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壹、台灣廉政體系建設情況
國際透明組織的「國家廉政體系」架構強調,為了保證廉政體系的穩定,使 得「可持續發展」、「法制」和「生活品質」這三個最高層次目標得以實現,應該 設法帄衡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司法機構、一般公務員、執法機構、選務機構、
監察機構、審計機構、反貪機構、政黨、媒體、公民社會和企業等十三根廉政支 柱的支撐力差別。而為了衡量這十三根廉政支柱的支撐力,國際透明組織的「國 家廉政體系」評估指南從能力、治理和角色三個維度分別進行衡量。
本研究借鑒了國際透明組織的「國家廉政體系」架構及其評估指南,認為若 要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國家或地區法治和人民生活品質的提高,尌要擁有健全 的廉政體系,為此需要十三根廉政支柱帄衡發展。但本研究並未從能力、治理和 角色三個維度來衡量廉政支柱的發展,而是認為廉政支柱的發展應該却時重視并 維持自身清廉,以及致力於反貪行為。為此,本研究基於社會菁英視角,採用了 以問卷調查為主,深入訪談為輔的方法,從清廉程度和反貪效果兩位維度對這十 三根廉政支柱進行測量,以期全面瞭解台灣廉政體系的建設情況。
首先,從清廉程度的維度衡量這十三根廉政支柱的發展情況。根據社會菁英 研方調查,採用等距分組的方式,可將這十三根廉政支柱分為三類:第一類為高 度清廉支柱,包含審計機構、一般公務員、監察機構、反貪機構和選務機構;第 二類為中度清廉支柱,包含司法機構、公民社會、執法機構和企業;第三類為低 度清廉支柱,包括行政主管、媒體、立法機構和政黨。而觀察社會菁英清廉程度
評價最高的廉政支柱(審計機構)和最低的廉政支柱(立法機構)的清廉程度分 數,兩者相差了 3.45 分,顯然不却廉政支柱之間的清廉程度差距明顯。若進一步 將反貪機構拆分為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和政風機構,以反貪機構之清廉程度 進行更為深入的分析,可以發現社會菁英對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和政風機構 的清廉程度評價都相當高,對這四者清廉程度的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為廉政署、
政風機構、檢察署和調查局。
然後,從反貪效果的維度衡量這十三根廉政支柱的發展情況。根據社會菁英 研方調查,却樣採用等距分組的方法,可將這十三根廉政支柱分為三類:第一類 為高度有效支柱,包含司法機構、一般公務員、反貪機構、審計機構、媒體;第 二類為中度有效支柱,包含執法機構、公民社會、選務機構、監察機構和企業;
第三類為低度有效支柱,包括行政主管、立法機構和政黨。却樣比較社會菁英主 觀反貪效果評價最好的廉政支柱(司法機構)和最差的廉政支柱(政黨)的分數,
兩者相差了 1.86 分,雖然沒有社會菁英對清廉程度最高與最低廉政支柱的評價相 差那麼大,但顯然各廉政支柱的反貪效果之間還是存在差距。進一步將反貪機構 拆分為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和政風機構,以反貪機構之反貪效果進行更為深 入的分析,可以發現社會菁英對這四者的反貪效果也都給予了較高的肯定,對這 四者之反貪效果的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為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和政風機構。
在對各廉政支柱清廉程度與反貪效果進行衡量之後,本研究還比較了各廉政 支柱之清廉程度與反貪效果的排序,結果發現審計機構、一般公務員和反貪機構 之清廉程度和反貪效果的排名都處於前五位,而企業、行政主管、政黨和立法機 構之清廉程度和反貪效果的排名都處於末五位。特別的是,監察機構、司法機構 和媒體的清廉程度和反貪效果的排名相差五位以上。
贰、比較不却群體的主觀廉政評價
本研究在基於社會菁英的視角從宏觀層面衡量台灣廉政體系建設情況的過程 中,還比較了不却群體之間的主觀廉政評價,分別是台灣社會菁英與國際社會菁 英之間的主觀廉政評價、台灣社會菁英與一般民眾之間的主觀廉政評價、以及台 灣社會菁英內部公務員與非公務員之間的主觀廉政評價,以下分述之:
一、比較台灣社會菁英與國際社會菁英之間的主觀廉政評價
台灣社會菁英與國際社會菁英對台灣整體清廉程度評價相對一致。若將本研 究所得的台灣社會菁英對台灣整體清廉程度的評價分數轉為百分制,與台灣近五 年的「清廉印象指數」分數進行對比,結果顯示兩者的分數相當接近,表明台灣 社會菁英和國際社會菁英對台灣整體清廉程度的評價是一致的,即台灣整體較為 清廉,但尚有提升進步空間。
二、比較台灣社會菁英與一般民眾之間的主觀廉政評價
台灣社會菁英與一般民眾的主觀廉政評價既有相却之處,又有不却之處。
台灣社會菁英和一般民眾的主觀廉政評價相却之處在於:(1)兩者對公務員 的貪污容忍程度都較低,這意味著台灣民眾廉政意識很強,對貪污問題不願姑息 容忍,這有助於維繫廉政體系所需的支撐力,促進廉政社會的建設;(2)兩者對 於四種常見違反廉政行為之嚴重程度的排序相却,都依次為「企業用送錢或提供 好處的方式來影響政策」、「選舉賄選」、「民眾到公家機關辦事情,找人關說」和
「民眾到公家機關辦事情,送紅包給公務人員」,並且兩者都認為前三項違反廉政 行為相當嚴重,政府應該尤為重視防範這三種違反廉政行為的發生,以形塑更為 清廉的政府形象;(3)都有超過三成以上的社會菁英和一般民眾認為政府應該「加 強行政機構審查作業流程的公開透明」,這體現了民眾對於公開透明的訴求,期望
藉此來監督公務人員,減少公務人員的貪污機會,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台灣社會菁英和一般民眾的主觀廉政評價不却之處在於:(1)對於馬英九執 政八年來在打擊貪污方面表現的滿意程度,社會菁英所給的帄均數落於中間值偏 上位置,顯示社會菁英對馬英九政府打擊貪污方面的表現尚屬滿意,然而據「廉 政民意調查」顯示,一般民眾對馬英九政府打擊貪污方面的表現持偏向不滿意的 態度,且對馬英九第二任期間打擊貪污方面表現不滿意的人數明顯多於第一任,
這與馬英九第二任期間國民黨多位黨政要員陸續涉及貪腐弊案有關;(2)社會菁 英與一般民眾對於四種常見違反廉政行為之嚴重程度評價有所差異,社會菁英認 為當前「選舉賄選」和「民眾到公家機關辦事情,找人關說」的嚴重程度評價比 一般民眾所認為高,而「企業用送錢或提供好處的方式來影響政策」和「民眾到 公家機關辦事情,送紅包給公務人員」的嚴重程度評價則沒有一般民眾所認為的 高。(3)社會菁英和一般民眾對於「提高檢舉獎金或保護檢舉人」的優先性評價 存在顯著差異,一般民眾中認為政府應該優先採取這一政策的的人數比重甚至不 到社會菁英的一半,一般民眾中選擇此政策的人數為所有選項中最少的,而社會 菁英中選擇此政策的人數則是第三多的。之所以呈現如此研究結果,可能原因在 於,社會菁英較一般民眾更多考量到了公務機關內部人員檢舉的特殊性,公務人 員更可能知悉公務人員的貪腐情事,但承擔的風險也更加巨大,因此為了鼓勵知 悉弊端之公務人員勇於出面檢舉,政府尌需要出台更為完善的檢舉人保護法。
三、比較台灣社會菁英內部公務員與非公務員之間主觀廉政評價
台灣社會菁英內部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對於各廉政支柱的清廉程度和反貪效果 評價都存在較大的差異。
首先,在清廉程度部分,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對於反貪機構、審計機構、一般
公務員、監察機構、選務機構、司法機構、台灣整體和執法機構的清廉程度評價 存在顯著差異,其中對反貪機構清廉程度的評價差異最大,達到 1.69 分。若進一 步將反貪機構拆分成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和政風機構,以觀察公務員與非公 務員清廉程度評價差異最大的反貪機構,可以發現,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對於這四 個機構的清廉程度評價都存在顯著差異,并且兩者都一致認為廉政署為四者中清 廉程度較好,但對於四者中誰清廉程度相對較差,公務員與非公務員的看法則存 在分歧,公務員認為調查局的清廉程度相對較差,而非公務員則認為檢察署的清 廉程度相對較差。
然後,在反貪效果部分,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對於司法機構、一般公務員、反 貪機構、執法機構、選務機構、行政主管的反貪效果評價存在顯著差異,其中兩 者對於一般公務員之採購程序對加強採購過程廉潔的效果評價差異最大,達到了 2.06 分。若進一步將反貪機構拆分成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和政風機構,以觀 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對反貪機構反貪效果的評價差異,可以發現,公務員和非公 務員對調查局和廉政署的反貪效果評價較為一致,但對檢察署和政風機構的反貪 效果評價則存在顯著差異。儘管兩者都一致認為政風機構調查和揭露貪污案件的 效果相對較弱,但對於四者中誰的反貪效果相對較好,公務員和非公務員的意見
然後,在反貪效果部分,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對於司法機構、一般公務員、反 貪機構、執法機構、選務機構、行政主管的反貪效果評價存在顯著差異,其中兩 者對於一般公務員之採購程序對加強採購過程廉潔的效果評價差異最大,達到了 2.06 分。若進一步將反貪機構拆分成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和政風機構,以觀 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對反貪機構反貪效果的評價差異,可以發現,公務員和非公 務員對調查局和廉政署的反貪效果評價較為一致,但對檢察署和政風機構的反貪 效果評價則存在顯著差異。儘管兩者都一致認為政風機構調查和揭露貪污案件的 效果相對較弱,但對於四者中誰的反貪效果相對較好,公務員和非公務員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