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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外籍勞工聘僱與管理

第三章、 重要國家於外籍勞工人權保護規範與政策措施

第三節、 韓國

二、 韓國外籍勞工聘僱與管理

韓國有關外籍勞工管理相關規範,於其官網有相當清楚的說明,

且為兼顧外國人閱讀訊息的便利性,設有 16 種外籍人士母語網站,資 訊查閱非常便利。有關韓國對外籍人士的聘僱、管理與保護等規範,

可參考成之約與戴肇洋(2007)以及邱駿彥(2010)的介紹分析。本 文將避免贅述前述報告的內容,但會嚐試整合其觀點,進行總合評估。

(一)、 韓國僱用許可制(Employment Permit System, EPS) 韓國聘雇外籍勞動力係基於如下的原則:

1. 運用外籍勞動力前提為確保本國人民就業:每年韓國 政府根據國內經濟與勞動市場雇用性制訂名額,提供 人力較易短缺的產業如農業、畜牧業、漁業、營造以 及製造業等 300 人以下的中小企業雇主補充性的人 力。

2. 確保聘僱與遴選過程的透明度與預防貪腐弊病:韓國 為避免聘僱過程產生如同其他亞洲國家透過私人仲介

公司所產生的種種超收費用與私下向雇主退佣或行賄,

因此係透過韓國人力資源部與就業中心,以國對國簽 訂雙邊協定的方式,引進來源國的人力。

3. 強調引進勞工的專業與語言能力:外籍勞工必須具備 適當的技能並須通過韓語檢定考試。

4. 保障外籍勞工人權。

5. 一視同仁:外籍勞工與本國籍勞工適用同樣的勞動保 護法律;如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與工作安全與衛生 法。

(二)、 外籍勞工的合法權利

1. 適用勞動基準法:基本上透過僱用許可至引進的外籍 勞工均適用勞動基準法,但於私人家庭服務的家事與 看護工(無論本、外籍)則排除在外。至於從事農漁 牧的外籍勞工,其工時與休息及休假等排除適用。

2. 強制加入社會保險:對外籍勞工而言,須加入一般意 外險、全民健康保險以及符合對等待遇的國民年金等 保險。

3. 禁止差別待遇:強調不得因勞工之國籍而有不同以及 不正當的工作條件與待遇。

4. 工作期限:外籍勞工在韓國工作不得超過 3 年,且工 作期間不得攜眷。工作期滿後必須回國停留 6 個月之 後才能再申請赴韓國工作。但如果外籍勞工的雇主願 意於期回國前與其續約,則可以再延長 2 年,但目前 最長不得超過 5 年。

(三)、 外籍勞工的合法義務

1. 外籍勞工必須於抵韓後參加並通過韓國政府舉辦的職 業訓練。

2. 外籍勞工必須於受訓期間接受體檢,第一次未通過者 有第二次複檢機會,但若複檢未過,則必須回國且無 法於韓國工作。

3. 外籍勞工必須於訓練期間即加入社會保險,包括離職 保證險與一般意外險。

4. 勞動契約延長與居留展延:當勞動契約到期並與雇主 延長契約,勞工必須至當地移民主管機關申請居留延 期。

5. 工作場所變更:外籍勞工必須於指定之工作場所工作,

如無適當理由不得於其他工作場所工作。外籍勞工欲 申請變換工作場所(亦類似於轉換雇主)採取原則禁 止,例外許可。

(四)、 外籍勞工的社會保險

表 9、韓國對於外藉勞工的社會保險

職業傷害險 加保對象:正式員工 1 人以上公司 營造業之職業傷害險與就業險以 工程金額超過韓幣 2 千萬以上之 公司。

公司規模小於 4 人之農林漁牧產 業以及家事工則不適用。

就業保險(自願原則)

健康保險 限於韓國國民健保法允許加入的

公司勞工;例如(1) 受雇於以外國 政府為雇主之事業勞工,就健康保 險與外國政府達成和意者;(2)依 韓國總統所定之以外國人及在外 國居住之國民為對象,對國內居助 之外國人得認亦適用健康保險者

(摘自邱駿彥,2010,頁 74,註 97)。

國民年金 加保對象:限於政府間雙邊協定,

且以該國亦有相對國民年金險的 國家。

須加保國家:印尼、菲律賓、斯里 蘭卡、泰國

免加保國家(已在來源國依協定加 保):中國、烏茲別克、蒙古。

不適用國家:越南、柬埔寨、巴勒 斯坦、孟加拉、尼泊爾、緬甸。

資料來源:參考韓國就業服務系統網站https://www.eps.go.kr/cht/index.html

(五)、 求職程序

1. 韓語考試:限定應考資格應無刑事犯罪紀錄,年齡為 滿 18 歲及不超過 40 歲,且在韓國無被強制遣返記錄 並符合兩國約定條件的外籍勞工。

2. 求職申請:通過韓語考試者始得申請工作許可,此外 仍須通過體檢、無前述之不良犯罪紀錄等。申請人依 規定須向雙邊協定中來源國所指定之就服機構提出申 請。但須注意者,韓國雇傭許可制為提供韓國雇主於 求職者名錄中自行選工,並不擔保一定可以得到工作 機會。

3. 標準化勞動契約之簽訂:韓國雇主須依標準勞動契約 規範提供工作期間、工作場所、工作內容、工時、休 息、休假等項目。勞動契約可規定 3 個月以內的試用 期,適用期間的薪資可以低於基本工資 10%給付。勞 動契約的簽訂則是由韓國人力資源署核發給來源國的 就業服務機構,再由當地就服機構向外籍勞工告知並 徵詢勞工意願後回報給韓國人力資源處。勞動契約簽 訂後若因勞工之因素而解約,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許可。

若外籍勞工不滿意契約內容,可以有一次拒絕的機會,

但若再次拒絕簽約,則一年內不得申請許可。

(六)、 職前訓練

1. 赴韓前接受訓練之義務。

2. 針對未申請試用期勞工,其職訓時間為 45 小時。

3. 職前訓練內容包含韓國語言教育、當地風俗文化、聘 雇許可制度及法規、工業安全衛生以及雇主所提供的 安衛教育。

4. 訓練經費係由來源國政府之預算支付,且訓練機構應 接受政府監督,並經過韓國勞動部之認證。

韓國係自 2004 年起才正式承認該國有低技術勞動力的需求,因此實 施僱用許可制度。為避免過去臨時性移工政策的諸種缺失,韓國採取 與來源國建立雙邊協定模式,並對於過去制流於該國的無照外勞來源

國優先協定。為避免私營就服機構所可能引發的不當仲介行為,韓國 採取透過公立就服機構直接招募的方式。為了確保移民勞工的權益,

韓國更是東亞國家中率先推動國民待遇原則的國家;規定外籍勞工與 本國勞工均享同等法律保護。韓國的聘雇許可以三年為限,三年屆滿 後,外籍勞工須離境,如要再申請工作許可,須有半年的等待期,藉 以排除移民與歸化的可能性。

儘管韓國於法制上對於外籍勞工有非常明確具體的保護,且外籍勞 工亦可組織工會,甚至無照外籍勞工也可以透過工會發聲(2011,尤 素芬),但值得探究的是,有些重要國際工會組織與人權團體對於韓國 的 EPS 制度均持否定的態度。且韓國的外籍勞工仍會遭受剝削,逃逸 數字比台灣更高。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的主要觀點為:

儘管韓國政府宣稱外籍勞工可獲得與本國勞工同等待遇,但這種短期 性工作簽證的機制同樣會導致與前述客工制度的結果。而全球工會聯 盟則認為這種短期移工制度代表的是「韓國政府提供中小企業廉價、

易 致 剝 削 之 勞 動 力 之 策 略 。 」 (Global Unions, 無 日 期 , 引 自 2011,Wickramasekra) 國 際 工 會 聯 合 會 (International Trade Union Confederation)則認為「(韓國)當前的僱用許可制度導致外籍勞工處於 弱 勢 , 使 其 容 易 受 到 剝 削 與 壓 迫 。 」( ITUC , 2008 , 引 自 2011,Wickramasekra)