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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短期外籍勞工之規劃與管理

第三章、 重要國家於外籍勞工人權保護規範與政策措施

第二節、 加拿大

二、 加拿大短期外籍勞工之規劃與管理

加拿大的移民勞工政策主要著眼於經濟利益考量,尤其重視企 業與雇主的利益,這是加拿大規劃相關政策的主要動機。所謂的利 益,長期而言指的是透過永久移民的規劃,藉以追求經濟發展與人 口成長。加拿大於 19 世紀末至 20 世紀初就將移民視為促進經濟擴 展的主要動力,但並非所有的新來者都受到同等歡迎。打開加拿大 的移民史,這個國家存在對移民明顯與間接的種族歧視;對華人的 歧視就是一例。但整體而言,相較於其他國家,加拿大的移民政策 還是相對開放,且移民的存在,證明了對加拿大經濟發展的重要貢 獻。

但自 70 年代以來,加拿大的移民政策轉向符合短期勞動需求 的雇主,意謂著透過移工政策,招募便宜與彈性的勞動力成為主流。

加拿大於 1973 年便針對短期勞動短缺問題而規劃非移民就業與許 可方案(Non-Immigrant Employment and Authorization Programme)。

該項方案所招募的勞工就是受僱於單一雇主且有特定的工作期限。

自從該方案實施之後,加拿大便開始運用這種著眼於即時與短期的 外籍勞動力。

加拿大政府於 2002 年制訂移民與難民保護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該法主要強調短期勞工的許可規範,對企 業與雇主而言,該法讓引進短期與臨時外籍勞動力更加簡易,但勞 工與人權團體卻嚴厲批評該法所提供的條件可能導致外籍勞工受 剝削與虐待。

這種短期外籍勞工方案的問題,關鍵在於製造永久移民與短期 移工之間,以及技術與非技術之間的正式分野。技術導向的勞工通 常可申請永久居留,但適用於短期外籍勞工方案的勞工僅管有部分 因其技術為加拿大所欠缺,因此還是可以申請永久居留。但對於該 方案中的低技術勞工,基本上無法申請永久居留。

短期工作需求的湧現,其實也和加拿大整個工作型態與條件轉 向不穩定的態樣有關。相較於永久居留的外籍勞工,短期外籍勞工 的時間、工作空間以及受限雇主與職業選擇等極可能使其暴露於受 剝削的工作場所。而低技術勞工則因其無法取得永久居留,使其具 有脆弱本質的工作身分更加脆弱。而這些低技術勞工又以來自開發 中國家的女性及移工為主,這些勞工回國之後勢必同樣很難找到工 作。

當吾人檢視加拿大移工政策時,吾人須了解該政策是著眼於短 期經濟利益而非長時間的國族建構。因此,這種以短期經濟利益為 導向的方案,即使具有相關的保護規範,但短期移工方案無法申請 永久居留,因此完全依賴雇主僱用意願,而這種以勞工人權為代價 的方案,卻是加拿大目前非常倚重的政策。

加拿大為聯邦體制,有關移民的部分係由國會主導,但各省則 對於勞動與就業相關法律有其主要責任。有關法律規範的部分,主 要有聯邦的移民與難民保護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 簡稱 IRPA)以及其他 12 種規範,這些法規範的適用必 須符合加拿大 權利與自由憲章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其中包含平等與免於歧視原則,同時也要符合加拿大 所批准的相關人權公約。

前述的相關法規範係針對兩類移民而設置,一者為永久居留之 外國人,另者為持臨時居留的移工。所謂可申請永久居留之原因包

含家庭、經濟以及政治庇護。至於短期居留則可以區分為觀光、學 生以及工作。因工作而申請短期居留的方案多項;包含一般性的短 期外籍勞工方案(Temporary Foreign Worker Program, TFWP)、季 節性農工方案(Seasonal Agricultural Workers Program, SAWP)、內 宿照顧員方案(Live-in Caregiver Program, LCP)、低技術先導方案

( Low-13 Skill Pilot Project, LSPP ) 以 及 省 級 特 殊 員 額 方 案

(Provincial Nominee Programs,PNP)。所謂的 PNP 方案主要透過省 級單位挑選各省所需的外籍勞工,儘管聯邦政府負責立法與規範,

但該項賦予省級政府有較大的招募空間。

加拿大政府規定,凡透過 TFWP 的外籍工作者依據加國技能 分類以及兩年累積的工作年資,此類勞工有管道獲得永久居留的機 會。加國技能分類中共有 0,A,B,C,D等五級;所謂 0 級為 管理職類,A級為專業職類,B級為技術職與貿易職類,C即為中 介與雇員職類,D級為基礎與體力勞工職類。如果外籍勞工屬於C 與D級,則無法申請永久居留。

加拿大的永久居留係以點數制度作為申請的門檻。聯邦政府所 規劃的短期外籍技術勞工方案如要取得永久居留者,必須取得足夠 的點數;例如透過 TFWP 的勞工必須取得包括教育,語言技能,

專業技能,就業以及適應力等共 67 點才能獲得永久居留。但大多 數的外籍勞工於教育與技能等項無法取得相關點數。

值得一提的是以省級人力需求為主的 PNP,該項方案也提供永 久居留的可能性。

以加國不列顚哥倫比亞省為例,該國透過 PNP 的外籍勞工,

必須取得該省雇主的招募機會,同時雇主必須取得該國人力資源與 技能發展部門(Human Resource and Skills Development Canada)的 勞動市場意見(Labour Market Opinion,LMO)的驗證許可,對外籍勞 工而言,申請者必須擁有技能分類中的 0 至B項,或者屬於健康照 護專業,或者是加拿大後中等教育以上且被認可的畢業文憑,或者 是觀光與餐飲業的半技術性人員以及食品加工的從業人員等,這些 可取得永久居留的工作型態都需要具有某程度的專業技能,但透過 TFWP 進入加拿大就業市場的又多以低技術勞工為主,因此要實際 取得永久居留於實務上有其困難。

有關加拿大外籍勞工的管理機制是由不同部會分工進行;有關 外 國 人 移 入 的 部 分 是 由 加 拿 大 公 民 與 移 民 部 (Department of Citizenship ad Immigration Canada,CIC)以及加拿大人力資源與技能

發展部(Human Resources and Skills Development Cananda, HRSDC) 共同負責,前面段落提到欲申請加拿大不列颠哥倫比亞省的 PNP 的雇主必須取得 HRSDC 的勞動市場意見,該項程序為確認雇主已 經盡力招募本國籍勞工但無法找到足夠的勞動力。該項驗證機制也 要求雇主必須提供外籍勞工符合就業市場的工資以及可接受的工 作條件,同時也須證明所欲招募的外籍勞工的確可以滿足欠缺的職 位,而該項工作也確實可以對加拿大的勞動市場產生不同程度或者 積極性的效應。

至於加國的公民與移民部(CIC)則是負責審核移民資格,核 發簽證與工作許可以及決定居留期限。CIC 設有移民與難民委員會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該機構為 CIC 的獨立機構,負責 處 理 外 國 人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的 申 訴 議 題 。 加 拿 大 的 邊 境 服 務 署

(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CBSA)則有權否決外國人入境的 許可,以及負責外國人預期停留與遣返或違反從事不符簽證目的之 情形。除此之外,就業基準相關主管機關,勞資關係部門,人權法 庭、勞工權益補償委員會以及就業保險相關機構等都有其專責部分 所賦予的權利而影響外國人於加拿大的工作與生活,如果外國人的 相關權益無法透過前述的機制解決,那麼透過 TFWP 引進的移工 資格就會受到影響。

(二)、 短期外籍勞工方案之行政規範

凡是透過 TFWP 引進的外籍勞工都必須經過兩項主要程序;

一者為取得雇主聘僱需求以便於申請工作許可,至於雇主則須取得 就業市場驗證意見,確認某特定的雇主的確有雇用特定外籍勞工之 需求,如果雇主過去有雇用外籍勞工之經驗,則必須證明聘僱過程 符合工作合約。通常徵詢就業市場意見的過程要花費數個月,但如 果所申請的外籍勞工具有特殊且較高技能,則驗證意見可於 10 天 之內核發。針對此類型之外籍勞工,雇主可以給付低於一般招募工 資平均水準或市場行情薪資的 15%。針對特定職業,雇主必須給付 給外籍勞工不低於本國籍勞工或擁有長久居留勞工同級的工資。

加國的勞動市場驗證也會因為職業區隔現象而集中在某些特 定的職種;例如 2010 年教普遍的職種為幼兒保育員,褓母以及照 顧服務員,其次為食品櫃檯收銀員,廚房駐守以及相關餐飲工作以 及農業採摘勞工。勞動市場驗證機制會針對工資,工作條件以及外 籍勞工所應具備的職業與技能層級進行規定,因此人力資源與技能 發展部需要根據勞雇間的工作契約進行審核以及驗證。

人力資源與技能發展部門亦規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不得將相 關的訓練與申請費用加諸於外籍勞工,而申請費用中如中間人的費 用,來源國與目的國之間的交通以及勞工得享有省級健保的健保費 用等均不得由勞工負擔。但人力資源與技能發展部門並不負責工作 契約是否如時旅行之監督,該項督導工作則由地方勞動機構與法院 負責監督。

當雇主獲得勞動市場驗證同意之後,雇主提供勞工聘僱需求,

外籍勞工即可根據該特定雇主之聘僱需求申請工作許可。工作許可 將載明許可居留期限,許可之工作職類或禁止從事之工作,雇主名 稱,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以及工作時段。除此之外,許可證還會載 明哪些勞工可以從事的學習或禁止從事的工作以及加國境內可以 或禁止旅行的區域。

工作許可一般有效期限為兩年,但可以連續工作滿兩年後繼續 延長兩年。當工作四年期滿之後,外籍勞工必須從期滿最後一天起 至四年為止,不能再申請同樣短期雇用型態的工作。適用 TFWP 的外籍勞工僅能為一定雇主,從事核可的工作。如果外籍勞工希望 轉換雇主,則申請人必須重新取得工作許可,但整個聘僱流程包括 勞動市場驗證等過程都必須重來一次。由於雇主重新申請驗證以及 核發許可的時間從數週到數月不等,因此基本上雇主不會為了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