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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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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

研究社區發展的學者都認為,在一個社區內的人們應該要有認同感、

歸屬感,人與人之間平等互動、互助互惠、相互關懷、彼此依賴,並且負 擔一些生活上的功能。居民應該要認識到他們生活在一個相互依存的命運 共同體,其利與害具有共通的性質(蔡祈賢,1996;黎淑惠,2002;李宗 派,2002;蔡吉源,1995)。而社區發展的目的係透過社區居民積極之參與,

自動、自發與自助來創造整個社區之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Willian G.

Brueggemann, 2002);亦即由地方性之自動、自治、自助與參與,配合外 來之援助或政府機關之輔導,達成進步之社會功能與目標,因此社區發展 也是一種社會變遷或社會改革運動(李宗派,2002)。

但從以往政府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的經驗,卻顯示多數居民除非依賴外 部資源的協助,否則是不容易有自發的、互惠的、持續的集體行動來發展 社區工作。因此,國內學者有主張社區發展必須增強與凝聚居民的社區意 識,改變內在的觀念價值與態度,激發利他主義(altruism)或互惠主義,

提高居民參與社區事務的動機與意願,促動社區生活本質的改變(蔡祈賢,

1996;蔡吉源,1995)。對於凝聚社區意識的關鍵因素則有從社會行動觀點 主張健全社區組織的功能與運用(蔡宏進,1996;鄭晃二,1999;賴爾柔,

2002);或從社會政治觀點主張強化草根民主化或公民社會理念,自主治理 社區的發展(夏鑄九,2000;李易駿,2002)。

然而是否建立了共識、凝聚了認同感之後,當社區遭遇了集體的困境 時,居民就會自發性的參與社區發展工作,自動透過互助互惠的集體合作 共同解決問題嗎?社會學家和經濟學家都觀察到一個事實:只有意識型態 的動機或共識的形成,尚不足以導致廣大群眾持續的努力4。共識的建立對 社區健全發展是必要條件之一,卻非充分或唯一條件,尤其共識應該落實 在行動的實踐,而不應只是一種意願的表達。換言之,居民除了對社區發 展的願望表達認同之外,更需要對達成共識的行動規則表示承諾與遵守5

4 以國家為例,一個國家儘管有愛國情操、民族意識、共同文化與法律秩序的不可或缺 性為後盾,還是不能依靠志願捐獻來維持,必須強制稅捐來融通其最基本的生存活 動所需的資金(Russell Hardin, 1982)。

5 行動規則或工作規則是人們在就採取什麼行動進行選擇時實際使用的、需要監督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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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行動規則者形成共同的社會壓力,如此才能實現共同的目標。因此,

若未能對居民參與的共識內涵與動機加以確認,僅建構在「具有社區共識」

的模糊概念之下6,不僅無法對破壞共識者形成壓力或約束,政府在制訂相 關政策時亦難免因訊息的不充足,造成政策方案與居民需求脫節的情況,

這也是造成社區發展無法如預期一般持續自主的原因之一7。因此,本研究 認為,對於居民如何能持續的參與社區發展活動,首先仍然還要觀察其參 與的動機何在?共識內涵為何?以及社群個人能否遵守共識下的行動規 範?

其次,是對於學者所主張的─社區作為一個生命共同體─的意涵未能 加以釐清,究竟居民生活在社區的共同體之中,彼此的利害關係是一種既 存的固定狀態?或是一種相互的賽局關係?還是一種市場法則的交換關係?

由於社群互動關係的型式會影響個人對公共事利益的提供與佔用行為,進 而決定環境系統最終的治理成效。因此,若利害關係是既存的固定狀態,

居民之間是否合作或參與貢獻,對個人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社區發展政 策可採行公共財的方式供給,社區居民將可同蒙其惠。若彼此的互動是一 種相互依賴的賽局關係,個人的行動決策將必須考慮其他人可能的行為方 式,此時社區發展政策應以鼓勵合作的方式互蒙其惠。而若是彼此的利害 是市場法則關係,每個人只要各取所需互相交易即可達到最適狀態,則社 區發展政策應以促進居民的自願交換即可。因此,若未能對社區居民彼此 之間的互動關係有清楚的認識,政府將無法設計適當政策機制,運用有限 的資源引動居民自主治理社區發展工作,又如何能達到「普及型」社區發 展的目標。

本研究關切的重點是,一群相互依賴的社群個人,在面對共同問題時,

如何才能把自己組織起來,進行自主管理,從而能夠在所有人都面對搭便

制實施的規則(Commons, 1957),Ostrom 則指出,所有規則都包含著禁止、允許或 要求某些行動或結果的規定。

6 觀諸國內相關研究對所謂「社區共識」並未有嚴謹的定義或程序的規範,究竟應以何 種程序?達到多少居民的支持?支持的居民應負擔何種工作或責任?符合那些條件 才能確定社區居民是具有「社區共識」的?一般實務性的社區營造計畫亦未從社區 發展共識上,建立居民的行動規則或責任要求,通常只要居民不反對政府補助的營 造計畫,就視為居民對社區發展是具有共識的。

7 由目前多數的村里社區活動中心的閒置情況,即為政策目標與居民需求脫節的明顯案 例。甚至政策決策者也會誤以為因為居民表達需要興建社區活動中心的共識,鄉鎮 公所就會設法對活動中心妥善的加以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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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規避責任或其他機會主義行為誘惑的情況下,取得持久的共同利益。

因此,本研究的動機即是希望瞭解社區生命共同體的居民們,能否經由自 主治理的方式,持續的帶動社區的環境、經濟、社群關係持續的發展。如 果具有維持社區持續發展的動力,那他們具備的條件為何?如何組織社群 個人進行自主式的管理?需要的外部環境條件為何?政府的政策與社會制 度又應如何調整以促進社區的自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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