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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逃逸之因素分析

第四章、 臺灣外籍勞工聘僱與管理的問題面向

第三節、 外籍家事勞工聘僱之私有化與代理制

二、 外籍勞工逃逸之因素分析

吾人根據國內外文獻以及 2009 年研究訪談之發現,試將導致外籍 勞工逃跑之因素分析整理如下:

1. 全球化經濟結構下的移工輸出壓力

以逃跑率最高的越南為例;越南之人力輸出係由越南政府主導,

亦為越南除貧致富的國家政策(Dang, 2007, 2008; Nguyen, 2008)。此 一現象實為全球化經濟結構下,較貧窮國家與富裕國家間因經濟發 展進程不同所產生之薪資差異,導致前往較富裕國家工作成為較貧 國家之國民如越南人一種致富的捷徑。當這種慾望透過政府政策的 支持,藉由國家主導海外就業的制度與機制,它就具備行動的正當 性。同時,政府也藉由輸出國民海外就業政策,試圖達到降低國內 失業率、改善人民生活與強化人民技能學習等目的。

依據越南官方報告資料,越南政府訂定每年輸出 75,000 名國 民富國外工作,而自 2005 以後,越南輸出的人力更超過預定目標;

2007 年達到 79,000 人,2010 年則預計達到 100,000 人(Molisa, 2007 轉載自 Nguyen, 2008)。

吾人須注意者,越南政府之所以將人力輸出視為除貧致富的國 家政策,主要目的應著眼於國民於海外轉取工資後,匯回母國的可 觀外匯。外匯既是國家整體的財富,也可以直接造福勞工個人、家 庭以及地方發展。但徒有海外就業意願的勞工,若沒有高度人力就 業需求的海外市場,這項政策亦將徒勞。因此如何開發新的海外就 業市場;從過去最主要的目的國如馬來西亞、台灣,目前越南政府 則可望更積極擴展至韓國、日本,乃至於美國及歐盟國家。但這種 急速擴張的海外就業版圖,越南是否能輸出符合海外就業市場的技 術人力,實為越南國民是否能於海外穩定就業的關鍵。

以目前無論輸出國或輸入國均著眼於短期利益的政策取向;例 如越南政府以快速輸出人力以賺取外匯,而輸入國如台灣以臨時及 補充性人力之需求為名,實難期望這些海外的移民勞工能獲致如何 妥善的安置與待遇,而越南政府又如何有能力確保其海外的國民能 夠得到適當的權利保護?

相較越南而言,泰國及菲律賓的逃逸人數與比率最少。泰國因 國家經濟發展,國內也有嚴重缺工,因此政府並不鼓勵國人赴海外 工作,且泰國政府亦不開放其女性國民至國外從事家事服務工作,

避免衍生虐待或強迫勞動等情形。菲律賓以有秩序地輸出人力為標 榜,成為勞力輸出國家中少數被讚許的模範國(ILO,2006)。國勞組 織認為菲律賓政府用心找出國民海外就業的利基工作以及目地國,

並透過政府積極監督仲介過程以及與外國雇主、仲介與政府所共同 簽訂雙邊協定,確保該國民的工作權益。ILO 於其多邊框架指引指 出 菲 律 賓 成 立 海 外 雇 用 行 政 署 ( The Philippines Overseas Employment Administration, POEA)專責本國仲介之授證、合約檢 視、監督仲介不法作為並移送法辦。此外,POEA 亦為移工政策的 制定機關、負責國民出國前的教育訓練、強化國民的權利意識以及 宣導人口販運的相關保護。尤值得讚許的是,菲國政府運用個主措 施鼓勵國民選擇合法出國的管道;例如政府可提供貸款、保險、退 休金以及型前的教育訓練。針對某些目的國發聲虐待菲國傭工的事 件,或者工作條件不理想者,菲國亦會凍結該國人民前往工作,如 非國與沙烏地阿拉伯曾因菲籍家事工的工資過低而暫時凍結該國 女性前往,經雙邊協調達成協議後才又再開放23

此外,菲國另項值得稱許的作法為提供海外勞工匯款服務;由 政府發給一種經過認證的卡,由政府與銀行團達成協議,讓全世界 各地的菲國勞工可以低服務費進行匯款,避免匯兌過程的金錢損失。

菲國的作法就是為了鼓勵國民回國,並協助國民回國後以期存款作 為創業基金,協助創業(ILO,2006)。

2. 人口遷移過程中仲介機制的高利得與僱主至上的服務導向

台灣於就業服務法即明訂聘僱外國人來台工作之主要利益相 關者為提供勞務之外國人、本國之雇主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俗稱 仲介或仲介公司,以下以私立就服機構或仲介公司稱之)。行政院

23 參考 2011 年 6 月 30 日 The National 報導菲國勞工部暫時中止該國國民賦沙烏地工作,除非砂 國同意修正基本工資的歧視政策;

http://www.thenational.ae/news/world/asia-pacific/saudi-arabia-bans-filipino-and-indonesian-maids

勞工委員會對於私立就服機構之成立、營業項目與內容、收費標準 以及服務品質均有相當完整之規範;從營業證照之核可及每年實施 評鑑作為管理手段,對於從事非法仲介之行為亦有相當嚴厲的罰則。

由於仲介公司的法定收費主要為向外籍家事勞工收取每月台幣 1800 元(第一年)、1700 元(第二年)及 1500 元(第三年及契約 延長期間)之服務費以及收取雇主約 10,000 元之仲介費,利潤非 常有限。然而從作者所進行有關外籍勞工所支付來台費用之調查與 田野訪談,均發現外籍家事勞工來台前常需使用高額貸款以換取來 台工作機會,而來台後又必須按月繳納貸款及仲介費。以接受訪談 之越南籍勞工為例,所支付給仲介(含訓練)公司之費用常高達 5000 至 6000 美金。高額的仲介費所透顯的應是輸出國與接受國之 仲介利用跨國就業市場間勞動力供過於求,以及就業機會的不透明 甚至壟斷所哄抬的行情價(蔡令恬,2010)。

蔡明璋與陳嘉慧則從經濟社會學的角度來解釋外勞市場是一 種透過交換以獲取利潤的競爭過程。而仲介公司則是透過對雇主的 競爭,藉以取得外籍勞工的配額,並從中獲取高額的利潤(蔡明璋、

陳嘉慧,1997)。另一方面,政府對於仲介公司的規範,雖可代表 公權力對外勞配額競爭市場的監督。但從另種角度而言,仲介公司 的角色也於跨國人力市場中取得合法化,無形中也讓這種透過私人 營利的仲介模式順利取得雇主與外勞的依賴。

以台灣為外勞之接受國而言,由於仲介公司為爭取雇主配額,

且依法接受僱主委託辦理所有招募、聘僱乃至於管理與監督等工作,

如果對雇主的服務越好,對於配額的穩定與開發就越有利,因此也 形成仲介公司以服務雇主為導向,而忽略了外籍勞工也是其服務的 客戶(蔡明璋、陳嘉慧,1997)。至於為了爭取配額而不向雇主收 費或甚至私下給回饋金(俗稱退佣)也是為了爭取外勞配額而形成 之惡性競爭24。因此,仲介公司於實際之外勞就業市場中,因雇主 之委託而成了代理雇主,而雇主所須承擔的管理責任也一併由仲介 公司包辦。由於引進外勞過程的行政程序相當繁瑣,而外勞來台後 雇主又須負責後續的健康檢查、保險、居留以及一旦提前解約等入 出境之行政責任,這些工作也藉順理成章由仲介公司代理。但雇主 對仲介公司的依賴之處,主要還在於語言隔閡而須借重翻譯以及勞 雇雙方關係的溝通協調。

相較於製造業的企業型雇主,家事工作者因其工作場所之私密、

雇傭關係之模糊以及從屬於雇主及其家人的主從認知,加上照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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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受照顧之家人對家事勞工產生的高度依賴,都可能使得家庭雇 主將家事勞工視為一種家庭所擁有的勞動商品,而非只是購買其勞 務。將家事工作透過私有化過程而由外籍家事勞工代理,強化了照 顧鏈的關係中雇主與勞務提供者之間的鏈結。而仲介公司為了爭取 家庭雇主的配額而積極扮演代理雇主並從中獲利,又強化了跨國照 顧鏈的力道。

3. 國族主義導向的跨國移工政策

相較於傳統移民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洲乃至於對會員國之 國民採取自由流動原則的歐盟而言,台灣所採取的是移民與移工分 流的政策;亦即依照就服法第 46 條 8-11 項規定來台之東南亞藍領 外勞,不能因工作而取得我國國籍或永久居留之身份。由於移民政 策屬於各國主權之管轄,因此彰顯國家管轄權的方式就是邊境管制 與入出國境的許可管理。亦即我國究竟歡迎甚麼樣的外國人?外國 人來台居留的期限?外國人入籍或取得永久居留的管道為何?來 台的外國人是否要對台灣有所貢獻?該如何避免外國人成為台灣 社會福利與醫療健康的負擔?凡此皆是國家主權可以決定之範疇,

因此我國政府當然可以量身打造一套完全以接受國為導向的移民 與移工政策。

然而,政策的方向取決於該國對於外國人以及外國人背後所帶 來多元文化的價值觀;例如我國是否對於所有外國人均一視同仁?

或者因外國人之社經地位、國籍、膚色、宗教、種族等亦有所分別?

當社會輿論對於逃跑的藍領外勞予以妖魔化;將其形容為不定時炸 彈、社會治安的隱憂、四處流竄以及犯罪率提高之歸因,我國政府 又如何看待這些社會的憂慮?或者,這些憂慮存在嗎?對社會真正 的影響為何?逃離雇主的失聯外勞又會遭遇如何的困境?

我們所見到的輿論對於逃逸外勞總是不假寬待,認為這些隱藏 於社會更隱蔽角落的族群會帶給社會更多威脅乃至危害,而忽略了 真相的追求與澄清,以及外勞逃逸的前端結構性因素。因此政府所 祭出的政策通常是更嚴厲的緝捕與追查、更高額的檢舉獎金、更嚴 格的入出境管理、以及對於雇主更嚴厲的行政與刑罰制裁。

然而,當外勞毀約並以不告而別的方式離開僱主,她/他究竟 違反了甚麼法律?以國人若因任何原因不想繼續為其雇主工作,因 此採取不告而別的方式離開其工作,我們頂多認為這是一種違約行 為。對於藍領外勞而言,則頂多是違反了行政罰則;它不屬於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