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重要國家於外籍勞工人權保護規範與政策措施

第四節、 新加坡

一、 基本統計

表 10、新加坡之基本統計資料

人口:5,183,700 外 籍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例 : 34.7%

首都:首爾 政治體系:一黨專政的民主制

經濟成長率:4.9%(2011) 失業率:2.9% (2011) 國民所得:35,160 美元

新加坡所批准國勞核心公約:

第 29 項強迫勞動公約(1930)

第 98 項組織與團體協商公約(1949)

第 100 項同酬勞動公約(1951)

第 138 項最低就業年齡公約(1973)

第 182 項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公約

(1999)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新加坡統計局、國際工聯工會權利報告

新加坡引進外籍勞工的規劃可為相當完整,主要以低技能的勞動 力為主。以 2009 年為例,新加坡共引進 856000 位外籍工作者,儘管 其中亦包含白領工作者,但仍以低技術以及低薪的藍領工作者為主。

根據 2010 年底新加坡人力部統計,外籍家事勞工為 201,000 人,平均 每 5 個家庭就有一戶雇用外籍家事勞工。

新加坡外籍勞工適用就業法,但除製造業及建築勞工納入保護外,

船員與家事工則排除在外。新加坡運用人頭稅(或我國的就業安定費)

藉以調節外籍勞工的人數,雇主必須依照外籍勞工的職種以及技術程 度繳納人頭稅,但對於照顧高齡與殘障的家庭雇主則可以獲得減免。

以下為家事勞工與營造業外籍勞工之勞動條件為例,加以說明。

二、 家事勞工

新加坡政府的政策基本上是鼓勵國人僱用外籍家事勞工以解決家 庭照顧問題,因此即使較貧窮的家庭無法僱用外籍家事勞工,政府甚 至採取補貼方式協助僱用。新加坡家事勞工,無論是本國或外國籍,

都排除於就業法保障之外,其權益保護只透過書面僱用契約決定,但 僱用契約通常由仲介提供,雇主或許並不知情。

新加坡政府對於虐待外籍勞工的事件採取嚴格對待,新加坡警察 也會對於前述的虐待事件採取立即與完整的調查。違法的雇主除遭罰 金之外,如果有肢體虐待或惡劣對待的話,將會遭受刑事處罰。儘管 大多數家事勞工來自於印尼與菲律賓,且雇主多宣稱有簽訂工作契約,

同時也少聽到申訴案件,但總是有雇主因虐待外籍勞工而被起訴。一 旦被發現有虐待外勞情事,政府係採取嚴罰的手段。以 2009 年為例,

人力部協助外勞追討積欠工資有 219 件,而外籍勞工若發生懷孕,則 人力部將其視為違反工作契約之約定,政府得取消其工作許可並將該 名勞工遣返回國。

(一)、 週休規定

新加坡針對家事勞工的休假做出突破性的規定;依據今(2012) 年 3 月人力部所提出的規定,從明(2013)年 1 月 1 日起,家事勞工 將可享有每週一天的休假,但雇主亦可透過協商方式以給付假日工 資方式,讓家事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至於休假日的安排,亦可透過 勞資協商決定。但這項規定並不適用於目前的外籍家事勞工,亦為 明年開始將存在兩種休假規定,一者對雇主無強制規定,另者為雇 主需提供休假或不休假之工資。

(二)、 住宿安排

新加坡政府曾於 2009 年針對外籍家事勞工生活環境進行大規 模勞動檢查,總共有 18,800 名外籍家事勞工的住處不符規定。依 據規定,雇主應提供家事勞工獨立居住空間,由強調提供女性的居 住空間,必須有足夠的空間能夠睡眠,且雇主必須提供家事勞工足 夠的基本居住需求;包括通風設施,食物,有睡墊的床鋪,覆蓋的 毯子,毛巾以及盥洗用具等。所謂不適當的居住空間為讓勞工以摺 疊床睡在走廊或客廳,或與異性受照顧者同睡一個房間等。

(三)、 醫療保障

新加坡政府規定雇主必須負擔外籍家事勞工的醫療支出;因此 雇主必須負擔勞工醫療與住院保險,以及所有住院的開銷。

三、 營造業勞工

營造業勞工適用該國就業法,依規定每僱用一名本國勞工可以僱 用 7 名外籍營造工。此外,如果是承包工程,則視工程的規模與契約 的價值提出外籍人力需求,再由人力資源部核定該工程可申請的外籍 營造工,但人力的使用以工程期限為止。依據新加坡僱用來源,主要 輸出國為馬來西亞與中國,另亦可招募非傳統輸出國如印度,斯里蘭 卡,泰國,孟加拉,緬甸與菲律賓,另外依不排除東亞國家如韓國,

台灣,香港與澳門。

四、 違反國際勞工核心公約與人口販運報告 (一)、 關於外籍勞工結社與團體協商

根據國際工會聯合會(ITUC)2012 年度報告,新加坡外籍家事 勞工仍然缺少機會組織或加工會以捍衛其權利。政府對於工會仍採 取嚴格管理與介入。此外,新加坡為少數反對 2011 年國勞組織提 出家事勞工尊嚴工作公約的 9 個反對會員國之一。

新加坡政府對於言論自由,集會與結社等對於和平的批評言論 仍嚴格限制。新加坡政府於 2009 年修正公共秩序法(Public Order Act),規定任何”相關事由活動”都必須透過申請並獲核可。聯合 國亦曾於其全球人權定期評估報告中關切新加坡政府的修法,但該 國政府仍認為只要該國相關主管國安與社會秩序的機構認定違法,

即可不經審判而予以拘禁。這項修法被視為對於任何人(即使個人)

如果反對一個事件,採取立場或反對政府都可能受到限制。對於外 國人而言,政府也可以根據該法而將違反該法之外國人驅逐出境或 者取消其居留簽證。

(二)、 關於人口販運

新加坡於美國國務院全球人口販運報告中被列為第二輪國家 (Tier 2),顯示於打擊人口販運與強迫勞動仍有極大努力空間。該報 告認為新加坡為東南亞國家的男性與女性如來自中國,印度,菲律 賓,印尼,斯里蘭卡,孟加拉,越南等國的目的國,且涉及性販運 與強迫勞動。該報告列舉對於人口販運的手段如提供外籍勞工合法

就業機會,但卻提供不實的工作條件,指使勞工產生錯誤期待。有 些女性進入新加坡預計從事性交易工作,但卻於入境後遭脅迫與使 其負債等手段使其餘威脅下被迫從事性交易。新加坡於去年評估期 間也有發生兒童性販運的情形,其中還涉及軍人與政府官員。

該報告還指出,新加坡約有 110 萬名外籍勞工,約佔其全國勞 動力的 3 成,但多數均從事家事工作,營造餐飲等低技術或無需技 術的工作。許多外籍勞工因其工作關係而積欠當地與來源國仲介費 用,使勞工因付債之脆弱性而遭強迫勞動。外籍勞工亦抱怨遭到雇 主扣留身分證件,限制其行動自由,任意苛扣工資,以不給付任何 補償而遣返作為威脅手段,或使用身體或性虐待等手段,凡此皆已 構成人口販運的潛在形式。至於漁工的部分,則發現於遠洋漁船工 作的外籍勞工遭受船長的虐待,禁止上岸,無法終止契約以及無法 求償工資等問題。

該報告亦強調仲介公司所扮演的角色,許多雇主依賴仲介公司 代為管理外勞;其手段亦包括扣留證件,使用威脅,強迫及暴力等 手段,並將不服從的員工強行遣返以避免其提出申訴。根據 2010 年的報告,有非政府組織檢舉超收仲介費的嚴重情形;一些來自印 度,孟加拉以及中國的勞工甚至必須付出平均 10 個月的工資作為 仲介費,或是尤其每月工資扣抵,使其負債。根據調查,這些驟增 的仲介費係因為層層仲介的剝削以及來源國仲介為爭取訂單而給 付給目的國的仲介,而目的國仲介又必須回饋給雇主,而所有的費 用最後都由勞工負擔。仲介公司慣用的伎倆包括將這些仲介費轉變 為私人借貸,使外籍勞工於不明白借貸結果的前提下,成為受債務 迫害的勞工。外籍勞工的脆弱性亦來自於雇主有任意遣返的權力。

尤對於低技術或無技術的勞工而言,由於無法自由轉換雇主或轉換 工作,更增加行動的脆弱性。尤值得注意者,新加坡雇主可以向政 府提出外勞工作不利的申訴,使得該名外勞將無法再度至新加坡工 作。

報告中亦指出新加坡政府的努力但仍無法符合打擊人口販運 的最低標準。新加坡政府於 2012 年 2 月透過其跨部會專案小組提 出行動計畫,該項計畫實施前亦徵詢當地非政府組織有關防制人口 販運議題以及外籍勞工保護建議,同時也以開放的態度徵詢外國政 府以及其他國外團體意見。但儘管政府對外籍勞工以及漁工加強權 利意識之宣導,同時也持續起訴人口販運嫌犯,但該報告認為刑罰 過輕,多數只是易科罰金或者不到一年的刑期。儘管政府也頒布人 口販運受害人鑑別指引,同時也界定 124 名疑似受害人,但政府對

於這些受害人並無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前述的調查結果也未見有助 於新加坡政府於評估期間的起訴與協助加害人認罪。該報告亦提到,

新加坡也是東南亞國家中性觀光的需求國家,值得注意。

該報告對新加坡政府的綜合建議為:(1)善用新推動的國家行 動計畫,加強調查,起訴與處罰性販運與勞動販運之加害人;(2) 加強鑑別外籍勞工中可能疑似或人口販運受害人,整合全國更廣泛 的資源,提供受害者更多的協助;(3)加強相關修法與立法,使新 加坡的法規範更符合國際防治人口販運的標準;(4)加強對扣留外 籍勞工旅行與身分證件,並藉此作為強迫勞動手段的雇主與仲介公 司進行起訴與加強罰責;(5)針對雇主與仲介公司以威脅遣返為手 段,恐嚇勞工不得申訴的行為加強懲罰;(6)提供人口販運疑似受 害人與受害人法律扶助管道並確保所有外籍勞工亦享有申訴與法 律支援的管道;(7)持續加強對本國人與外國勞工有關人口販運與 強迫勞動的意識喚醒,並呼籲新加坡政府批准聯合國於 2000 年所 制定的防制人口販運議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