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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漁工勞動權益保護問題

第四章、 臺灣外籍勞工聘僱與管理的問題面向

第三節、 外籍家事勞工聘僱之私有化與代理制

三、 外籍漁工勞動權益保護問題

1. 境外僱用外籍漁工無適當法令保護:所謂境外僱用之外籍船員,

是由我國船東所僱用,且是在懸掛我國國旗之漁船工作。根據 國勞公約第 188 號關於漁業部門工作公約,係針對船身長度 24 公尺以上且須於海上停留三天以上的漁船有具體規範,但亦有 排除規定。另者,其餘類型之船隻則由各國自行決定。該公約 第四章關於工作條件,第 13 條要求各會員國須通過法律、法規 或措施要求懸掛其國旗的漁船船東保證要有充足的工作員額以 及適當的休息時間。至於主管機關則應針對船身長度為 24 公尺 以及以上之船隻確定船隻航行安全的最低員額配置,具體規定 船員人數和資格。制漁船上的休息時間,該公約亦規定最少的 休息時間為(i)於任何 24 小時內不得低於 10 小時;(ii)於任何 7 天內不得低於 77 小時。但公約亦允許於有限及具體原因考量 下,若無法提供適當休息,則應盡快提供補休。另如要求懸掛 其國旗的會員國須提供漁工工作協議,且該協議必須符合公約 規定。據此,外籍船員即使於境外僱用,我國主管機關不僅須

18 依農委會解釋,境外僱用者不適用就服法與勞基法等規範,其薪資係受國際勞動市場行情、船 員素質、經驗籍勞雇雙方意願而定,不受我國基本工資之保障。

19 參考農委會網站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0688&print=1

對漁船員工作條件等進行規範,且對於勞雇間的合約有監督落 實之責,自不是一句境外僱用即可卸責。

2. 境內雇用適用勞動基準法但無法落實:由於海上工作環境與陸 地生態差異甚大,因此有關工時以及船上安全健康等問題很難 進行檢查。此外,外籍漁工既然適用勞基法,船東依規定須位 外籍漁工辦理勞保之加保。另健保局亦規定只要受聘僱來台工 作之外籍人士,應基於國民待遇原則享有健保。因此,有一定 雇主之外籍漁工,應由雇主成立投保單位,為其船員辦理參加 全民健康保險。

但根據勞保局及健保局於人口販運協調會報所提供之統計資料,

民國 99 至 100 年度外籍船員納保人數為 3407 人,不及境內僱用外籍 漁工總人數的 50%。至於勞保部分,截至 2012 年 5 月底止,共計僅有 694 人享有勞保,其納保人數甚至不及境內僱用外籍漁工總人數的 1%。

此外,根據前述人口販運協調會報之資料,外籍漁工所遭受的勞 動剝削還包括船東要求外籍船員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部分雇主未全 額給付外籍船員薪資、無適當居住地點而長期住在船上。

3. 勞雇關係常導致衝突且無便利有效之申訴管道:前項人口販運 協調會報資料另指出境外僱用之外籍船員背景資料不明,缺乏 專業。且外籍船員常遭受部當對待、船東缺乏溝通與管理能力 等。這些問題應涉及政府對於負責境外聘僱的仲介公司能否予 以嚴格監督以及勞動檢查的具體落實。

4. 外籍船員之逃逸現象:前項人口販運協調會報資料亦指出境外 僱用之外籍船員常利用漁船停港期間集體逃逸,且報告指出有 仲介業者或集團於岸邊煽動誘惑漁工逃逸後非法打工。但該報 告並未提供相關逃逸人數,無法得知其比例與國籍等細項。但 政府除對於雇主因僱用而經常脫逃者,將船主聘雇人數扣除脫 逃人數作為處罰之外,以及將雇主於外籍船員入境時所繳之保 證金以累近計算外,並未見有其他積極有效之預防作為。

5. 人口販運之跨國犯罪:由於目前政府對於境外僱用之漁工聘僱 以不適用本國法律而無積極監督,導致境外僱用之外籍漁工可 能因受到仲介不實訊息受騙上船而遭不當勞動對待,嚴重者更 可能成為人口販運受害者,並成為跨國際之醜聞20。根據柬埔寨

20

人權與發展協會(Cambodian Migrant Rights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ADHOC)、CARAM-Cambodia、柬埔寨人權行動委 員會(Cambodian Human Rights Action Association, CHRAC)以及 柬埔寨婦女人權委員會(NGO Committee on CEDAW)之共同 聲明,指出有一家總部位於台灣之巨洋國際漁業公司(Giant Ocean International Fishery Co. Ltd)與柬國當地的T&P公司 (T&P Co. Ltd)涉及數起剝削漁工以及違反勞動人權的個案。這 兩家公司的違法行為包括違反人權、強迫勞動、體罰、失蹤、

拘留於目的國並強迫無薪工作、缺乏食物而可能導致疾病以及 可能造成死亡的諸多原因。僅管這兩家仲介公司已經涉及多起 犯罪,但政府仍然允許其招募勞工至遠洋工作。因此該項聲明 要求勞工不應採取更多基即起訴,並進行賠償。另亞洲自由電 台新聞報導(Radio Free Asia)NGO 聯盟所接獲的案件統計,有 46 起申訴為針對巨洋仲介。根據一位被巨洋招募的漁工指證,他 被騙至斐濟,原先說明月薪 150 元美金,但他卻被迫每日工作 18-20 小時,而且完全沒有報酬。

有關台資仲介公司於外勞來源國與當地合設分公司而涉及人口販 運之行為一直被勞委會視為法律適用的灰色地帶,但單一國政府之無 力可施並不代表問題無法解決。如何透過雙邊協議,共同打擊人口販 運,應是可參考的解決之道。

Fishery International)不當招募柬埔寨勞工從事奴工

http://www.rfa.org/english/news/cambodia/repatriate-06292012184457.html?searchterm=giant ocean fishery co 另 7 月 5 日有後續追蹤報導。

http://www.rfa.org/english/news/cambodia/trafficking-07052012182450.html?searchterm=giant ocean fishery co 及 8 月 21 日則由非政府組織聯合舉辦記者會呼籲政府應加強查緝仲介並協助遣返受害 勞工。

; http://www.rfa.org/english/news/cambodia/arrests-08152012135408.html?searchterm=giant ocean fishery co

第五節 外籍勞工逃逸因素分析21

根據移民署於本(2012)年針對行方不名外勞人數增加,進而召開聯 席會議共同謀求解決策略所提供之報告,我國外籍勞動力之總數有增 無減,而逃逸人數之比例亦隨在台總人數增加而持續增加。觀察近 10 年外勞人數從 30 萬 3,684 人增加至 42 萬 9,824 人(2012 年 2 月底止),

而行蹤不明之人數已達 3 萬 5 千人。移民署任為近 5 年的行蹤不明人 數佔在台外勞總人數一直維持在 3.4%,但去(2011)年的比率則提高為 3.8%(參考下表),與近 3 年外勞成長人數增加 7.4 萬人應有其影響。

由於移民署負責行蹤不名外勞之查緝工作,因此對於逃逸人數之增加 備感壓力22

表 12、外勞總人數及行蹤不明外勞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

年度 外勞總人數(A) 新增行蹤不明 外勞人數(B)

新增行蹤不明人 數占外勞總人數 比例(B/A)

累計未查獲 行蹤不明人數(C)

96 年 357937 11226 3.1% 22553 97 年 365060 11105 3% 25821 98 年 351016 10743 3% 28570 99 年 379653 14147 3.7% 27534 100 年 425660 16320 3.8% 33730 歷年平均 375865 12708 3.4% 27642 資料來源:入出國及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