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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選擇與互動形式

第四章 農村社區自主治理案例分析與實證

第三節 個人選擇與互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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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個人選擇與互動形式

本節由個人內部選擇變量分析個人在面對集體行動時,選擇變量的考 量因素與相對變化情形,解釋個人是否參與集體行動的原因。同時,以實 際觀察集體行動的結果佐證個人選擇變量的解釋效果。

一、個人策略選擇的類型

在地震後重建階段,中寮鄉民的行動策略可以有以下幾種模式的 選擇:

1.選擇不與其他人共同協商,獨立進行家園重建以及決定自己土地的 利用方式;

2.選擇參與集體協商的重建會議以獲取資訊,但不遵守集體協商的共 同決議及約束,成為搭便車者;

3.選擇參與集體協商的重建模式,接受對社區集體利益維護所規定的 約束(如建築物需符合建築法令規定、土地需加強造林及水土保 持),以獲得政府及其他外來團隊的協助(法令諮詢或爭取補助)

三個行為選擇。

而在產業再造的階段,居民們面對的可能選擇為:

1.繼續原有農業生產的經營,不理會社區產業再造事務;

2.不參與社區產業再造事務,等到有成果且有發展機會時也可以仿效 而白搭便車;

3.除了原有的農業生產之外,仍願意參與社區的產業再造工作,共同 為社區開創新的產業發展機會貢獻自己的時間及知識。

同樣的,在全鄉的資源整合與自主治理階段,社區組織也可以有 以下幾種行為選擇:

1.不理會全鄉的資源整合計畫,只關心該社區或組織的經營,以免自 身的利益被其他組織分佔;

2.同意參與資源整合計畫,但只抱持著分享其他社區組織的客源,對 自己組織的利益則不願意提供與其他社區共享;

3.承諾參與資源整合計畫,既願意將自身的資源與其他組織分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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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其他組織能為自己帶來更大的市場效益。

二、個人選擇的內部變量

從理性選擇分析模式的觀察變量來看,究竟個人是否參與集體行 動將取決於四項內部變量:預期收益、預期成本、內部規範及貼現率。

總體而言農村社區的社群網絡較緊密,人際互動頻繁且對彼此行為的 預期較為確定,一旦任何人有不當行為會在社區當中很容易被發現且 快速的流傳,因此匿名性差。若其行為不能受社群共同價值所接受,

當事人將會遭受社群排斥或另眼看待,對任何社群中人要繼續在當地 生活都是一種嚴重的懲罰。因此搭便車行為在農村社區極易被發現,

而且懲罰程度高。換言之,農村社區居民互信程度高、互惠意願強,

而且對自己行為的克制力也較大,長期以來緊密的社群網絡有助於形 成共同參與的推動力量,可以降低一開始就抱持白搭車心態的機會主 義行為。。另外,從中寮人在地震後仍然願意努力的復建家園的情形 看來,對一個從生活到營生都依賴這片土地的鄉人來說,個人對未來 的貼現率應該是相對很低的。至於個人行動選擇的預期收益與預期成 本的比較,則需依據個人行動產生的結果而定。

首先,在重建階段參與集體協商的過程是需要花費相當多的時間 成本,個人則可以獲得與重建相關的各種政策、法令與技術的協助。

遵守協商決議的約束又可能減損預期收益或增加成本,但是環境建設 成果卻是一種公共財貨,鄉人都可以享用到環境改善的效益。換言之,

讓其他人參與重建的集體協商並接受決議約束,自己則既不參與協商 機制並依市場收益決定土地的利用,反而具有搭便車或機會主義的利 益。但這種行為需付出遭鄉人讉責或排斥的代價,甚至影響到以後在 各種生活或生產活動上與其他人的互動行為。若不參與「社區論壇」

的協商而未遵守對社區環境的約束,雖然不會被視為搭便車行為,個 人將會喪失外力協助的機會,家園重建工作也會陷入困境,同時也會 被村人視為自私行為。

其次,參與社區產業再造工作的預期收益為未來可以有產業轉型 經營增加收入的機會,或可以學習新知識、新技術的機會,甚至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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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計畫補助,還可以有立即性的收入(例如勞委會的「永續就業 工程」方案)。但在再造過程中需付出時間成本,其風險為存在著再 造可能沒有成效的不確定性。若不參與社區產業再造事務雖不需先期 付出時間成本,但亦可能喪失未來產業轉型、增加收益的機會(對一 般農民而言,產業轉型所需的知識、技能及行銷可能是他們目前無法 單獨勝任的)。由於產業再造的性質比較是與個人生產性事業相關,

個人參與與否的自由度高,因此若不願意參與社區集體行動,倒是不 太會受到社群的人情壓力。

至於參與全鄉社區資源的整合計畫將面對更多人的參與及分享,

因此對共用資源的佔用與提供問題將會面臨更大的不確定性,也會影 響個人參與的意願。首先個人考量的預期收益變動是,擴大社區整合 的推動計畫是否會比各社區自行獨立經營推展具有更大的市場經營 效果?是否會因為整合行銷而讓原本是自己經營的利基被其他社區 瓜分?是否還有其他的附加效益?而各社區商品的行銷機會是否具 有公平性?其次,是各社區應付出的成本比原本自行經營會增加多少?

而邊際收益是否大於邊際成本?第三,則是其他社區居民對承諾參與 整合計畫的責任及分工的遵守程度?是否能阻止搭便車或機會主義 行為?

三、集體互動形式

(一)地震的損害與重建階段(1999 年 9 月~2000 年 12 月)

實際上,面對著世居的家園在遭受突如其來的重大災變,原本就 依賴微薄農業收入的鄉民們,多數無力籌措重建家園的資金,更何況 還需面對難懂的法令規定與複雜的行政程序,單單災後房屋的損毁補 償認定標準一夕數變,就讓許多鄉民們不知是要將受損房屋拆除重建 還是維護整建就可以回去住。而其他更有許多鄉民的土地涉及公有土 地的產權不清或都市計畫的分區不合規定等問題,想去求助於鄉公所 也幾乎沒有人知道該怎麼辦,更使得鄉民們必需依賴外來的專家協助 解決。

此一階段對鄉民而言,參與重建的集體協商會議從而獲得外部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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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是他們無助中的一股支持力量,包括鄉人之間的相互扶持與慰藉、

對政府救災措施的瞭解與重建資源的爭取、對重建團隊在硬體重建上 的專業知識的協助,以及對民間社團在社區資訊交流及未來生活重建 的調整上,都可以在參與地方重建事務的討論上獲得實質的協助,因 此參與社區重建的集體協商對個人重建自己的家園是有幫助的。

在重建的集體協商會議或是社區再造的公共論壇中,討論的主題 通常是有關社區集體利益的維護與願景創造,在這類共同事務的討論 上,一開始鄉民們或許是還不熟悉主題的內容或不習慣於表述自己的 意見,大都表現出尊重社區意見領袖或專家們的意見。但經過幾次會 議的討論之後,鄉民們逐漸會提出自己在配合上的困難點或對專家意 見的質疑,經由面對面的討論,讓集體協商所決定的方案更能關注到 鄉民的實際需要,這對集體共識的形成與後續執行階段在規範的遵守 上或避免白搭車行為的出現,均具有正面的義意。一方面,鄉民們對 中寮鄉未來發展願景的關注與期盼,顯示長期繼續在這片土地上經營 的意願,意即鄉民們對未來存在不確定性的預期收益的折現率是非常 低的,這將有助於共同合作或集體行動的形成。另一方面,在這樣一 個社區里鄰關係網絡緊密的農村社區當中,經由集體討論與共同承諾 的決議事項,會形成一種共享的規範而對個人行為產生有效的約束,

會避免造成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的裂痕,是一種漸進式、非啟動性

(non-trigger)的約束機制(Ostrom, 1990)。

(二)產業轉型與生計再造階段(2001 年 1 月~2002 年 12 月)

由於產業轉型或生計再造的工作性質與個人的經生活動直接相 關,因此在各村社區引起了廣大的回應,各社區或是另外組成新的產 業組織,如龍眼林福利協會、巧手植物染工坊、和興有機文化協會等,

或是在原有社區發展協會的推動下進行,以集體生產或聯合行銷的方 式,儘可能的向有關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或技術的支援,希望能為遭受 重創的農村經濟找尋新的發展方向。也由於產業組織大部份是在既有 密切的社群網絡關係下進行,在互動及互信條件良好的基礎下推展進 度也頗為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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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中有關和興村「檳榔變綠林」計畫能獲得 60 餘位居民參與 連署,徵得自願植林土地面積達 60 公頃,似乎與其他地區政府在推 動植林計畫、砍除檳榔成效不彰的情況完全相反。主要的原因實際上 是反映出預期收益的不同。農委會水保局在地震後,針對超限利用種 檳榔者,規定必須比照林農植樹造林,否則強力取締(以往也都有類 似的政策宣示,但從未確實執行)。參與造林者一律由政府免費提供 苗木,第一年只要求砍除三分之一的檳榔樹,種植六百隻林木,但三 年內要完全造林,且到第六年全面砍除檳榔樹後,栽種的樹木有七成 以上的存活率,每公頃即可獲得 25 萬元的補助款。此後,第七年至

這當中有關和興村「檳榔變綠林」計畫能獲得 60 餘位居民參與 連署,徵得自願植林土地面積達 60 公頃,似乎與其他地區政府在推 動植林計畫、砍除檳榔成效不彰的情況完全相反。主要的原因實際上 是反映出預期收益的不同。農委會水保局在地震後,針對超限利用種 檳榔者,規定必須比照林農植樹造林,否則強力取締(以往也都有類 似的政策宣示,但從未確實執行)。參與造林者一律由政府免費提供 苗木,第一年只要求砍除三分之一的檳榔樹,種植六百隻林木,但三 年內要完全造林,且到第六年全面砍除檳榔樹後,栽種的樹木有七成 以上的存活率,每公頃即可獲得 25 萬元的補助款。此後,第七年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