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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提供、執行與監督

第七章 社區自主治理之制度設計與變遷

第二節 制度的提供、執行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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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制度的提供、執行與監督

制度供給、選擇和執行是一個不斷循環的過程,當制度的執行者和接 受者是同一群人時,制度執行的另一面即是人們不斷選擇「不違規」、「支 持現行規則」的過程,一個制度提供出來不一定就保證它可以有效的運作。

對於一個組織而言,組織目標、規則制度及違規監督,都屬於組織的公共 財,因此一套制度規則可以被社群的個人接受和執行,必須克服制度建立 的三階困境,即同意制度建立的共識、制度規則的提供、監督與懲罰。

從環境特性與資源型式來看,中寮社區自主治理的資源型式為土地與 地方產業,產權界定與參與對象界線明確,對非社群的外人具有完全的排 他性。百年大鎮自主治理的資源為社區的公共設施與社區環境,亦具有明 顯對外的排他性。相對而言,鶯歌老街商圈自主治理的資源為老街公共環 境與老街的商圈意象,最終的目的則是希望能吸引外來的觀光客或消費者,

因此在資源的提取與排他方面界定上較為困難,甚至老街以外的商店也會 吸引觀光客的消費,因此對外部資源提取者不具有排他性,表 7-1 為實證 個案的資源類型與特徵。接著,吾人觀察分析案例中人們如何克服制度規 則提供的三個困境。

表 7-1 個案資源屬性與特徵

中寮鄉 百年大鎮 鶯歌老街 類型 農村社區 住宅社區 商圈社區 治理事項 土地利用與

產業發展

環境管理 環境管理與 產業發展 規模 60-200 人 5,000 人 60 家商店 組織型態 分權制企業 單一中心制 單一中心制

資料來源:本研究調查

一、中寮鄉自主治理的制度提供、執行與監督

中寮鄉在遭逢地震的變故之後,中央政府以外部權威當局的力量 主導地方的重建,推動社區總體營造的方式,引入外力團隊的專業知 識與技術,以參與式重建程序及社區公共論壇的方式,不斷的與居民

資 源 屬 性 社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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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溝通座談,建立協商的平台與機制,深入瞭解居民們在家園重建與 產業再造的需求與限制,因而能在各個社區建立發展的共識,克服制 度供給的一階困境。這當中包括政府的政策推動方式、外力團隊的知 識協助、公共論壇的建立是促成居民達成共同參與地方重建共識的主 要因素,因此得以克服共識建立的困境。

接著在中寮各社區相繼成立協商推動的組織,鄉民們藉由外力專 家團隊的協助,共同討論出集體治理的初步操作概念與合作規則,開 始了帶有試驗性質的集體創作或共同治理的合作模式。事實上,在社 區集體合作的初期,居民之間並沒有具體的合作規範,而是在共同創 造或集體生產的操作過程中,經由相互的討論、協調配合、調整機制,

最後才發展出集體行動的操作模式與規則。在這種試行、調整與形成 規範的過程中,中寮社區的居民們從自身的需求出發,在一個長期互 動、彼此熟悉瞭解的環境中,也能以共同信任及相互包容的態度來滿 足相互間的差異,為追求社群共同利益的基礎上,以一種漸進方式克 服了制度提供的二階困境。

在中寮鄉各社區合作治理的組織運作中,並未明文建立出規則的 執行與懲罰方式,但社群中的個人都能清楚的瞭解自己的責任與義務,

以及生產利益的分配方式。他們以信任的態度相信其他人對合作義務 一定會遵守:

「對合作工錢的分配大家都已經講好了嘛,那有 反悔的可能,以前大伙在農忙期間的支援或相約到外 地打零工時,也都是口頭約定就算數了,不曾有過欺 騙或佔便宜的事。如果有的話最多下次不與這種人『作 伙』就好了」62

「以法令式的規則來約束參與的居民不僅沒有必 要,而且他們也不一定清楚這些規定的內容,只要把 他們參與的工作分配好,報酬的分配方式大家同意之 後,在生產過程中隨時提醒他們注意生產的作法,村

62 訪談對象編號 CL03 民宿經營者,另編號 CL02 參與造林的社區居民亦表達同樣的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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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們會自己做好自己該做的事。他們最大的缺點就是 不懂得『效率』與『市場競爭』的概念,但是對自己 的誠實與信用的重視,卻是村民的優點」63

換言之,在中寮鄉的集體合作是以長期互動所建立的「互信」與

「共同行為規範」替代了執行監督的交易成本,而懲罰的方式就是村 民對違規者(搭便車者)的不信任,最嚴重的懲罰則會被排除於團體 之外。如 Hayami(1998)所指出:「習慣累積的規則和道德原則,透 過小規模農村社區高度的社會互動而得強化。在小規模的農村社區中,

每一個人都在看著其他人,一個人的行為不檢很容易就在口語之間傳 開來,即使有人預期違反規則以獲得利益,也會因為必須冒著社會責 難和遭受社會排斥的風險而卻步」。

對於各社區集體合作規則的變更方面,由於產生集體合作的社區 組織規模都不大,居民們經常有面對面溝通的機會,因此若有社群的 個人對某些合作方式覺得不合適或不公平,或對社群組織合作生產方 式有新的建議,通常是都是在社群集會時提出討論,經大伙同意後即 可直接修改調整,具備非常大的彈性以適應社群參與的需要。

如同 Ostrom(1990)所指出:「由於人們經常不斷的溝通,相互 打交道,因此他們有可能知道誰是能夠信任的,他們的行為將會對其 他人產生什麼影響、對公共資源產生什麼影響,以及如何把自己組織 起來趨利避害。當人們在這樣的環境中居住了相當長的時間,有了共 同的行為準則和互惠的處事模式,他們就擁有為解決困境而建立制度 安排的社會資本」。在中寮鄉的集體合作模式中,對規則的執行與懲 罰機制,基本上是依賴「信任」與「共同行為規範」等社會資本來降 低搭便車行為的可能,因而能夠在沒有強制性的規則規定與強力監督 之下,達成社區發展自主治理的集體行動模式。

二、百年大鎮社區自主治理的制度提供、執行與監督

住宅社區在國內因為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相對而言,

其制度環境較為健全。百年大鎮社區的管理規約在第一屆管社區管理

63 訪談對象編號 CL01,為社區組織的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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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任內即已著手制訂,除了依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相關規 定之外,委員會並自行制訂社區住戶規約、委員會組織章程與議事規 則、居民行為規範及公共設施的使用規則,作為社區居民生活中共同 遵循的行為準則。對大部份居民而言,在遷入社區之前即已被告知社 區相關的管理規定,因此沒有接受與否的爭議。換言之,一方面在有 外部集體選擇規則強制施行的情況下,居民們可以克服制度安排一階 困境的制度選擇共識,及二階困境的規則提供。

在規則的執行與監督方面,百年大鎮是以委託社區服務管理人來 執行規則的監督,加上居民為維護自身權益亦會主動舉發違規事項,

並且監看外部管理人是否有依居民要求落實社區規則的執行,因此社 區居民的違規行為大都能有效的監督。這種規則執行方式類似於 Ostrom 所提出的「自籌資金的合約實施賽局模型」,由社群共同委託 外部管理人來執行社群所制訂的規則,以及公平有效的監督違規的個 人,而外部管理人必須對所有居民負責,若無法讓居民對其執行規則 的成效滿意,居民有權更換外部執行者,因此可以真正落實居民治理 社區的要求,降低委託-代理制度的資訊不對稱與道德風險。

雖然對社區居民的違規行為可以有效的監督發展,但因外部管理 人並未具備強制懲罰的公權力,因此對居民的違規行為只能以柔性的 勸導方式提醒違規者,除非居民能自我約束,否則緃然違規行為可以 很快的發現,卻仍然無法完全禁止貪圖一時方便的機會主義行為。這 種情形也時常引起守法居民的抱怨。另外,對於嚴重違反外部政府集 體選擇規則的住戶,社區服務管理人必須向主管單位舉報,由政府執 行違規者的懲罰,例如破壞景觀與建物安全的違建問題、拖欠社區管 理費的催繳、違規佔用其他住戶的停車位等,都須要政府公權力來執 行。但是政府的執法效果非常緩慢,甚至對社區而言執行成本很高(如 催繳管理費),對社區自主治工作的落實形成難以克服的問題。

在社區各項管理規則當中,「百年大鎮社區住戶規約」依法須由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才能修改,亦即最少必需有 1/4(約 600 戶)

的住戶參與會議同意才能修改規約內容,因此修改規約的困難度較高;

但其他社區管理辦法只須經由「社區管理委員會」通過即可修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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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可以隨時因應社區發展的需要調整。通常若是放寛管理尺度或在原 管理標準下修改執行方式,居民少有反對的聲音,但是若將社區管理 的限制標準提高,則會面對較大的爭議與執行的困難。

百年大鎮社區以二千餘戶的社區規模,可以推動社區自主治理的 方式,維持社區環境品質與設施的使用水準,亦即能維持社區環境資 源的存量,不致於快速的衰頹,主要還是由於有外部集體選擇規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讓社區居民必須負擔社區管理維護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讓社區居民必須負擔社區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