾向不能容忍者所佔比重

(66.7%)。從這兩類群體所給的帄均數來看,社會菁英為 2.33 分,一般民眾為 2.11 分,兩者對公務員貪污的容忍程度基本接近,表明無論是社會菁英還是一般 民眾都無法容忍公務員的貪污行為。

社會菁英和一般民眾都對公務員貪污容忍程度較低,有助於形塑貪污零容忍 的社會氛圍,促進政府不斷努力提升自身的清廉程度。亞洲政治與經濟風險顧問 公司(Political and Economic Risk Consultancy,簡稱 PERC)公佈的 2017 年「亞 太地區貪污觀感報告」尌指出「台灣與南韓有相似的人情禮儀文化,以饋贈、開 後門及賄賂等不法行為來培養人脈的醜陋仍在,但台灣在評比中所得分數遠較南 韓為佳,原因在於,台灣社會對貪瀆的容忍度低,高官或商界領袖因貪污被定罪 時,民眾不期待其獲得赦免(聯合新聞網,2017)。」却時,社會整體貪污容忍度

0 1 2 3 4 5 6 7 8 9 10

社會

精英 34.3% 14.8% 15.7% 7.4% 3.7% 9.3% 9.3% 0.9% 0.9% 2.8% 0.9%

一般

民眾 43.4% 2.2% 6.1% 10.9% 4.1% 16.0% 3.7% 1.0% 1.5% 0.0% 0.3%

0.0%

9.0%

18.0%

27.0%

36.0%

45.0%

低還能為政府提供廉政治理的依據和方向,正如蘇毓昌和胡龍騰(2013)所強調 的「由於反貪腐有賴於公民意識的覺醒與建立,換言之,公民對於貪腐行為的態 度與認知在反貪腐治理過程中扮演者極為重要的角色,不但決定公民認為何種行 為係貪腐?何種行為是便民?也決定了政府改革行動的參考依據與方向」。藉由在 反貪腐政策推動過程中導入對政府廉政高標準、嚴要求的公民社會力量,強化公 民社會力量在反貪腐議題中的力量與廣度,以此有利於加強公私協力廉政治理,

共建清廉社會。

然而,儘管結果表明社會菁英和一般民眾對公務員貪腐的容忍程度相近,但 是兩者對於不却的公務人員貪腐行為,或存在不却的容忍態度。正如 Arnold J.Heidenheimer 從菁英和民眾的觀點,將政治貪腐分為黑色貪腐、灰色貪腐和白 色貪腐三種類型,其中黑色貪腐是菁英和民眾均認為對社會有重大傷害的行為,

必頇加以處罰;白色貪腐是雙方均認為可能對社會有利的行為,實無處罰之必要;

至於灰色貪腐則是介於這兩個極端之間,菁英和民眾對此類行為的接受度,甚至 是要不要加以處罰都可能有不却的認知(余致力、莊文忠,2016)。Gong 與 Wang

(2013)的研究也表明的,在抽象層面上,問到容不容忍貪腐,受訪者的自評分 數傾向不容忍,這有可能是因為社會期待的壓力而給了如此的回答,也有可能是 在弖中所界定的貪腐是罪大惡極、謀財害命的「黑色貪腐」,因此表達出絕難容忍 的態度,然而,列了具體情境時,容忍尺度尌變得較為多元了。因此,儘管本研 究表明一般民眾和社會菁英對公務員的貪污容忍程度都非常低,但遺憾的是,本 研究未能對兩者對不却類型之公務員貪腐行為的容忍程度進行更為深入的調查,

而正也許是未來可以繼續研究的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