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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探討與文獻回顧

第二節 文獻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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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文獻回顧

一、共用資源與自主治理

每一個人對社會總生產的貢獻,依據亞當•史密斯的看法是,當 許多的個人只針對自己的報酬盤算及生產時,會由一隻「看不見的手

(invisible hand)」引導,而促成一個不包含任何個人意圖,而且 對社會整體還更有效率的結果。因此按照史密斯的看法,集體利益最 理想的情況是由私人利益的自由行使來達成,這個觀念影響了許多經 濟學家甚至政治學家都相信這個樂觀的解釋,認為如果結果對團體有 利,則團體成員的行動會自導致這個結果出現。這個信仰在 1960 年代 中期受到強烈衝擊,原因是 Mancur Olson 在 1965 年出版的《集體行 動的邏輯》(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中指出,若要逹成 集體最佳結果,每個人的行動要符合其利益。然而實際上,在追求私 人利益的同時,我們也會發現對更大的集體利益失於保護的情況。換 言之,理性的個人自利心雖然能夠在市場交換方面為全體創造利益,

卻也會妨礙我們在集體的努力方面獲得成效(Hardin, 1982, p3)。 有關集體努力成效方面問題與現象的討論,最早是由 Mancur Olson 在其 1965 年出版名為「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中,有系統的分 析了理性的個人對不同規模團體提供公共財貨的可能性。人們常常認 為具有共同利益的一羣人將會為其共同利益而努力,正如個人為私利 而努力一樣。換言之,假使團體具有一個公共目標或共同利益,且一 旦目標達成人人將蒙受其利,那麼根據邏輯,一個理性而利己的個人 會盡力去達成目標。Olson 指出在每一個個人行為者理性地追求個人 利益的極大化前提下,理性的個人不會為共同或團體的利益而奮鬥,

除非被迫或在共同目標之外另有誘因使他們願意承擔公共目標之成 本與責任(Olson,1965:1-2)。導致這種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不一致 的情況,主要原因是團體的公共目標或共同利益為一項公共財,個人 不論其是否付出都可以享受由其他人努力的成果時,將會存在著搭便 車的可能性,儘管成員都很關心集體利益,甚至團體成員也具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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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識,亦不能保證個人一定會為實現團體的共同利益付出成本,尤 其當團體愈大個人愈不可能為公共利益而行動。

Olson 的觀點遭到傳統理論的評批,認為組織或團體的凝聚力是 受到成員的共識所影響,如果成員對團體的目標與進行方式有相當一 致的看法,團體就會有所行動。Olson 則反駁指出,共識固然是不可 或缺的,但對集體財是否必要與獲取方式的一致意見,並不能保證團 體目標的必然實現,「既使連意見絶對一致,志願而理性的行動都不 能促使潛在團體18為公共目的而組織起來」(Olson,1965:60)。團體 行動的兩大障礙是不可以不加以區分的,即缺乏團體共識與缺乏個人 誘因。Olson 也特別指出,經濟誘因並非唯一有關的因素,人們還有 其他關心的目標,例如特權、尊敬、友誼或種種社會與心理的目標。

換言之,Olson 也注意到社會網絡對集體行動的重要性,但只有在成 員有面對面接觸的小團體當中奏效。

同一時期賽局理論(game theory)推導出的囚犯困境(prison’s dilemma)範型也受到熱烈的討論,更擴大了集體行動問題的研究範 疇。犯困境說明的情況是在缺乏溝通協調及互信的條件下,個人為自 己利益追求的考慮,總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支配策略,結果將是大 家同蒙不利19。也由於缺乏溝通與互信,參賽者都沒有試圖改變對方 獨立作出策略選擇的動機,在無力達成有約束力的協議情形下,個人 選擇自己“最佳的”策略均衡,並不是一個帕累托意義上的最優結局

(Pareto-Optimal),亦即個人的理性行為將導致集體不理性的結 果。

其後 Garrett Hardin 於 1968 年在《科學》雜誌上發表富有挑戰

18 Olson 將團體的性質分為三類,第一類稱為特權團體(privileged group),其成員 當中有人因預期獲得的利益會大於單獨負擔實現公共財的成本,願意挑起完成公共 財的擔子,因此公共財不須經過組織與協議就會產生;第二類稱為中介團體

(intermediate group),其團員因為獲利太少而沒有單獨負擔公共財成本的動機,

但是團體成員人數並未多到沒有人注意個人出力與否,所以不一定有公共財,若有,

則必須透過組織或協議;第三類為潛在團體(latent group),團體規模最大,個人 在團體中沒有人會注意他人的行為,因此不出力也不會引發任何反應,既使公共財 的集體利益很大,個人也不會為推動大團體的利益而支付組織或其他集體行動的成 本。

19參見本文第二章第一節三之(三)社區治理的困境分析範型一所示之賽局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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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文章“共用地的悲劇”(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20之後,

促發了生態學者將社會問題納入研究的範圍,並引起學術界對共用地 或共用資源(commons resources)的關注。“共用地悲劇”這個表 述已經成為了一種象徵,它意味著任何時候只要許多個人共同使用一 種稀缺資源,便會發生環境的退化。對於地球上某些開放性(open assess)資源,如牧草、漁場、地下水等共用資源,由於缺乏產權的 界定不具有排他性,但資源的使用卻具有敵對性,每一位使用者都會 盡其所能的利用,因為自己不利用別人就會利用,最終將導致資源的 耗竭,所有的人都無法再使用。“共用地悲劇”所呈現的亦是個人理 性自利的行為導致集體的不理性結果的悖論。

有關集體行為方面的研究,通常被歸納為集體行動問題、囚犯困 境、搭便車問題或共有地悲劇等名稱,在政治、經濟、社會、心理等 學術領域中討論著。這些模式的共同特徵都是搭便車問題,任何時候 一個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帶來的利益之外,就沒有動 力為共同的利益做貢獻,而只會選擇作一個搭便車者。如果所有的參 與者都選擇搭便車,就不會產生集體利益。然而,搭便車的誘惑如果 支配了決策的過程,最終的結果將是任何人都不希望的。另一個情況 是,有些人可能提供集體物品而另一些人搭便車,這會導致集體利益 的供給達不到最優水平。

這種個人基於理性的自利行為會導致集體非理性或非最優的結 果,亦即在問題分析方法上的個人理性假設與集體理性結果之間的悖 論現象,大體上是由於當事人處於複雜不確定的環境當中,對於在地 訊息的掌握與理解不足,或對有權佔用集體利益的對象無法認定,以 致於難以進行財產權(或使用權)的界定,造成對集體利益的取用無 排他性(Non-exclusive)或排他成本很高。另外亦由於對於社群中 個體行為的不可預測,以及對監督與執行成果的外部效應等原因,難 以促成制度的提供與執行監督,共同為長期利益的維護而節制對短期 利益的攝取,因而無法對機會主義(Opportunistic)或搭便車

(Free-rider)行為進行管制。其最終的結果都將造成集體利益的喪

20 Garrett Hardi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cience 162:1243-8,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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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與資源的耗竭。

集體行動問題的本質原已極其複雜且多變,加上受到早期研究學 者在建構理論時所採行簡化模型過程的隱喻(metaphorical)所影響,

那些為分析的目的而被假設為固定不變的約束條件,在各種場景中也 被忠實地認定是不變的,除非外部當局對它作了改變。觀察者經常希 望激起一種想像:一羣無助的個人陷入毁滅他們自己資源的殘酷進程 之中,因此在問題解決的建議上往往局限於利用外部強加的規範,即 以中央集權或者徹底私有化作為解決集體行動問題的“唯一”方案

(Ostrom,1990, p13-15)。

那些主張以中央集權來避免共用地悲劇的論者,認為人們既然無 法自我約束來利用自然資源,唯一的方式就是由政府機構來集中控制,

由外在的政府機構來決定特定的、在中央政府看來是最優的自然資源 取用策略:中央政府決定誰有權使用資源、在何時使用、使用多少數 量、同時由中央政府來執行監督與對違規者施行懲罰。但是遵循集中 控制的建議所實現的最優均衡,是建立在信息準確、監督能力強、制 裁可靠有效以及行政費用為零這些假定的基礎上。沒有準確可靠的信 息,中央機構可能犯各種錯誤,其中包括主觀確定資源負載能力、罰 金太高或太低、制裁錯誤等,其結果仍難避免因犯困境或共用地悲劇 情況發生21。事實上,在公共行政上由政府集中管制而出現政府失靈 的實例多有所在,主張以中央集權來解決因犯困境的政策建議並非促 使集體利益出現的唯一方案。

受同樣模式的影響,另外一些分析人員極力主張,凡是資源屬於 公共所有的地方,應該強制實行私有財產制度(Demsetz,1976)。他 們認為把資源當作公共財產來對待,我們就會被鎖定在無法改變的毁 滅之中,為避免過度放牧或捕撈造成的低效率,完全的私有產權的建 立是必要的。但是很難確切地知道,當一些分析人員強調對某些共用 資源實行私有產權的必要性時,他們指的到底是什麼。若討論對土地 實行私有產權時,很清楚是指將土地分成分散的小塊,牧人們各自在 所擁有的土地上做最適量的放牧。此時牧人需要投資建造籬笆並對它

21參見本文第二章第一節三之(三)社區治理的困境分析範型四所示之賽局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