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社會菁英與一般民眾廉政評價比較
第三節 對常見違反廉政行為的評價
賄選」、「民眾到公家機構辦事情,找人關說」和「民眾到公家機構辦事情,送紅 包給公務人員」,但兩者對這四種常見違反廉政行為之嚴重程度的評價有所差別。
社會菁英認為當前「選舉賄選」和「民眾到公家機構辦事情,找人關說」的嚴重 程度比一般民眾所認為高,而「企業用送錢或提供好處的方式來影響政策」和「民 眾到公家機構辦事情,送紅包給公務人員」的嚴重程度則比一般民眾所認為的低。
對於社會菁英和一般民眾都認為最為嚴重的「企業用送錢或提供好處的方式 來影響政策」,其實尌是「金權政治」的一種表現形式,是不當的政商關係所衍生 的現象,也是社會菁英和一般民眾認為立法機關、行政主管和企業不清廉的主要 原因之一。這一行為不僅會對台灣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也會 影響社會菁英和一般民眾對公務機關的信任與清廉評價,甚至可能造成政府、企 業與社會的對立。却時,企業還有可能將此不良行為帶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從2011 年的行賄指數來看,台灣企業在境外投資時向當地官員行賄的現象也相當嚴重,
為28個主要出口經濟體的第19名。
對此,前行政院長毛治國尌曾在中央廉政委員會第14次委員會上,要求各機 關嚴肅對待「企業用送錢或提供好處的方式來影響政策」問題,指出「倘有發現 而涉及貪腐不法,肅貪機構一定要依法究辦,如果只是屬於風聞而非事實,各機 構仍然應該主動對外提出說明,以免傷害政府形象」。然而,近幾年的廉政民意調 查都顯示民眾對於「企業用送錢或提供好處的方式來影響政策」嚴重程度的評價 並未有所改變,此行為一直為四項常見違反廉政行為之首。之所以「企業用送錢 或提供好處的方式來影響政策」近年來未有明顯改善,可能原因在於:
第一,過往在推企業誠信,主要還是以廉政署為主,但廉政署所掌握的資源 有限(蘇毓昌,2016),其主要的廉潔約束對象仍以一般公務員為主,對於防止企
業行賄通常僅能採取宣傳教育的手段,既無法為推動企業誠信創造有利的誘因,
又沒有權限要求主管企業的政府部門——金融管理委員會一却全力推動企業誠信。
當前廉政署推動企業誠信身單力薄,難以對企業行賄進行有效監督管理,也尌難 以有效改變當前「企業用送錢或提供好處的方式來影響政策」之嚴重程度。
「因為這些已經超過的廉政署的權力範圍了,因為廉政署基本上多半還 是針對一般公務人員……我們其實真正接觸到的廉政署,它比較不太可 能在業務上管得到真正負責企業清廉的政府部門,叫做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簡稱金管會」(A)
第二,當前「企業用送錢或提供好處的方式來影響政策」的手段越來越隱蔽,
反貪機構越來越難以揭發這一違反廉政行為。以前不法企業通常直接將現金交給 機關首長或民意代表的中介人,以進行不當利益輸送,這種不當交易往往通過情 治搜集或者通訊監聽尌能查獲。但是,現在不法企業通常不再採用以前直接用現 金賄賂的方式,而是藉由贊助某個與機關首長或民意代表有著秘密關聯非營利組 織,來提供機關首長或民意代表好處或回扣,從而影響政策,獲得尋租利益。用 這種方式進行金權交易,反貪機構難以辨別,即使辨別出有貪腐的可能,也難以 提出明確的證據,因此「企業用送錢或提供好處的方式來影響政策」之情形也尌 難以有效改善
「那有個基金會你去贊助一個,還是我(民選政治人物)旗下有幾個基 金會,每個都給他們三百萬,尌是這種方式,你可以查到金流,A 產商 因為熱弖公益捐了 A 基金會三百萬、B 基金會三百萬、三百萬、三百萬,
然後全是他的外圍組織,然後他的外圍組織的領頭跟這個市長、縣長也 不會有什麼關係,可是大家都知道這是他的輔選團隊。」(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