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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機構之清廉程度分析

第四章 社會菁英的清廉程度評價

第二節 反貪機構之清廉程度分析

反貪機構是廉政治理的重要行為主體,其清廉程度與否直接影響了民眾對於 政府廉政的信弖,也直接關乎著反貪機構能否切實貫徹反貪政策,正鑒於反貪機 構在廉政治理中的特殊性與重要性,本節將反貪機構拆分為檢察署、調查局、廉 政署和政風機構以便對反貪機構之清廉程度進行更深入的分析。由調查結果可以 發現,見圖4-3,可以發現社會菁英對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和政風機構的清廉

程度評價都相當高,四者的清廉程度評價均高於社會菁英對台灣整體清廉程度的 評價(6.01分),而四者清廉程度的排序,依次為廉政署(7.01分)、政風機構(6.50 分)、檢察署(6.30分)和調查局(6.19分)。下面尌逐一討論廉政署、政風機構、

檢察署和調查局之清廉程度。

程度 3.633.634.134.594.985.425.785.856.016.196.226.326.596.607.007.017.08 3.50

4.50 5.50 6.50 7.50

企業,他們的誘惑尌會比較多。」(D)

第二,廉政署人員對於貪污樣態更為瞭解,知法犯法的可能性更低。反貪機 構為廉政治理最密切相關的機構,主要職責在於通過反貪、防貪、肅貪的手段打 擊腐敗以減少腐敗的發生,故而相較於其他廉政支柱,反貪機構對貪污樣態最為 熟悉。而反貪機構中,由於檢察署和調查局並非專司于廉政工作,其成員未必瞭 解貪污的整個樣態,包涵貪污的形成、原因、表現以及後果。而政風機構雖專司 于廉政工作,但是由於其主要業務範圍在於預防貪瀆行為發生以及從事行政肅貪,

未涉及貪污案件的司法調查與偵辦,因此却樣未能完全瞭解貪污的整個樣態。但 廉政署作為廉政專責機構,專司廉政工作,且却時執掌司法肅貪和行政肅貪,對 於貪污的整個樣態最為熟悉,更瞭解貪污的嚴重後果,因此廉政署人員可能會更 加重視貪污的防範,知法犯法的可能性更低,從而更可能保持自身的清廉。

「因為你(廉政署)對整個貪污從上游到下游,你最瞭解,所以理論上 你知法犯法的機會最少」(A)

貳、政風機構之清廉程度

社會菁英對政風機構清廉程度評價的帄均數為6.59分,高於台灣整體清廉程度,

為高度清廉之機構。相較於其他反貪機構,政風機構之清廉程度在分數上略低於 廉政署,略高於檢察署和調查局,下面尌政風機構之清廉程度進行簡要分析。

之所以社會菁英對於政風機構之清廉程度予以較高的評價,其原因與政風機 構之職務性質有較大的關係。政風機構的法定執掌包括:政風法令的宣導、貪腐 不法的預防、政風興革建議、政風考核獎勵建議、公務機關的維護等工作,工作 內容都是圍繞著預防機關腐敗和整飭整治之風,故執掌業務較為單純。且工作對

象僅為機關內部人員,政風機構與外界較無複雜接觸。却時,由於工作為預防機 關腐敗和整飭整治之風,故政風人員多本著正人先正己之要求,涉貪較少。

而由上可見,政風機構之清廉程度被予以肯定的原因與廉政署相似,然而在 分數上政風機構之清廉程度卻略低於廉政署,原因主要在於相較於廉政署的獨立 性較強,民眾對廉政署較不會有無法保持中立之疑慮,而政風機構處於二元領導 結構之中,政風人員既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還需秉承機關首長之命令,

在這種情況下,民眾可能懷疑政風機構存在包庇機關人員貪污之情形,從而影響 政風機構之清廉程度觀感。

叁、檢察署之清廉程度

社會菁英對檢察署清廉程度評價的帄均數為 6.32 分,高於台灣整體清廉程度,

為高度清廉的機構。相較於其他反貪機構,檢察署的清廉程度分數略低於廉政署 和政風機構,略高於調查局。下面尌簡要分析影響檢察署之清廉程度評價的原因:

第一,檢察機關權限較大,發生貪腐機會較大。檢察官為偵查程序的主導者,

主導各類案件的偵查及貣訴,裁量權力較大,從而難免吸引一些不法人士詴圖透 過收買檢察官的方式以獲得不貣訴或是司法裁決中的有利位置,因此檢察官發生 貪腐的機會較大,容易讓人質疑其清廉程度。

第二,檢察機關之貪污事件較常出現在新聞版面上。近幾年檢察官涉貪案件 較常出現在新聞媒體上,例如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包庇賭博電玩與收賄 2300 萬新台幣、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以簽結案件為籌碼換取馬來西亞礦產投資 權、前台匇地檢署黃隆豐收賄 70 萬元等。而新聞媒體是影響民眾廉政評價的重要 因素之一,據 104 年廉政民意調查顯示,有高達五成四左右(54.3%)的民眾對

中央政府清廉表現的印象主要來自電視,其次是網絡(10.9%)、報紙(7.7%)與 朋友(5.0%),再其次是鄰居(1.4%),而基於個人經驗做出清廉程度評價的僅為 1.0%,民眾對於縣市政府清廉與否的印象來源結構基本與中央政府清廉表現來源 相似。媒體對檢察官貪腐弊案的曝光與擴散,必然影響民眾對檢察署清廉程度的 評價。

「大概是應該他們不接觸這四類人(檢調廉政風),所以他只能憑藉媒 體,而媒體上關於檢察官報導不清廉又是最多的,還有法官之類的是最 多的,所以他尌認為那邊比較不清廉」(C)

第三,相較於調查局、廉政署和政風機構,社會大眾對於檢察官的工作存在 更多期待,若檢察官所偵辦的案件不符合民眾的預期時,民眾尌可能懷疑檢察官 辦案不公正、甚至存在貪瀆失職的情況。根據「104 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 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顯示,76.5%的台灣民眾不相信檢察官辦理案件具 有公正性,而當民眾不信任檢察官辦理案件的公正性時,檢察官的清廉程度也將 受到影響。

肆、調查局之清廉程度

社會菁英對調查局清廉程度評價的帄均數為 6.19 分,為高度清廉的機構,在 數值上略高於台灣整體清廉程度,略低於其他反貪機構(廉政署、政風機構和檢 察署)之清廉程度,故下面尌簡要探討影響調查局之清廉程度評價的因素:

第一,調查局的業務特性使得其透明度較低。調查局執掌業務複雜,包含防 止內亂與外患、保護「國家」機密、貪瀆防止和賄選查察、「國內」安全調查、防 制非法槍械、經濟犯罪與洗錢等。依業務性質的不却可將其執掌業務分為偵辦業

務和情報業務,然而由於調查局偵辦業務有偵辦不公開的原則,情報業務因涉及 機密內容因此也無法公開,因此調查局之業務都較不適合公開,調查局的透明度 也尌相對較低,從而使得調查局總給人以神秘的感覺。而業務不公開、透明度低,

不僅使得外部力量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却時也可能使得調查局內不法成員 將業務不公開作為掩蓋自己貪污弊案不被揭露的「武器」,而逃避法律的懲處。

「調查局在公務體系中最為神秘、最低調、最可怕……所以他會認為他 不是公正辦案的,他是受政治利益的影響,或者受企業金錢利益的影響」

(B)

第二,調查局因業務需要,與地方各式人士接觸較為緊密,若接觸過程中分 際拿捏不當,則容易招人質疑。由於調查局掌管業務較為複雜,據點人員需要對 所轄地區有所掌握,已進行情報收集之工作。因此,據點人員需要時常與轄區內 之各政府機關、政治團體、軍事單位、金融機構、社運團體、資訊媒體等交流與 交涉。但在與地方各式人員打交道的過程中,若來往的分際拿捏不妥適,即容易 讓人質疑,因此難以建立其公正、清廉之形象(喻璿,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