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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自主治理成果評量

第五章 住宅社區自主治理案例分析與實證

第五節 社區自主治理成果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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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社區自主治理成果評量

一、集體行動與社區治理效果

住宅社區居民參與社區自主治理的決策選擇,主要是受「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的規範,包括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負擔管理維護費用、

對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與公共安寧維護義務,及對相關建築管理令遵守 之義務。因此居民並無不參與社區治理集體行動的權利或排除承擔應 有義務的自由,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責任與義務,將 會遭受公權利的懲罰。換言之,居民若不參與社區治理的集體行動,

雖然仍可以享受社區治理的效益,但將遭受政府的懲罰,其損失的成 本將會超過搭便車機會主義行為所獲得的短期利益,這種解決集體行 動困境的方式類似於第二章第一節所述的「類型四:以外部政府實施 管制的賽局模型」,其特點是強迫所有人參與集體行動,企圖解決搭 便車的問題,但關鍵因素是必須政府有充足的資訊可以有效的對搭便 車者施以正確的懲罰,否則仍將具有搭便車的賽局報酬結構的可能。

在百年大鎮社區的住戶當中,企圖搭便車享受社區治理效益卻不 願盡負擔管理費的住戶,在 2000 至 2001 年間社區發生管理委員會合 法性爭議時期,曾經高達 1600 餘戶(含建商持有 620 戶)住戶拖欠 管理費達半年以上,欠繳戶佔總住戶數 60%,導致社區管理委員會無 力支付公共用電的費用及管理公司的委託費用,嚴重影響社區居住的 安全與環境公用設施的維護品質。其後在區分所有權人重新選出合法 的管委會平息爭議之後,管委會的運作重新正常化,在管委會與管理 公司運用各種柔性手段極力向欠費住戶追繳,終將欠繳費用住戶大幅 降低至 750 戶(建商持有 360 戶)左右。

制度規則雖然可以對違規者施以懲罰,以解決搭便車所造成的集 體外部損失,但懲罰的有效性仍相當程度的影響集體行動效果,例如 懲罰規則執行成本的高低及懲罰的時效性等,若無法立即而有效的對 違規者施以懲罰,搭便車行為仍將無法完全禁止,甚至造成負面的示 範效果,對自願遵守規則義務者亦不公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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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訂定對積欠社區公共基金者之催討程序與強 制出讓要件,但依法執行時須經相當時間才能達到強制繳納費用的效 果。百年大鎮社區對積欠管理費達一定期限(一年)住戶的催繳程序,

須經公告、電話通知、律師寄發催繳函,若住戶仍未向管委會繳納費 用,最後才由管委會委託律師提出告訴,訴請法院協助追繳應納費用。

除非追繳過程中住戶自知無可遁逃,自動向委員會補繳管理費,否則 經由訴訟程序而獲得強制執行的時程動輒一、二年,執行成本更是高 的驚人。百年大鎮社區至 2003 年 6 月為止,住戶欠繳管理費用總共 高達 66,273,354 元,其中建商欠繳費用 43,136,883 元,一般住戶欠 繳費用 23,136,471 元。管委會則於 2002、2003 年分別對欠繳超過二 年費用的住戶共 88 戶提出告訴,所花費的追繳成本高達 170 萬元(含 行政作業及訴訟費),而何時可收到這些追繳費用則尚未可知。

至於原社區建商因發生財務危機,目前建商所持有的財產幾乎全 部遭到銀行的查封,因此建商所積欠的管理費未來可能完全無法追討,

則這些成本將全部由社區住戶負擔,對守法的社區住戶顯然並不公平,

同時也影響社區環境維護的品質。

雖然政府法令規定解決了住宅社區自主治理的經費籌措問題,但 多數的住戶卻抱持著「既然繳了費用,就應該享受服務」的心態,對 社區發展治理工作的關注或參與並不積極,這可由歷屆區分所有權人 大會的出席率偏低,及居民自願擔任社區委員的人數過少等情況看出。

歷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都必須動員熱心住戶向鄰居徵求委託書,才能 勉強超過 1/4 的出席人數門檻,而全社區總共 36 位社區委員的名額 也經常不足額。總體而言,百年大鎮社區居民參與社區自主治理的情 況,主要是依賴少數熱心住戶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及推動,就社區總戶 數的比例而言,真正參與社區治理事務的住戶比例尚不足 20%,因此 社區治理的成果大部份呈現在硬體建設與基礎設施既有狀態的維護 方面,至於鄰里網絡的聯繫、居民互助及互動關係、以及社區意識文 化的培養上,只能在小範圍的各棟大樓或個別區域內產生,而關係到 全社區更積極的社區建設發展方面便不容易有大幅度的突破。

基本上,社區基礎設施不僅僅限於物質基礎設施,物質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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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發展的重要條件,但是社會基礎設施也是社區可持續發展的重條件,

而社會基礎設施是由制度構成,制度就是人及其規律性和重複性的互 動模,它使投入轉化為產出,因此社會基礎設施本身也是種資本形式

-社會資本(Ostrom,1993)。當制度規則未能明確規範社區自主治理 的績效與內涵時,社會資本將成為督促代理人累積治理績效的有力因 素。由百年大鎮的社區治理與集體行動效果觀之,社區基礎設施的物 質資本明顯有累積的效果,但社會資本的累積效果並不明顯。由百年 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以來,歷屆管理委員會的治理續效主要還是 決定於該屆社區委員的態度與理念,當多數社區委員的服務熱忱高而 理念確實時,該屆委員會的治理績效便較明顯;反之,若該屆社區委 員只願意依慣例執行社區事務的推動時,當年度社區治理績效便不明 顯。換言之,百年社區居民對社區治理績效的參與及監督力量尚不足 以促進社區穩定而持續的發展。

二、規則的執行與監督、懲罰

住宅社區居民自主治理的生活規範主要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社區居民自訂的生活公約,以及其他相關法規如建築法、消防 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百年大鎮社區居民自第一屆管理委員會成 主之後,陸續訂定的「百年大鎮社區住戶規約」暨相關管理辦法則成 為社區居民主要遵守的生活規範,這些由社區居民所同意的規約與辦 法,基本上是以百年大鎮社區環境特性與居民生活方便性需要所制定 的,大體上是可以為居住居民所共同接受的。若居民對社區規約或管 理辦法規定事項認為有不合適之處,可以要求代表該區的社區委員向 管理委員會提案修訂,其中除「百年大鎮社區住戶規約」的修改須再 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之外,其他屬社區內規性質的管理辦法只 要經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即可修訂。因此,百年大鎮社區自主治理 工作已具備了克服集體行動的二階困境-制度提供-的機制,制度規 則的內容是能夠符合社區實際發展需要,並且達到維護居民共同利益 目標的需求,同時任何居民均可以對社區管理規則公平的參與意見的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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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鎮社區主要是由社區服務管理人-總幹事協同管理公司

-負責執行相關法令的實施與違規的監督,若有住戶或個人發生違反 社區相關管理法令與規約之行為者,由社區服務管理人出面制止或勸 導,如若仍然無效或情節重大有立即危害其他居民安全、安寧或衛生 者,則向地方政府相關主管單位舉報。此外,在百年大鎮社區居民們 對其他住戶的違規行為,亦會基於自身權益或社區公益的因素相互監 督,發現違規行為時會主動向社區服務管理人反應,要求管理人排除 或制止,例如違規隨地停車或佔其他人車位、車輛不依規定進入人行 徒步空間、違規興建建築突出物或招牌、隨意堆置雜物、寵物管理不 當影響安寧及衛生等行為,經常是由住戶主動向社區服務中心反應,

要求社區服務管理人處理61。因此整體而言,百年大鎮社區住戶違規 行為是可以有效的監督,克服集體行動第三階困境的難題。

一般社群對群體中的個人違規行為最有效的懲罰方式是取消其 參與社群的資格,但在住宅社區中住戶受到財產權保障的情形下,社 區管理人並無權限制違規住戶使用任何社區設施的權利。因此,嚴格 而論,社區治理工作上對違規行為的制止或懲罰,在社區服務管理人 不具備公權力行使權的情況下,是缺乏有效的懲罰工具的,通常只能 以柔性的道德勸導,或形成社居鄰里壓力,要求停止違反規定的行為 繼續發生,社區管理人是無權將住戶違規行為強制排除的。例如社區 某些住戶將自家地下車庫作為儲藏室使用,車輛則違規停於車道旁,

影響其他住戶通行的安全,社區管理人只能不斷地在違規停放的車輛 上放置勸導單或當面與住戶溝通,提醒車主注意違規行為,但卻難以 有效防止違規行為的繼續發生。因此,在社區生活公約的執行上,大 部份要靠住戶的社區共識與自我行為規範才能有效降低違規行為。

另外,社區住戶亦會有違反政府其他法令規定事項,社區服務管 理人通常會先行與住戶溝通,若住戶仍不願停止違規行為,社區服務 管理人則繼續向地方政府主管單位舉報,請求地方政府派人處理。最

61 社區服務中心及中控中心均設置「居民意見登記簿」登錄當日居民所反應之意見及

61 社區服務中心及中控中心均設置「居民意見登記簿」登錄當日居民所反應之意見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