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自主治理規則的原則評估

第七章 社區自主治理之制度設計與變遷

第三節 自主治理規則的原則評估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自主治理規則的原則評估

一羣相互依賴的個人在理性策略選擇的評量,體認集體行動可以確保 更有利的收益時,群體的所有成員也具有意願採行共同的行動,並且能夠 克服制度的提供、執行與監督的困境,建立了群體共有的行為準則,因而 能在所有成員都自願遵守規則的情形下,個人由獨立行動占支配地位的決 策,逐漸的轉為集體行動的權變策略,並且獲得了更有利的回報。這樣一 套能使所有人克服搭便車誘惑而遵守集體行動的規則,應該具有什麼樣的 條件或原則呢?又是如何對個人產生激勵來自願遵守規則呢?

Ostrom(1990)從一個容易犯錯但服從準則的個人在複雜的和不確定 的環境中實行權變策略這樣的假設出發,他所遵守的規則必須是一個有利 的策略,因為如果大多數人遵守這個策略,他們的境況將比遵循占支配地 位的短期策略要更好。這個規則也必須是一個安全的策略,因為遵循這個 策略的人不可能長期被不履行承諾的人所利用。如果破壞規則的行為超過 了最低限度,遵循這一權變策略的人便會降低他們遵守規則的比率,迫使 那些破壞規則的人把行為調整可接受的程度。“如果你這麼做,我也這麼 做”,這就是承諾遵循這一策略人的誓詞。在存在監督的條件下,這一誓 詞是可信的,因為每一個人都知道無正當理由的違規是可能被發現的。

如果制裁是漸進的,承諾遵循權變策略的人都明白,一個偶爾越規只 會遭受小小的懲罰,使違規者確信其他人的違規行為也是可能被發現的。

這種原諒偶爾的疏忽或過失規則的實施方式,使共用資源的佔用者得以避 免在變化的和不確定的環境中僵硬地執行統一規則所可能導致的高成本。

但是對繼續違規者將加重制裁的嚴厲程度,則會對違規者產生警惕作用。

然而,如果偶爾的違規行為沒有被發現,違規者在短期內的情況會變更得 好,如果一再的違規都不被發現,這會導致一個偶爾的違規者增加違規頻 率。顯然,隨著未被發現的違規行為的增加,其他人增加違規行為的可能 性也會變得更高,除非加大監督力度來改變這種狀況,否則,對規則的遵 守率便會急劇下降。因此,監督和分級制裁對保持足夠高的規則遵守率,

避免引發一個由較高違規率所促進的、違規率持續增長的局面是必要的。

對遵守規則作出權變的承諾,仍需要獲得其他有關人員遵守規則的信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息,否則一個人是不可能追隨這一權變策略的。獲得此類信息的一個途徑 是不時地承擔一些監督員的工作。如果能夠設計出監督成本較低的規則時,

採行權變策略的個人也會產生相互監督的動機,從而為遵守權變策略獲得 必要的信息。同樣的,如果人們開始監督他人,知道他人在多數時間中是 遵守規則的,他們就更加可能會採行和繼續實行權變策略。

採行權變策略增加了監督的可能,監督又增加了採取權變策略的可能。

並且,使用分級制裁在其初始階段顯示出的信息價值和最終顯示出的威懾 價值,使人們開始理解策略實行者所運用的一套複雜的規則是如何既有助 於解決承諾問題,又有助於解決相互監督的問題。在人們遵守規則並相互 監督的地方,加強制度安排和加強個人承諾互相支持,以至於能夠維持雖 非完美,但卻一貫遵守規則的持久的行為模式(Ostrom,1990:186-187)。

在一種複雜的、不確定的和相互依存的環境中,共用資源的佔用者不 斷面臨著按機會主義方式行事的強烈誘惑下,保持資源系統和制度的強有 力是非常困難的。Ostrom 發現在一些特定的共用資源場景中存在著強有力 制度,能確保當地人們的行為自願遵守使用規則,監督各自對規則的遵守 情況,維持共用資源長期的存續著。Ostrom 分析這些強有力制度的特徵,

發現都具有能符合上述激勵個人遵守規則的條件,因而也使得當地的共用 資源系統能長期的存續著,避免了「公地悲劇」情形的發生。根據這些強 有力制度的規則歸納出八項設計原則:

1.清晰界定邊界─共用資源本身的邊界必須予以明確的規定,有權從 共用資源中提取一定資源單位的個人或家庭也必須予以明確規 定。

2.使佔用和供應規則與當地條件保持一致─規定佔用的時間、地點、

技術和資源單位數量的佔用規則,要與當地條件及所需勞動、物 質和資金的供應規則相一致。

3.集體選擇的安排─絶大多數受操作規則影響的個人應該能夠參與 對操作規則的修改。

4.監督─積極檢查共用資源狀況和佔用者行為的監督者,或是對佔用 者負有責任的人,或是佔用者本人。

5.分級制裁─違反操作規則的佔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佔用者、有關

8.分權制企業(nested enterprises)─在一個多層次的分權制企業 中,對佔用、供應、監督、強制執行、衝突解決和治理活動加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