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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鎮環境資源系統與發展背景

第五章 住宅社區自主治理案例分析與實證

第一節 百年大鎮環境資源系統與發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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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住宅社區自主治理案例分析與實證

第一節 百年大鎮環境資源系統與發展背景

百年大鎮位於桃園縣龍潭鄉中豐路上,距北二高龍潭交流道 1700 公尺,

透過北二高作為連結龍潭與台北間的交通動脈,行車時間約四十分鐘。百 年大鎮基地面積 113,063 ㎡,建築面積 49,675 ㎡,總樓地板面積達 388,235

㎡,基地中央由縣府道路「百年路」貫穿分為 A、B 兩案,每案又各劃成三 個區域,共計六區 2,369 戶。基地中間部份為集合大樓共 32 棟,分別為 14 及 18 層樓呈半環狀排列,共 1,792 戶;基地外圍則為四層透天住宅環繞,

共 577 戶。

基地中央百年路屬縣府都市計畫道路(建商捐贈),由建商向縣政府申 請認養,並塑造為徒步區,成為社區中重要的戶外廣場。社區中設有「VIP 室」,提供籃球場、游泳池、桌球室、飛鏢場、槌球場、KTV 室、兒童遊戲 室、圖書室、以及媽媽教室、電腦室…等各項設施,企圖營造「社區俱樂 部」之使用模式。社區內並有商店街、糼稚園、「無人銀行」及超商等便利 性設施。

百年大鎮社區於 1997 年陸續完工推出銷售,由於社區內環境優美,距 高速公路近便,吸引許多台北市居民為尋求更寬廣的社區生活空間而搬遷 至百年社區。1997 年中,建商為創造社區特色吸引買氣,特別聘請台大城 鄉基金會的社區營造專業人士進駐社區,推動社區組織與社區營造工作,

為期半年。其後,在 1998 年間國內經濟迅速下滑,不動產不景氣快速漫延,

建商因財務周轉不靈宣告倒閉,手上餘屋尚有七百餘盡數轉由銀行持有。

1998 年百年大鎮社區建築全部完工,但由於社區規模龐大,當初銷售 推案時正值房地產景氣的尾聲,許多投資者購物之後套牢,加上建商抵押 給銀行的七百餘戶空屋,造成大鎮實住居民約僅五成右左。近年來,銀行 逐漸將手上空屋交由法院拍賣釋出,社區居民日漸增加,目前約實住六成,

二成為渡假型住戶,僅假日來此休閒渡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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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1 百年大鎮社區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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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個人選擇與互動形式

一、個人策略選擇的類型

住宅社區的居民在該社區治理的過程中,可以有以下五種策略的 選擇:

1.不理會任何社區治理的事務,但因可享受社區治理的利益,成為免 費的搭便車者。

2.會依社區規定繳交管理費,但並不完全遵守社區規約規定的行為規 範,例如佔用他人停車位或加蓋陽台違建等影響其他住戶權益的 行為,通常此種行為策略的住戶較不會主動協助社區事務或監督 其他居民違規行為(因為本身也是違規者)。

3.會依社區規定繳交管理費,亦會遵守社區規約的規定事項,但不會 主動參與或協助社區事務或監督其他居民違規行為。

4.參與社區治理盡社區居民的基本義務,平時亦會關心社區公共事務,

協助監督或勸阻其他居民違規行為。

5.參與社區治理盡社區居民的基本義務,亦願意代表該區擔任社區委 員,付出時間為社區公共事務參與討論、決策、反應該居住區居 民意見及監督社區管理人的工作成果。

上述五種行為策略中,前兩者都屬違反社區管理規約的行為,在 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中將會受到懲罰或制止,使多數居民逐漸形成遵 守規約的社區共享規範。反之,若未能有效的執行監督與懲罰,則會 對這些機會主義行為形成鼓勵及示範的效果,亦會讓原本遵守規約的 住戶覺得不公平,並逐漸瓦解社區自主治理的機制,最後將會破壞或 降低社區環境及設施的品質,形成類似「共用地悲劇」的情況。

二、個人選擇的內部變量

對於社區住戶在進行行為策略的選擇時,影響選擇的內部變量如 何變化,說明如下:

1.社區住戶若選擇參與社區自主治理的行為策略,其預期收益將反應 在社區環境的可居性與安全性上(環境設施的維護),以及對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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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全體住戶所共同使用的設施免於被某些人違規獨佔,侵害到 自己使用的權益(使用權的管理)。但這種預期收益無排他性,是 由社區所有住戶所共享。其次,參與自主治理的預期成本則包括 管理費支付,以及對社區公共事務參與或違背監督所花費的時間 成本,甚至可能因遏阻其他住戶的違規機會而遭受私下的指責。

2.社區住戶若選擇不理會社區治理的相關規定,因仍可自在的居住於 社區之中,享受他人所支付成本的社區治理效益,若社區其他住 戶無法對違規行為有效的施行懲罰時,自己違規搭便車將無需支 付任何成本(包括金錢及時間)。但若社區能有效的監督及懲罰時,

違規者除必須補繳應納之管理費,還必須付出額外的罰金或社區 追繳管理費的成本,並且可能遭受社群其他人的指責或輕視。

3.社區住戶可能選擇遵守法令規定的義務,如按時繳交管理費、不違 建或影響公共安全,但卻不遵守社區住戶之間共同行為規範的社 區規約規定,基本上社區規約較偏向社群個人自我約束的行為準 則範圍,並未逾越法令的規定,因此除了勸阻之外,難以給予以 強制的處罰。對於社群個人未能自我約束的行為選擇,個人可以 獲得暫時的方便性,或將共同使用權佔為己用等利益,卻同也會 遭受社群或鄰居的指責與壓力。

4.基本上,住戶若是屬於自住型較有配合社區治理或參與社區公共事 務的意願,蓋因自住型住戶長期持續居住的可能性高(重複賽局 次數多),社區環境品質能否持續的維護會影響住宅價格,亦會比 較注重鄰里社群網絡關係,因此長期折現因素較大或有效貼現率 小,搭便車或機會主義行為等短期利益誘因低。相對而言,屬假 日渡假型住戶雖會遵守社區治理的相關規定,但不太會主動參與 公共事務。若是在社區租屋居住者,因居住期限可能不確定(有 限次數的重複賽局),長期折現因素小,因此對社區治理事務的參 與亦較少。

三、集體互動形式

依前述對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行為選擇五種模式類型來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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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百年大鎮社區居民所呈現出來的行為主要還是以第三及第四類佔 多數的集體行動模式,亦即絶大部份的居民都能主動的遵守社區治理 的規定,按時繳交社區管理費及依社區規約規定進行社區生活及活動,

違反社區規約的住戶相對而言僅佔少數。同時住區住戶在發現有住戶 違反社區規約時,不論是否直接侵犯自己的權益,也經常主動向社區 服務中心反應,要求社區管理人前往制止或處理,以維持社區生活應 有的秩序。

從資料統計可知,採取第一類型不理會社區治理規定的住戶人數,

相對而言僅佔少數,其中又以原建設公司所持有的財產為主要的欠繳 管理費者,另外則為當初購買房屋以投資為目的卻未實際遷入居住者,

亦有欠繳管理費情況。其中屬原建設公司所持有的財產因係商業營運 因素與法令的不周延所致,與居民是否參與社區自主治理的情況無關。

而屬投資型的不動產所有者原本其長期折現率就很小,預期持有期限 亦短,故選擇搭便車的機會較高。

從過去兩、年的社區管理委員會改選過程可以發現,會主動擔任 社區委員的居民,在總社區成員人數中所佔的比例事實上偏低,也因 此常常在某些分區上必須以推薦或勸進的方式產生該區的社區委員,

甚至少數大樓或分區也會出現委員名額從缺的情況,顯示在百年社區 二千餘戶的居民,屬第五類型的行為策略者仍居少數。主要原因當然 是因為擔任社區委員必須對社區公共事務付出更多的時間,而這種對 具有共享性資源特性財貨的提供或付出,對理性的個人而言是不具有 誘因的。

總體而言,百年大鎮社區居民個人行為策略的選擇尚能呈現參與 自主治理的集體行動特徵,雖然仍可發現搭便車行為或違反社區規約 行為,但因具有監督及懲罰的實際作為,一般居民選擇搭便車行為的 情況僅佔少數,對於社區共用性資源維護管理成本的提供亦皆能共同 參與付出。促成百年大鎮社區自主治理集體行動的原因,一方面固然 是由於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項政府所頒佈的集體選擇規則的效 力,另一方面亦有賴於社區居民對違規者的主動監督及社區管理委員 會所聘用的社區管理人所發揮的監督與懲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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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外部環境變量

對住宅社區而言,影響居民參與社區自主治理的集體行動特徵主要的 外部環境變量是制度與規則的安排,包括由中央政府頒佈的「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由社區居民自定的相關社區規約,共同對住 宅社區居民形成行為規範的效果。這些制度安排變量不僅規範了社區居民 參與集體行動治理的行為準則,亦賦予社區組織實施監督及對違規者執行 懲罰的權力依據。

制度規則由產生起源的不同可以分為內部制度(internal institution)

與外在制度(external institution),內部制度的產生方式是由群體內部 自行演化出來的,通常只適用於群體本身;而外部制度則由外部的權威機 構所強制施行的,適用對象則包括權威機構權力所及的所有人。「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對百年大鎮的居民而言屬於外部制度,受外部政府所強制實施,

因此有關規則的執行權亦屬外部政府;而社區規約則屬於內部制度,可以

因此有關規則的執行權亦屬外部政府;而社區規約則屬於內部制度,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