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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條件與基本工資

第五章、 我國外籍勞工保護相關主要法律適用國勞核心公約之評估

第三節、 國際勞工組織重要公約檢視

五、 工作條件與基本工資

近年來國內的雇主團體與同業公會屢次要求外籍勞工之工資應與 基本工資脫鉤,且國內經建部會亦積極建議於未來即將設立之自由貿 易特區另訂專法,讓特區內之外籍勞工工資得以不受基本工資之規範。

儘管政策未趨定案,但該項政策意圖是否違反相關國勞公約,值得深 入探究。

首先,國勞組織於其非拘束性之移民勞工多邊框架政策原則與指 引第一項即強調包含移工在內的所有工作年齡中的男性與女性,均應 有權,於自由、平等、安全與人性尊嚴下享有合宜且與具生產力的工 作。國勞組織之尊嚴工作議程並提倡應提供途徑,讓所有人得以自由 選擇就業、承認工作中基本權利,以及能夠滿足經社與家庭需求之所 得,並為勞工與其家庭成員社會保障的適當水準擔負責任。為了達到 此項原則,綱領的建議應根據前述的原則,致力發展並促進能提供合 宜勞動與具生產力的工作(ILO, 2006)。

其次,前項多邊政策原則與綱領之第 5 項強調移民勞工無論其身 分,其人權應得到保障。而國勞組織的 8 項核心公約與聯合國相關人 權公約則提供重要的規範。本研究第二章亦強調國勞公約以及聯合國

兩公約均適用於移民勞工之權利保護,尤其強調平等與無歧視的國民 待遇原則。

第三、國勞公約第 97 項遷移就業公約之適用對象為受目的國雇主 僱用之勞工,而非自行遷移至他國從事自營工作者。其規範包括移出、

轉運與移入等過程,且對於短期以及長期或永久居留之移工均一體適 用。尤值得注意的是該項公約並未強調互惠原則,且只要具有受僱事 實的難民與無身分的勞工均適用。該公約第 6 條規定:

「凡本公約業已生效的會員國,承諾對本國境內的合法移民勞工,

不分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在下列各方面實行不比本國公民更為 不利的待遇,包括:

a. 這些方面的問題應由法律做出規定,或取決於行政當局 的政令,包括(i)報酬,包括家庭補助在內(在家庭補助 屬於報酬一部分的情形下)、工作時間、加班工時、帶酬 假期、關於家中工作的限制、准許就業年齡、學徒和職 業培訓、婦女及未成年人參加工作;(ii)參加工會組織並 享受集體協商的成果。。。」

以香港為例,香港批准前項公約,卻於今年之專家委員會國勞基 準適用報告中被質疑違反前項公約28。根據專家委員會報告,香港最低 工資條例中將外籍家事工(imported domestic workers)排除於適用行 職業之外,另訂最低許可工資(Minimum Allowable Wage, MAW)。該 報告了解香港政府另訂外籍家事工最低許可工資之理由為:(i)家事工 作的特殊性;(ii)外籍家事工得享有實物給付如雇主有義務提供膳宿及 伙食;(iii)這是一種社會經濟現況下所衍生分流的職類;(iv)避免負面 影響整體的外籍家事工政策。

但專家委員會所提出的質疑包括:(i)香港有 276,737 名外籍家事 工,但香港亦有 1,400 名本國籍家事工,政府應提供更多資料,對於本 國籍家事工之工資與人數提出更多說明。(ii)香港之外籍家事工不同於 本國籍家事工或他產業之外籍勞工,必須居住於雇主家中。在這樣的 條件下,國際工聯(ITUC)特別呼籲專家委員會應特別關注印尼與尼 泊爾的家事勞工,尤其是其脆弱性以及缺乏適當休息、休假、苛扣工 資甚至遭受體罰與性騷擾等。專家委員會認為另訂適合外籍家事工之 基本許可工資,依前述公約規定,其報酬不應低於本國人,亦即無論 加上實物給付或任何提他名目之報酬,不應比本國人為低。如果香港

28 參考 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2012, ILO.

政府另訂外籍家事工之最低許可工資,但又無法說明是否不低於本國 人之工資,則顯然違反前述第 97 項公約第 6 條之規定。

第四 以經濟特區之方式,將外籍勞工之工資排除於我國之適用,

同樣違反國勞公約所強調的國民待遇與平等及無歧視原則。根據國勞 組織於 2002 年國勞組織第 258 次理事會經社委員會針對經濟特區之就 業與社會政策提出報告。所謂經濟特區(Economic Processing Zones,簡 稱 EPZs)可包括各種不同形式;例如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Zones)、特 別經濟區(Special Economic Zones)、聯合倉儲區(bonded warehouses)、

自由港以及墨西哥的自由貿易區(Maquiladoras)等。國勞組織所定義 的經濟特區是指:「藉由提供特殊誘因以吸引外資之工(產)業區,以 進口之原料並經過不同程度之加工後再行出口。」但科技發展之前提 下,所謂的原料亦包括資料或資訊(data)29。國勞組織已注意到經濟特 區已經超越過去勞力密集式的加工出口製程,不同的形態包括以單一 產業為主(如泰國珠寶特區)或以單一商品(如辛巴威的咖啡)甚至 以單一工廠或單一公司為主的特區皆屬之。亞洲國家如香港、新加坡 及中國港口城市亦以提供特殊關稅優惠藉以吸引船隻運輸出口。這些 特區通常擁有較好的設施,藉以吸引更多外地資本進駐。

但特區式經濟的發展儘管對某些國家而言,有助於經濟發展與就 業機會之創造,但各國特區式經濟亦因高度競爭而導致競相以降低勞 動條件及打壓勞工結社組織,這些做法均已經違反國勞核心公約之結 社、強迫勞動以及同工同酬等工作中基本權利。

未來如果經建部門考慮於特區中以降低勞動成本以吸引外資,此 舉已然違反國勞組織之國民待遇與平等原則。國勞組織特別於其 2002 年國勞組織第 258 次理事會經社委員會之決議中,要求各會員國應於 特區中加強落實工作基本權利與原則;亦即遵守 8 項核心公約,並強 調以社會對話促進勞資之間的了解與合作。

關於基本工資(其他國家之最低工資)之一體適用於國內各經濟 特區,前述之國勞組織報告決議特別強調各國應研議建立三方架構的 最低工資機制,如果已經有最低工資機制者,更應適用於所有經濟特 區30

最後,針對我國目前家事工權益保護不足部分,美國國務院於 2011 年之防制人口販運之台灣報告中指出就業服務法並未對於最低工資或

29 參考國勞組織於 1998 年之一項理事會決議文件;Record of decisions,GB. 273/205,Nov. 1998.

30 參考國勞組織 2002 年國勞理事會之經社委員會決議關於工資與工作條件之條文:GB.285/

超時工作、對於工作時間或工作週提出限制,或者對於最低休息時間 或假期提供規範。前述的保障不足足以構成違反聯合國經社文公約以 及其他國勞基準。儘管一般工作條件均於勞動基準法中有所規範,但 對於外籍家事勞工並未於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律中有所保護,如此導 致外籍家事勞工保護更顯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