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勞雇團體對於外籍勞工保護政策與措施之看法:尤以放寬外籍勞工自由
第一節、 外籍勞工對於勞動保護政策與措施之看法
一、 受訪者基本資料分析
由於本研究僅以小樣本以及採取立意取樣方式,因此這種樣本並 無法反映整體的代表性,這份調查僅能從有限的地域以及受訪者的身 份據以詮釋,但本研究調查結果或許有助於了解外籍勞工與所謂 3K 產 業的中小規模雇主對於相關勞動法令與保護政策之看法,並可與 2008 年成之約等台灣女性外籍勞工勞動人權調查以及研考會於 2011 年針對 產業及社福工作人士國際生活環境滿意度調查(2011,林啟藩等)之 結果進行輔助性的比較32,探討相關差異因素,做為未來委託單位政策 研擬的參考。
依據委託單位要求,外籍勞工加上雇主之樣本總數不得少於 200 份。本調查針對外籍勞工部份以定點便利取樣方式進行訪談,共完成 222 份有效問卷。受訪者之性別比例(表 15),男性占 50.9%,女性占 48.6%。年齡部分(表 16)男性平均年齡 32.13,女性為 31.53,但越南 的勞工平均年齡為 27.8 歲,為 4 國中年齡最輕者,泰國勞工平均年齡 35.1,為平均年齡最高者。
以受訪者之國籍分布(表 17)而言,印尼籍受訪者占 45.9%,其 次為菲律賓占 26.1%,越南占 14.4%,泰國占 13.5%。關於受訪者的婚 姻狀態(表 18),已婚者占 55.4%,未婚者占 33.8%,另未填答者有 4.1%。
有關受訪者的學歷部分,平均接受正式教育的時間為 10 年,約至少完 成國中階段教育,但亦有少數為大學畢業或僅接受過一年的正式教 育。
關於受訪者自認為有專業證照(表 19)部分,僅有 18.9%表示自 認為有專業證照,有 68%自認無專業證照,但有 13.1%並未填答。這 或許是因為證照定義不清,導致受訪者填答困難。以受訪者工作類別
(表 20)而言,有 45%從事製造業,其次為家庭看護工 32.4%、漁業、
營造及機構監護工分別為 7.7%、5,4%及 4.5%。受訪者之在台平均停留 期間為 40.3 個月,以停留 30 個月為中位數,但亦有達 12 年或來台僅 一個月者。
32 成之約與戴肇洋(2008)等人之調查係以 2007 年 6 月底之外籍勞工總數 350995 人為母體,採配額 抽樣,並分為非家庭類女性外勞及家庭類女性外勞為對象,共計抽選 1000 份,實際回收 1013 份,有效問 卷 1000 份. 林啟藩等(2011)係以勞委會公布之外勞業務統計,確認在台居留之產業,社福等外籍工作 人員總數,共計 399,749 人,根據其個別性別、年齡、國籍、工作縣市及職業為樣本母體,採定點便
關於訪談地點的分布,因考慮受訪者的國籍、產業及屬性等,因 此與依據受訪者最常出現之地點如台北火車站、菲籍勞工以中山北路、
板橋捷運站及海山站為訪點,越籍勞工以土城永寧站鄰近工業區為訪 點,印勞以中壢清真寺及平鎮外勞宿舍為訪點,漁工以南方澳漁港為 訪談點,另收容中之勞工以桃園某勞委會委託收容中心為訪談點(表 21)。
(一)、 性別
表 14、外籍勞工受訪者性別統計
單位:人
項目別 男 女 未填答
人數 113 108 1
百分比 50.9% 48.6% 0.5%
(二)、 年齡
表 15、外籍勞工受訪者年齡統計
單位:歲
項目別 整體 依性別分 依國別分
男 女 越南 印尼 菲律賓 泰國 平均年齡 31.87 32.13 31.53 27.8 31.1 33.7 35.1 正負差 ±6.5 ±6.4 ±6.6 ±5.3 ±5.8 ±6.5 ±7.1
註 1:4 人缺答。
註 2:年齡最輕者為 19 歲,最長者為 53 歲。
(三)、 出生地(國別)
表 16、外籍勞工受訪者國別統計
單位:人
項目別 菲律賓 泰國 印尼 越南
人數 58 30 102 32
百分比 26.1% 13.5% 45.9% 14.4%
(四)、 婚姻狀態
表 17、外籍勞工受訪者婚姻狀態統計
單位:人
項目別 未婚 已婚 分居 喪偶 未婚
有配偶 未填答
人數 75 123 8 1 6 9
百分比 33.8% 55.4% 3.6% 0.5% 2.7% 4.1%
(五)、 學歷
平均接受 10 年的教育(10±2.5)。
教育程度最高者為大學(16 年),最低者僅接受過一年正式教育。
(六)、 專業證照
表 18、外籍勞工受訪者專業證照統計
單位:人
項目別 有 無 未填答
人數 42 151 29
百分比 18.9% 68% 13.1%
(七)、 工作類別
表 19、外籍勞工受訪者工作類別統計
單位:人
項目別 製造業 營造業 漁業 家庭 看護工
機構
看護工 其他 未填答
人數 100 12 17 72 10 3 8
百分比 45% 5.4% 7.7% 32.4% 4.5% 1.4% 3.6%
(八)、 來台聘僱期間
平均停留時間為 40.3 個月,中位數為 30 個月。
停留時間最長者為 144 個月(12 年),最短者 1 個月。
(九)、 問卷來源
表 20、外籍勞工受訪來源統計
單位:人
項目別 製造業 營造業 漁業 家庭 看護工
機構
看護工 其他 未填答 總計 中山
北路 26 0 0 15 0 0 0 41
台北
火車站 14 2 0 24 4 0 0 44
捷運板
橋站 4 1 0 0 5 0 0 10
捷運
海山站 1 0 0 26 0 1 0 28
捷運
永寧站 28 1 0 1 0 0 0 30
中壢
清真寺 10 1 0 0 0 1 0 12
越南勞 工配偶 辦公室
6 7 0 3 1 1 7 25
宜蘭
南方澳 0 0 17 0 0 0 0 17
外勞
國際村 11 0 0 3 0 0 1 15
78.80%
80.60%
82.40%
52.30%
57.20%
72.10%
2.30%
1.80%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工作性質 僱用期限 工資 工作時數 住宿條件 醫療保險 都不知道 未填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