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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勞雇團體對於外籍勞工保護政策與措施之看法:尤以放寬外籍勞工自由

第四節、 個案分析

目前仍在繳房貸。谷先生提到每天的食物購買,他很不好意思地說自 己都是利用黃昏市場價錢較低時才去買菜,家裡用錢錙銖必較,他把 生活費降到最低,也沒有任何的娛樂休閒,如此才能負擔女兒的照顧 費用。

小莉因重度智障與肢障,無法言語,且有癲癇症狀,時常需要抽 痰拍背,因此需要 24 小時看護。谷先生很體諒照顧者的辛苦,他告訴 研究者,外人常說雇主虐傭,他哪敢苛待外勞,畢竟他最心愛女兒的 生命由外勞照顧,任何一個閃失,都可能讓小莉生命受到立即危害。

為了讓外勞艾瑪有適當休息時間及睡眠,艾瑪有自己的房間。他和谷 爺及艾瑪三人排班,由艾瑪從凌晨 3:00 照顧到下午 2:00,然後艾瑪可 以回房睡覺 6 小時,再由谷爺接手從下午 2:00 到晚上 8:00,谷先生則 從晚上 8:00 照顧到凌晨 3:00,艾瑪起床協助家事及照顧小莉。

由於谷家的孩子完全符合巴氏量表標準,但也因此有許多外籍看 護無法適應,谷先生說這五年來他陸續更換了十幾位甚至不下 20 位外 勞,都因為無法吃苦而離開。外籍勞工都希望能夠去從事陪伴老人的 工作,許多老人生活都能自理,只須陪老人散步及負責三餐,而像小 莉這種重症的孩子反而很難找到看護。目前這名印尼籍看護艾瑪係因 為前任受照顧者病逝,她之前陪伴的是中風成人,因此很習慣這些抽 痰翻身的工作,而且小莉長得可愛,她 5 月份來工作的第一天,就表 示自己很有意願留下,讓谷先生深深地鬆了一口氣。

谷家有三個房間,一個小客廳,以及一套衛浴。小莉睡在主臥室,

和室給艾瑪,谷先生睡客房,而谷爺爺就睡客廳沙發,谷爺爺說反正 也習慣了。由於家中都是男性,谷爺爺聽聞有外勞誣告雇主性騷擾的 事情,要求兒子要在客廳安裝攝影機,避免任何誣告事情發生。谷爺 爺心疼兒子白天工作,晚上還要照顧小莉到凌晨,常催促他早點休息,

他可以幫忙照顧。但谷爺爺心裡也有許多感慨,明明已經到了這把年 紀,老同事多半雲遊四海,或者含飴弄孫。他和妻子卻得陪著兒子照 顧唯一的孫女小莉,問他目前有無最開心的事,他說就是逗弄孫女小 莉,即使她或許永遠叫不出一聲爺爺。

谷先生因有固定所得,且有自住的房子,完全不符合低收入戶之 標準,所有的政府援助他都資格不符,只有小莉的座椅可以申請輔具 補助。喘息服務也曾經申請過,但居服員能夠到宅服務的時間不符他 的需求,因此決定自求多福。他說還好自己是公務員,請假總有彈性。

如果他在私人機構上班,他大概早就被迫離職,沒有私人公司能夠給 他這樣的工作彈性。我問他,他可曾想過這樣的日子要持續多久?他 說就照顧小莉到他走的那一天。他不知道,如果他撐不下去,小莉還

能活多久。谷爺爺說谷先生非常疼小莉,簡直是用盡一切可能地照顧 小莉。谷先生告訴我小莉明年就可以申請入學,他甚至想像有天艾瑪 可以陪著小莉上學,那該是件多麼讓人開心的事。

三、家庭照顧者的弱勢性與外籍勞工的轉換自由 (一)、 受照顧者的權益為政府的責任

我國開放社福類外勞之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個別家庭有能力聘 僱人力以解決照顧問題,而社福類外籍人力對我國的最大貢獻,就 是紓解家庭照顧者的壓力,並讓家庭照顧者得以進入職場,此對於 女性就業率之提高,有絕對之效果。當初勞委會對於聘僱外籍監護 工設下相當嚴格的標準,目的應是避免國內雇主濫用外籍人力,因 此以巴氏量表 30 分以下為標準,或須經過地方長照中心的資格認 定。但儘管資格設限嚴格,目前外籍看護所從事的工作,並非真正 從事看護而是陪伴老人的工作,多數且兼具家庭幫傭或微型企業人 力,協助家庭經濟。如果為避免外籍勞工因無法轉換雇主而形成逃 逸,因而研議放寬轉換雇主資格之規定,則應實質思考如何協助家 庭類雇主找到適合的外籍看護,是否於放寬標準同時,應同時要求 提升外籍勞工之語言與職業訓練,使其得以順利進駐家庭,即刻承 擔照顧工作。目前長照中心所提供的喘息服務並未有效發揮功能,

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亦無法獲得喘息服務34,形同變相剝削外籍看 護。未來政府將於 2016 年開辦長期照顧保險,除婦女新知記者會 所批評現金給付將造成持續依賴外勞之外,亦應藉由長照保險制度 之建立,將長照人力統整規劃,並參考法國、比利時以及北歐等國 家以機構僱用外籍看護。日前勞委會預計於明年推出所謂鐘點制外 籍看護服務,但若未將外籍人力納入長照系統,則本國及與外籍看 護鐘點工資不一,形成制度化的同工不同酬。此外,單以非營利組 織個別財力,是否足以承擔安置與管理外籍勞工等事務,凡此皆須 審慎評估。

(二)、 受照顧者的權益不應犧牲外籍勞工的就業自由

誠然滿足個別家庭受照顧者之需求為聘僱外籍看護之初衷,但 受照顧者權益的確保不應建立在犧牲外籍勞工自由選擇雇主權利

34 參考婦女新知於 2012 年 5 月 4 日召開之聯合記者會新聞稿,其中提到雇主若無法得到喘息服務,

之基礎上。根據本研究國外顧問 Swepston 之評估建議,他參採國 勞組織第 181 號私營就服機構公約之規定,認為短期外籍勞動契約 最長以不超過 2 年為限,超過 2 年之勞動契約應比照不定期勞動契 約之勞工,應該享有於勞動市場上自由就業之權利。因此,如若外 籍勞工初次來台係應短期契約之需求,符合雇主短期照顧工作之性 質,如兩年工作期滿,是否應比照外籍白領勞工,可以考量是否允 許跨業求職以及自由尋找雇主。此外,外籍勞工因適應不良或工作 內容與預期有落差,可透過加強仲介誠實推介服務與行前職業訓練 素質提昇等方式,加強對外籍勞工的語言能力要求,如此均有助於 外籍勞工來台後的適應情形,相對亦可減少因外籍勞工適應不良而 導致勞雇任一方提出轉換要求,降低因磨合問題而非勞雇間之具體 過失而提出轉換。

(三)、 家庭雇主聘雇與管理外勞責任的公共化

從谷家的個案可看出家庭中若有需長期照顧的病人,整個家庭 的人力將無法脫離照顧工作,而照顧者長期所投入之心力與照顧資 源,亦將促使家庭關係受到危害;如谷先生發覺醫院中許多病人都 是單親照顧,顯示家庭中的夫妻常因照顧問題而形成婚姻危機。個 別家庭雇主無論經濟情況屬於小康已屬弱勢,如果還要負擔聘僱與 管理的雇主責任,則他/她勢必只能完全仰賴仲介管理。且照顧家 中病人或老人須仰賴政府的公共資源,未來應思考以公共化的角度 轉移雇主的責任,使外籍勞工的聘僱轉由國家或公共服務機構來承 擔,則個別家庭只要購買政府所提供之長照服務即可,比利時及法 國的照顧劵即是運用社會保險所提供的以機構為雇主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