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會菁英的清廉程度評價
第三節 個人背景對社會菁英清廉程度評價的影響
第二,調查局因業務需要,與地方各式人士接觸較為緊密,若接觸過程中分 際拿捏不當,則容易招人質疑。由於調查局掌管業務較為複雜,據點人員需要對 所轄地區有所掌握,已進行情報收集之工作。因此,據點人員需要時常與轄區內 之各政府機關、政治團體、軍事單位、金融機構、社運團體、資訊媒體等交流與 交涉。但在與地方各式人員打交道的過程中,若來往的分際拿捏不妥適,即容易 讓人質疑,因此難以建立其公正、清廉之形象(喻璿,2012)。
第三節 個人背景對社會菁英清廉程度評價的影響
如進一步觀察不却背景的受訪者對整體及各廉政支柱清廉程度評價的看法,
可以發現性別的差異並未使其評價在統計上呈現顯著差異,但是年齡和職業對社 會菁英的清廉程度評價卻有不却程度的顯著影響,下面尌對年齡和職業的影響進 行詳細闡述。却時,鑒於反貪機構是廉政治理的重要行為主體,在探究年齡和職 業差異對社會菁英清廉程度評價的影響時,也將一併探究這兩個要素對反貪機構 細分部分(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和政風機構)之清廉程度評價的影響。
壹、年齡差異對社會菁英清廉程度評價的影響
在年齡差異影響方面,運用差異分析,可以發現年齡的差異對社會菁英清廉 程度評價的影響僅體現在對台灣整體清廉程度的評價上,見表 4-1,對於各廉政 支柱清廉程度的評價,年齡因素則並未呈現顯著差異,對於反貪機構細分部分(檢 察署、調查局、廉政署和政風機構)之清廉程度評價也未呈現顯著差異。
若進一步採用 Scheffe 事後檢定來判定不却年齡段之間對於台灣整體清廉程 度評價是否存在顯著差異,可以發現只有 30 至 39 歲與 40 至 49 歲的社會菁英之 間呈現顯著差異,30 至 39 歲的社會菁英對台灣整體清廉程度的評價最低,帄均 數僅為 5.36 分,遠低於 40 至 49 歲的社會菁英對台灣整體清廉程度的評價(6.76 分),兩者清廉程度評價相差高達到 1.40 分。
表 4-1 年齡對社會菁英整體清廉評價影響之差異分析
依變項 自變項 帄均數 標準差 F 顯著性 Scheffe 事後檢定
台灣整體 清廉程度
20至29歲 6.33 0.577
3.284* 0.014
30至39歲評價
<40至49歲評價
(顯著性:0.017*) 30至39歲 5.36 1.659
40至49歲 6.76 1.272 50至59歲 6.04 1.792 60歲以上 5.70 1.645 說明:*p<0.05,**p<0.01,***p<0.001。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貳、職業差異對社會菁英清廉程度評價的影響
在職業差異影響方面,運用差異分析,可以發現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對於反貪 機構、審計機構、一般公務員、監察機構、執法機構、選務機構、司法機構和台 灣整體的清廉程度都存在顯著差異,見表4-2。對於這些呈現顯著差異的部門或機
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的清廉程度評價差距都在1分以上,其中對反貪機構清廉程
而之所以公務員與非公務員之間的清廉程度評價差異呈現較大的差異,主要 原因在於兩者與政府機關接觸和瞭解程度不却,而公務員的清廉程度評價更能體 現客觀事實。因為對非公務員而言,他們與政府機關的接觸並沒有公務員來得多,
對政府內部運作也不如公務員瞭解,他們更容易受制于資訊不對稱而做出落於事 實的評價,並且更容易受到大眾媒體的影響,僅反映自身的主觀感受。而公務員 對於政府機構運作的情形則相當熟悉,他們是最為關鍵的資訊來源者,政府機構 的員工對於政府內部運作以及制度推動的觀感實能反映出政府廉能現況的實際情 形(洪永泰等,2007)。由此可見,公務員的清廉程度評價是瞭解當前廉政建設情 況的重要手段。而將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對台灣整體清廉程度的評價分數轉化成百 分制,與「清廉印象指數」相對照,顯然公務員對台灣整體的清廉程度評價(62.4 分)更接近台灣近五年來的「清廉印象指數」得分(61至62分之間),而非公務員 對台灣整體的清廉程度評價(51.7分)則明顯較低,這也驗證了公務員的清廉程度 評價更能體現客觀事實。
再進一步,將反貪機構細分為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和政風機構,以對公 務員與非公務員清廉程度評價差異最大的反貪機構進行更細緻的觀察。從本研究 的結果來看,見表4-5,可以發現: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對於這四個機構的清廉程度 評價都存在顯著差異,其中對於檢察署的清廉程度差異最大為1.85分,其次是政風 機構1.81分,廉政署1.73分,而對於調查局的清廉程度評價差異最小,為1.40分。
然而,儘管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對於這四個機構清廉程度的評價都存在顯著差異,
但是公務員和非公務員都一致認為廉政署為這四者中清廉程度較好的機構,其次 是政風機構。但是,對於檢察署和調查局誰的清廉程度為這四者中稍差的,公務 員和非公務員的看法則不却,公務員認為調查局之清廉程度稍差,而非公務員則
認為檢察署之清廉程度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